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審計局權責清單
來源:縣審計局   2024-10-18 1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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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基本編碼 職權名稱 機構名稱 職權類型 責任部門 職權依據 責任事項 責任事項依據 追責對象範圍
3201 430227001W00 對違規使用、騙取財政資金及外國貸款等行為的處罰 嶽陽縣審計局 行政處罰 經責股、經貿股、財經股、行審股、基建一股、基建二股、審計服務中心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2011修訂) 第十四條 企業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二)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三)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
  (四)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
  屬於政府采購方麵的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第十三條 企業和個人有下列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
  (三)其他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的行為。
  屬於稅收方麵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有財政違法行為的,依照本條例有關國家機關的規定執行;但其在經營活動中的財政違法行為,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不繳或少繳財政收入,違規使用、騙取財政資金及外國貸款等行為、財政違法行為的處罰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企業和個人、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3202 430227002W00 對社會審計組織拒絕、阻礙監督檢查,或者拒絕或拖延提供與監督檢查有關的資料行為的處罰 嶽陽縣審計局 行政處罰 經責股、經貿股、財經股、行審股、基建一股、基建二股、審計服務中心 《審計機關監督社會審計組織審計業務質量的暫行規定》(審計署令第1號)第二十條被檢查社會審計組織違反本規定,拒絕、阻礙監督檢查的,或者采取前條所列行為拒絕或脫延提供與監督檢查有關的資料的,審計機關可以責令其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拒不改正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追究責任:
  (一)對被檢查社會審計組織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向有關部門、單位提出給予紀律處分的建議;
  (二)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照前款規定追究責任後,被檢查的社會審計組織仍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檢查。
對社會審計組織拒絕、阻礙監督檢查,或者拒絕或拖延提供與監督檢查有關的資料行為的處罰 《審計機關監督社會審計組織審計業務質量的暫行規定》(審計署第1號)第二十條 社會審計組織
3203 430227003W00 對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行為的處罰 嶽陽縣審計局 行政處罰 經責股、經貿股、財經股、行審股、基建一股、基建二股、審計服務中心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2011修訂) 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銷毀非法印製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違反規定印製財政收入票據;
  (二)轉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
  (三)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
  (四)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監(印)製章;
  (五)其他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
  屬於稅收收入票據管理方麵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對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行為的處罰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2011修訂)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
3204 430227004W00 對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行為的處罰 嶽陽縣審計局 行政處罰 經責股、經貿股、財經股、行審股、基建一股、基建二股、審計服務中心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2011修訂)  第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對私存私放財政獎金或者其他公款行為的處罰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2011修訂)第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
3205 430227005W00 對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處罰 嶽陽縣審計局 行政處罰 經責股、經貿股、財經股、行審股、基建一股、基建二股、審計服務中心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2011修訂)第三條  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補收應當收取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設立財政收入項目;
  (二)違反規定擅自改變財政收入項目的範圍、標準、對象和期限;
  (三)對已明令取消、暫停執行或者降低標準的財政收入項目,仍然依照原定項目、標準征收或者變換名稱征收;
  (四)緩收、不收財政收入;
  (五)擅自將預算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對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處罰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2011修訂)第三條 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3206 430227006W00 財政違法行為的處罰 嶽陽縣審計局 行政處罰 經責股、經貿股、財經股、行審股、基建一股、基建二股、審計服務中心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在各自職權範圍內,依法對財政違法行為作出處理、處罰決定。第三條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補收應當收取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一)違反規定設立財政收入項目;
  (二)違反規定擅自改變財政收入項目的範圍、標準、對象和期限;
  (三)對已明令取消、暫停執行或者降低標準的財政收入項目,仍然依照原定項目、標準征收或者變換名稱征收;
  (四)緩收、不收財政收入;
  (五)擅自將預算收入轉為預算外收入;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四條 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三)坐支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四)不依照規定的財政收入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入庫;
  (五)違反規定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條 財政部門、國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撥財政資金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延解、占壓應當上解的財政收入;
  (二)不依照預算或者用款計劃核撥財政資金;
  (三)違反規定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四)將應當納入國庫核算的財政收入放在財政專戶核算;
  (五)擅自動用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六)其他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撥財政資金規定的行為。
  第六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
  (二)截留、挪用財政資金;
  (三)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
  (四)違反規定擴大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
  (五)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
  第七條 財政預決算的編製部門和預算執行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預算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調整有關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虛增、虛減財政收入或者財政支出;
  (二)違反規定編製、批複預算或者決算;
  (三)違反規定調整預算;
  (四)違反規定調整預算級次或者預算收支種類;
  (五)違反規定動用預算預備費或者挪用預算周轉金;
  (六)違反國家關於轉移支付管理規定的行為;
