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YYDR—2018—00013 |
嶽縣政發〔2018〕6號
嶽陽縣人民政府
關於取消、調整、新增、合並一批行政許可事項和清理規範縣政府部門證明(蓋章)
材料清單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及駐縣各單位:
現將取消、調整、新增、合並一批行政許可事項和清理規範縣政府部門證明(蓋章)材料清單(具體見附件)予以公布,以前公布的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為準。
附件:1.嶽陽縣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共22項)
2.嶽陽縣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共16項,
其中縣水務局9項)
3.嶽陽縣新增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共3項)
4.嶽陽縣合並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共1項)
5.嶽陽縣保留的縣級行政許可事項目錄(170項)
6.嶽陽縣清理規範證明(蓋章)材料匯總表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18年12月4日
抄 送:縣委各部門,縣人武部,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辦公室,縣人民法院,縣檢察院。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12月4日印發

附件1
嶽陽縣取消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共22項)
|
序號 |
項目名稱 |
實施機關 |
設定依據 |
取消依據 |
加強事中事後監管措施 |
|
1 |
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書審批 |
縣水務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 |
取消審批後,水務局要通過以下措施加強事中事後監管:1.將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的有關技術要求納入"取水許可";2.在取水許可環節,對水資源論證進行把關,強化取水許可管理;3.加強對建設項目用水的監督檢查,嚴厲查處違反規定利用水資源的行為,處罰結果納入國家信用平台,實行聯合懲戒 |
|
2 |
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設施竣工驗收 |
縣水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實施條例》 |
《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此項為《嶽陽縣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取消、承接、調整、合並的行政審批事項和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決定》(嶽縣政發〔2014〕16號)所定保留項目第103項 |
取消審批後,水務局要通過以下措施加強事中事後監管:1.要求生產建設單位按標準執行;2.明確要求生產建設單位應當加強水土流失監測,在生產建設項目投產使用前,依據經批複的水土保持方案及批複意見,組織第三方機構編製水土保持設施驗收報告,向社會公開並向水土保持方案審批機關報備;3.加強對水土保持方案實施情況的跟蹤檢查,依法查處水土保持違法違規行為,處罰結果納入國家信用平台,實行聯合懲戒 |
|
3 |
建立城市社區有線電視係統審批 |
縣文廣新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
《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此項為《嶽陽縣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取消、承接、調整、合並的行政審批事項和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決定》(嶽縣政發〔2014〕16號)所定保留項目第137項 |
取消審批後,文廣新旅局要通過以下措施加強事中事後監管:1.加強有線電視係統工程的新建、改造等建設管理工作,確保有線電視網絡覆蓋城市各個社區;2.規範有線電視運營企業運營服務和安全,強化內容管理,提高服務質量,加強安全、檢修、維護和應急處置等管理 |
|
4 |
在林區經營(含加工)木材審批 |
縣林業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 |
《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7〕46號)。此項為《嶽陽縣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取消、承接、調整、合並的行政審批事項和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決定》(嶽縣政發〔2014〕16號)所定保留項目第123項 |
取消審批後,林業局要通過以下措施加強事中事後監管:1.強化“林木采伐許可證核發”“木材運輸證核發”,從源頭上對亂砍濫伐行為強化管理;2.加強與工商部門的信息溝通交流,掌握了解從事木材經營加工企業的工商登記信息,並相應加強實地檢查、隨機抽查,每年抽查比例不低於本地區木材經營加工企業總數的20%,重點核查經營(加工)場所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審查企業原料和產品入庫出庫台賬、審查木材來源是否合法;3.違法違規行為處理結果及時通報工商部門,納入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係統 |
|
5 |
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不含醫療機構)的防護設施設計審查、建設項目職業病防護設施竣工驗收 |
縣安監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2011版) |
2016年7月2日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取消了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審查。 此項為《嶽陽縣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取消、承接、調整、合並的行政審批事項和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決定》(嶽縣政發〔2014〕16號)所定保留項目第172項 |
取消審批後,縣安監局要采取相關措施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工作(除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須經衛生部門審查外,其他建設項目取消審查;醫療機構可能產生放射性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時,其放射性職業病防護設施經衛生行政部門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使用;其他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由建設單位自行組織驗收) |
|
6 |
限期治理項目延期完成治理任務審批、限期治理項目驗收 |
縣人民政府(縣環保局承辦) |
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汙染防治法》《湖南省環境保護條例》 |
2014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刪除限期治理內容,2015版《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此項為《嶽陽縣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取消、承接、調整、合並的行政審批事項和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決定》(嶽縣政發〔2014〕16號)所定保留項目第162項 |
取消審批後,縣環保局要采取相關措施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工作 |
|
7 |
排汙申報登記和排汙變更申報登記 |
縣環保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排汙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369號) |
2014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三條排放汙染物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排汙費。排汙費應當全部專項用於環境汙染防治,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擠占或者挪作他用。依照法律規定征收環境保護稅的,不再征收排汙費。此項為《嶽陽縣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取消、承接、調整、合並的行政審批事項和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決定》(嶽縣政發〔2014〕16號)所定保留項目第163項 |
取消審批後,縣環保局要采取相關措施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工作 |
|
8 |
防治汙染設施的拆除或閑置許可 |
縣環保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汙染防治法》 |
2014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一條建設項目中防治汙染的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防治汙染的設施應當符合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閑置。此項為《嶽陽縣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取消、承接、調整、合並的行政審批事項和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決定》(嶽縣政發〔2014〕16號)所定保留項目第164項 |
取消審批後,縣環保局要采取相關措施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工作 |
|
9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驗收 |
縣環保局 |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3號) |
《國務院關於修改<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的決定》(國務院令第682號)將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驗收改由建設單位自主開展。 此項為《嶽陽縣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取消、承接、調整、合並的行政審批事項和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決定》(嶽縣政發〔2014〕16號)所定保留項目第159項的第3子項 |
取消審批後,環保局要充分依托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信息平台,采取隨機抽取檢查對象和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的方式,同時結合違規項目定點檢查,對建設項目環境保護設施“三同時”落實情況、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等情況進行監督性檢查,結果向社會公開,將建設項目有關環境違法信息及時記入誠信檔案 |
|
10 |
施行恢複生育手術審批 |
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局 |
2002版的《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
《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016版)》應用解釋第十七條規定。此項為《嶽陽縣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取消、承接、調整、合並的行政審批事項和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決定》(嶽縣政發〔2014〕16號)所定保留項目第156項 |
取消審批後,縣衛計局要采取相關措施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工作 |
|
11 |
可能損害公路路麵的機具在公路上行駛審批(農業機械因當地田間作業需要在公路上短距離行駛除外) |
縣交通運輸局 |
原《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修正)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四十八條。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公路路麵的機具,不得在公路上行駛。農業機械因當地田間作業需要在公路上短距離行駛或者軍用車輛執行任務需要在公路上行駛的,可以不受前款限製,但是應當采取安全保護措施。對公路造成損壞的,應當按照損壞程度給予補償。此項為《嶽陽縣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取消、承接、調整、合並的行政審批事項和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決定》(嶽縣政發〔2014〕16號)所定保留項目第78項的第四子項 |
取消審批後,縣交通運輸局要采取相關措施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工作 |
|
12 |
港口區域以外的碼頭建設審批 |
縣交通運輸局 |
《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第13條 |
《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已於2018年1月1日廢止,2017年11月通過的《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條例》無類似內容條款。此項為《嶽陽縣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取消、承接、調整、合並的行政審批事項和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決定》(嶽縣政發〔2014〕16號)所定保留項目第88項 |
取消審批後,縣交通運輸局要采取相關措施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工作 |
|
13 |
在港口區域內興建與改造建築物和構築物、使用港區岸線、進行水上水下施工作業、設置非港航業務標誌以及其他開發利用活動審批 |
縣交通運輸局 |
《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第8條 |
《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已於2018年1月1日廢止,2017年11月通過的《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條例》無類似內容條款。此項為《嶽陽縣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取消、承接、調整、合並的行政審批事項和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決定》(嶽縣政發〔2014〕16號)所定保留項目第87項 |
取消審批後,縣交通運輸局要采取相關措施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工作 |
|
14 |
計量檢定員資格核準 |
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1987年1月19人國務院批準,1987年2月1日國家計量局發布) |
《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的決定》(國發〔2016〕35號)。此項為《嶽陽縣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取消、承接、調整、合並的行政審批事項和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決定》(嶽縣政發〔2014〕16號)所定保留項目第186項 |
取消審批後,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要采取相關措施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工作 |
|
15 |
製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 |
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 |
2017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取消了製造、修理計量器具許可。此項為《嶽陽縣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取消、承接、調整、合並的行政審批事項和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決定》(嶽縣政發〔2014〕16號)所定保留項目第187項 |
