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教體局涉企檢查事項清單
來源:嶽陽縣教體局 2022-02-25 18:56
| 序號 |
行政檢查事項名稱 |
抽查內容 |
行使依據 |
實施層級 |
| 1 |
民辦學校辦學行為檢查 |
學校財務管理、收退費管理情況;學校師資配置情況;學校教學常規,是否違規、超範圍招生行為;是否存在大班額情況;學校安全情況;學校食堂、衛生情況;民辦學校是否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55號)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五十一條第三十九條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應當對民辦學校的教育教學工作、教師培訓工作進行指導。第四十條教育行政部門及有關部門依法對民辦學校實行督導,促進提高辦學質量;組織或者委托社會中介組織評估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並將評估結果向社會公布。第五十一條民辦學校在扣除辦學成本、預留發展基金以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費用後,出資人可以從辦學結餘中取得合理回報。取得合理回報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國務院令第399號)第三十二條 教育行政部門、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民辦學校的日常監督,定期組織和委托社會中介組織評估民辦學校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並鼓勵和支持民辦學校開展教育教學研究工作,促進民辦學校提高教育教學質量。 |
省級、市級、縣級 |
| 2 |
全縣各級各類學校安全工作檢查 |
責任體係;安全教育;防欺淩和暴力;防溺水安全;三防建設;校園交通安全;校舍安全;消防安全;校園及校園周邊安全;食品與衛生安全;實驗室安全;集體活動安全。 |
《中小學幼兒園安全管理辦法》(2006年教育部令第23號)第七條 教育行政部門對學校安全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全麵掌握學校安全工作狀況,製定學校安全工作考核目標,加強對學校安全工作的檢查指導,督促學校建立健全並落實安全管理製度; (二)建立安全工作責任製和事故責任追究製,及時消除安全隱患,指導學校妥善處理學生傷害事故; (三)及時了解學校安全教育情況,組織學校有針對性地開展學生安全教育,不斷提高教育實效; (四)製定校園安全的應急預案,指導、監督下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開展安全工作; (五)協調政府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共同做好學校安全管理工作,協助當地人民政府組織對學校安全事故的救援和調查處理。 教育督導機構應當組織學校安全工作的專項督導。 |
省級、市級、縣級 |
| 3
|
對校外培訓機構辦學行為的監管 |
辦學許可證;從業人員教學資質;在職中小學教師違規補課;違規收費;培訓時間。 |
教育部辦公廳等四部門《關於切實減輕中小學生課外負擔開展校外培訓機構專項治理行動的通知》(教基廳〔2018〕3號)(一)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校外培訓機構要立即停辦整改;對未取得辦學許可證、也未取得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但具備辦理證照條件的校外機構,要指導其依法依規辦理相關證照;(二)對不符合辦理證照條件的,要依法依規責令其停止辦學並妥善處置;對雖領取了營業執照,但尚未取得辦學許可證的校外培訓機構,具備辦證條件的,要指導其辦證;(三)對不具備辦證條件的,要責令其在經營範圍內開展業務,不得再舉辦麵向中小學生的培訓;(四)堅決糾正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學科類培訓(主要指語文、數學等)出現的“超綱教學”“提前教學”“強化應試”等不良行為。校外培訓機構開展學科類培訓的班次、內容、招生對象、上課時間等要向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進行審核備案並向社會公布。(五)嚴禁校外培訓機構組織中小學生等級考試及競賽,堅決查處將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結果與中小學校招生入學掛鉤行為,並依法追究有關學校、培訓機構和相關人員責任。(六)堅持依法從嚴治教,堅決查處一些中小學校不遵守教學計劃、“非零起點教學”等行為,嚴厲追究校長和有關教師的責任;(七)堅決查處中小學教師課上不講課後到校外培訓機構講,並誘導或逼迫學生參加校外培訓機構培訓等行為,一經查實,依法依規嚴肅處理,直至取消教師資格證。 |
省級、市級、縣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