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據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第三十三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製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二、辦理方式
窗口受理
三、申請條件
(一)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築物符合《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範》(GB50160)、《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範》(GB50156)、《石油庫設計規範》(GB50074)等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
(二)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專門的安全生產培訓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其他從業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並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四、辦理結果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
五、申請材料
(一)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
(二)安全生產規章製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
(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書(不需要企業提供,通過湖南省應急廳網站內部核查)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四)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文件或者租賃證明文件;(不需要企業提供,事後監管)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性質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文件;(不需要企業提供,承諾製通過市場部門核實)
(六)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不需要企業提供,承諾製通過應急部門核實)
六、辦理程序
(一)受理審查(時限:0.5個工作日)
1.申請事項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即時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2.申請事項依法不屬於本安全生產監督行政機構職權範圍的,應當及時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3.申請材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應當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
4.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一次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5.申請材料屬於本行政機關職權範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受理條件要求的,應當受理行政許可申請。
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許可申請,均應當出具書麵憑證。
(二)資料審查和現場核查(時限:5個工作日)
1. 行政審批股、危化股
2.審查申報資料,組織兩名以上人員進行現場核查。
(1)對符合許可條件的,提出同意的書麵審核意見,報分管行政審批的局領導;
(2)對不符合許可條件的,提出不同意的書麵意見及理由,與申報材料一並退回初審人員。
(三)批準(1個工作日)
分管行政審批的局領導(首席代表)根據審查意見和現場核查意見進行批準。
(四)辦結告知(0.5個工作日)
1.決定頒發的,製作準予行政許可決定書,通知申請人到縣政務中心安監局窗口領取相關文書和批複文件;
2.對決定不予頒發的,填發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同時告知申請人不予許可理由,並告知申請人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3.按照檔案管理規定將材料整理歸檔,並定期在網站上予以公示。
七、辦理時限
7個工作日(不含異地協查時間)
八、收費依據及標準
本事項不收費
九、谘詢監督電話
業務谘詢電話:0730-7627013
監督投訴電話:12345 0730- 76243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