取消審批後,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要采取相關措施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工作 |
|
16 |
會計從業人員資格證核發 |
縣財政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八條 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必須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除取得會計從業資格證書外,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曆。會計人員從業資格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三十八條會計人員應當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的,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者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曆。本法所稱會計人員的範圍由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此項為《嶽陽縣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取消、承接、調整、合並的行政審批事項和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決定》(嶽縣政發〔2014〕16號)所定保留項目第40項 |
取消審批後,縣財政局要采取相關措施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工作 |
|
17 |
機動車維修經營許可 |
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
《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8〕28號)。此項為《嶽陽縣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取消、承接、調整、合並的行政審批事項和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決定》(嶽縣政發〔2014〕16號)所定保留項目第76項第2子項 |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通過以下措施加強事中事後監管:1.建立健全機動車維修經營備案製度,及時公布相關信息;2.要求機動車維修企業嚴格按照標準開展維修業務,維修服務完成後應提供明細單,作為車主追責依據;3.加強對機動車維修行為的監管,對維修企業出現違法違規行為,依法予以處罰;4.建立黑名單製度,深入推進維修誠信體係建設 |
|
18 |
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核發 |
縣級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
《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8〕28號)。此項為《嶽陽縣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取消、承接、調整、合並的行政審批事項和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決定》(嶽縣政發〔2014〕16號)所定保留項目第106項 |
取消審批後,縣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要通過以下措施加強事中事後監管:1.規範維修企業服務,引導維修企業推行承諾服務製,加強行業自律,要求維修企業提供服務明細單,作為消費者追責依據;2.加強修理人員技能培訓,提高維修隊伍能力和水平;3.加大對農機維修企業的抽查檢查力度,嚴厲處罰違法違規行為,處罰結果記入信用平台,實行聯合懲戒;4.暢通農機維修質量投訴渠道,有效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
|
19 |
船舶進出漁港簽證 |
縣級漁業行政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 |
《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8〕28號) |
取消審批後,改為實行報告製度。縣漁業行政主管部門要通過以下措施加強事中事後監管:1.明確進出港報告的內容,加強漁船管理,簡化船舶進出港手續。2.通過信息係統或漁船身份識別係統掌握進出漁港船舶的狀況。3.加強重點時段、重點漁船的管理,伏季休漁期保證休漁地區漁船回船籍港休漁,大力整治涉漁“三無”船舶。 |
|
20 |
設立分公司備案 |
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
取消該事項後,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要通過以下措施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建設維護信息係統,完善規章製度,明確分公司設立信息要及時推送、及時更新、及時掌握,加強監管 |
|
|
21 |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設立、變更、注銷分支機構備案 |
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 |
《外商投資合夥企業登記管理規定》(原工商總局令2014年第63號) |
《國務院關於取消一批行政許可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8〕28號) |
取消該事項後,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要通過以下措施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建設維護好信息係統,完善規章製度,明確分支機構設立、變更、注銷信息要及時推送、及時更新、及時掌握,加強部門協同監管 |
|
22 |
營業執照作廢聲明 |
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
取消該事項後,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要采取以下管理措施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對營業執照遺失或損毀申請補領的,不再要求申請人委托媒體刊登作廢聲明,改為在審批部門官方網站免費發布公告 |
附件2
嶽陽縣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共7項)
|
序號 |
項目名稱 |
實施機關 |
調整內容 |
設立依據 |
調整依據 |
|
1 |
權限內建設工程征占用林地審批第二子項臨時占用林地、審批 |
縣林業局 |
權限內建設工程征占用林地審批第二子項臨時占用林地審批(2-5公頃)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78號) |
《嶽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三清單一目錄”的通知》(嶽政發〔2017〕17號)。此項為《嶽陽縣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取消、承接、調整、合並的行政審批事項和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決定》(嶽縣政發〔2014〕16號)所定保留項目第122項的子項 |
|
2 |
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植物狩獵證或采集證核發 |
縣林業局 |
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植物狩獵證、采集證、經營許可證及運輸證核發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湖南省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條例》 |
《嶽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三清單一目錄”的通知》(嶽政發〔2017〕17號)。此項為《嶽陽縣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取消、承接、調整、合並的行政審批事項和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決定》(嶽縣政發〔2014〕16號)所定保留項目第125項 |
|
3 |
因工程建設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審批 |
縣規劃局 縣水務局 |
縣規劃局 縣住建局 |
《城市供水條例》(國務院令第158號)第30條 |
中共嶽陽縣委機構編製委員會關於印發《嶽陽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製規定》的通知(嶽縣編發〔2015〕7號)。此項為《嶽陽縣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取消、承接、調整、合並的行政審批事項和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決定》(嶽縣政發〔2014〕16號)所定保留項目第100項 |
|
4 |
鄉、村渡口的設置、遷移、撤銷審批 |
縣交通運輸局 |
鄉、村渡口的設置、撤銷審批 |
《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 |
《湖南省水路交通管理條例》已於2018年1月1日廢止,2017年11月通過的《湖南省水上交通安全條例》無類似內容條款,且《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沒有對渡口遷移要求進行審批。 此項為《嶽陽縣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取消、承接、調整、合並的行政審批事項和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決定》(嶽縣政發〔2014〕16號)所定保留項目第84項的一項內容 |
|
5 |
城市出租汽車經營權審批及相關資格證件核發 |
縣交通運輸局 |
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權審批及相關資格證件核發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湖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下放出租汽車經營權審批權限的通知》(湘政辦函〔2014〕58號) |
《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16年64號)、《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16年63號)。此項為《嶽陽縣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事項的通知》(嶽縣政發〔2017〕4號)中所修改的內容 |
|
6 |
事業單位廣告經營許可 |
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 |
廣告發布登記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管理條例》(國發〔1987〕94號) |
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將“事業單位廣告經營資格審批”調整為“廣告發布登記”。此項為《嶽陽縣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取消、承接、調整、合並的行政審批事項和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決定》(嶽縣政發〔2014〕16號)所定保留項目第192項的第三子項 |
|
7 |
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審查、竣工驗收 |
縣安監局 |
礦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設計審查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
2014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建設項目的竣工驗收,由建設單位組織驗收。取消審批後,縣安監局要采取相關措施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工作。此項為《嶽陽縣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取消、承接、調整、合並的行政審批事項和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決定》(嶽縣政發〔2014〕16號)所定保留項目第167項 |
嶽陽縣水務局調整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共9項)
|
序號 |
行政審批事項名稱 |
子項 名稱 |
原有審批權限 |
省級下放權限 |
調整後的市級權限 |
調整後縣級新增內容 |
|
|
市級原有權限 |
縣級原有權限 |
||||||
|
1 |
生產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
市級立項的生產建設項目 |
縣級立項的生產建設項目 |
將省級立項但征占地麵積在10萬平方米及以下且挖填土石方量在10萬立方米及以下的生產建設項目下放給市州審批(湘水辦〔2016〕27號) |
1.省級立項但征占地麵積在10萬平方米及以下且挖填土石方量在10萬立方米及以下的生產建設項目(其中,平江縣縣域內的生產建設項目由平江縣直接實施); 2.市級立項,跨縣市區的生產建設項目; 3.嶽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城陵磯新港區區域內的生產建設項目依法委托各區實施,報市水務局備案 |
將市級立項、除跨縣市區外的生產建設項目下放給縣市區審批 |
|
|
2 |
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 |
小(Ⅰ)型水庫、中型水閘、中型泵站、設計灌溉麵積1~5萬畝的灌區及跨縣市區的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的占用 |
省、市級管理權限外的其他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的占用 |
除跨市州的事項仍由省水利廳審批外,其餘由市州審批(湘水辦〔2016〕27號) |
1.跨縣市區的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的占用; 2.嶽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城陵磯新港區區域內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的占用依法委托各區實施,報市水務局備案 |
除跨縣市區的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的占用仍由市水務局審批外,其餘由縣市區審批 |
|
|
3 |
防洪大堤堤頂或戧台兼作公路審批 |
利用洞庭湖(市轄區)、湘江(市轄區)和新牆河、汨羅江及其他跨縣市區的河道、河段堤頂或戧台、護堤地兼做公路的 |
利用洞庭湖(縣轄區)、湘江(縣轄區)和縣級管理權限內的河道、河段堤頂或戧台、護堤地兼做公路的 |
1.利用洞庭湖(市轄區)、湘江(市轄區)和新牆河(市轄區)、汨羅江(市轄區)及其他跨縣市區的河道(市轄區)、河段(市轄區)堤頂或戧台、護堤地兼做公路的; 2.嶽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城陵磯新港區區域內利用堤頂或戧台、護堤地兼做公路的(利用洞庭湖、湘江堤頂或戧台、護堤地兼做公路的除外)依法委托各區實施,報市水務局備案 |
將利用新牆河(縣轄區)、汨羅江(縣轄區)及其他跨縣市區的河道(縣轄區)、河段(縣轄區)堤頂或戧台、護堤地兼做公路的下放給縣市區審批 |
||
|
4 |
入河湖排汙口設置和擴大審核 |
1.依法應當辦理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的,其入河排汙口的新建、改建或擴大按照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的管理權限審批; 2.依法應當辦理取水許可手續的,其入河排汙口的新建、改建或擴大按照取水許可管理權限審批; 3.其他在中型水庫、小(Ⅰ)型水庫和新牆河、汨羅江及其他跨縣市區的河道、河段、湖泊(含渠道、水庫等水域)新建、改建或擴大入河排汙口的 |
1.依法應當辦理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的,其入河排汙口的新建、改建或擴大按照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的管理權限審批; 2.依法應當辦理取水許可手續的,其入河排汙口的新建、改建或擴大按照取水許可管理權限審批; 3.其他在小(Ⅱ)型水庫及縣級管理權限內的河道、河段、湖泊(含渠道、水庫等水域)新建、改建或擴大入河排汙口的 |
1.依法應當辦理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的,其入河排汙口的新建、改建或擴大按照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的管理權限審批; 2.依法應當辦理取水許可手續的,其入河排汙口的新建、改建或擴大按照取水許可管理權限審批; 3.其他在中型水庫和新牆河、汨羅江及其他跨縣市區的河道、河段、湖泊(含渠道、水庫等水域)新建、改建或擴大入河排汙口的(其中,平江縣縣域內入河排汙口的新建、改建或擴大由平江縣直接實施,抄送市水務局); 4.嶽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城陵磯新港區區域內入河排汙口的新建、改建或擴大依法委托各區實施,報市水務局備案; 5.以上範圍不包括由長江委、省水利廳負責審核的河道、河段、湖泊(含渠道、水庫等水域) |
