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涉企行政檢查事項清單
來源: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2025-04-16 15: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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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涉企行政檢查事項清單

 

序號

檢查事項

檢查主體

實施依據

承辦機構

檢查

對象

檢查內容

檢查
方式

檢查頻次

備注

1

對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行政檢查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20029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363號公布,2024126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五次修訂)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的設立審批,並負責對依法設立的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經營單位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是指通過計算機等裝置向公眾提供互聯網上網服務的網吧、電腦休閑室等營業性場所。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

1.審批設立監督檢查。

2.對擅自從事互聯網上網服務經營活動;《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塗改、出租等;接納未成年人;經營非網絡遊戲;停止經營管理技術措施;未懸掛《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未懸掛未成年人禁入標誌;未通過局域網的方式接入互聯網;未建立場內巡查製度;未核對、登記有效證件;有關上網信息未按規定時間保存和記錄或在規定時間內修改、刪除;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等未備案等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2

 

2

對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電競酒店等場所的執法檢查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199194日通過,2006年第一次修訂,2012年第一次修正,2020年第二次修訂,202161日起施行。2024426日第二次修正)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十八條 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經營者,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遊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遊戲設備,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標誌;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電競酒店等場所

對違規接待未成年人,未設置禁入標誌等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2

 

3

對歌舞、遊藝娛樂場所的行政檢查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20061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58號公布 根據201626日《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20201129日《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為目的,並向公眾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歌舞、遊藝等場所。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對娛樂場所日常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娛樂場所管理辦法》(201324日文化部令第55號發布,自2013311日施行。2022513日,根據《文化和旅遊部關於修改<娛樂場所管理辦法>的決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遊部令第10號)第二次修訂,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所在地娛樂場所經營活動的監管,負責娛樂場所提供的文化產品的內容監管,負責指導所在地娛樂場所行業協會工作。

第二條  《條例》所稱娛樂場所,是指以營利為目的,向公眾開放、消費者自娛自樂的歌舞、遊藝等場所。歌舞娛樂場所是指提供伴奏音樂、歌曲點播服務或者提供舞蹈音樂、跳舞場地服務的經營場所;遊藝娛樂場所是指通過遊戲遊藝設備提供遊戲遊藝服務的經營場所。

   其他場所兼營以上娛樂服務的,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五條  娛樂場所應當配合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的日常檢查和技術監管措施。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歌舞、遊藝等娛樂場所

1.審批設立監督檢查。

2.對擅自從事娛樂場所經營活動;歌曲點播係統與境外的曲庫聯接;提供禁止內容;違規接納未成年人;消費者超過核定人數;變更有關事項未重新核發許可證;禁止營業時間內營業;營業期間未統一著裝並佩帶工作標誌;未按規定建立從業人員名簿、營業日誌;未按照規定履行報告義務;未按規定懸掛警示標誌、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標誌;遊藝娛樂場所設置未經內容核查的遊戲遊藝設備;獎品目錄未備案;設置的電子遊戲機在國家法定節假日外向未成年人提供;遊戲遊藝設備未在顯著位置標明經營者的真實名稱、有效聯係方式等信息並備案;遊戲遊藝設備未正麵顯著位置明示概率範圍;為未經批準的營業性演出活動提供場地等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3.文化產品內容監管,對歌曲點播係統和遊藝娛樂場所使用的遊戲遊藝設備進行內容核查等。

4.日常檢查和技術監管措施。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2

 

4

對“劇本殺”“密室逃脫”劇本娛樂經營場所的行政檢查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未成年人保護法》(1991年通過,2006年第一次修訂,2012年第一次修正,2020年第二次修訂,202161日起施行。2024年第二次修正)

第九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重視和加強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婦女兒童工作的機構,負責未成年人保護工作的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相關工作。

第五十八條 學校、幼兒園周邊不得設置營業性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的場所。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酒吧、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等不適宜未成年人活動場所的經營者,不得允許未成年人進入;遊藝娛樂場所設置的電子遊戲設備,除國家法定節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經營者應當在顯著位置設置未成年人禁入、限入標誌;對難以判明是否是未成年人的,應當要求其出示身份證件。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劇本殺”“密室逃脫”劇本娛樂經營場所