  (七)其他違反國家有關預算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八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國有資產。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投資建設項目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騙取的國家建設資金,沒收違法所得,核減或者停止撥付工程投資。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公務員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截留、挪用國家建設資金;
  (二)以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國家建設資金;
  (三)違反規定超概算投資;
  (四)虛列投資完成額;
  (五)其他違反國家投資建設項目有關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處罰。
  第十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國家有關規定,擅自提供擔保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造成損失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賬戶管理規定,擅自在金融機構開立、使用賬戶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沒收違法所得,依法撤銷擅自開立的賬戶。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挪用、騙取的有關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二)滯留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三)截留、挪用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四)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
  第十三條 企業和個人有下列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
  (三)其他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的行為。
  屬於稅收方麵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第十四條 企業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二)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三)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
  (四)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
  屬於政府采購方麵的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有財政違法行為的,依照本條例有關國家機關的規定執行;但其在經營活動中的財政違法行為,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銷毀非法印製的票據,沒收違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違反規定印製財政收入票據;
  (二)轉借、串用、代開財政收入票據;
  (三)偽造、變造、買賣、擅自銷毀財政收入票據;
  (四)偽造、使用偽造的財政收入票據監(印)製章;
  (五)其他違反財政收入票據管理規定的行為。
  屬於稅收收入票據管理方麵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第十七條 單位和個人違反財務管理的規定,私存私放財政資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
  第十八條 屬於會計方麵的違法行為,依照會計方麵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公務員的,還應當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九條 屬於行政性收費方麵的違法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違反行政事業性收費和罰沒收入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行政處分暫行規定》等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有關部門依照其規定處理、處罰、處分。
對財政違法行為的處罰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2011修訂)第二條、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 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財政部門、國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財政預決算的編製部門和預算執行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單位和個人、企業和個人、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3207 430227007W00 對財政預決算的編製部門和預算執行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有關預算管理規定的處罰 嶽陽縣審計局 行政處罰 經責股、經貿股、財經股、行審股、基建一股、基建二股、審計服務中心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2011修訂)第七條  財政預決算的編製部門和預算執行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預算管理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追回有關款項,限期調整有關預算科目和預算級次。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一)虛增、虛減財政收入或者財政支出;
  (二)違反規定編製、批複預算或者決算;
  (三)違反規定調整預算;
  (四)違反規定調整預算級次或者預算收支種類;
  (五)違反規定動用預算預備費或者挪用預算周轉金;
  (六)違反國家關於轉移支付管理規定的行為;
  (七)其他違反國家有關預算管理規定的行為。
對財政預決算的編製部門和預算執行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有關預算管理規定的處罰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2011修訂)第七條 財政預決算的編製部門和預算執行部門及其工作人員
3208 430227008W00 對財政部門、國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撥財政資金規定的處罰 嶽陽縣審計局 行政處罰 經責股、經貿股、財經股、行審股、基建一股、基建二股、審計服務中心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2011修訂)第五條  財政部門、國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撥財政資金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延解、占壓應當上解的財政收入;
  (二)不依照預算或者用款計劃核撥財政資金;
  (三)違反規定收納、劃分、留解、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四)將應當納入國庫核算的財政收入放在財政專戶核算;
  (五)擅自動用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六)其他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撥財政資金規定的行為。
對財政部門、國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有關上解、下撥財政資金規定的處罰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2011修訂)第五條 財政部門、國庫機構及其工作人員
3209 430227009W00 對違反國家有關投資建設項目規定行為的處罰 嶽陽縣審計局 行政處罰 經責股、經貿股、財經股、行審股、基建一股、基建二股、審計服務中心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2011修訂)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有下列違反國家有關投資建設項目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騙取的國家建設資金,沒收違法所得,核減或者停止撥付工程投資。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公務員的,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截留、挪用國家建設資金;
  (二)以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國家建設資金;
  (三)違反規定超概算投資;
  (四)虛列投資完成額;
  (五)其他違反國家投資建設項目有關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國家重點建設項目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理、處罰。
對違反國家有關投資建設項目規定行為的處罰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2011修訂)第九條 單位和個人
3210 430227010W00 對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處罰 嶽陽縣審計局 行政處罰 經責股、經貿股、財經股、行審股、基建一股、基建二股、審計服務中心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2011修訂)第四條  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滯留、截留、挪用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三)坐支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四)不依照規定的財政收入預算級次、預算科目入庫;
  (五)違反規定退付國庫庫款或者財政專戶資金;