將其他在小(Ⅰ)型水庫新建、改建或擴大入河排汙口的下放給縣市區審批 |
||
|
5 |
洪水影響評價審批 |
5-1水工程防洪規劃審批; 5-2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審批; 5-3洞庭湖區河道、湖泊、洲灘的開發利用許可; 5-4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審批; 5-5城市建設填堵原有河道溝汊、貯水湖塘窪澱和廢除原有防洪圍堤審批 |
1.在除新牆河、汨羅江外的其他跨縣市區的河道、河段、湖泊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 2.規劃同意書涉及總裝機容量0.2萬千瓦以上(以上含本數,下同)、1.0萬千瓦以下(以下不含本數,下同)的水電站工程; 3.在新牆河、汨羅江及其他跨縣市區的河道、河段的洪泛區和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 4.新牆河、汨羅江及其他跨縣市區的河道、湖泊、洲灘的開發利用; 5.在新牆河、汨羅江及其他跨縣市區的河道、河段河道管理範圍內興建的建設項目; 6.在嶽陽樓區、君山區、雲溪區、嶽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城陵磯新港區、南湖新區範圍內填堵原有河道溝汊、貯水湖塘窪澱和廢除原有防洪圍堤的建設項目 |
1.在縣級管理權限內的河道、河段、湖泊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 2.規劃同意書涉及總裝機容量0.2萬千瓦以下的水電站工程; 3.在縣級管理權限內的河道、河段的洪泛區和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 4.縣級管理權限內的河道、湖泊、洲灘的開發利用; 5.在縣級管理權限內的河道、河段河道管理範圍內興建的建設項目; 6.在各縣市範圍內填堵原有河道溝汊、貯水湖塘窪澱和廢除原有防洪圍堤的建設項目 |
1.將新牆河、汨羅江上建設防洪工程和其它水工程下放給嶽陽市審批(湘水辦〔2016〕27號); 2.將規劃同意書涉及總裝機容量1.0萬千瓦以上、2.5萬千瓦以下的水電站工程下放給市州審批(湘水辦〔2016〕27號); 3.將洞庭湖區洲灘所建砂場、碎石場等臨時性項目下放給市州審批(湘水辦〔2016〕27號) 4.河道管理範圍內符合湘江幹流利用規劃前提下的跨江線纜、涉水碼頭審批直接下放給各市州審批(湘政辦發〔2015〕100號) |
1.在新牆河、汨羅江及其他跨縣市區的河道、河段、湖泊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其中,在平江縣縣域內建設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由平江縣直接實施,抄送市水務局); 2.規劃同意書涉及總裝機容量1.0萬千瓦以上、2.5萬千瓦以下的水電站工程(其中,在平江縣縣域內建設水電站工程,由平江縣直接實施,抄送市水務局); 3.在新牆河、汨羅江及其他跨縣市區的河道、河段的洪泛區和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 4.在洞庭湖區(嶽陽轄區)洲灘所建砂場、碎石場等臨時性項目; 5.新牆河、汨羅江及其他跨縣市區的河道、湖泊、洲灘的開發利用; 6.河道管理範圍內符合湘江幹流利用規劃前提下的跨江線纜、涉水碼頭; 7.在新牆河、汨羅江及其他跨縣市區的河道、河段河道管理範圍內興建的建設項目(其中,平江縣縣域內河道管理範圍內符合新牆河、汨羅江利用規劃前提下的建設項目由平江縣直接實施,抄送市水務局); 8.在嶽陽樓區、君山區、雲溪區、嶽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城陵磯新港區、南湖新區範圍內填堵原有河道溝汊、貯水湖塘窪澱和廢除原有防洪圍堤的建設項目(其中,嶽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城陵磯新港區區域內的建設項目依法委托各區實施,報市水務局備案); 9.嶽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城陵磯新港區區域內的洪水影響評價審批依法委托各區實施,報市水務局備案; 10.以上範圍不包括由長江委、省水利廳負責審批的河道、河段、湖泊 |
將規劃同意書涉及總裝機容量0.2萬千瓦以上、1.0萬千瓦以下的水電站工程下放給縣市區審批 |
|
6 |
河道管理範圍內生產作業許可 |
河道管理範圍內生產作業許可(不含河道采砂) |
1.在新牆河、汨羅江及其他跨縣市區的河道、河段河道管理範圍內進行生產作業活動(包括取土、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鑽探、挖築魚塘,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臨時設施、開采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等)的; 2.在長江(嶽陽轄區)、洞庭湖(嶽陽轄區)、湘江幹流(嶽陽轄區)興建的由長江委、省水利廳批複涉河建設方案的建設項目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進行生產作業活動(包括取土、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鑽探、挖築魚塘,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臨時設施、開采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等)的 |
在縣級管理權限內的河道、河段河道管理範圍內進行生產作業活動(包括取土、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鑽探、挖築魚塘,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臨時設施、開采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等)的 |
1.在新牆河、汨羅江及其他跨縣市區的河道、河段河道管理範圍內進行生產作業活動(包括取土、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鑽探、挖築魚塘,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臨時設施、開采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等)的(其中,平江縣縣域內河道管理範圍內的生產作業許可由平江縣直接實施,抄送市水務局); 2.在長江(嶽陽轄區)、洞庭湖(嶽陽轄區)、湘江幹流(嶽陽轄區)興建的由長江委、省水利廳批複涉河建設方案的建設項目在河道管理範圍內進行生產作業活動(包括取土、棄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鑽探、挖築魚塘,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臨時設施、開采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等)的; 3.嶽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城陵磯新港區區域內河道管理範圍內生產作業許可(不含河道采砂)依法委托各區實施,報市水務局備案 |
||
|
河道管理範圍內采砂許可 |
在洞庭湖(嶽陽轄區)、湘江幹流(嶽陽轄區)和新牆河、汨羅江及其他跨縣市區的河道、河段河道管理範圍內采砂的 |
在縣級管理權限內的河道、河段河道管理範圍內采砂的 |
1.在洞庭湖(嶽陽轄區)、湘江幹流(嶽陽轄區)和新牆河、汨羅江及其他跨縣市區的河道、河段河道管理範圍內采砂的(其中,平江縣縣域內河道管理範圍內采砂許可由平江縣直接實施,抄送市水務局); 2.嶽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區域內河道管理範圍內采砂許可依法委托嶽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實施,報市水務局備案 |
||||
|
7 |
水利基建項目初步設計文件審批 |
1.四、五級堤防工程; 2.新建小(Ⅰ)型水庫(水閘)、小(Ⅰ)型水庫(水閘)除險加固工程; 3.中型灌溉、排澇泵站建設或者更新改造; 4.總投資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水土保持工程; 5.200立方米/天以上、1000立方米/天以下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 6.裝機0.2萬千瓦以上、1.0萬千瓦以下的水電站新建或者改擴建工程; 7.全市範圍內市級審批權限內的四水治理項目; 8.全市範圍內單個工程總投資500萬元以下的中小河流治理項目 |
1.省、市級權限外的堤防工程; 2.新建小(Ⅱ)型水庫(水閘)、小(Ⅱ)型水庫(水閘)除險加固工程; 3.小型灌溉、排澇泵站建設或者更新改造; 4.總投資100萬元以下的水土保持工程; 5.200立方米/天以下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 6.裝機0.2萬千瓦以下的水電站新建或者改擴建工程 |
1.將中型水閘除險加固下放給市州審批(湘水辦〔2016〕27號); 2.將1000立方米/天以上、5000立方米/天以下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下放給市州審批(湘水辦〔2016〕27號); 3.將裝機1萬千瓦以上、2.5萬千萬以下的水電站新建或者改擴建工程下放給市州審批(湘水辦〔2016〕27號); 4.將單個工程總投資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中小河流治理項目下放給市州審批(湘水辦〔2016〕27號); 5.中央及省財政農田水利項目規模由省水利廳審定,縣市區按審定的規模編製實施方案,市州審批實施方案(湘水辦〔2016〕27號); 6.省級下放或跨市州的河流治理、堤防新建加固、水電站建設等項目,需報省水利廳進行規劃符合性核準(湘水辦〔2016〕27號) |
1.四、五級堤防工程(其中,平江縣縣域內的堤防工程由平江縣直接實施,抄送市水務局); 2.中型水閘除險加固工程(其中,平江縣縣域內的中型水閘除險加固工程由平江縣直接實施,抄送市水務局); 3.1000立方米/天以上、5000立方米/天以下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其中,平江縣縣域內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由平江縣直接實施,抄送市水務局); 4.裝機1.0萬千瓦以上、2.5萬千瓦以下的水電站新建或者改擴建工程(其中,平江縣縣域內的水電站新建或者改擴建工程由平江縣直接實施,抄送市水務局); 5.全市範圍內市級審批權限內的四水治理項目; 6.全市範圍內單個工程總投資500萬元以上、2000萬元以下的中小河流治理項目(其中,平江縣縣域內的中小河流治理項目由平江縣直接實施,抄送市水務局); 7.中央及省財政農田水利項目規模由省水利廳審定,縣市區按審定的規模編製實施方案,市州審批實施方案; 8.省級下放或跨市州的河道治理、堤防新建加固、水電站建設等項目,需報省水利廳進行規劃符合性核準; 9.嶽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城陵磯新港區區域內的水利基建項目依法委托各區實施,報市水務局備案 |
1.將新建小(Ⅰ)型水庫(水閘),小(Ⅰ)型水庫(水閘)除險加固工程下放給縣市區審批; 2.將中型灌溉、排澇泵站建設或者更新改造下放給縣市區審批; 3.將總投資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水土保持工程下放給縣市區審批; 4.將200立方米/天以上、1000立方米/天以下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下放給縣市區審批; 5.將裝機0.2萬千瓦以上、1.0萬千瓦以下的水電站新建或者改擴建工程下放給縣市區審批 |
|
|
8 |
取水(含城市規劃區內取用地下水)許可審批 |
1.日取地表水3萬立方米以上、8萬立方米以下,日取地下水0.3萬立方米以上、0.5萬立方米以下的項目取水; 2.設計總裝機容量1萬千瓦以上、2.5萬千瓦以下的水力發電企業取水; 3.設計灌溉麵積1萬畝以上、30萬畝以下的灌區灌溉取水; 4.市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核準的漂流項目用水、礦井項目疏幹排水; 5.在縣市區邊界河道、河段或跨縣市區的項目取水,且取水量在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權限以下的 |
1.日取地表水3萬立方米以下,日取地下水0.3萬立方米以下的項目取水; 2.設計總裝機容量1萬千瓦以下的水力發電企業取水; 3.設計灌溉麵積1萬畝以下的灌區灌溉取水; 4.縣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核準的漂流項目用水、礦井項目疏幹排水 |
1.日取地表水3萬立方米以上、8萬立方米以下,日取地下水0.3萬立方米以上、0.5萬立方米以下的項目取水(其中,平江縣縣域內的項目取水由平江縣直接實施,抄送市水務局); 2.設計總裝機容量1萬千瓦以上、2.5萬千瓦以下的水力發電企業取水(其中,平江縣縣域內的水力發電企業取水由平江縣直接實施,抄送市水務局); 3.設計灌溉麵積1萬畝以上、30萬畝以下的灌區灌溉取水(其中,平江縣縣域內的灌區灌溉取水由平江縣直接實施,抄送市水務局); 4.市級相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核準的漂流項目用水、礦井項目疏幹排水(其中,平江縣縣域內的項目取水由平江縣直接實施,抄送市水務局); 5.在縣市區邊界河道、河段或跨縣市區的項目取水,且取水量在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權限以下的; 6.嶽陽經濟技術開發區、城陵磯新港區區域內的取水許可審批依法委托各區實施,報市水務局備案 |
|||
|
9 |
水庫大壩注冊登記 |
庫容在1000萬立方米以上、1億立方米以下已建成的水庫大壩注冊登記(備案) |
庫容在1000萬立方米以下已建成的水庫大壩注冊登記(備案) |
在市級水行政審批事項目錄中予以取消 |
將市級原有權限全部委托、下放給縣市區審批【嶽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的通知(嶽政發〔2016〕3號)】 |
||
附件3
嶽陽縣新增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共3項)
|
序號 |
項目名稱 |
實施機關 |
設立依據 |
備注 |
|
1 |
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 |
縣農業局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 國家實行農藥經營許可製度,但經營衛生用農藥的除外。農藥經營者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按照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申請農藥經營許可證 |
|
|
2 |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行政許可審批 |
縣教體局 |
《全民健身條例》(國務院令第560號)第四章,第三十二條 |
《嶽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公布“三清單一目錄”的通知》(嶽政發〔2017〕17號) |
|
3 |
食品生產加工 小作坊許可證 |
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 |
《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 |
附件4
嶽陽縣合並的行政審批事項目錄(共1項)
|
序號 |
事項名稱 |
實施機關 |
設立依據 |
合並後事項名稱 |
備注 |
|
1 |
臨時占用城市綠地審批 |
縣住建局 |
《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100號) |
工程建設涉及城市綠地、樹木審批 |
此項為《嶽陽縣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取消、承接、調整、合並的行政審批事項和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決定》(嶽縣政發〔2014〕16號)所定保留項目第60項的一項內容 |
|
2 |
砍伐城市樹木審批 |
縣住建局 |
《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100號)、《湖南省林業條例》 |
此項為《嶽陽縣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取消、承接、調整、合並的行政審批事項和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決定》(嶽縣政發〔2014〕16號)所定保留項目第61項 |
|
|
3 |
城市古樹名木的遷移審批 |
縣人民政府 |
《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100號) |
此項為《嶽陽縣人民政府關於公布取消、承接、調整、合並的行政審批事項和保留的行政許可事項目錄的決定》(嶽縣政發〔2014〕16號)所定保留項目第62項 |
附件5
嶽陽縣保留的縣級行政許可事項目錄(170項)
|
序號 |
項目名稱 |
子項 |
實施機關 |
實施依據 |
備注 |
|
1 |
權限內企業投資項目核準 |
縣發改局 |
《國務院關於投資體製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政府核準投資項目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2014年第11號令)、《外商投資項目核準和備案管理辦法》(國家發改委2014年第12號令)、《湖南省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2014年本)》(湘政發〔2014〕7號) |
||
|
2 |
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方式、招標組織形式和招標範圍核準 |
