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自然資源局行政執法事項目錄
來源:嶽陽縣自然資源局   2025-01-07 0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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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事項名稱

類別

實施依據

備注

1

采礦權許可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一章第三條“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準取得探礦權、采礦權,並辦理登記;但是,已經依法申請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在劃定的礦區範圍內為本企業的生產而進行的勘查除外。國家保護探礦權和采礦權不受侵犯,保障礦區和勘查作業區的生產秩序、工作秩序不受影響和破壞。”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 第五條 采礦權申請人申請辦理采礦許可證時,應當向登記管理機關提交下列資料:
(一)申請登記書和礦區範圍圖;(二)采礦權申請人資質條件的證明;(三)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四)依法設立礦山企業的批準文件;(五)開采礦產資源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六)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提交的其他資料。  《湖南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第一章,第五條 "勘查、開采礦產資源,必須依法分別申請、經批準有償取得探礦權、采礦權,並辦理登記。"

2

供地許可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章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須依法申請使用國有土地。第四十四條(三)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範圍內,為實施該規劃而將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分批次由原批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機關批準。在已批準的農用地轉用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用地可以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3

土地使用權改變用途、出讓土地使用權續期、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讓許可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 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二十二條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需要繼續使用土地的,應當至遲於屆滿前一年申請續期,除根據社會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該幅土地的,應當予以批準。經批準準予續期的,應當重新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依照規定支付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雖申請續期但依照前款規定未獲批準的,土地使用權由國家無償收回。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四十條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時,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準予轉讓的,應當由受讓方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並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以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轉讓房地產報批時,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決定可以不辦理土地使用權出讓手續的,轉讓方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將轉讓房地產所獲收益中的土地收益上繳國家或者作其他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第四十五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經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和房產管理部門批準,其劃撥土地使用權和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所有權可以轉讓、出租、抵押:(一)土地使用者為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和個人;(二)領有國有土地使用證(三)具有地上建築物、其他附著物合法的產權證明;
(四)依照本條例第二章的規定簽訂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當地市、縣人民政府補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或者以轉讓、出租、抵押所獲效益抵交土地使用權出讓金。

4

臨時用地許可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條 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查需要臨時使用國有土地或者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的臨時用地,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土地使用者應當根據土地權屬,與有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簽訂臨時使用土地合同,並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臨時使用土地補償費。 臨時使用土地的使用者應當按照臨時使用土地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並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築物。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二年。

5

集體建設用地許可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一條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土地的,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批準權限,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6

開發未確權荒山、荒地、荒灘許可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一條 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準,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7

國家基礎測繪成果資料提供使用許可

行政許可

《測繪成果管理條例》第十七條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需要利用屬於國家秘密的基礎測繪成果的,應當提出明確的利用目的和範圍,報測繪成果所在地的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第453項
該決定明確此項許可主體為各級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

8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條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複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9

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的處罰

行政處罰

第七十七條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複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10

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處罰

行政處罰

第七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等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1

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五條  在臨時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築物、構築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12

重建、擴建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建築物、構築物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三十六條  對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製定前已建的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的建築物、構築物重建、擴建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13

臨時占用耕地,逾期不恢複耕地種植條件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
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逾期不恢複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耕地複墾費2倍以下的罰款。

14

非法占用基本農田建房、建窯、建墳、挖砂、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占用基本農田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從事其他活動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治理,恢複原種植條件,處占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l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湖南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第十九條 禁止在基本農田保護建窯、建房、建墳、挖砂、采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
  違反前款規定,破壞基本農田、毀壞種植條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恢複原種植條件,處占用基本農田的耕地開墾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建房和其他設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權製止,責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15

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的保護標誌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基本農田保護條列》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誌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複原狀,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
《湖南省基本農田保護條例》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破壞或者擅自改變基本農田保護區標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恢複原狀,可以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16

依法收回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處罰

行政處罰

第七十九條   無權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超越批準權限非法批準占用土地的,不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批準用地的,或者違反法律規定的程序批準占用、征收土地的,其批準文件無效,對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非法批準、使用的土地應當收回,有關當事人拒不歸還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非法批準征收、使用土地,對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17

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一條 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當事人拒不交出土地的,臨時使用土地期滿拒不歸還的,或者不按照批準的用途使用國有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交還土地,處以罰款。

18

買賣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複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19

非法轉讓、出租、抵押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複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  第四十六條 對未經批準擅自轉讓、出租、抵押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沒收其非法收入,並根據情節處以罰款。

20

非法轉讓以出讓方式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21

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非法出讓、轉讓、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條   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通過出讓、轉讓使用權或者出租等方式用於非農業建設,或者違反本法規定,將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罰款。

22

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轉讓土地使用權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條第一款的規定轉讓房地產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繳納土地使用權出讓金,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
《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轉讓房地產開發項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23

拒不履行土地複墾義務的處罰

行政處罰

國務院令第592號:《土地複墾條例》 土地複墾義務人拒絕、阻礙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關責任人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破壞土地複墾工程、設施和設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4

不按規定辦理土地權利設定、變更登記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條 不依照本法規定辦理土地變更登記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限期辦理。《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四十七條 偽造、變更土地登記證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注銷其土地登記,銷毀其偽造、變更的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5

騙取土地登記、偽造、塗改土地證書的處罰

行政處罰

 《土地登記辦法》  第七十三條 當事人偽造土地權利證書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沒收偽造的土地權利證書;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6

未按規定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處罰

行政處罰

 【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1990年5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5號發布,自1990年5月19日起施行。)第十七條  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規定和城市規劃的要求,開發、利用、經營土地。未按合同規定的期限和條件開發、利用土地的,市、縣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應當予以糾正,並根據情節可以給予警告、罰款直至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的處罰。