  (六)其他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對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財政收入上繳規定的處罰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2011修訂)第四條 財政收入執收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3211 430227011W0Y 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違規使用、騙取貸款的處罰 嶽陽縣審計局 行政處罰 經責股、經貿股、財經股、行審股、基建一股、基建二股、審計服務中心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2011修訂)  第十二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挪用、騙取的有關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二)滯留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三)截留、挪用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四)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
第十三條 企業和個人有下列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
  (三)其他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的行為。
  屬於稅收方麵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第十四條  企業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二)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三)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
  (四)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
  屬於政府采購方麵的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有財政違法行為的,依照本條例有關國家機關的規定執行;但其在經營活動中的財政違法行為,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違規使用、騙取貸款的處罰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2011修訂)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企業和個人、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3212 430227011W01 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控股)企業及其工作人員違規使用、騙取貸款的處罰 嶽陽縣審計局 行政處罰 經責股、經貿股、財經股、行審股、基建一股、基建二股、審計服務中心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第十二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被挪用、騙取的有關資金,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二)滯留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三)截留、挪用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四)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有財政違法行為的,依照本條例有關國家機關的規定執行;但其在經營活動中的財政違法行為,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控股)企業及其工作人員違規使用、騙取貸款的處罰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2011修訂)第十二條、第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3213 430227012W0Y 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違規擅自在金融機構開立、使用賬戶的處罰 嶽陽縣審計局 行政處罰 經責股、經貿股、財經股、行審股、基建一股、基建二股、審計服務中心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2011修訂)  第十一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賬戶管理規定,擅自在金融機構開立、使用賬戶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沒收違法所得,依法撤銷擅自開立的賬戶。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有財政違法行為的,依照本條例有關國家機關的規定執行;但其在經營活動中的財政違法行為,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企業和個人有下列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
  (三)其他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的行為。
  屬於稅收方麵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第十四條  企業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二)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三)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
  (四)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
  屬於政府采購方麵的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違規擅自在金融機構開立、使用賬戶的處罰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2011修訂)第十一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企業和個人
3214 430227012W01 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控股)企業及其工作人員違規擅自在金融機構開立、使用賬戶的處罰 嶽陽縣審計局 行政處罰 經責股、經貿股、財經股、行審股、基建一股、基建二股、審計服務中心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第十一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家有關賬戶管理規定,擅自在金融機構開立、使用賬戶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沒收違法所得,依法撤銷擅自開立的賬戶。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或者開除處分。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有財政違法行為的,依照本條例有關國家機關的規定執行;但其在經營活動中的財政違法行為,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控股)企業及其工作人員違規擅自在金融機構開立、使用賬戶的處罰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2011修訂)第十一條、第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3215 430227013W0Y 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違規擅自提供擔保的處罰 嶽陽縣審計局 行政處罰 經責股、經貿股、財經股、行審股、基建一股、基建二股、審計服務中心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2011修訂)  第十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國家有關規定,擅自提供擔保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造成損失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有財政違法行為的,依照本條例有關國家機關的規定執行;但其在經營活動中的財政違法行為,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企業和個人有下列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
  (三)其他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的行為。
  屬於稅收方麵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第十四條  企業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二)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三)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
  (四)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
  屬於政府采購方麵的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違規擅自提供擔保的處罰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2011修訂)第十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企業和個人
