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嶽陽縣民政局告知承諾製證明事項目錄清單 | |||||||||||||
| 序號 | 證明名稱 | 證明用途 | 設定依據 | 實施基本情況 | 行政層級 | 事項類型 | 備注 | ||||||
| 依據名稱、文號及條文內容 | 效力層級 | 索要單位 | 開具單位 | 省部級 | 市級 | 縣級 | 鄉級及其他 | ||||||
| 1 | 居民家庭收入及財產狀況證明 | 居民申請社會救助時需提供其家庭收入及財產情況,並承諾真實有效 | 1、《社會救助暫行辦法》第五十八條:申請或已獲得社會救助的家庭,應當按照規定如實申報家庭收入狀況、財產狀況。 | 行政法規 | 民政部門 | 鄉鎮、村(居)委會 | 行政給付 | 民政局 | |||||
| 2、《城市低收入家庭認定辦法》第十條:城市居民家庭在申請廉租住房、經濟適用住房保障或者其他社會救助時,應當提供家庭收入、家庭財產等狀況的證明材料。 | 部委文件 | ||||||||||||
| 3、《最低生活保障審核審批辦法(試行)》第十二條:申請人應當履行以下義務:(一)按規定提交相關材料,書麵聲明家庭收入和財產狀況,並簽字確認。 | 部委文件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