27

妨礙土地調查工作的處罰

行政處罰

《土地調查條例》第三十二條 接受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拒絕或者阻撓土地調查人員依法進行調查的; (二)提供虛假調查資料的; (三)拒絕提供調查資料的; (四)轉移、隱匿、篡改、毀棄原始記錄、土地登記簿等相關資料的。

28

未按照規定補充編製土地複墾方案的處罰

行政處罰

【行政法規】《土地複墾條例》(2011年2月22日國務院第145次常務會議通過,2011年3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2號公布,自2011年3月5日起施行)第三十七條:本條例施行前已經辦理建設用地手續或者領取采礦許可證,本條例施行後繼續從事生產建設活動造成土地損毀的土地複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補充編製土地複墾方案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9

未按照規定將土地複墾費用列入生產成本或者建設項目總投資的處罰

行政處罰

1.【行政法規】《土地複墾條例》(2011年2月22日國務院第145次常務會議通過 2011年3月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2號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三十八條  土地複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將土地複墾費用列入生產成本或者建設項目總投資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2.【部委規章】《土地複墾條例實施辦法》(2012年12月27日國土資源部令第56號公布 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第十六條  土地複墾義務人應當按照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的要求,與損毀土地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在雙方約定的銀行建立土地複墾費用專門賬戶,按照土地複墾方案確定的資金數額,在土地複墾費用專門賬戶中足額預存土地複墾費用。  預存的土地複墾費用遵循“土地複墾義務人所有,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監管,專戶儲存專款使用”的原則。第十七條  土地複墾義務人應當與損毀土地所在地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銀行共同簽訂土地複墾費用使用監管協議,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原則明確土地複墾費用預存和使用的時間、數額、程序、條件和違約責任等。  土地複墾費用使用監管協議對當事人具有法律效力。第十八條  土地複墾義務人應當在項目動工前一個月內預存土地複墾費用。  土地複墾義務人按照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補充編製土地複墾方案的,應當在土地複墾方案通過審查後一個月內預存土地複墾費用。  土地複墾義務人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修改土地複墾方案後,已經預存的土地複墾費用不足的,應當在土地複墾方案通過審查後一個月內補齊差額費用。第十九條 土地複墾費用預存實行一次性預存和分期預存兩種方式。  生產建設周期在三年以下的項目,應當一次性全額預存土地複墾費用。  生產建設周期在三年以上的項目,可以分期預存土地複墾費用,但第一次預存的數額不得少於土地複墾費用總金額的百分之二十。餘額按照土地複墾方案確定的土地複墾費用預存計劃預存,在生產建設活動結束前一年預存完畢。第五十一條  土地複墾義務人未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規定預存土地複墾費用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處罰。

30

未按照規定對擬損毀的耕地、林地、牧草地進行表土剝離的處罰

行政處罰

【行政法規】《土地複墾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2號)      第三十九條  土地複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對擬損毀的耕地、林地、牧草地進行表土剝離,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應當進行表土剝離的土地麵積處每公頃1萬元的罰款。

31

未按照規定報告土地損毀情況、土地複墾費用使用情況或者土地複墾工程實施情況的處罰

行政處罰

 【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拒不履行土地複墾義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繳納複墾費,專項用於土地複墾,可以處以罰款。 第四十一條 土地複墾義務人未按照規定報告土地損毀情況、土地複墾費用使用情況或者土地複墾工程實施情況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32

拒絕、阻礙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處罰

行政處罰

 【行政法規】《土地複墾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92號 )
  第四十三條  土地複墾義務人拒絕、阻礙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關責任人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破壞土地複墾工程、設施和設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3

應當繳納土地複墾費而不繳納的處罰

行政處罰

第四十二條 土地複墾義務人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繳納土地複墾費而不繳納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不繳納的,處應繳納土地複墾費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土地複墾義務人為礦山企業的,由頒發采礦許可證的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34

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主席令第28號)第七十四條:“違反本法規定,占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礦、取土等,破壞種植條件的,或者因開發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鹽漬化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可以並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年12月國務院令第256號)第四十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四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耕地開墾費的2倍以下。”

35

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進行開墾,經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罰

行政處罰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通過,1986年6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一號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1998年8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修訂,1998年8月29日公布,1999年1月1日施行。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決定》第二次修正,2004年8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8號頒布,自2004年8月28日起施行)第七十六條: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複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2.【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年12月27日國務院令第256號發布,自1999年1月1日起實施,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4年7月29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的規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禁止開墾區內進行開墾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罰。
3.【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1998年12月27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56號發布,自1999年1月1日起實施。根據2011年1月8日《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根據2014年7月9日國務院第54次常務會議通過,《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2014年7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53號公布2014年7月29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條: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處以罰款的,罰款額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

36

被補償人在原房屋產權、使用狀況等方麵弄虛作假,騙取超麵積安置或者超額補償的處罰

行政處罰

《嶽陽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第五十條

37

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範圍采礦,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施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處罰

行政處罰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74號公布,1996年8月29日修訂,於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範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單位和個人進入他人依法設立的國有礦山企業和其他礦山企業礦區範圍內采礦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2.【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1994年3月26日國務院令第152號發布)第四十二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以罰款的,分別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處以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二)超越批準的礦區範圍采礦的,處以違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
(三)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買賣、出租采礦權的,對賣方、出租方、出讓方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
(四)非法用采礦權作抵押的,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規定收購和銷售國家規定統一收購的礦產品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
(六)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以相當於礦產資源損失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38

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範圍采礦,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施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

39

超越批準的礦區範圍采礦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四十條 超越批準的礦區範圍采礦的,責令退回本礦區範圍內開采、賠償損失,沒收越界開采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退回本礦區範圍內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吊銷采礦許可證,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以罰款的,分別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處以違法所得50%以下的罰款; (二)超越批準的礦區範圍采礦的,處以違法所得30%以下的罰款; (三)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買賣、出租采礦權的,對賣方、出租方、出讓方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 (四)非法用采礦權作抵押的,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規定收購和銷售國家規定統一收購的礦產品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 (六)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以相當於礦產資源損失價值50%以下的罰款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領取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範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超越批準的礦區範圍采礦的,由登記管理機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