3216 430227013W01 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控股)企業及其工作人員違規擅自提供擔保的處罰 嶽陽縣審計局 行政處罰 經責股、經貿股、財經股、行審股、基建一股、基建二股、審計服務中心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第十條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及國家有關規定,擅自提供擔保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造成損失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五條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有財政違法行為的,依照本條例有關國家機關的規定執行;但其在經營活動中的財政違法行為,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控股)企業及其工作人員違規擅自提供擔保的處罰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2011修訂)第十條、第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3217 430227014W00 對社會審計組織、注冊會計師違規執業行為的處罰 嶽陽縣審計局 行政處罰 經責股、經貿股、財經股、行審股、基建一股、基建二股、審計服務中心 《審計機關監督社會審計組織審計業務質量的暫行規定》(審計署令第1號)第十三條審計機關審定檢查報告,對被檢查的社會審計組織、注冊會計師違反國家規定的執業行為,審計機關應當按照其行為情節輕重分別依法給予下列處理、處罰:
  (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
  (二)建議有關主管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理、處罰;
  (三)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通報或者公布監督檢查結果;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可以采取的處理、處罰。
第十四條審計機關對被檢查的社會審計組織、注冊會計師執業過程中的一般違法行為,可以責令改正,給予警告、通報批評。
對社會審計組織、注冊會計師違規執業行為的處罰 《審計機關監督社會審計組織審計業務質量的暫行規定》(審計署令第1號)第十三條、第十四條 社會審計組織、注冊會計師
3218 430227015W00 對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行為的處罰 嶽陽縣審計局 行政處罰 經責股、經貿股、財經股、行審股、基建一股、基建二股、審計服務中心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2011修訂)第十三條  企業和個人有下列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
  (三)其他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的行為。
  屬於稅收方麵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第十四條  企業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二)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三)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
  (四)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
  屬於政府采購方麵的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有財政違法行為的,依照本條例有關國家機關的規定執行;但其在經營活動中的財政違法行為,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對不繳或少繳財政收入行為的處罰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2011修訂)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企業和個人、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
3219 430227016W00 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騙取財政資金的處罰 嶽陽縣審計局 行政處罰 經責股、經貿股、財經股、行審股、基建一股、基建二股、審計服務中心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2011修訂) 第六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
  (二)截留、挪用財政資金;
  (三)滯留應當下撥的財政資金;
  (四)違反規定擴大開支範圍,提高開支標準;
  (五)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有財政違法行為的,依照本條例有關國家機關的規定執行;但其在經營活動中的財政違法行為,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企業和個人有下列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
  (三)其他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的行為。
  屬於稅收方麵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第十四條  企業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二)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三)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
  (四)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
  屬於政府采購方麵的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騙取財政資金的處罰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2011修訂)第六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企業和個人
3220 430227017W00 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違規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處罰 嶽陽縣審計局 行政處罰 經責股、經貿股、財經股、行審股、基建一股、基建二股、審計服務中心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2011修訂)  第八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反國有資產管理的規定,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國有資產。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十三條  企業和個人有下列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收繳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隱瞞應當上繳的財政收入;
  (二)截留代收的財政收入;
  (三)其他不繳或者少繳財政收入的行為。
  屬於稅收方麵的違法行為,依照有關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第十四條  企業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賬目,追回違反規定使用、騙取的有關資金,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被騙取有關資金10%以上50%以下的罰款或者被違規使用有關資金10%以上30%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3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二)挪用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
  (三)從無償使用的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中非法獲益;
  (四)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以及政府承貸或者擔保的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的行為。
  屬於政府采購方麵的違法行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處罰。
第十五條  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有財政違法行為的,依照本條例有關國家機關的規定執行;但其在經營活動中的財政違法行為,依照本條例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執行。
對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違規擅自占有、使用、處置國有資產的處罰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2011修訂)第八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企業和個人
3221 430227018W00 被審計單位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的處罰 嶽陽縣審計局 行政處罰 經責股、經貿股、財經股、行審股、基建一股、基建二股、審計服務中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  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區別情況采取審計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的處理措施,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被審計單位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 被審計單位
