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單位名稱 | 檢查事項 | 檢查 區域 |
檢查方式 | 檢查依據 | 檢查比例及頻次 | ||
| 檢查類別 | 檢查項目 | 具體內容 | ||||||
| 1 | 嶽陽縣林業局 | 林業資源監督檢查 | 林木采伐許可抽查 | 1、對林木采伐事中監督管理 | 全縣 | 現場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56條;2.《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16、17、30條 | 抽查比例根據抽查主體名錄庫數量設定;頻次:按季度開展或雙隨機。 |
| 2、事後少報多伐監督管理 | ||||||||
| 3、越界采伐監督管理 | ||||||||
| 4、亂砍濫伐等監督管理 | ||||||||
| 木材經營加工抽查 | 1、檢查是否按照木材經營加工許可的審批條件進行經營 | 全縣 | 現場檢查 | |||||
| 2、是否設立經營加工木材原料來源的登記台賬 | ||||||||
| 建設項目使用林地抽查 | 1、是否按照原審批的麵積、地點、範圍和用途使用林地 | 全縣 | 現場檢查 | |||||
| 2、按規定應繳納森林植被恢複費的,是否足額繳納 | ||||||||
| 3、臨時占用林地是否按時退還林地並恢複林業生產條件 | ||||||||
| 2 | 嶽陽縣林業局 | 修築直接為林業生產服務工程設施占用林地監督檢查 | 占用林地抽查 | 1、是否按照原審批的麵積、地點、範圍和用途使用林地 | 全縣 | 現場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36、37、38、39條;2.《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15、16、17、18條 | 抽查比例根據抽查主體名錄庫數量設定;頻次:按季度開展或雙隨機。 |
| 2、所占用林地的實際用途和建設規模、標準等是否與原審批內容一致 | ||||||||
| 3、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檢查事項 | ||||||||
| 3 | 嶽陽縣林業局 | 林木種苗質量監督檢查 | 種苗質量抽查 | 1、林木種子、苗木質量情況 | 全縣 | 現場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管理條例》第11、21、22、26條; | 抽查比例根據抽查主體名錄庫數量設定;頻次:按季度開展或雙隨機。 |
| 2、林木種子生產經營許可、標簽製度執行情況 | ||||||||
| 3、林木種苗生產、經營檔案情況 | ||||||||
| 4、林木種苗質量自檢情況 | ||||||||
| 5、林木種子來源情況 | ||||||||
| 4 | 嶽陽縣林業局 | 林業植物檢疫監督檢查 | 林業植物檢疫抽查 | 1、對執行法律、法規情況進行檢查; | 全縣 | 現場檢查或書麵檢查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35條;2.《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實施條例》第19、20條 | 抽查比例根據抽查主體名錄庫數量設定;頻次:按季度開展或雙隨機。 |
| 2、被許可人運輸、郵寄、攜帶的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來源是否合法 | ||||||||
| 3、被許可人運輸、郵寄、攜帶陸生野生動物及其產品的種類、數量、起止地點、時間、運輸方式是否與運輸證相符 | ||||||||
| 4、其他法律、法規規定的檢查事項 | ||||||||
| 5、林業有害生物除治抽查 | ||||||||
| 6、獵捕非國家重點保護陸生野生動物狩獵證抽查 | ||||||||
| 7、馴養繁殖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抽查 | ||||||||
| 5 | 嶽陽縣林業局 | 森林防火監督檢查 | 森林防火抽查 | 1、森林防火期內林區用火監督管理 | 全縣 | 現場檢查與書麵檢查結合,以現場檢查為主 | 1.《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第3、11、12、17條; | 抽查比例根據抽查主體名錄庫數量設定;頻次:按季度開展或雙隨機。 |
| 2、森林高火險期內進入森林高火險區監督管理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