40

不按期繳納應當繳納采礦權使用費、采礦權價款等費用的處罰

行政處罰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期繳納本辦法規定應當繳納的費用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繳納,並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期繳納本辦法規定應當繳納的費用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繳納,並從滯納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逾期仍不繳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勘查許可證。

41

不辦理采礦許可證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的處罰

行政處罰

1。《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1998年國務院第240號令)第三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辦理勘查許可證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勘查許可證。
2。《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1998年國務院第240號令)第二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不辦理采礦許可證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手續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國土資源行政處罰辦法》(國土資源部令第60號)第五條國土資源違法案件由土地、礦產資源所在地的縣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轄;第六條省級、市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管轄本行政區域內重大、複雜和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其管轄的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42

破壞性采礦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的,處以罰款,可以吊銷采礦許可證;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六條的規定對直接責任人員追究刑事責任。2、《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第四十二條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處以罰款的,分別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采礦的,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和他人礦區範圍采礦的,擅自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處以違法所得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二)超越批準的礦區範圍采礦的,處以違法所得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罰款; (三)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買賣、出租采礦權的,對賣方、出租方、出讓方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 (四)非法用采礦權作抵押的,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五)違反規定收購和銷售國家規定統一收購的礦產品的,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 (六)采取破壞性的開采方法開采礦產資源,造成礦產資源嚴重破壞的,處以相當於礦產資源損失價值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罰款。

43

采礦權人未按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滯納金的處罰

行政處罰

 "1.【行政法規】《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1997年7月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22號發布) 第十四條 采礦權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足額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由征收機關責令限期繳納,並從滯納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補償費2‰的滯納金。   采礦權人未按照前款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滯納金的,由征收機關處以應當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采礦許可證頒發機關吊銷其采礦許可證。1.立案責任:發現采礦權人未按照規定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滯納金的違法行為,予以審查,決定是否立案。 2.調查責任:對立案的案件,指定專人負責,及時組織調查取證,與當事人有厲害關係的應當回避。執法人員不得少於2人,調查時應出示執法證件,聽取當事人辯解陳述並作記錄。執法人員應當保守有關秘密。 3.審查責任:審查案件調查報告,對案件違法事實、證據、調查取證程序、法律適用、處罰種類和幅度、當事人陳述和申辯理由等方麵進行審查,提出處理意見。 4.告知責任: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應製作《行政處罰通知書》送達當事人,告知違法事實及其享有的陳述、申辯等權利。符合聽證規定的,製作並送達《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 5.決定責任:製作行政處罰決定書,載明行政處罰告知、當事人陳述申辯或者聽證情況等內容。 6.送達責任:行政處罰決定書按法律規定的方式送達當事人。 7.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履行的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五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沒有法定的行政處罰依據的; (二)擅自改變行政處罰種類、幅度的; (三)違反法定的行政處罰程序的; (四)違反本法第十八條關於委托處罰的規定的。

44

采礦權人采取偽報礦種,隱匿產量、銷售數量,或者偽報銷售價格、實際開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礦產補償費的處罰

行政處罰

 《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1994年2月27日國務院令第150號發布根據1997年7月13日國務院第222號令發布的《國務院關於修改<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改)第十五條:采礦權人采取偽報礦種,隱匿產量、銷售數量,或者偽報銷售價格、實際開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繳或者少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的,由征收機關追繳應當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並處以應當繳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采礦許可證頒發機關吊銷其采礦許可證。 《甘肅省實施〈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辦法》《甘肅省實施〈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辦法》( 1995年1月19日甘肅省人民政府第二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3月4日發布施行) 第二十一條:采礦權人違反《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本辦法的規定,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征收主管部門按照《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分別給予責令限期繳納、責令限期報送、加收滯納金或罰款的行政處罰,情節嚴重的,由采礦許可證頒發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三)偽報礦種,隱匿產量、銷售數量或者偽報銷售價格、實際開采回采率,不繳或少繳礦產資源補償費的.  《甘肅省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規範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實施標準(礦產部分)》(甘國土資發〔2012〕274號、2012年12月4日)第 十二 條:采礦權人采取偽報礦種,隱匿產量,銷售數量,或者偽報銷售價格,實際開采回采率等手段,不繳納或者少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的處以應繳礦產資源補償費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45

不依照《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提交年度報告、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處罰

行政處罰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十八條  不依照本辦法規定提交年度報告、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可以並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46

未按規定報送征收礦產資源補償費有關資料的處罰

行政處罰

1、《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第十六條 采礦權人未按照本規定第九條的規定報送有關資料的,由征收機關責令限期報送;逾期不報送的,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仍不報送的,采礦許可證頒發機關可以吊銷其采礦許可證。2、《浙江省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省政府令第59號發布、省政府令第284號修改)第十九條 采礦權人違反《規定》和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分別給予以下處罰:   (二)未按照規定報送有關數據和資料的,責令其限期報送;逾期不報送的,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采礦許可證頒發機關可以吊銷其采礦許可證。

47

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處罰

行政處罰

 1.【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1986年3月19日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1986年3月1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三十六號頒布,自1986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據1996年8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決定》修正1996年8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七十四號頒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根據2009年0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二條第一款: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第四十五條: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決定。第四十三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決定。第四十四條規定的行政處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決定。給予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采礦許可證處罰的,須由原發證機關決定。依照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二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而不給予行政處罰的,上級人民政府地質礦產主管部門有權責令改正或者直接給予行政處罰。
2.【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實施細則》(1994年3月26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152號發布,自1994年3月26日起施行)第四十二條第(三)項: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買賣、出租采礦權的,對賣方、出租方、出讓方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