縣發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613號)、湖南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 |
||
|
3 |
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 |
縣發改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國務院關於加強節能工作的決定》(國發〔2006〕28號)、《國家資產投資項目節能評估和審查暫行辦法》(國家發改委令6號) |
||
|
4 |
信息安全工程和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信息工程項目審核 |
縣工信局 |
《湖南省信息化條例》 |
其中使用財政性資金建設的電子政務工程項目由縣電子政務辦審核 |
|
|
5 |
使用袋裝水泥許可及施工現場攪拌混凝土許可 |
縣工信局 |
《湖南省散裝水泥條例》 |
||
|
6 |
教師資格認定(初中及以下) |
縣教體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教師資格條例》(國務院令第188號) |
||
|
7 |
權限內民辦學校審批 |
民辦學校(幼兒園)設立、分立、合並審批以及變更名稱、層次、類別審批 |
縣教體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99號) |
|
|
8 |
校車使用許可 |
縣人民政府 |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17號) |
縣教體局承辦 |
|
|
9 |
舉辦健身氣功活動及設立站點審批 |
縣教體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體育法》《湖南省體育經營活動管理條例》 |
||
|
10 |
建設工程抗震設防要求審批 |
縣科技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辦法》 |
||
|
11 |
在地震監測設施和地震觀測環境保護範圍內進行工程建設核準 |
縣科技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辦法》 |
||
|
12 |
省外單位來嶽陽縣從事地震安全性評價工作備案 |
縣科技局 |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辦法》 |
||
|
13 |
普通護照核發或變更、加注 |
縣公安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 |
||
|
14 |
內地公民前往港澳定居通行證核發 |
縣公安局 |
《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1986年12月3日國務院批準,1986年12月25日公安部公布) |
||
|
15 |
特種行業許可證核發 |
典當業 |
縣公安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1987年9月23日國務院批準,1987年11月10日公安部公布,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改) |
|
|
旅館業 |
|||||
|
16 |
煙花爆竹運輸許可證核發 |
縣公安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 |
||
|
17 |
焰火晚會煙花爆竹燃放許可 |
縣公安局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 |
||
|
18 |
民用爆炸物品、劇毒化學品購買、運輸許可證核發 |
縣公安局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 |
||
|
19 |
集會遊行示威審批 |
縣公安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集會遊行示威法實施條例》(1992年5月12日國務院批準,1992年6月16日公安部令第8號發布,2011年12月8日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改) |
||
|
20 |
金融機構營業場所、金庫安全防範設施建設方案審批及工程驗收 |
建設方案審批 |
縣公安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
|
工程驗收 |
|||||
|
21 |
放射性物品運輸許可證核發 |
縣公安局 |
《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2號) |
||
|
22 |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許可 |
縣公安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05號) |
||
|
23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信息網絡和消防安全審核 |
信息網絡安全審核 |
縣公安局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3號) |
|
|
消防審核 |
|||||
|
變更備案 |
|||||
|
24 |
城市養犬審批 |
縣公安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1991年10月4日國務院批準,1991年12月6日衛生部令第17號發布) |
||
|
25 |
第二類易製毒化學品運輸許可 |
縣公安局 |
《易製毒化學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445號) |
||
|
26 |
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劇毒、放射性等危險物品審批 |
縣公安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
|
27 |
機動車登記、臨時通行牌證、機動車檢驗合格標誌核發 |
機動車登記、 臨時通行牌證核發 |
縣交警大隊 |
進口機動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梭車、中型以上載客汽車除外 |
|
|
機動車檢驗 合格標誌核發 |
|||||
|
28 |
機動車駕駛證核發、審驗 |
核發 |
縣交警大隊 |
||
|
審驗 |
|||||
|
29 |
影響交通安全的道路施工許可 |
縣交警大隊 |
|||
|
30 |
非機動車登記 |
縣交警大隊 |
|||
|
31 |
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 |
縣消防大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
||
|
32 |
需要進行消防設計的建設工程竣工消防驗收 |
縣消防大隊 |
|||
|
33 |
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消防安全檢查 |
縣消防大隊 |
|||
|
34 |
設立專職消防隊許可 |
縣消防大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
||
|
35 |
民辦非企業單位成立、變更、注銷登記 |
縣民政局 |
《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1號) |
||
|
36 |
社會團體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
縣民政局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0號) |
||
|
37 |
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及設置農村公益性墓地場審批 |
縣民政局 |
《殯葬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8號) |
||
|
38 |
公益性社會團體和公益性非營利事業單位募捐許可 |
縣民政局 |
《湖南省募捐條例》 |
||
|
39 |
養老機構設立許可 |
縣民政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
||
|
40 |
會計代理記賬機構職業資格審批 |
縣財政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辦法》 |
||
|
41 |
設立人才中介服務機構及其業務範圍審批 |
縣人社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湖南省勞動力市場管理條例》 |
||
|
42 |
特殊工時製度審批 |
縣人社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關於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國務院令第174號) |
||
|
43 |
民辦職業培訓機構審批 |
縣人社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 |
||
|
44 |
職業介紹機構資格認定 |
縣人社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
|
45 |
采礦權(含轉讓)許可 |
縣國土資源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礦產資源開采登記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241號)、《湖南省礦產資源管理條例》 |
||
|
46 |
供地許可 |
國有土地使用權 劃撥許可 |
縣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 |
縣國土資源局承辦 |
|
國有土地使用權 出讓許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56號,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改) |
||||
|
47 |
土地使用權轉讓、改變用途及續期許可 |
土地使用權改變 用途許可 |
縣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55號) |
縣國土資源局承辦 |
|
出讓土地使用權 續期許可 |
|||||
|
劃撥土地使用權 轉讓許可 |
|||||
|
48 |
臨時用地許可 |
縣國土資源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56號發布,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改)、《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 |
||
|
49 |
開發未確權荒山、荒地、荒灘許可 |
縣國土資源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56號發布,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改)、《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 |
||
|
50 |
國家基礎測繪成果資料提供、使用許可 |
縣國土資源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測繪成果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32號)、《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
|
51 |
集體建設用地許可 |
農村村民建房用地審批 |
縣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
縣國土資源局承辦 |
|
興辦企業、公共設施、公益事業等需集體建設用地審批 |
縣人民政府 |
||||
|
52 |
關閉、閑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核準 |
縣住建局 縣環保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 |
||
|
53 |
縣城大型戶外廣告設置審核 |
縣住建局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01號) |
||
|
54 |
臨時占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許可 |
縣住建局 |
|||
|
55 |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及城市建築垃圾處置審批 |
縣住建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
|
56 |
影響城市道路作業許可 |
履帶車、鐵輪車和超重、超高、超長車輛在城市道路上行駛審批(包括經過城市橋梁) |
縣住建局 |
《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l98號) |
|
|
依附於城市道路建設各種管線、杆線等設施審批 |
|||||
|
占用(含臨時)、挖掘城市道路審批 |
|||||
|
57 |
工程建設項目附屬綠化工程設計方案審查 |
縣住建局 |
《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100號) |
||
|
58 |
工程建設涉及城市綠地、樹木審批 |
縣住建局 |
《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100號)、《湖南省林業條例》 |
||
|
59 |
改變綠化規劃、綠化用地的使用性質審批 |
縣住建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
|
60 |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 |
縣住建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 |
||
|
61 |
批準立項的建設項目的設計文件審批 |
縣住建局 |
《湖南省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
||
|
62 |
城市排水許可證核發 |
縣住建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
|
63 |
燃氣設施改動審批 |
縣住建局 |
|||
|
64 |
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核發 |
縣房地產 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48號) |
||
|
65 |
住宅物業建設單位采用協議方式選聘物業管理企業許可 |
縣房地產 管理局 |
《物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79號) |
||
|
66 |
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核發 |
縣規劃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 |
||
|
67 |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 |
縣規劃局 |
|||
|
68 |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含臨時) |
縣規劃局 |
|||
|
69 |
鄉村建設規劃許可 |
縣規劃局 |
|||
|
70 |
權限內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 |
縣道路運輸 管理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國務院令第628號) |
||
|
71 |
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許可 |
縣道路運輸 管理所 |
|||
|
72 |
道路運輸相關業務經營許可 |
道路運輸站(場)經營 |
縣道路運輸管理所 |
||
|
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業務 |
|||||
|
73 |
公路建設項目施工批準 |
縣交通運輸局或縣地方公路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
按管理權限審批 |
|
|
74 |
涉及公路施工許可 |
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線審批 |
縣農村公路路政執法大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國務院令第593號)、《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辦法》 |
按管理權限審批 |
|
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橋梁、渡槽或者架設、埋設管線等設施審批 |
|||||
|
在公路建築控製區或者用地範圍內架設、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審批 |
|||||
|
在公路、公路用地範圍內及公路附屬設施上設置廣告、標牌等非公路標誌審批 |
|||||
|
在公路上增設平麵交叉道口審批 |
|||||
|
更新砍伐公路護路林木審批 |
|||||
|
在中型以上公路橋梁跨越的河道上下遊各1000米範圍內抽取地下水、架設浮橋等活動審批 |
|||||
|
75 |
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審批 |
縣農村公路路政執法大隊或縣地方公路局 |
按管理權限審批 |
||
|
76 |
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權審批及相關資格證件核發 |
縣交通運輸局 |
