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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單位名稱 |
嶽陽縣殘疾人聯合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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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普法內容 |
《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保障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管理辦法》、《無障礙環境建設條例》、《殘疾人教育條例》、《殘疾人就業條例》、《殘疾預防和殘疾人康複條例》、《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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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門法律 普及內容 |
1. 殘疾人在政治、經濟、文化、社會和家庭生活等方麵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權利,全社會應當發揚人道主義精神,理解、尊重、關心、幫助殘疾人,支持殘疾人事業。 2. 國家保障殘疾人享有預防和康複、教育、勞動就業、文體生活、社會保障、無障礙環境的權利。 3. 為了促進殘疾人就業,保障殘疾人的勞動權利,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得低於本單位在職職工總數的1.5%比例安排殘疾人就業,並為其提供適當的工種、崗位。 4. 國家鼓勵扶持殘疾人自主擇業、自主創業。對殘疾人從事個體經營的,應當依法給予稅收優惠,有關部門應當在經營場地等方麵給予照顧,並按照規定免收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國家對自主擇業、自主創業的殘疾人在一定期限內給予小額信貸等扶持。 5.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多方麵籌集資金,組織和扶持農村殘疾人從事種植業、養殖業、手工業和其他形式的生產勞動。有關部門對從事農業生產勞動的農村殘疾人,應當在生產服務、技術指導、農用物資供應、農副產品收購和信貸等方麵給予幫助。 6.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為就業困難的殘疾人提供有針對性的就業援助服務,鼓勵和扶持職業培訓機構為殘疾人提供職業培訓,並組織殘疾人定期開展職業技能競賽。 7. 殘疾人職工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的,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應當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各級殘疾人聯合會應當給予支持和幫助。 8.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規定,逐步推進已建成設施的改造,優先推進與殘疾人日常工作、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服務設施的改造。對無障礙設施應當及時維修和保護。 9. 殘疾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有關部門依法處理,或者依法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10. 對有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確需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殘疾人,當地法律援助機構或者人民法院應當給予幫助,依法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11. 做好殘疾預防宣傳教育工作,普及殘疾預防知識。 12. 做好工作部署,開展督導檢查,運用醫學、教育、職業、社會、心理和輔助器具等措施,幫助殘疾人恢複或者補償功能,減輕功能障礙,增強生活自理和社會參與能力。 13. 為嶽陽縣戶籍內0-6 周歲(指受助時不滿7周歲),符合救助條件的視力、聽力、言語、肢體、智力等殘疾兒童和孤獨症兒童提供康複救助。在救助範圍內,對符合救助條件的殘疾兒童實行全覆蓋,應救盡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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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單位 普法平台 |
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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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領導、 部門及普法 聯絡員 |
分管領導:周湘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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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部門:嶽陽縣殘疾人勞動就業服務站、縣殘聯維權股、縣殘聯康複股、縣殘聯教就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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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聯絡員:鄧勇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