48

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四十二條  第二款超越批準的礦區範圍采礦的,處以違法所得30%以下的罰款 ; 《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第十四條末經審批管理機關批準,擅自轉讓探礦權、采礦權的,由登記管理機關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

49

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將采礦權轉給他人進行采礦的處罰

行政處罰

【行政法規】  《探礦權采礦權轉讓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42號  )                      第三條 除按照下列規定可以轉讓外,探礦權、采礦權不得轉讓: (一)探礦權人有權在劃定的勘查作業區內進行規定的勘查作業,有權優先取得勘查作業區內礦產資源的采礦權。探礦權人在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後,經依法批準,可以將探礦權轉讓他人。(二)已經取得采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並、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需要變更采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準,可以將采礦權轉讓他人采。      
 第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第三條第(二)項的規定,以承包等方式擅自將采礦權轉給他人進行采礦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采礦許可證。

50

不按照規定備案、報告有關勘查情況,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未按規定完成最低勘查投入;已領取勘查許可證的勘查項目,滿6個月未開始施工,或者施工後無故停止勘查工作滿6個月的處罰

行政處罰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原發證機關可以吊銷勘查許可證:
  (一)不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備案、報告有關情況、拒絕接受監督檢查或者弄虛作假的;
  (二)未完成最低勘查投入的;
  (三)已經領取勘查許可證的勘查項目,滿6個月未開始施工,或者施工後無故停止勘查工作滿6個月的。

51

未取得勘查許可證擅自進行勘查或超越批準的勘查區塊範圍進行勘查的處罰

行政處罰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勘查許可證擅自進行勘查工作的,超越批準的勘查區塊範圍進行勘查工作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52

未經批準,擅自進行滾動勘探開發、邊探邊采或者試采的處罰

行政處罰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進行滾動勘探開發、邊探邊采或者試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予以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

53

擅自印製或者偽造、冒用勘查許可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印製或者偽造、冒用勘查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4

破壞或者擅自移動礦區範圍界樁或者地麵標誌的處罰

行政處罰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  第十九條   破壞或者擅自移動礦區範圍界樁或者地麵標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責令限期恢複;情節嚴重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55

擅自印製或者偽造、冒用采礦許可證的處罰

行政處罰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
第二十條    擅自印製或者偽造、冒用采礦許可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地質礦產管理工作的部門按照國務院地質礦產主管部門規定的權限,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6

非法用采礦權作抵押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
第四十二條 買賣、出租或者以其他形式轉讓礦產資源的,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違反本法第六條的規定將探礦權、采礦權倒賣牟利的,吊銷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57

擅自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

《地質勘查資質管理條例》   第二十七條 未取得地質勘查資質證書,擅自從事地質勘查活動,或者地質勘查資質證書有效期屆滿,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延續手續,繼續從事地質勘查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條 地質勘查單位在接受監督檢查時,不如實提供有關材料,或者拒絕、阻礙監督檢查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原審批機關暫扣或者吊銷地質勘查資質證書。

58

應當編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複方案而未編製;擴大開采規模、變更礦區範圍或者開采方式,未重新編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複方案並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處罰

行政處罰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   第三十條 違反本規定,應當編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複方案而未編製的,或者擴大開采規模、變更礦區範圍或者開采方式,未重新編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複方案並經原審批機關批準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頒發采礦許可證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通過其采礦許可證年檢。

59

未按照批準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複方案治理,或者在礦山被批準關閉、閉坑前未完成治理恢複的處罰

行政處罰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六條、第二十三條規定,未按照批準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複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礦山被批準關閉、閉坑前未完成治理恢複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5年內不受理其新的采礦權申請。

60

未按期繳存礦山自然生態環境治理備用金(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複保證金)的處罰

行政處罰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未按期繳存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複保證金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不繳存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頒發采礦許可證的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不得通過其采礦活動年度報告,不受理其采礦權延續變更申請。

61

以槽探、坑探方式勘查礦產資源,探礦權人在礦產資源勘查活動結束後未申請采礦權,對其勘查礦產資源遺留的鑽孔、探井、探槽、巷道進行回填、封閉,對形成的危岩、危坡等不進行治理恢複的處罰

行政處罰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探礦權人未采取治理恢複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5年內不受理其新的探礦權、采礦權申請。

62

擾亂、阻礙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複工作,侵占、損壞、損毀礦山地質環境監測設施或者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複設施的處罰

行政處罰

《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擾亂、阻礙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複工作,侵占、損壞、損毀礦山地質環境監測設施或者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複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3

未按規定對地質災害易發區的建設工程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處罰

行政處罰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第四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生產、施工或者使用,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對地質災害易發區內的建設工程進行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的;
(二)配套的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未經驗收或者經驗收不合格,主體工程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的。

64

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不予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處罰

行政處罰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第四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對工程建設等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不予治理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責令限期治理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治理,所需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65

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爆破、削坡、進行工程建設以及從事其他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活動的處罰

行政處罰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在地質災害危險區內爆破、削坡、進行工程建設以及從事其他可能引發地質災害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單位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66

吊銷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證書、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資質證書的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四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或者其他部門依據職責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或者監理單位處合同約定的評估費、勘查費、設計費或者監理酬金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對地質災害治理工程施工單位處工程價款2%以上4%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其資質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67

偽造、變造、買賣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證書,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資質證書的處罰

行政處罰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偽造、變造、買賣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資質證書、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和監理資質證書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收繳或者吊銷其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8

侵占、損毀、損壞地質災害監測設施或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施的處罰

行政處罰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侵占、損毀、損壞地質災害監測設施或者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設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原狀或者采取補救措施,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9

拒不及時辦理地質災害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證書變更、注銷手續的處罰

行政處罰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
第二十八條 資質單位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注銷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70