《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16年64號)、《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交通部令2016年63號) |
||
|
77 |
在港口內進行采掘、爆破等作業許可 |
縣港口航務管理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 |
||
|
78 |
權限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 |
水路運輸業務(含變更經營範圍)審批 |
縣港口航務 管理所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5號) |
|
|
船舶營業運輸證核發 |
|||||
|
客運船舶經營線路許可 |
|||||
|
79 |
鄉、村渡口的設置、撤銷審批 |
縣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55號) |
縣交通運輸局承辦 |
|
|
80 |
港口設施建設工程施工許可及竣工驗收 |
施工許可 |
縣交通運輸局 |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辦法》 |
|
|
竣工驗收 |
|||||
|
81 |
洪水影響評價審批 |
水工程防洪規劃審批 |
縣水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3號)、《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
|
洪泛區、蓄滯洪區內建設非防洪建設項目審批 |
|||||
|
權限內的河道、湖泊、洲灘的開發利用許可 |
|||||
|
縣級河道管理範圍內 建設項目審批 |
|||||
|
填堵縣城河道溝汊、貯水湖塘窪澱和廢除原有防洪圍堤審批 |
|||||
|
82 |
河道管理範圍內采砂等生產作業許可 |
縣水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號) |
||
|
83 |
入河湖排汙口的設置和擴大審核 |
縣水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辦法》 |
||
|
84 |
取水許可 |
縣水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取水許可和水資源費征收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0號) |
||
|
85 |
占用防洪規劃保留區土地審核 |
縣水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 |
||
|
86 |
防洪大堤堤頂或戧台作做公路審批 |
縣水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號) |
省、市管轄的委托縣審批 |
|
|
87 |
水庫大壩注冊登記 |
縣水務局 |
《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78號) |
||
|
88 |
因施工、設備維修等停止供水審批 |
縣水務局 |
《城市供水條例》(國務院令第158號) |
||
|
89 |
因工程建設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公共供水設施審批 |
縣規劃局 縣水務局 |
《城市供水條例》(國務院令第158號)第30條 |
||
|
90 |
蓄洪區避洪設施建設審批 |
縣水務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
|
91 |
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 |
縣水務局 |
|||
|
92 |
開發建設項目水土保持方案審批 |
縣水務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 |
||
|
93 |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及駕駛員牌證照核發 |
拖拉機及駕駛員牌照、駕駛證核發 |
縣農機局 |
《道路交通安全法》《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63號) |
|
|
聯合收割機及駕駛員牌照、駕駛證核發 |
|||||
|
94 |
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資格認定 |
縣農機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
||
|
95 |
獸藥經營許可證核發 |
縣畜牧水產局 |
《獸藥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4號) |
||
|
96 |
水產苗種、種畜禽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 |
縣畜牧水產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種畜禽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53號發布,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改)、《湖南省水產苗種管理辦法》 |
||
|
97 |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核發和動物診療許可證核發 |
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核發 |
縣畜牧水產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 |
|
|
動物診療許可證核發 |
|||||
|
98 |
水域灘塗養殖證和漁業捕撈許可證核發 |
水域灘塗養殖證核發 |
縣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
縣畜牧水產局或縣漁政局按管理權限承辦 |
|
漁業捕撈許可證核發 |
縣畜牧水產局或漁政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1987年10月20日農牧漁業部發布)、《湖南省漁業條例》 |
按管理權限核發 |
||
|
99 |
漁船登記發證和牌照核發 |
所有權登記 |
縣畜牧水產局或縣漁政局 |
《湖南省漁業條例》 |
按管理權限核發 |
|
國籍登記 |
|||||
|
抵押權登記 |
|||||
|
光船租賃登記 |
|||||
|
變更、注銷登記 |
|||||
|
100 |
漁業船舶船員證書簽發 |
縣漁政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1989年7月3日國務院頒布,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改) |
||
|
101 |
船舶在漁港內裝卸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險貨物審批 |
縣漁政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條例》(1989年7月3日國務院頒布,國務院令第588號修改) |
||
|
102 |
植物檢疫證核發(農作物、水生物和森林植物) |
植物(農作物和水生植物)檢疫證核發 |
縣農業局或縣林業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植物檢疫條例》(國務院令第98號) |
按管理權限核發 |
|
森林植物檢疫證核發 |
|||||
|
103 |
征用蔬菜基地審批 |
縣農業局 |
《湖南省城鎮蔬菜基地管理條例》 |
||
|
104 |
在其他農用地集中處置或者堆放固體廢棄物審核 |
縣農業局 |
《湖南省農業環境保護條例》 |
||
|
105 |
占用農業生產用地的建設項目農業環境保護方案審批 |
縣農業局 |
|||
|
106 |
非主要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生產及經營許可證核發 |
非主要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核發 |
縣農業局或縣林業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 |
按管理權限核發 |
|
非主要農作物種子、林木種子經營許可證核發 |
|||||
|
107 |
林木采伐證、木材運輸證核發 |
林木采伐證核發 |
縣林業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
|
|
木材運輸證核發 |
|||||
|
108 |
權限內建設工程征占用林地審批 |
建設工程征占用林地審核 |
縣林業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278號) |
|
|
臨時占用林地審批(2-5公頃) |
|||||
|
森林經營單位修築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工程設施占用林地審批 |
|||||
|
109 |
移植古樹名木(城市除外)審批 |
縣林業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湖南省林業條例》 |
||
|
110 |
有重要經濟、科學研究價值的野生動植物狩獵證、采集證、經營許可證及運輸證核發 |
縣林業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陸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湖南省野生動植物資源保護條例》 |
||
|
111 |
權限內森林資源流轉審批 |
縣林業局 |
《湖南省林業條例》 |
||
|
112 |
因教學科研目的,進入自然保護區的緩衝區從非破壞性的科學研究、教學實習和標本采集活動審批 |
縣林業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國務院令第167號) |
||
|
113 |
小型生豬屠宰點設置審批 |
縣人民政府 |
《湖南省生豬屠宰管理條例》 |
縣農業局承辦 |
|
|
114 |
糧食收購資格許可 |
縣商務糧食局 |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07號) |
||
|
115 |
設立娛樂場所 |
縣文旅廣新局、公安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 |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8號) |
||
|
116 |
設立營業性文藝表演團體審批 |
縣文旅廣新局 |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28號) |
||
|
117 |
舉辦營業性演出審批 |
縣文旅廣新局 |
|||
|
118 |
設立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審批 |
設立審批 |
縣文旅廣新局 |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63號) |
|
|
變更審批 |
|||||
|
119 |
設立電影放映單位審批 |
設立審批 |
縣文旅廣新局 |
《電影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42號)第 |
|
|
變更審批 |
|||||
|
120 |
從事音像製品零售業務審批 |
準入審批 |
縣文旅廣新局 |
《音像製品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5號) |
|
|
變更審批 |
|||||
|
121 |
鄉鎮設立廣播電視站審批 |
縣文旅廣新局 |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28號) |
||
|
122 |
單位設置衛星地麵接收設施接收境內電視節目審批 |
縣文旅廣新局 |
《衛星電視廣播地麵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129號) |
省委托縣審批 |
|
|
123 |
從事出版物零售業務許可 |
縣文旅廣新局 |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
||
|
124 |
注冊資本500萬元以下的包裝裝潢印刷企業和其他印刷品印刷企業設立審批 |
設立審批 |
縣文旅廣新局 |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
省委托縣審批 |
|
變更審批 |
|||||
|
125 |
一次性內部資料性出版物準印證核發(含有民族宗都內容的、印數超過3000冊的、跨地區印刷的除外) |
縣文旅廣新局 |
《印刷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15號) |
||
|
126 |
特殊情況需要在縣級文物保護單位的保護範圍內進行其他建設工程或者爆破、鑽探、挖掘等作業審批 |
縣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
縣文旅廣新局承辦 |
|
|
127 |
在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建設控製地帶內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核 |
縣文旅廣新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
||
|
128 |
權限內文物保護單位修繕或實施原址保護措施審批 |
縣文旅廣新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
||
|
129 |
權限內不可移動文物改變用途審批及改變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管理體製審批 |
國有縣級文物保護單位和其他不可移動文物改變用途審批 |
縣人民政府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
縣文旅廣新局承辦 |
|
改變縣級國有文物保護單位管理體製審批 |
|||||
|
130 |
非國有文物收藏單位和其他單位舉辦展覽需借用國有館藏文物審批 |
縣文旅廣新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
||
|
131 |
醫師、護士、鄉村醫師執業許可 |
醫師執業注冊及執業證書核發 |
縣衛計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86號) |
|
|
護士執業許可 |
|||||
|
鄉村醫生執業許可 |
|||||
|
132 |
醫療機構設置許可 |
醫療機構設置許可 |
縣衛計局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l49號) |
|
|
醫療、保健機構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審批 |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309號) |
||||
|
放射診療技術和醫用輻射機構許可 |
《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國務院令第449號) |
||||
|
133 |
母嬰保健技術服務機構及服務人員執業許可 |
縣衛計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國務院令第308號)、《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 |
從事婚前醫學檢查的,市委托縣審批 |
|
|
134 |
托兒所、幼兒園衛生保健合格證及工作人員健康合格證核發 |
縣衛計局 |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辦法》 |
||
|
135 |
衛生(安全)許可證核發 |
公共場所(不含公園、體育館、公共交通工具、飯館、咖啡館、酒吧、茶座)衛生許可證核發 |
縣衛計局 |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國務院關於整合調整餐飲服務場所的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和食品經營許可證的決定》(國發〔2016〕12號) |
|
|
飲用水供水單位衛生許可 |
|||||
|
136 |
傳染病菌(毒)種(三類)使用單位審批 |
縣衛計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實施辦法》(1991年10月4日經國務院批準,1991年l2月6日衛生部令第l7號發布) |
||
|
137 |
消毒產品生產企業(一次性使用醫療用品的生產企業除外)衛生許可 |
縣衛計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衛生巾、衛生護墊、衛生栓、尿褲、尿布(墊、紙)、隔尿墊、濕巾、衛生濕巾、紙巾、衛生棉(棒、簽、球)、化妝棉、手(指)套、紙質餐飲具等衛生用品生產企業委托縣許可 |
|
|
138 |
再生育審批 |
縣衛計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
||
|
139 |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及人員執業許可 |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執業許可 |
縣衛計局 |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28號)、《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
|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執業證書核發 |
|||||
|
140 |
非醫學需要的中期以上終止妊娠審批 |
縣衛計局 |
《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
||
|
141 |
權限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 |