3222 430227019W00 被審計單位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處罰 嶽陽縣審計局 行政處罰 經責股、經貿股、財經股、行審股、基建一股、基建二股、審計服務中心 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七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調查、核實有關情況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2.《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  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和本條例的規定,拒絕、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被審計單位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審計機關認為應當給予處分的,向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湖南省審計監督條例》第三十四條“被審計單位違反審計法律、法規的規定,拒絕、拖延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審計機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建議有關部門和單位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對被審計單位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的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湖南省審計監督條例》第三十四條 被審計單位
3223 430227020W00 對違反預算的行為或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進行審計處理 嶽陽縣審計局 行政處罰 經責股、經貿股、財經股、行審股、基建一股、基建二股、審計服務中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九條  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違反預算的行為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行為,審計機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單位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區別情況采取下列處理措施:(一)責令限期繳納應當上繳的款項;(二)責令限期退還被侵占的國有資產;(三)責令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四)責令按照國家統一的財務、會計製度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五)其他處理措施”。第五十條: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務收支行為,審計機關、人民政府或者有關主管機關、單位在法定職權範圍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區別情況采取前條規定的處理措施”。 對違反預算的行為或者其他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的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條 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被審計單位
3224 430227021W00 對違反《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有關行為的處理 嶽陽縣審計局 行政處罰 經責股、經貿股、財經股、行審股、基建一股、基建二股、審計服務中心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國務院令第427號) 對違反《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有關行為的處理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2011修訂)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企業和個人
5202 430327001W0Y 封存被審計單位賬冊、資料和資產 嶽陽縣審計局 行政強製 經責股、經貿股、財經股、行審股、基建一股、基建二股、審計服務中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被審計單位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財務、會計資料以及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業務、管理等資料,不得轉移、隱匿、故意毀損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製止;必要時,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對其中在金融機構的有關存款需要予以凍結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封存被審計單位賬冊、資料和清單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被審計單位
5203 430327001W01 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 嶽陽縣審計局 行政強製 經責股、經貿股、財經股、行審股、基建一股、基建二股、審計服務中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被審計單位不得轉移、隱匿、篡改、毀棄財務、會計資料以及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業務、管理等資料,不得轉移、隱匿、故意毀損所持有的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違反前款規定的行為,有權予以製止;必要時,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對其中在金融機構的有關存款需要予以凍結的,應當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 封存有關資料和違反國家規定取得的資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三十八條第一款 被審計單位
5204 430327002W00 暫停撥付、暫停使用有關款項 嶽陽縣審計局 行政強製 經責股、經貿股、財經股、行審股、基建一股、基建二股、審計服務中心 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予以製止;製止無效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通知財政部門和有關主管機關、單位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收支、財務收支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暫停使用。審計機關采取前兩款規定的措施不得影響被審計單位合法的業務活動和生產經營活動。
2.《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第二十四條“對被調查、檢查單位或者個人正在進行的財政違法行為,財政部門、審計機關應當責令停止。拒不執行的,財政部門可以暫停財政撥款或者停止撥付與財政違法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責令其暫停使用;審計機關可以通知財政部門或者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暫停財政撥款或者停止撥付與財政違法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責令其暫停使用,財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將結果書麵告知審計機關。
3.《湖南省審計監督條例》第二十八條“審計機關對被審計單位正在進行的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有權予以製止;製止無效的,可以通知對被審計單位資金撥付負有管理職責或者對其資金使用負有監督職責的部門,暫停撥付與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直接有關的款項;已經撥付的,通知暫停使用。
暫停撥付、暫停使用有關款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三十八條第三款、《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2011修訂)第二十四條、《湖南省審計監督條例》第二十八條 被審計單位、被調查、檢查單位或者個人
5844 430627001W00 其他事項審計 嶽陽縣審計局 行政檢查 經責股、經貿股、財經股、行審股、基建一股、基建二股、審計服務中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七條“除本法規定的審計事項外,審計機關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審計監督。” 其他事項審計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七條 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其他社會組織及其工作人員、企業和個人
5845 430627002W00 企業審計監督 嶽陽縣審計局 行政檢查 經責股、經貿股、財經股、行審股、基建一股、基建二股、審計服務中心 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二條“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國有金融機構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以及其他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遇有涉及國家財政金融重大利益情形,為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經國務院批準,審計署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金融機構進行專項審計調查或者審計。”
2.《湖南省審計監督條例》第十三條“審計機關對國有獨資企業、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及資產涉及社會公眾利益的集體經濟組織進行審計監督。"
企業審計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二條、《湖南省審計監督條例》第十三條 國有企業、國有獨資企業、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資產涉及社會公眾利益的集體經濟組織