拒不辦理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備案的處罰

行政處罰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 資質單位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進行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71

拒不辦理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證書變理、注銷手續的處罰

行政處罰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資質單位不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和第二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注銷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72

拒不辦理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證書備案手續的處罰

行政處罰

《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
第二十七條  資質單位不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進行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73

拒不及時辦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證書變理、注銷手續的處罰

行政處罰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
第二十九條  資質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定,不及時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注銷手續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74

拒不按時辦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和項目備案手續的,給予責令限期改正,罰款的處罰

行政處罰

《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  資質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不按時進行資質和項目備案的,由縣級以上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75

在地質遺跡保護區內擅自移動和破壞碑石、界標,進行采石、取土、開礦、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標本、化石,對地質遺跡造成汙染和破壞,不服從保護區管理機構以及從事科研活動未向管理單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處罰

行政處罰

《地質遺跡保護管理規定》
第二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地質遺跡保護區管理機構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的有關規定,視不同情節,分別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非法所得,並責令賠償損失。
一、違反本規定第十四條,擅自移動和破壞碑石、界標的;
二、違反本規定第十七條,進行采石、取土、開礦、放牧、砍伐以及采集標本化石的;
三、違反本規定第十八條,對地質遺跡造成汙染和破壞的;
四、違反本規定第十九條,不服從保護區管理機構管理以及從事科研活動未向管理單位提交研究成果副本的。

76

未經批準或未按照批準的發掘方案發掘古生物化石;未將古生物化石采掘報告提交備案;未提交采掘的古生物化石清單或者提交弄虛作假清單;將采掘的古生物化石用於經營活動;故意損毀,破壞重點保護的古生物化石、產地以及采掘現場的處罰

行政處罰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
第三十六條 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發掘,限期改正,沒收發掘的古生物化石,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批準發掘古生物化石的;
  (二)未按照批準的發掘方案發掘古生物化石的。
  有前款第(二)項行為,情節嚴重的,由批準古生物化石發掘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撤銷批準發掘的決定。

77

古生物化石發掘單位未按照規定移交發掘的古生物化石的處罰

行政處罰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
第三十七條 古生物化石發掘單位未按照規定移交發掘的古生物化石的,由批準古生物化石發掘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古生物化石損毀的,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78

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不符合收藏條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處罰

行政處罰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
第三十八條 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不符合收藏條件收藏古生物化石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已嚴重影響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安全的,由國務院國土資源主管部門指定符合條件的收藏單位代為收藏,代為收藏的費用由原收藏單位承擔。

79

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未按照規定建立本單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檔案的處罰

行政處罰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
第三十九條 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未按照規定建立本單位收藏的古生物化石檔案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沒收有關古生物化石,並處2萬元的罰款。

80

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之間未經批準轉讓、交換、贈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處罰

行政處罰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
第四十一條 古生物化石收藏單位之間未經批準轉讓、交換、贈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逾期不改正的,對有關收藏單位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國有收藏單位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違法轉讓、交換、贈與給非國有收藏單位或者個人的,對國有收藏單位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1

單位或者個人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轉讓、交換、贈與、質押給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的處罰

行政處罰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
第四十二條 單位或者個人將其收藏的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轉讓、交換、贈與、質押給外國人或者外國組織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追回,對個人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處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2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國有的博物館、科學研究單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單位以及發掘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國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為己有的處罰

行政處罰

《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
第四十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或者國有的博物館、科學研究單位、高等院校、其他收藏單位以及發掘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國有古生物化石非法占為己有的,依法給予處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追回非法占有的古生物化石;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3

未經批準,擅自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麵坐標係統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四十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1)未經批準,擅自建立相對獨立的平麵坐標係統的。

84

建立地理信息係統,采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四十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2)建立地理信息係統,采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

85

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或以欺騙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從事測繪活動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測繪資質證書,擅自從事測繪活動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並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以欺騙手段取得測繪資質證書從事測繪活動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沒收違法所得和測繪成果,並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86

測繪單位將測繪項目違法轉包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四十五條:違反本法規定,測繪單位將測繪項目轉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測繪約定報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

87

建立以地理信息數據為基礎的信息係統,利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條例》第二十九條第一項: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依據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1)建立以地理信息數據為基礎的信息係統,利用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基礎地理信息數據的。

88

未經批準,在測繪活動中擅自采用國際坐標係統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1)未經批準,在測繪活動中擅自采用國際坐標係統的。

89

擅自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或者在對社會公眾有影響的活動中使用未經依法公布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四十一條第二項: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2)擅自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和管轄的其他海域的重要地理信息數據的。

90

不匯交測繪成果資料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四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不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的,責令限期匯交;逾期不匯交的,對測繪項目出資人處以重測所需費用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對承擔國家投資的測繪項目的單位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暫扣測繪資質證書,自暫扣測繪資質證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仍不匯交測繪成果資料的,吊銷測繪資質證書,並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91

未取得相應測繪資格擅自編製地圖

行政處罰

《湖南省地圖編製出版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未取得相應測繪資格擅自編製地圖的,由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市、州、縣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編製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0%~100%的罰款。

92

損毀測量標誌、危害測量標誌安全或者影響使用效能、侵占永久性測量標誌用地、拒不支付永久性測量標誌遷建費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法》第五十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1)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永久性測量標誌和正在使用中的臨時性測量標誌的;(2)侵占永久性測量標誌用地的;(3)在永久性測量標誌安全控製範圍內從事危害測量標誌安全和使用效能的活動的;(4)在測量標誌占地範圍內,建設影響測量標誌使用效能的建築物的;(5)擅自拆除永久性測量標誌或者使永久性測量標誌失去使用效能,或者拒絕支付遷建費用的;(6)違反操作規程使用永久性測量標誌,造成永久性測量標誌毀損的。