縣環保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53號) |
||
|
142 |
危險廢物收集經營許可證核發 |
縣環保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國務院令第408號) |
||
|
143 |
統計調查項目審批和統計信息公布審核 |
權限內統計信息及密級統計資料公布審核 |
縣統計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實施細則》(國務院令第453號)、《湖南省統計管理條例》 |
|
|
超出本部門管轄係統的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審批 |
|||||
|
144 |
礦山建設項目安全設施 設計審查 |
縣安監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礦山安全法》 |
||
|
145 |
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核發 |
縣安監局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55號) |
||
|
146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核發(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經營、有儲存設施除外) |
縣安監局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591號令) |
||
|
147 |
危險性較小的地熱、溫泉、礦泉水、鹵水、磚瓦用粘土等資源開采活動的非煤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核發(省屬企業除外) |
縣安監局 |
《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國務院令第397號) |
省委托審批 |
|
|
148 |
新建、擴建、改建建設項目和技術改造、技術引進項目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審核 |
縣安監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
||
|
149 |
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審查 |
縣衛計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 |
||
|
150 |
藥品經營許可證(零售)核發 |
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 |
市委托縣核發 |
|
|
151 |
醫療器械經營許可證(零售)核發 |
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 |
《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50號) |
省委托縣核發 |
|
|
152 |
保健品廣告審查 |
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 |
《國務院對確需要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
||
|
153 |
拆除、改造、報廢人防工程及拆除、遷移防空警報設施審批 |
拆除、改造、報廢人防工程審批 |
縣人防辦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 |
|
|
拆除、遷移防空警報設施審批 |
|||||
|
154 |
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設計審查、竣工驗收認可及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審批 |
結合民用建築修建防空地下室設計審查、竣工驗收認可 |
縣人防辦 |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 |
|
|
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利用審批 |
|||||
|
155 |
宗教活動場所審核登記發證 |
縣民宗局 |
《宗教事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26號) |
||
|
156 |
改建、擴建宗教活動場所審批 |
縣民宗局 |
《宗教事務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26號)、《湖南省宗教事務條例》 |
||
|
157 |
成立、變更、注銷宗教團體審查 |
縣民宗局 |
《湖南省宗教事務條例》 |
||
|
158 |
華僑、歸僑的祖屋、祖墓拆遷、挖掘審批 |
縣人民政府 |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歸僑僑眷權益保護法>辦法》 |
縣僑務辦承辦 |
|
|
159 |
向各級國家檔館以外的單位、個人出賣、轉讓不屬於國家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檔案審批 |
縣檔案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實施辦法》(1999年5月5日國務院批準修訂,1999年6月7日國家檔案局令第5號重新發布) |
||
|
160 |
權限內計量標準器具核準和計量器具強製檢定 |
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1987年1月19日國務院批準,1987年2月1日國家計量局發布) |
||
|
161 |
承擔國家法定計量檢定機構任務的授權審批 |
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實施細則》(1987年1月19日國務院批準,1987年2月1日國家計量局發布) |
||
|
162 |
權限內特種設備作業人員操作資格認定 |
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國務院令第373號公布,第549號修訂) |
||
|
163 |
食品生產加工 小作坊許可證 |
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 |
《湖南省食品生產加工小作坊小餐飲和食品攤販管理條例》 |
||
|
164 |
廣告發布登記 |
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 |
2015年修訂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將“事業單位廣告經營資格審批”調整為“廣告發布登記” |
||
|
165 |
權限內企業核準登記審批(含企業集團核準登記和企業名稱預核準) |
企業名稱預先核準 |
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56號公布,國務院令第648號修訂)、《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1號公布,國務院令第648號修訂) |
|
|
企業核準(含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
|||||
|
企業集團核準(含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
|||||
|
166 |
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立登記 |
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
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農民專業合作社登記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98號) |
|
|
167 |
個體工商戶登記 |
設立、變更、注銷登記 |
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 |
《個體工商戶條例》(國務院令第596號公布,國務院令第648號修訂) |
|
|
168 |
食品經營許可證核發 |
初始、變更、注銷登記 |
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 |
|
|
169 |
農藥經營許可 |
縣農業局 |
《農藥管理條例》 |
||
|
170 |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行政許可審批 |
縣教體局 |
《全民健身條例》(國務院令第560號) |
附件6
嶽陽縣清理規範證明(蓋章)材料匯總表
一、縣交通運輸局
|
序號 |
證明(蓋章) 材料名稱 |
證明材料涉及事項 |
出具證明 (蓋章)單位 |
法律法規依據 |
清理意見 |
保留取消 的理由 |
取消後的 管理方式 |
備注 |
|
|
保留 |
取消 |
||||||||
|
1 |
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證明 |
權限內道路旅客運輸經營許可 |
縣交警大隊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九條第三項 |
保留 |
許可法定條件 |
|||
|
2 |
資信證明 |
城市出租汽車經營權審批及相關資格證件核發 |
銀行或會計事務所等單位 |
《巡遊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第64號) |
保留 |
許可法定條件 |
|||
|
3 |
申報停靠港站所在地縣以上航運管理部門關於停靠港站安全、服務設施條件的證明 |
客運船舶經營線路許可審批 |
停靠點在縣轄區的縣級航運管理部門證明;停靠點在地市轄區的市級航運管理部門證明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
保留 |
確保停靠站點安全、高效運行 |
|||
|
4 |
保障公路、公路附屬設施質量和安全技術評價報告 |
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審批涉及公路施工許可 |
有資質的評定機構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路政管理規定》 |
保留 |
許可法定條件 |
|||
|
5 |
施工方案、施工說明等資料的鑒定、評估材料 |
涉及公路施工許可 |
有資質的評定機構 |
保留 |
材料均為實際辦件過程中所必須的 |
||||
二、縣住建局
|
序號 |
證明(蓋章)材料名稱 |
證明材料涉及事項 |
出具證明(蓋章)單位 |
法律法規依據 |
清理意見 |
保留取消的理由 |
取消後的管理方式 |
備注 |
|
|
保留 |
取消 |
||||||||
|
1 |
資金到位證明或付款保函 |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 |
銀行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八條第(七)項:建設資金已經落實; 2.《建設工程施工許可管理辦法》(住建部令〔2014〕第18號)第四條第(八)項: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建設單位應當提供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有條件的可以實行銀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擔保 |
保留 |
||||
|
2 |
場地、設施使用權證明 |
縣城大型戶外廣告設置審核 |
租賃場地、設施的相關產權業主單位 |
取消 |
可以通過個人現有證照證明 |
通過現有證照證明 |
|||
|
3 |
權屬關係證明 |
關閉、閑置、拆除存放生活垃圾處理設施、場所核準 |
不動產登記機構 |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住建部令〔2007〕第157號)第十四條第(二)項:權屬關係證明材料 |
取消 |
可以通過個人現有證照證明 |
通過現有證照證明 |
||
|
4 |
從業人員社保、稅收等從業證明 |
從事城市生活垃圾經營性清掃、收集、運輸、處理服務審批 |
人社部門 |
取消 |
可以通過行政部門主動調查核實 |
通過行政部門主動調查核實 |
|||
三、縣水務局
|
序號 |
證明(蓋章) 材料名稱 |
證明材料 涉及事項 |
出具證明 (蓋章)單位 |
法律法規依據 |
清理意見 |
保留取消 的理由 |
取消後的管理方式 |
備注 |
|
|
保留 |
取消 |
||||||||
|
1 |
與第三者 利害關係的相關說明 |
占用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審批 |
被占用的農業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設施的管理單位或所有權人或受益鄉鎮政府 |
《農田水利條例》(國務院令第669號)第二十四條 |
保留 |
||||
|
2 |
與第三者利害關係的相關說明 |
防洪大堤堤頂或戧台兼作公路審批 |
鄉鎮人民政府或水務工作站 |
《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水利部、國家計委﹝1992﹞7號)第六條 |
保留 |
||||
|
3 |
與第三者利害關係的相關說明 |
入河湖排汙口 設置和擴大審核 |
鄉鎮人民政府或水務工作站 |
《入河排汙口監督管理辦法》(水利部令第22號)第九條、第十二條 |
保留 |
||||
|
4 |
與第三者利害關係的相關說明 |
洪水影響評價審批 |
鄉鎮人民政府或水務工作站 |
《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水利部、國家計委〔1992〕7號)第六條 |
保留 |
||||
|
5 |
與第三者利害關係的相關說明 |
河道管理範圍內生產作業許可(含河道采砂) |
鄉鎮人民政府或水務工作站 |
保留 |
|||||
|
6 |
與第三者利害關係的相關說明 |
水利基建項目 初步設計文件審批 |
鄉鎮人民政府或水務工作站 |
《河道管理範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水利部、國家計委﹝1992﹞7號)第六條 |
保留 |
||||
|
7 |
與第三者 利害關係的 相關說明 |
取水許可審批 |
鄉鎮人民政府或水務工作站 |
《取水許可管理辦法》(水利部第34號公布,水利部令第47號予以修改)第十條 |
保留 |
||||
四、縣人社局
|
序號 |
證明(蓋章) 材料名稱 |
證明材料涉及事項 |
出具證明(蓋章)單位 |
法律法規依據 |
清理意見 |
保留取消的理由 |
取消後的管理方式 |
備注 |
|
|
保留 |
取消 |
||||||||
|
1 |
死亡醫學證明 |
工傷認定 |
救治醫院 |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 |
保留 |
確認死者的搶救時間、死亡時間、死亡原因,以確定是否屬於工傷範圍 |
|||
|
2 |
戶籍注銷證明 |
工傷認定 |
戶籍所在地派出所 |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 |
保留 |
由戶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權威死亡戶口注銷證明,最終確認死者身份 |
|||
|
3 |
醫療診斷證明或者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者職業病診斷鑒定書)[其他] |
工傷認定 |
救治醫院 |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 |
保留 |
認定為工傷的重要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第三項明確要求提供 |
|||
|
4 |
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證明材料 |
工傷認定 |
用人單位 |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 |
保留 |
確定用工主體,認定為工傷的重要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第二項明確要求提供 |
|||
|
5 |
工傷認定申請表 |
工傷認定 |
用人單位 |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 |
保留 |
受傷職工的基本情況 |
|||
|
6 |
其他有效證明(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法院判決書等) |
工傷認定 |
司法機關或有關行政機關 |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六條和第二十條 |
保留 |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條明確規定,(需要以司法機關或者行政部門的結論為依據),確保工傷事故正確的認定及防止工傷保險基金的流失 |
|||
五、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局
|
序號 |
證明(蓋章) 材料名稱 |
證明材料涉及事項 |
出具證明 (蓋章)單位 |
法律法規依據 |
清理意見 |
保留取消的理由 |
取消後的管理方式 |
備注 |
|
|
保留 |
取消 |
||||||||
|
1 |
計劃生育證明 |
再生育審批 |
村(社區)、鄉鎮(街道)、縣 |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
保留 |
||||
|
2 |
終止妊娠證明 |
終止妊娠審批 |
鄉鎮(街道)、縣、有資質的醫療機構 |
保留 |
|||||
|
3 |
醫師執業相關證明 |
醫師執業注冊及證書核發 |
從業的醫療機構 |
《醫師執業注冊暫行辦法》衛生部令第5號 |
保留 |
||||
|
4 |
護士報業相關證明 |
護士執業證核發 |
從業的醫療機構 |
《護士執業注冊管理辦法》衛生部令第59號 |
保留 |
||||
六、縣司法局
|
序號 |
證明(蓋章) 材料名稱 |
證明材料涉及事項 |
出具證明 (蓋章)單位 |
法律法規依據 |
清理意見 |
保留取消 的理由 |
取消後的 管理方式 |