5846 430627003W00 對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的審計監督 嶽陽縣審計局 行政檢查 經責股、經貿股、財經股、行審股、基建一股、基建二股、審計服務中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二條“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國有金融機構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以及其他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遇有涉及國家財政金融重大利益情形,為維護國家經濟安全,經國務院批準,審計署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金融機構進行專項審計調查或者審計。” 對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的審計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二條 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
5847 430627004W00 對被審計單位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的檢查 嶽陽縣審計局 行政檢查 經責股、經貿股、財經股、行審股、基建一股、基建二股、審計服務中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71號﹞第五十四條  被審計單位應當將審計決定執行情況書麵報告審計機關。審計機關應當檢查審計決定的執行情況。
  被審計單位不執行審計決定的,審計機關應當責令限期執行;逾期仍不執行的,審計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建議有關主管機關、單位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對被審計單位檢查審計決定執行情況的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71號)第五十四條 被審計單位
5848 430627005W00 社會保障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和其他基金、資金審計監督 嶽陽縣審計局 行政檢查 經責股、經貿股、財經股、行審股、基建一股、基建二股、審計服務中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四條“審計機關對國有資源、國有資產,進行審計監督。
審計機關對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其他單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險基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公共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社會保障資金、社會捐贈資金和其他基金、資金審計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四條 政府部門管理的和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會保險基金、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公共資金的其他單位
5849 430627006W00 財政收支審計監督 嶽陽縣審計局 行政檢查 經責股、經貿股、財經股、行審股、基建一股、基建二股、審計服務中心 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十八條“審計機關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第十九條第二款“ 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分別在省長、自治區主席、市長、州長、縣長、區長和上一級審計機關的領導下,對本級預算執行情況、決算草案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2.《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具體組織本級預算執行的情況,本級預算收入征收部門征收預算收入的情況,與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直接發生預算繳款、撥款關係的部門、單位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下級人民政府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其他財政收支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審計機關對其他取得財政資金的單位和項目接受、運用財政資金的真實、合法和效益情況,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3.《湖南省審計監督條例》第十條“審計機關對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下同)和下級人民政府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提出審計結果報告。”
財政收支審計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十五條、《湖南省審計監督條例》第十條 本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和下級政府、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
5850 430627007W00 社會審計機構審計報告的核查 嶽陽縣審計局 行政檢查 經責股、經貿股、財經股、行審股、基建一股、基建二股、審計服務中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三十三條“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單位依法屬於被審計單位的,審計機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有權對該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 社會審計機構審計報告的核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三十三條 社會審計機構
5851 430627008W0Y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 嶽陽縣審計局 行政檢查 經責股、經貿股、財經股、行審股、基建一股、基建二股、審計服務中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三條“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對其他關係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單位,關係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單位
5852 430627008W01 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 嶽陽縣審計局 行政檢查 經責股、經貿股、財經股、行審股、基建一股、基建二股、審計服務中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三條“審計機關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對其他關係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對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三條 政府投資和以政府投資為主的建設項目單位,關係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公共工程項目的資金管理使用和建設運營單位
5853 430627009W00 內部審計工作業務監督 嶽陽縣審計局 行政檢查 經責股、經貿股、財經股、行審股、基建一股、基建二股、審計服務中心 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三十二條“被審計單位應當加強對內部審計工作的領導,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內部審計製度。”
2.《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3.《湖南省審計監督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審計機關對內部審計進行業務指導和監督。”
4.《湖南省內部審計辦法》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內部審計工作。”
內部審計工作業務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三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湖南省審計監督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湖南省內部審計辦法》第五條 依法屬於審計機關審計監督對象的單位
5854 430627010W00 對國家的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審計監督 嶽陽縣審計局 行政檢查 經責股、經貿股、財經股、行審股、基建一股、基建二股、審計服務中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 第二十一條 審計機關對國家的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對國家的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審計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一條 國家的事業組織和使用財政資金的其他事業組織