93

耕地開墾費征收

行政征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條   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製耕地轉為非耕地。 國家實行占用耕地補償製度。非農業建設經批準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占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占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製定開墾耕地計劃,監督占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並進行驗收。

94

探礦權使用費

行政征收

《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第十二條 國家實行探礦權有償取得的製度。探礦權使用費以勘查年度計算,逐年繳納。
探礦權使用費標準:第一個勘查年度至第三個勘查年度,每平方公裏每年繳納100元;從第四個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裏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過每平方公裏每年500元。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管理辦法》
第七條 探礦權采礦權使用費和價款由探礦權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負責收取。

95

采礦權使用費,價款征收

行政征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五條國家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製度;但是,國家對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費用,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規定予以減繳、免繳。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九條國家實行采礦權有償取得的製度。采礦權使用費,按照礦區範圍的麵積逐年繳納,標準為每平方公裏每年l000元。
第十條申請國家出資勘查並已經探明礦產地的采礦權的,采礦權申請人除依照本辦法第九條的規定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外,還應當繳納經評估確認的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采礦權價款;采礦權價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一次繳納,也可以分期繳納。

96

土地複墾費征收

行政征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   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複墾;沒有條件複墾或者複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複墾費,專項用於土地複墾。複墾的土地應當優先用於農業。

97

土地閑置費征收

行政征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占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複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複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範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98

礦產資源補償費

行政征收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第五條國家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製度;但是,國家對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的費用,可以根據不同情況規定予以減繳、免繳。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

99

建設工程(含臨時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製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製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麵圖予以公布。”《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二十五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下列規定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100

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核發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六條“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不需要申請選址意見書。”《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二十一條“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取得批準或者核準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選址意見書。其中,應當由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選址意見書按照下列規定核發: (一)建設單位持選址申請表、地形圖、選址論證報告等材料,向核發選址意見書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 (二)受理申請的機關應當征求有關部門的書麵意見。有關部門應當自收到征求意見書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反饋書麵意見; (三)受理申請的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二十五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符合城鄉規劃或者相關專業規劃要求的,核發選址意見書;不符合城鄉規劃或者相關專業規劃要求的,書麵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機關應當在項目批準(核準、備案)前征求同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書麵意見。”

101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核發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一條“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鄉、鎮人民政府提出申請,由鄉、鎮人民政府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在鄉、村莊規劃區內使用原有宅基地進行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的規劃管理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製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建設,不得占用農用地;確需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有關規定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後,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或者個人在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後,方可辦理用地審批手續。”《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二十七條 “在鄉、村莊規劃區內進行鄉鎮企業、鄉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的單位或者個人,在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前,應當取得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

102

建設項目選址審批一般建設項目簡易變更(項目名稱、建設單位)

行政許可

第四十三條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發放後,因修改規劃需要變更內容的,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重新辦理手續。

103

核定變更建設用地規劃紅線圖紙

行政許可

《湖南省建設項目選址規劃管理辦法》等一書三證管理辦法的通知

104

集體土地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審批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5年)第四十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製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製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麵圖予以公布。

105

建設項目選址審批一般建設項目延期

行政許可

第四十三條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發放後,因修改規劃需要變更內容的,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的規定重新辦理手續。

106

城市地下空間建設規劃審批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5年)第四十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製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製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麵圖予以公布。

107

核發建築工程或市政工程紅線圖紙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15年)第四十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進行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和其他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提交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設單位編製修建性詳細規劃的建設項目,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對符合控製性詳細規劃和規劃條件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麵圖予以公布。

108

建設用地(含臨時用地)規劃許可證核發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七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準、核準、備案後,建設單位應當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申請,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控製性詳細規劃核定建設用地的位置、麵積、允許建設的範圍,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後,方可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門申請用地,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批後,由土地主管部門劃撥土地。”第三十八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製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

109

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房屋使用性質審批

行政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六條“按照國家規定需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前款規定以外的建設項目不需要申請選址意見書。”《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二十一條“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取得批準或者核準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選址意見書。其中,應當由國家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由省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條“ 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確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在城市規劃區內改變土地用途的,在報批前,應當先經有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同意。”

110

建設工程(含房屋建築工程、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燃氣設施工程和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設施工程等)竣工驗收備案(含檔案預驗收)

其它行政權力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第四十九條;《住建部關於修改<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管理暫行辦法>的決定》(住建部令第2號)第三條;《城鎮排水與汙水處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41號)第十五條;《城市建設檔案管理規定》(建設部令第90號)第八條;《城市地下管線工程檔案管理辦法》第九條

111

規劃條件變更審批

其它行政權力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07年10月28日);(2)《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2015年 12月4日);(3)《湖南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辦法》;(4)《嶽陽市城市總體規劃(2010-2020年)》(2010年修訂);(5)《湖南省建設用地規劃許可管理辦法》;(6)經批準的控製性詳細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7)城鄉規劃相關法律、法規、規範及規定。

112

規劃技術論證方案審查

其它行政權力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07年10月28日);(2)《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2015年 12月4日);(3)《嶽陽縣城市總體規劃(2010-2020年)》(2010年修訂);(4)經批準的控製性詳細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5)《關於城鄉規劃公開公示的規定》(建規[2013]166號);(6)《湖南省城市規劃公示製度》(試行)(湘建規[2006]200號);(7)《嶽陽市城區建設用地容積率管理實施辦法》(嶽政辦發[2013]19號文);(8)城鄉規劃相關法律、法規、規範及規定。

113

規劃依據圖

其它行政權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組織編製縣人民政府所在地鎮的總體規劃,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其他鎮的總體規劃由鎮人民政府組織編製,報上一級人民政府審批。