備注 |
|
|
保留 |
取消 |
||||||||
|
1 |
經濟困難證明 |
申請法律援助 |
申請人所在單位、縣級以上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援助條例》 |
保留 |
||||
|
2 |
申請公證的事項的證明材料 |
申請公證 |
民政、公安、市場監管、不動產登記等部門、申請人所在單位、村(居)委會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
保留 |
||||
七、縣食品藥品工商質量監督管理局
|
序號 |
證明(蓋章) 材料名稱 |
證明材料涉及事項 |
出具證明 (蓋章)單位 |
法律法規依據 |
清理意見 |
保留取消 的理由 |
取消後的 管理方式 |
備注 |
|
|
保留 |
取消 |
||||||||
|
1 |
住所(經營場所)合法使用證明 |
市場主體設立、變更登記 |
鄉鎮人民政府、各類經濟功能區管委會、村(居)委會、業主委員會 |
《國務院關於印發注冊資本登記製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湖南省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的規定》 |
保留 |
法律法規、文件要求 |
|||
|
2 |
體檢證明 |
藥品零售企業經營許可證和食品經營許可證核發 |
縣級(含)以上醫療機構 |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湖南省食品經營許可審查實施細則(試行)》《嶽陽市零售藥店<藥品經營許可證>管理暫行辦法》 |
保留 |
法律法規、文件要求 |
|||
|
3 |
企業經營場所和倉庫的房屋產權和使用權證明 |
藥品零售企業經營許可證核發及經營質量管理規範(GSP)認證 |
鄉鎮人民政府、原辦證機關 |
取消 |
通過現有證照證明 |
||||
|
4 |
企業經營場所和倉庫的房屋產權和使用權證明 |
藥品零售企業經營許可證和經營質量管理規範(GSP)證書變更 |
鄉鎮人民政府、原辦證機關 |
取消 |
通過現有證照證明 |
||||
|
5 |
變更前後地址為同一地址的證明或相關證明材料 |
藥品零售連鎖企業經營許可證和經營質量管理規範(GSP)證書變更 |
企業所在地民政部門 |
取消 |
通過現有證照證明 |
||||
八、縣農業局
|
序號 |
證明(蓋章) 材料名稱 |
證明材料涉及事項 |
出具證明 (蓋章)單位 |
法律法規依據 |
清理意見 |
保留取消 的理由 |
取消後的 管理方式 |
備注 |
|
|
保留 |
取消 |
||||||||
|
1 |
農藥經營人員的學曆或者培訓證明 |
農藥經營許可證核發 |
專業教育培訓機構 |
《農藥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湖南省農藥經營許可實施細則》第十條第一款:(一)有農學、植保、農藥等相關專業中專以上學曆或者專業教育培訓機構五十六學時以上的學習經曆 |
保留 |
無法提供學曆證書的 |
|||
|
2 |
屠宰技術人員健康證明 |
生豬定點屠宰點設立審批 |
縣衛生和計劃生育局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款:(三)有依法取得健康證明的屠宰技術人員 |
保留 |
||||
九、縣農機局
|
序號 |
證明(蓋章) 材料名稱 |
證明材料涉及事項 |
出具證明 (蓋章)單位 |
法律法規依據 |
清理意見 |
保留取消 的理由 |
取消後的 管理方式 |
備注 |
|
|
保留 |
取消 |
||||||||
|
1 |
拖拉機(收割機)來曆證明 |
拖拉機(收割機)注冊登記 |
經銷商、海關、法院 |
農業部43號令拖拉機登記規定第一節注冊登記 |
保留 |
||||
|
2 |
拖拉機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
拖拉機(收割機)注冊登記、轉移登記、變更登記 |
拖拉機(收割機)檢測部門 |
農業部43號令拖拉機登記規定第一節注冊登記 |
保留 |
||||
|
3 |
報廢農機回收證明 |
農業機械注銷登記 |
農業機械回收企業 |
農業部43號令拖拉機登記規定第五節注銷登記 |
保留 |
||||
|
4 |
拖拉機(收割機)駕駛人身體條件證明 |
初次申領拖拉機(收割機)駕駛證、申請增加準駕機型、期滿換證 |
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省級衛生主管部門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 |
農業部42號令拖拉機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第三節申請、考試、發證 |
保留 |
||||
十、縣民宗局
|
序號 |
證明(蓋章) 材料名稱 |
證明材料涉及事項 |
出具證明 (蓋章)單位 |
法律法規依據 |
清理意見 |
保留取消 的理由 |
取消後的 管理方式 |
備注 |
|
|
保留 |
取消 |
||||||||
|
1 |
父母子女關係證明 |
申請變更民族成份 |
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 |
《湖南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實施細則》(湘民宗通〔2015〕75號)第十條: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申請變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證明材料:(四)如居民戶口簿不能體現父母子女關係的,需提供公民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社區服務中心出具的父母子女關係證明 |
保留 |
居民戶口簿不能體現父母子女關係 |
|||
|
2 |
收養證明 |
申請變更民族成份 |
民政部門 |
《湖南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記管理實施細則》(湘民宗通〔2015〕75號)第十條:未滿十八周歲的公民申請變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證明材料:(三)依據養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請變更的,需提供收養證明 |
保留 |
依據養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請變更的 |
|||
十一、縣民政局
|
序號 |
證明(蓋章)材料名稱 |
證明材料涉及事項 |
出具證明 (蓋章)單位 |
清理意見 |
保留取消 的理由 |
取消後的 管理方式 |
備注 |
|
|
保留 |
取消 |
|||||||
|
1 |
補領夫妻關係證明 |
補領婚姻登記證 |
鄉鎮民政所、社區居委會 |
保留 |
||||
|
2 |
補辦夫妻關係證明 |
保留 |
||||||
|
3 |
身份證和結婚證信息不一致的證明 |
保留 |
||||||
|
4 |
公證授權委托 |
委托他人補領婚姻登記證 |
授權委托書到公證處公證 |
保留 |
||||
|
5 |
親屬關係證明 |
近親屬查詢過世者的親屬關係情況 |
公證處公證身份,派出所出具身份證明 |
保留 |
||||
|
6 |
現役軍人辦理結婚登記 |
婚姻登記 |
部隊 |
保留 |
||||
|
7 |
父母雙亡(失蹤)證明 |
確定是否為孤兒 |
鄉鎮派出所出示死亡證明或縣級法院出示失蹤證明 |
保留 |
||||
|
8 |
送養人、收養人婚姻狀況證明 |
送養人與收養人為三代以內旁係血親的收養登記 |
鄉鎮派出所出示親屬關係證明 |
保留 |
||||
|
9 |
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
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 |
保留 |
|||||
|
10 |
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
收養人常住地縣級以上醫療機構 |
保留 |
|||||
|
11 |
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
送養人與收養人為三代以內旁係血親的收養登記 |
收養人戶口所在地縣級計生部門 |
保留 |
||||
|
12 |
送養人無違反計劃生育證明 |
送養人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 |
保留 |
|||||
|
13 |
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 |
送養人戶口所在地計劃生育部門 |
保留 |
|||||
|
14 |
送樣人與收養人為三代以內血親關係的證明 |
公安機關派出所 |
保留 |
|||||
|
15 |
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的,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 |
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被收養人所在地的殘疾人聯合會 |
保留 |
|||||
|
16 |
贍、撫、扶養義務人員情況證明、收入狀況證明 |
特困人員認定 |
申請人所在村(居)民委員會 |
保留 |
||||
十二、縣林業局
|
序號 |
證明(蓋章)材料名稱 |
證明材料涉及事項 |
出具證明(蓋章)單位 |
法律法規依據 |
清理意見 |
保留取消 的理由 |
取消後的 管理方式 |
備注 |
|
|
保留 |
取消 |
||||||||
|
1 |
土地使用證或租賃合同等生產用地使用證明、采種林分證明 |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 |
當地鄉鎮人民政府 |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七條申請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2)生產用地使用證明、采種林分證明及生產地點檢疫證明(2015年4月30日國家林業局令第37號修改) |
保留 |
||||
|
2 |
非集鎮規劃範圍證明 |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 |
當地鄉鎮人民政府 |
保留 |
避免種子苗木基地出現在城鎮發展規劃紅線圖範圍內,以影響城鎮規劃發展 |
||||
|
3 |
林木種苗生產、加工、檢驗、貯藏設施和儀器設備:自有設備應提供所有權證明(清單、照片、發票複印件),租賃設備應提供使用權證明(包括與產權單位簽定的設備使用協議,及產權單位的清單、照片、發票複印件),委托檢驗應提供經計量認證的檢驗機構的委托協議1份 |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核發 |
《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七條申請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的單位和個人,應提交以下材料:(4)林木種子生產、加工、檢驗、貯藏設施和儀器設備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證明(2015年4月30日國家林業局令第37號修改) |
保留 |
|||||
|
4 |
被占用林地的權屬證明材料 |
征占用林地審批 |
縣人民政府 |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法(2015年3月30日國家林業局令第35號)第七條(三)擬使用林地的有關材料。包括:林地權屬證書、林地權屬證書明細表或者林地證明 |
保留 |
||||
|
5 |
項目計劃批複 |
征占用林地審批 |
縣發改局 |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2015年3月30日國家林業局令第35號)第七條(二)建設項目有關批準文件。包括:可行性研究報告批複、核準批複、備案確認文件、勘查許可證、采礦許可證、項目初步設計等批準文件 |
保留 |
||||
|
6 |
規劃用地調繪紅線圖 |
征占用林地審批 |
縣國土資源局 |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2015年3月30日國家林業局令第35號)第七條(二)建設項目有關批準文件。屬於批次用地項目提供經有關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說明書並附規劃圖 |
保留 |
||||
|
7 |
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項目選址意見書 |
征占用林地審批 |
縣規劃局 |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審核審批管理辦(2015年3月30日國家林業局令第35號)第七條(二)建設項目有關批準文件。屬於批次用地項目提供經有關人民政府同意的批次用地說明書並附規劃圖 |
保留 |
||||
|
8 |
林權不動產轉移、互換、贈與合同或者繼承或受遺贈協議,導致權屬發生變化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依法導致土地承包經營權轉移其他材料 |
權限內森林資源流轉審批 |
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 |
《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若幹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5號)第二條當事人有證據證明不動產登記簿的記載與真實權利狀態不符、其為該不動產物權的真實權利人,請求確認其享有物權的,應予支持。第七條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在分割共有不動產或者動產等案件中作出並依法生效的改變原有物權關係的判決書、裁決書、調解書,以及人民法院在執行程序中作出的拍賣成交裁定書、以物抵債裁定書,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二十八條所稱導致物權設立、變更、轉讓或者消滅的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法律文書 |
保留 |
||||
|
9 |
權籍調查表;宗地圖;1:2000宗地影像圖;不動產測量報告(若未實測則不需提供);界址點成果表;不動產界址坐標數據 |
權限內森林資源流轉審批 |
不動產登記中心 |
《林木和林地權屬登記管理辦法》第五條 (四)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林業主管部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有關文件 |
保留 |
||||
十三、縣教體局
|
序號 |
證明(蓋章) 材料名稱 |
證明材料涉及事項 |
出具證明 (蓋章)單位 |
法律法規依據 |
清理意見 |
保留取消 的理由 |
取消後的 管理方式 |
備注 |
|
|
保留 |
取消 |
||||||||
|
1 |
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
教師資格認定 |
《教師資格條例》(國務院令第188號) |
保留 |
上級保留 |
||||
|
2 |
戶口簿原件和複印件;應屆畢業生應提交的在籍學習證明 |
教師資格認定 |
所在學校學籍管理部門出具 |
保留 |
上級保留 |
||||
|
3 |
學曆證書原件和複印件 |
教師資格認定 |
保留 |
上級保留 |
|||||
|
4 |
普通話水平測試等級證書原件和複印件 |
教師資格認定 |
保留 |
上級保留 |
|||||
|
5 |
體格檢查合格證明 |
教師資格認定 |
教師資格認定機構指定的縣級以上醫院 |
保留 |
上級保留 |
||||
|
6 |
《思想品德鑒定表》 |
教師資格認定 |
工作(學習)單位或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 |
保留 |
上級保留 |
||||
|
8 |
非師範教育類專業畢業人員申請高中(中專)及以下教師資格,須提交《中小學教師資格考試合格證明》原件及複印件 |
教師資格認定 |
教育部考試中心統一頒發 |
保留 |
上級保留 |
||||
|
9 |
《湖南省非師範教育類畢業生申請認定高中(中專)及以下教師資格教育實習鑒定表》 |
教師資格認定 |
實習單位 |
保留 |
上級保留 |
||||
|
10 |
學生學籍證明 |
中小學生轉學 |
由所在學校提供 |
《湖南省中小學生學籍管理條例》 |
保留 |
上級保留 |
|||
|
11 |
籌設批準書 |
民辦學校設立 |
縣教體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十四條:申請正式設立民辦學校的,舉辦者應當向審批機關提交下列材料:(一)籌設批準書;(二)籌設情況報告;(三)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四)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五)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第十五條:具備辦學條件,達到設置標準的,可以直接申請正式設立,並應當提交本法第十二條和第十四條(三)、(四)、(五)項規定的材料 |
保留 |
上級保留 |
|||
|
12 |
籌設情況報告 |
民辦學校 |
保留 |
上級保留 |
|||||
|
13 |
學校章程、首屆學校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決策機構組成人員名單 |
民辦學校 |
保留 |
上級保留 |
|||||
|
14 |
學校資產的有效證明文件 |
民辦學校 |
保留 |
上級保留 |
|||||
|
15 |
校長、教師、財會人員的資格證明文件 |
民辦學校 |
保留 |
上級保留 |
|||||
|
16 |
學曆備案表 |
招聘報名 |
學信網 |
招聘要求 |
保留 |
上級保留 |
|||
|
17 |
場所使用權證明 |
體育社團的設立、變更、注銷登記前審查 |
場所持有人 |
《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 |
保留 |
上級保留 |
|||
|
18 |
相關體育設施符合國家標準;具有取得國家職業資格證書的社會體育指導人員和救助人員;營業執照 |
經營高危險性體育項目行政許可 |
安監部門;省、市體育主管部門;工商部門 |
《全民健身條例》 |
保留 |
上級保留 |
|||
|
19 |
貧困生證明 |
中職國家助學金 |
