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交通運輸局證明事項目錄(四)
來源:縣交通局   2022-04-11 15:13
瀏覽量:1 | | | |


序號

證明

名稱

證明

用途

設定依據

實施基本情況

行使層級

事項

類型

依據名稱、文號及條文內容

效力層級

索要單位

開具單位

市級

縣級

鄉級

及其

1

負責人(法人)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複印件和委托書

道路普通貨運經營許可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2004年4月30日國務院令第406號,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一條 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有與其經營業務相適應並經檢測合格的車輛;(二)有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條件的駕駛人員;(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管理製度。

第二十二條 從事貨運經營的駕駛人員,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取得相應的機動車駕駛證;(二)年齡不超過60周歲;(三)經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有關貨運法律法規、機動車維修和貨物裝載保管基本知識考試合格。

第二十五條:申請從事貨運經營的,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提出申請並分別提交符合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件的相關材料:(一)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以外的貨運經營的,向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二)從事危險貨物運輸經營的,向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三)使用總質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貨運車輛從事普通貨運經營的無需按照本條規定申請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及車輛運營證。

國務院決定

嶽陽縣交通運輸局

行政許可申請人

 

 

 

行政許可

2

聘用或擬聘用駕駛員的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及其複印件

道路普通貨運經營許可

國務院決定

嶽陽縣交通運輸局

行政許可申請人

 

 

 

行政許可

3

擬投入車輛的,應提供投入運輸車輛的承諾書,承諾書應當包括車輛數量、類型、技術性能、投入時間等內容

道路普通貨運經營許可

國務院決定

嶽陽縣交通運輸局

行政許可申請人

 

 

 

行政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