114

臨時建設的延期審批

其它行政權力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三十四條 臨時建設的建築物不得超過二層,使用期限不得超過二年。臨時建設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使用期限的,經原批準機關批準,可以延長一次,但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二年。延期申請應當在使用期限屆滿前三十日內提出。臨時建設使用期限屆滿,或者因城市、鎮規劃建設需要,原批準機關通知提前終止的,使用人應當自屆滿之日或者接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拆除並清理場地。因施工需要的臨時建設工程,應當在建設項目用地範圍內全部建設工程申請規劃核實之前拆除。 臨時建設使用期限未滿,因城市、鎮建設需要提前拆除造成損失的,依法給予補償。

115

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麵圖的審查

其它行政權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五十條:“在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發放後,因依法修改城鄉規劃給被許可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經依法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麵圖不得隨意修改;確需修改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采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利害關係人的意見;因修改給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十三條:“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可以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製,也可以在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明確由建設單位編製;由建設單位編製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重要地塊應當在控製性詳細規劃中確定。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控製性詳細規劃”。第二十六條:“在國有土地上進行建設活動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取得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載明建設項目位置、建設規模和使用功能等內容,並附經審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麵圖。

116

核發規劃竣工驗收合格證

其它行政權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予以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規劃條件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第六十七條 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 第三十八條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建設用地規劃條件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經審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予以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不得交付使用;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得辦理權屬登記手續。鎮、鄉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是否符合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予以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的,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得辦理權屬登記手續。

117

提出規劃條件

其它行政權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八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製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以出讓方式取得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在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後,建設單位應當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核準、備案文件和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向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領取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不得在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中,擅自改變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組成部分的規劃條件”。

118

定位紅線圖

其它行政權力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二十六條在國有土地上進行建設活動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取得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載明建設項目位置、建設規模和使用功能等內容,並附經審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麵圖。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持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以及經審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需要編製修建性詳細規劃的,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受理申請的機關對符合控製性詳細規劃和建設用地規劃條件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受理申請的機關應當在建設項目開工前組織定位、放線;其基礎、管線等隱蔽工程完工後,應當組織驗線。受理申請的機關應當依據修建性詳細規劃審定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麵圖,並予以公布;申請人應當在建設項目施工現場或者其他顯著地點設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公告牌,載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主要內容和圖件。公告內容應當真實、有效。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建設主管部門不得辦理施工審批手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有效期一年,到期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三十日前向原核發機關申請辦理延期手續,延長期限不得超過一年。逾期仍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119

總圖日照分析

其它行政權力

《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第五章  第5.0.2   住宅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采光、通風、消防、防災、管線埋設、視覺衛生等要求確定。第5.0.2.1  住宅日照標準應符合表5.0.2-1規定,對於特定情況還應符合下列規定:(1) 老年人居住建築不應低於冬至日日照2小時的標準;(2) 在原設計建築外增加任何設施不應使相鄰住宅原有日照標準降低;(3) 舊區改建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於大寒日日照1小時的標準。

120

燃氣發展規劃備案

其它行政權力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能源規劃以及上一級燃氣發展規劃,組織編製本行政區域的燃氣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組織實施,並報上一級人民政府燃氣管理部門備案。

121

地塊規劃條件審查

其它行政權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八條,第三十八條[規劃核實]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對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建設用地規劃條件和修建性詳細規劃、經審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予以核實。未經核實或者經核實不符合的,建設單位不得組織竣工驗收,不得交付使用;不動產登記機構不得辦理權屬登記手續。;2.《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三條[劃撥用地選址意見書的核發]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報送有關部門批準或者核準前,應當向批準或者核準機關的同級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申請核發選址意見書。其中,應當由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批準或者核準的建設項目,由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核發選址意見書。;3.《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三條[違法建設的處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違法建設防控和處置工作的領導,建立健全違法建設防控和處置工作體製機製,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違法建設防控和處置工作職責。;4.《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二條[城鄉規劃監管製度]省、城市、縣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鄉規劃監管製度,對城鄉規劃的編製、審批、實施、修改等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122

組織編製和修改控製性詳細、專項規劃、城市設計和重要地段修建性詳細規劃

其它行政權力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十九條:“城市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根據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組織編製城市的控製性詳細規劃,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報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二十一條:“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和鎮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編製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符合控製性詳細規劃”。《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十條:“交通、水利、電力、燃氣、通信、給排水、環境衛生、綠化、消防、人民防空、住房保障、醫療、教育、文化、體育等專項規劃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製,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審批。各類專項規劃的內容應當相互銜接,符合總體規劃。   專項規劃的分類、內容和深度要求等技術規範,由省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製定”。

123

修建性詳細規劃備案、建設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審定

其它行政權力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4號,根據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23號修正)第四十條第三款 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將經審定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麵圖予以公布。2.《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2015年12月4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2016年5月1日起實施)第十三條??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可以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組織編製,也可以在建設用地規劃條件中明確由建設單位編製;由建設單位編製的修建性詳細規劃應當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備案。第二十六條第二、三款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申請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應當持項目批準(核準、備案)文件、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以及經審定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提出申請。需要編製修建性詳細規劃的,還應當提交修建性詳細規劃。受理申請的機關對符合控製性詳細規劃和建設用地規劃條件的,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受理申請的機關應當在建設項目開工前組織定位、放線;其基礎、管線等隱蔽工程完工後,應當組織驗線。受理申請的機關應當依據修建性詳細規劃審定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的總平麵圖,並予以公布;申請人應當在建設項目施工現場或者其他顯著地點設置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公告牌,載明建設工程規劃許可的主要內容和圖件。公告內容應當真實、有效。

124

規劃技術審查

公共服務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四十條;《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督促落實降低部分經營服務性收費標準的通知》(湘發改價服〔2016〕711號)

125

7626611違法建設投訴、舉報

公共服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信訪條例》

126

建築物定點放線

公共服務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四十條;《湖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於督促落實降低部分經營服務性收費標準的通知》(湘發改價服〔2016〕711號)