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 |
《中職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 |
保留 |
村居委會可以證明學生家庭是否為貧困戶 |
|||
|
20 |
貧困生證明 |
高中國家助學金 |
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 |
《高中國家助學金管理辦法》 |
保留 |
村居委會可以證明學生家庭是否為貧困戶 |
|||
|
21 |
貧困生證明 |
貧困幼兒入學資助 |
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 |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教育廳關於建立學前教育資助製度的通知》(湘財教〔2012〕75號) |
保留 |
村居委會可以證明學生家庭是否為貧困戶 |
|||
|
22 |
貧困生證明 |
義教階段貧困寄宿生生活費補助 |
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 |
《財政部 教育部關於調整完善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製改革有關政策的通知》(財教〔2007〕337號) |
保留 |
村居委會可以證明學生家庭是否為貧困戶 |
|||
十四、縣國土資源局
|
序號 |
證明(蓋章) 材料名稱 |
證明材料涉及事項 |
出具證明 (蓋章)單位 |
法律法規依據 |
清理意見 |
保留取消 的理由 |
取消後的 管理方式 |
備注 |
|
|
保留 |
取消 |
||||||||
|
1 |
國家基礎測繪成果使用證明函 |
國家基礎測繪成果資料提供使用許可 |
省外申請人所在省測繪行政主管部門,中央國家機關或者單位申請人所屬中央國家機關、單位司(局)級以上機構,省內其它市州申請人所在縣級以上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軍隊和武警部隊申請人所屬師級以上機構 |
《測繪成果管理條例》 |
保留 |
||||
十五、縣安監局
|
序號 |
證明(蓋章) 材料名稱 |
證明材料涉及事項 |
出具證明 (蓋章)單位 |
法律法規依據 |
清理意見 |
保留取消 的理由 |
取消後的 管理方式 |
備注 |
|
|
保留 |
取消 |
||||||||
|
1 |
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文件或者租賃證明 |
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劇毒化學品、易製爆危險化學品經營、有儲存設施除外) |
當地鄉鎮政府或街道辦事處 |
保留 |
|||||
|
2 |
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的證明 |
權限內非煤礦山安全生產許可 |
人社部門 |
取消 |
通過行政部門主動調查核實 |
||||
十六、縣公安局
(一)駕管所
|
序號 |
證明(蓋章) 材料名稱 |
證明材料涉及事項 |
出具證明 (蓋章)單位 |
法律法規依據 |
清理意見 |
保留取消 的理由 |
取消後的 管理方式 |
備注 |
|
|
保留 |
取消 |
||||||||
|
1 |
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證明 |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
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 |
《公安部關於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第139號令) |
保留 |
||||
|
居民身份證 |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
自備 |
保留 |
||||||
|
一寸白底背景帶身份證號碼的近期免冠照片8張 |
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
自備 |
保留 |
檔案需求 |
|||||
|
2 |
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證明 |
駕駛證換證 |
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 |
《公安部關於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第139號令) |
保留 |
||||
|
一寸白底背景帶身份證號碼的近期免冠照片3張 |
駕駛證換證 |
自備 |
保留 |
||||||
|
居民身份證和駕駛證原件 |
駕駛證換證 |
自備 |
保留 |
||||||
|
3 |
一寸白底背景帶身份證號碼的近期免冠照片2張 |
駕駛證補證 |
自備 |
保留 |
製證 |
||||
|
居民身份證 |
駕駛證補證 |
自備 |
《公安部關於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第139號令) |
保留 |
|||||
|
機動車駕駛證遺失的書麵聲明 |
駕駛證補證 |
自備 |
保留 |
||||||
|
4 |
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證明 |
駕駛證審驗 |
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 |
保留 |
|||||
|
參加不少於三小時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學習證明 |
駕駛證審驗 |
駕管所 |
保留 |
||||||
|
5 |
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證明 |
駕駛證年度體檢 |
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 |
保留 |
|||||
|
6 |
一寸白底背景帶身份證號碼的近期免冠照片2張 |
駕駛證滿分學習 |
自備 |
保留 |
檔案需求 |
||||
|
參加7天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學習證明 |
駕駛證滿分學習 |
駕管所 |
《公安部關於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第139號令) |
保留 |
|||||
|
7 |
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證明 |
申請校車駕駛證 |
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 |
保留 |
|||||
|
一寸白底背景帶身份證號碼的近期免冠照片3張 |
申請校車駕駛證 |
自備 |
保留 |
製證 |
|||||
|
居民身份證和駕駛證原件 |
申請校車駕駛證 |
自備 |
保留 |
||||||
|
8 |
無違法犯罪記錄和吸毒記錄證明 |
申請校車駕駛證 |
戶籍地派出所 |
保留 |
|||||
|
嶽陽縣校車駕駛人校車駕駛資格申請表 |
申請校車駕駛證 |
客管中隊 |
保留 |
||||||
|
重點車輛駕駛人安全警示教育證明 |
申請校車駕駛證 |
客管中隊 |
保留 |
||||||
|
9 |
機動車駕駛人身體條件證明 |
恢複駕駛資格 |
自備 |
縣級或者部隊團級以上醫療機構 |
保留 |
||||
|
一寸白底背景帶身份證號碼的近期免冠照片4張 |
恢複駕駛資格 |
自備 |
保留 |
製證 |
|||||
|
居民身份證和駕駛證原件 |
恢複駕駛資格 |
自備 |
《公安部關於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第139號令) |
保留 |
|||||
|
10 |
一寸白底背景帶身份證號碼的近期免冠照片1張 |
注銷駕駛證 |
自備 |
保留 |
檔案需求 |
||||
|
居民身份證和駕駛證原件 |
注銷駕駛證 |
自備 |
《公安部關於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第139號令) |
保留 |
|||||
|
注銷申請書 |
注銷駕駛證 |
自備 |
保留 |
||||||
|
11 |
一寸白底背景帶身份證號碼的近期免冠照片2張 |
取銷校車駕駛資格 |
自備 |
保留 |
製證 |
||||
|
居民身份證和駕駛證原件 |
取銷校車駕駛資格 |
自備 |
《公安部關於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第139號令) |
保留 |
|||||
|
注銷校車駕駛證通知 |
取銷校車駕駛資格 |
客管中隊 |
保留 |
||||||
(二)縣公安局(禁毒大隊)
|
序號 |
證明(蓋章) 材料名稱 |
證明材料涉及事項 |
出具證明 (蓋章)單位 |
法律法規依據 |
清理意見 |
保留取消 的理由 |
取消後的 管理方式 |
備注 |
|
|
保留 |
取消 |
||||||||
|
1 |
申請人不是吸毒人員 |
吸毒人員動態係統內信息錯錄,要求刪除吸毒人員信息 |
申請人戶籍地所在單位、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居委會) |
《關於嚴格規範吸毒人員信息刪改工作的通知》附件1第一條第三項:當事人所在單位或所處社區提供的相應證明。 |
保留 |
||||
(三)縣公安局(治安大隊)
|
序號 |
證明(蓋章)材料名稱 |
證明材料涉及事項 |
出具證明 (蓋章)單位 |
法律法規依據 |
清理意見 |
保留取消 的理由 |
取消後的 管理方式 |
備注 |
|
|
保留 |
取消 |
||||||||
|
1 |
承運人從事危險貨物運輸資質證明 |
煙花爆竹運輸許可證核發 |
所在單位 |
《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 |
保留 |
||||
|
2 |
危險貨物運輸車輛的道路運輸證明 |
煙花爆竹運輸許可證核發 |
所在單位 |
保留 |
|||||
|
3 |
托運人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的資質證明 |
煙花爆竹運輸許可證核發 |
所在單位 |
保留 |
|||||
|
4 |
煙花爆竹的購銷合同及運輸煙花爆竹的種類、規格、數量 |
煙花爆竹運輸許可證核發 |
所在單位 |
保留 |
|||||
|
5 |
煙花爆竹的產品質量和包裝合格證明 |
煙花爆竹運輸許可證核發 |
所在單位 |
保留 |
|||||
|
6 |
運輸車輛牌號、運輸時間、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 |
煙花爆竹運輸許可證核發 |
所在單位 |
保留 |
|||||
|
7 |
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品種、數量、包裝材料和包裝方式 |
民用爆炸物品運輸 |
所在單位 |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 |
保留 |
||||
|
8 |
運輸民用爆炸物品的特性、出現險情的應急處置方法 |
民用爆炸物品運輸 |
所在單位 |
保留 |
|||||
|
9 |
運輸時間、起始地點、行駛路線、經停地點 |
民用爆炸物品運輸 |
所在單位 |
保留 |
|||||
|
10 |
運輸爆炸物品車輛、駕駛員、押運員有關資質證書的原件及複印件 |
民用爆炸物品運輸 |
所在單位 |
保留 |
|||||
|
11 |
法定代表人、安全保衛負責人身份證明,其他從業人員名錄 |
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 |
所在單位 |
《湖南省旅館業治安管理辦法》 |
保留 |
||||
|
12 |
經營場所所有權或使用權證明及旅館內部平麵圖 |
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 |
所在單位 |
保留 |
|||||
|
13 |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消防安全檢查合格證明 |
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 |
所在單位 |
保留 |
|||||
|
14 |
安全、消防管理製度和停水、停電、治安案件等時間應急方案 |
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 |
所在單位 |
保留 |
|||||
|
15 |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 |
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 |
所在單位 |
保留 |
|||||
|
16 |
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
旅館業特種行業許可證 |
所在單位 |
保留 |
|||||
(四)交警大隊
|
序號 |
證明(蓋章) 材料名稱 |
證明材料涉及事項 |
出具證明 (蓋章)單位 |
法律法規依據 |
清理意見 |
保留取消 的理由 |
取消後的 管理方式 |
備注 |
|
|
保留 |
取消 |
||||||||
|
1 |
車輛所有人居民身份證 |
申請機動 車行駛證 |
自備 |
《公安部關於修改〈機動車登記規定〉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第124號令) |
保留 |
檔案需求 |
|||
|
2 |
機動車購車發票 |
申請機動車行駛證 |
機動車銷售單位 |
保留 |
檔案需求 |
||||
|
3 |
車輛購置稅 |
申請機動車行駛證 |
國家稅務局 |
保留 |
檔案需求 |
||||
|
4 |
保險單 |
申請機動車行駛證 |
保險公司 |
保留 |
檔案需求 |
||||
|
5 |
整車出廠合格證 |
申請機動車行駛證 |
汽車製造商 |
保留 |
檔案需求 |
||||
|
6 |
車輛一致證書 |
申請機動車行駛證 |
汽車製造商 |
保留 |
檔案需求 |
||||
|
7 |
環保清單 |
申請機動車行駛證 |
汽車製造商 |
保留 |
檔案需求 |
||||
|
8 |
車輛照片2張 |
申請機動車行駛證 |
汽車製造商 |
保留 |
檔案需求 |
||||
|
9 |
車輛所有人,居民身份證、行駛證 |
登記證,行駛證補領 |
自備 |
保留 |
檔案需求 |
||||
|
10 |
機動車照片、車架號 |
登記證,行駛證補領 |
自備 |
保留 |
檔案需求 |
||||
|
11 |
機動車行駛證 |
行駛證審驗 |
自備 |
保留 |
檔案需求 |
||||
|
12 |
強製保險單 |
行駛證審驗 |
保險公司 |
保留 |
檔案需求 |
||||
|
13 |
營業執照複印件,登記證書,法人代表身份證複印件,申請表,委托書,委托人身份證複印件,車主身份證複印件,抵押合同 |
申請抵押 |
貸款單位 |
保留 |
檔案需求 |
||||
|
14 |
營業執照複印件,登記證書,申請表,結清證明,委托書,車主身份證複印件 |
申請解押 |
貸款單位 |
保留 |
檔案需求 |
||||
(五)出入境管理大隊
|
序號 |
證明(蓋章)材料名稱 |
證明材料涉及事項 |
出具證明 (蓋章)單位 |
法律法規依據 |
清理意見 |
保留取消 的理由 |
取消後的 管理方式 |
備注 |
|
|
保留 |
取消 |
||||||||
|
1 |
申請人申請事項相關情況證明 |
上戶,分戶,戶口信息變更,遷移、死亡注銷 |
申請人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村(居)委會 |
《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記管理辦法》 |
|||||
|
2 |
死亡證明 |
戶口注銷 |
醫院、司法鑒定機構 |
||||||
|
3 |
出生醫學證明 |
戶口登記、遷移 |
醫院 |
||||||
|
4 |
複員、轉業、退伍證明 |
戶口登記、恢複 |
軍隊、武警部隊 |
||||||
|
5 |
刑滿(勞教)釋放證明 |
戶口登記、恢複 |
監獄 |
||||||
|
6 |
親子鑒定證明 |
戶口登記 |
具有資質的鑒定機構 |
||||||
|
7 |
收養登記證 |
戶口登記、遷移 |
民政部門 |
||||||
|
8 |
申請人在常居地相關情況證明 |
戶口補登、恢複 |
申請人常居地鄉鎮政府道辦事處)、派出所、村(居)委會 |
||||||
|
9 |
父母子女關係證明(公證書) |
戶口遷移 |
司法局 |
||||||
|
10 |
同意更正出生日期公函 |
出生日期更正 |
人社、組織人事部門 |
||||||
|
11 |
不動產信息查詢證明 |
戶口遷移 |
不動產登記機構 |
||||||
|
12 |
性別鑒定證明、公證書、司法鑒定部門出具的證明 |
公民因實施變性手術等原因造成的性別變化的性別變更登記 |
國內三級醫院、公證部門、司法鑒定部門 |
||||||
|
13 |
民族成份變更證明 |
公民民族成份信息變更 |
民宗局 |
||||||
|
14 |
棄嬰撿拾證明 |
戶口補登 |
民政部門 |
||||||
|
15 |
尋親公告 |
戶口補登 |
媒體 |
||||||
|
16 |
人民法院撤銷宣告失蹤(死亡)判決書 |
戶口補登、恢複 |
人民法院 |
||||||
|
17 |
整容手術證明 |
居民身份證辦理 |
國內三級醫院 |
《居民身份證業務管理操作規範》 |
|||||
|
18 |
申請人是否為在控狀態證明 |
邊境證 |
戶籍地或常居地公安機關 |
《邊境管理區通行證管理辦法》 |
|||||
|
19 |
就業情況證明居住地址證明就讀證明 |
居住證 |
就業單位 居住地村(居)委會、學校 |
《居住證暫行規定》 |
|||||
|
20 |
變更更正姓名證明 |
姓名變更更正 |
在校學生學校學籍管理部門 |
《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記管理辦法》 |
|||||
|
21 |
臥病在床人員辦理身份證證明 |
居民身份證辦理 |
縣級以上醫院、社區民警(附警號) |
《居民身份證業務管理操作規範》 |
|||||
|
22 |
憑證材料為國(境)外機構出具的 |
戶口業務 |
相應的公證機關和具有翻譯資質的機構 |
《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記管理辦法》 |
|||||
|
23 |
合法穩定住所證明(含租憑) |
戶口遷入 |
房管部門、居住地村(居)委會 |
||||||
|
24 |
婚姻狀況 |
更改婚姻狀態 |
民政部門 |
結婚或離婚證、判決書 |
保留 |
因公安機關無法查詢到個人的婚姻狀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