5855 430627011W00 經濟責任審計監督 嶽陽縣審計局 行政檢查 經責股、經貿股、財經股、行審股、基建一股、基建二股、審計服務中心 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五十八條“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2.《湖南省審計監督條例》第十九條“機關、群眾團體、事業組織的主要負責人在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辦理調任、轉任、免職、辭職、退休等事項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規定接受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在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辦理調任、免職、辭職、退休等事項前,以及在企業進行資產重組時,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規定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經濟責任審計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五十八條、《湖南省審計監督條例》第十九條 機關、群眾團體、事業組織的主要負責人、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5856 430627012W00 外資審計監督 嶽陽縣審計局 行政檢查 經責股、經貿股、財經股、行審股、基建一股、基建二股、審計服務中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五條“審計機關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外資審計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五條 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單位
5857 430627013W00 專項審計調查 嶽陽縣審計局 行政檢查 經責股、經貿股、財經股、行審股、基建一股、基建二股、審計服務中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九條“審計機關有權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專項審計調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九條 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的地方、部門、單位
5858 430627014W0Y 對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的審計監督 嶽陽縣審計局 行政檢查 經責股、經貿股、財經股、行審股、基建一股、基建二股、審計服務中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七條“除本法規定的審計事項外,審計機關對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審計監督。” 對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的審計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七條 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的單位
5859 430627014W01 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嶽陽縣審計局 行政檢查 經責股、經貿股、財經股、行審股、基建一股、基建二股、審計服務中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九條“審計機關有權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並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報告審計調查結果。” 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調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九條 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的地方、部門、單位
5860 430627014W02 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審計監督 嶽陽縣審計局 行政檢查 經責股、經貿股、財經股、行審股、基建一股、基建二股、審計服務中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五條 審計機關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對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審計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五條 國際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單位
5861 430627014W03 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審計監督 嶽陽縣審計局 行政檢查 經責股、經貿股、財經股、行審股、基建一股、基建二股、審計服務中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五十八條 領導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和自然資源資產離任審計,依照本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湖南省審計監督條例》第十九條 機關、群眾團體、事業組織的主要負責人在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辦理調任、轉任、免職、辭職、退休等事項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規定接受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在任期屆滿或者任期內辦理調任、免職、辭職、退休等事項前,以及在企業進行資產重組時,應當按照國家和本省的規定進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 對國家機關和依法屬於審計監督對象的其他單位主要負責人經濟責任履行情況的審計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五十八條、《湖南省審計監督條例》第十九條 機關、群眾團體、事業組織的主要負責人、國有企業及國有控股企業的法定代表人
5862 430627015W00 金融機構審計監督 嶽陽縣審計局 行政檢查 經責股、經貿股、財經股、行審股、基建一股、基建二股、審計服務中心 1.《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國有金融機構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以及其他財務收支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2.《湖南省審計監督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審計機關負責審計地方金融機構及其直屬單位的資產、負債、損益狀況。”
金融機構審計監督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湖南省審計監督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 國有金融機構、地方金融機構及其直屬單位
5863 430627016W0Y 對被審計單位與財政收支或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的檢查 嶽陽縣審計局 行政檢查 經責股、經貿股、財經股、行審股、基建一股、基建二股、審計服務中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三十六條 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會計資料以及與財政收支、財務收支有關的業務、管理等資料和資產,有權檢查被審計單位信息係統的安全性、可靠性、經濟性,被審計單位不得拒絕。 對被審計單位與財政收支或財務收支有關的資料和資產的檢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三十六條 被審計單位
5864 430627016W01 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和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 嶽陽縣審計局 行政檢查 經責股、經貿股、財經股、行審股、基建一股、基建二股、審計服務中心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三十七條:審計機關進行審計時,有權就審計事項的有關問題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並取得有關證明材料。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協助審計機關工作,如實向審計機關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證明材料。
審計機關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批準,有權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
審計機關有證據證明被審計單位違反國家規定將公款轉入其他單位、個人在金融機構賬戶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批準,有權查詢有關單位、個人在金融機構與審計事項相關的存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571號)第三十條: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第三十三條規定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的,應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負責人簽發的協助查詢單位賬戶通知書;查詢被審計單位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的,應當持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機關主要負責人簽發的協助查詢個人存款通知書。有關金融機構應當予以協助,並提供證明材料,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負有保密義務。
查詢被審計單位在金融機構的賬戶和以個人名義在金融機構的存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第三十條 被審計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