127

工程規劃竣工測量

公共服務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四十條;《國家測繪局關於印發〈測繪工程產品價格〉和〈測繪工程產品困難類別細則〉的通知》(國測財字〔2002〕3號)

128

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城鄉規劃編製單位資質證書的處罰

行政處罰

《城鄉規劃編製單位資質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12號)第三十七條第二款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城鄉規劃編製單位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處3萬元罰款,申請人在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城鄉規劃編製單位資質。

129

對建設單位未按期報送驗收資料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七條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一萬元以上伍萬元以下的罰款。

130

對未經批準、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或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六條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一)未經批準進行臨時建設的;(二)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三)臨時建築物、構築物超過批準期限不拆除的;2、《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四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單位或者個人未經批準或者未按照批準內容進行臨時建設的,由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發出責令停止建設通知書,當事人應當自接到停止建設通知書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設,並在十五日內自行拆除;臨時建設超過批準使用期限不自行拆除的,責令當事人自接到拆除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拆除。在十五日內不自行拆除的,可以並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

131

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城鄉規劃編製資質證書的處罰

行政處罰

1.《城鄉規劃編製單位資質管理規定》(2012年7月2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12號,根據2016年1月11日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令第28號修改)第三十八條  塗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資質證書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3萬元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 城市管理部門集中行使下列行政處罰權:(一)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城市管理部門可以實施與前款規定範圍內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製措施。

132

城鄉規劃編製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後不再符合相應的資質條件的處罰

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三條城鄉規劃編製單位取得資質證書後,不再符合相應的資質條件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

133

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2、《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四十七條

134

建設單位未按規定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報送竣工驗收資料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4號,根據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23號修正)第六十七條 建設單位未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後六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驗收資料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補報;逾期不補報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2.《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 城市管理部門集中行使下列行政處罰權:(一)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城市管理部門可以實施與前款規定範圍內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製措施。

135

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或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承攬城鄉規劃編製工作,違反國家有關標準編製城鄉規劃的處罰

行政處罰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4號,根據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23號修正)第六十二條 城鄉規劃編製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地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合同約定的規劃編製費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由原發證機關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超越資質等級許可的範圍承攬城鄉規劃編製工作的;(二)違反國家有關標準編製城鄉規劃的。未依法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製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依照前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以欺騙手段取得資質證書承攬城鄉規劃編製工作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資質證書,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處以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2.《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 城市管理部門集中行使下列行政處罰權:(一)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城市管理部門可以實施與前款規定範圍內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製措施。

136

建設工程定位、放線、驗線及正負零檢查

行政檢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五十三條;2、《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二十六條 ;3、《長沙市城市規劃管理辦法》(市政府令第101號) 第三十三條

137

對建設工程是否符合規劃條件進行核實

行政檢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五十三條;2、《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五條;3、《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三十八條

138

城鄉規劃編製、實施活動的監督檢查

行政檢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4號,根據2015年4月24日主席令第23號修正)第五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對城鄉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有權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並進行複製;(二)要求有關單位和人員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並根據需要進入現場進行勘測;(三)責令有關單位和人員停止違反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法規的行為。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履行前款規定的監督檢查職責,應當出示執法證件。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活動。2.《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2015年12月4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通過,2016年5月1日起實施)第四十二條   省、城市、縣人民政府及其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城鄉規劃監管製度,對城鄉規劃的編製、審批、實施、修改等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139

查封施工現場,強製拆除逾期未改造或未拆除的建築物或者設施

行政強製

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4號,根據2015年4月24主席令第23號修正)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製拆除等措施。2.《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1992年6月28日國務院令第101號發布,根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令第676號第二次修訂)第三十七條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製拆除,並可處以罰款。2.《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 城市管理部門集中行使下列行政處罰權:(一)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城市管理部門可以實施與前款規定範圍內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製措施。

140

查封違法建設施工現場

行政強製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2007年10月28日主席令第74號,根據2015年4月24主席令第23號修正)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製拆除等措施。2.《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1992年6月28日國務院令第101號發布,根據2017年3月1日國務院令第676號第二次修訂)第三十七條 凡不符合城市容貌標準、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築物或者設施,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強製拆除,並可處以罰款。2.《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2017年5月27日湖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第四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 城市管理部門集中行使下列行政處罰權:(一)住房城鄉建設領域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全部行政處罰權;第四十一條第二款 城市管理部門可以實施與前款規定範圍內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權有關的行政強製措施。

141

對取得城鄉規劃許可證,但不按規劃許可進行建設的違法建設行為的查封施工現場和對違法建築的強製拆除

行政強製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 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並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第六十八條 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采取查封施工現場、強製拆除等措施。

142

強製拆除未辦理規劃許可證的違法建設

行政強製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八條;

143

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無效的確認

行政確認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三十八條 在城市、鎮規劃區內以出讓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在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前,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控製性詳細規劃,提出出讓地塊的位置、使用性質、開發強度等規劃條件,作為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組成部分。未確定規劃條件的地塊,不得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

144

不動產登記

行政確認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三條、第五條

145

偽造、變造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或者買賣、使用偽造、變造的不動產權屬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的,由不動產登記機構或者公安機關依法予以收繳;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行政處罰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三十一條

146

探礦權人不按期繳納探礦權使用費、價款,采礦權人不按期繳納采礦權使用費、價款的,責令限期繳納,加收滯納金

行政強製

國務院令第241號《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

147

人為活動引發的地質災害逾期不治理或者治理不符合要求的,由責令限期治理的國土資源主管部門組織治理,所需費用由責任單位承擔

行政強製

《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第四十二條

148

采礦權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足額繳納礦產資源補償費的,責令限期繳納,加收滯納金

行政強製

國務院150號令《礦產資源補償費征收管理規定》第十四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