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交通運輸局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證明事項目錄(三)
來源:縣交通局   2022-04-11 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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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證明

名稱

證明

用途

設定依據

實施基本情況

行使層級

事項

類型

依據名稱、文號及條文內容

效力層級

索要單位

開具單位

市級

縣級

鄉級

及其

1

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04年4月30日國務院令第406號,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九條 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

(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

(三)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四)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客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考試合格。

 

國務院決定

嶽陽縣交通運輸局

行政許可申請人

 

 

 

行政許可

2

3年內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

國務院決定

嶽陽縣交通運輸局

行政許可申請人

 

 

 

行政許可

3

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客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識考試合格。

從事客運經營的駕駛人員

國務院決定

嶽陽縣交通運輸局

行政許可申請人

 

 

 

行政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