1.對違規接待未成年人,未設置禁入或者限入標誌等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2.對未設置適齡提示、使用的劇本未標明適齡範圍、劇本娛樂活動含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內容的監督管理。

3.對網絡劇本娛樂經營活動時段時長限製,落實未成年人防沉迷措施的監督管理。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2

 

5

對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的行政檢查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2011211日文化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141日起施行。根據20171215日發布的《文化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文化部令第57號修訂)

第六條 文化部負責製定互聯網文化發展與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劃,監督管理全國互聯網文化活動。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對申請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單位進行審批,對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單位進行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對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違反國家有關法規的行為實施處罰。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文化產品是指通過互聯網生產、傳播和流通的文化產品,主要包括:

(一)專門為互聯網而生產的網絡音樂娛樂、網絡遊戲、網絡演出劇(節)目、網絡表演、網絡藝術品、網絡動漫等互聯網文化產品;

(二)將音樂娛樂、遊戲、演出劇(節)目、表演、藝術品、動漫等文化產品以一定的技術手段製作、複製到互聯網上傳播的互聯網文化產品。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主要包括:

(一)互聯網文化產品的製作、複製、進口、發行、播放等活動;

(二)將文化產品登載在互聯網上,或者通過互聯網、移動通信網等信息網絡發送到計算機、固定電話機、移動電話機、電視機、遊戲機等用戶端以及網吧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供用戶瀏覽、欣賞、使用或者下載的在線傳播行為;

(三)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展覽、比賽等活動。

互聯網文化活動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以營利為目的,通過向上網用戶收費或者以電子商務、廣告、讚助等方式獲取利益,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是指不以營利為目的向上網用戶提供互聯網文化產品及其服務的活動。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單位。

1.設立審批備案監督檢查。

2.對擅自從事經營性、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網站許可證編號或備案編號標明情況;單位名稱、域名等信息變更情況;經營終止注銷情況;擅自變更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的名稱或者增刪內容;經營國產互聯網文化產品逾期備案;進口互聯網文化產品內容審查;提供含有禁止內容的互聯網文化產品,或者提供未經文化部批準進口的互聯網文化產品;自審製度;違規內容處理及報告履行情況等互聯網文化活動監督管理。

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2

 

6

對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的經營單位的行政檢查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藝術品經營管理辦法》(201611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第56號發布,自2016315日起施行)

第三條 文化部負責製定藝術品經營管理政策,監督管理全國藝術品經營活動,建立藝術品市場信用監管體係。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藝術品進出口經營活動審批,建立專家委員會,為文化行政部門開展的內容審查、市場監管相關工作提供專業意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藝術品經營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依法授權的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對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違反國家有關規定的行為實施處罰。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藝術品,是指繪畫作品、書法篆刻作品、雕塑雕刻作品、藝術攝影作品、裝置藝術作品、工藝美術作品等及上述作品的有限複製品。本辦法所稱藝術品不包括文物。

本辦法規範的藝術品經營活動包括:

(一)收購、銷售、租賃;(二)經紀;(三)進出口經營;(四)鑒定、評估、商業性展覽等服務;(五)以藝術品為標的物的投資經營活動及服務。

利用信息網絡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的適用本辦法。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的經營單位

1.設立備案監督檢查。

2.對擅自從事藝術品經營活動;經營含有禁止內容的藝術品;經營禁止交易的藝術品;藝術品相關信息標明情況;藝術品交易信息保存情況;從事藝術品鑒定、評估等服務經營單位義務、責任等履行情況;藝術品進出口報批情況;境外藝術品展覽活動報批情況;未經批準進口的藝術品銷售、傳播情況等藝術品經營活動日常監督管理。

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2

 

7

對藝術考級機構等的行政檢查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管理辦法》(200462日文化部部務會議通過,自200471日起施行。根據20171215日發布的《文化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文化部令第57號修訂)

第五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在本行政區域內貫徹執行國家關於藝術考級的政策、法規,監督檢查藝術考級活動。

第二條 社會藝術水平考級(以下簡稱“藝術考級”)是指依照本辦法取得資格的社會藝術水平考級機構(以下簡稱“藝術考級機構”),通過考試形式對學習藝術人員的藝術水平進行測評和給予指導的活動。

第七條 藝術考級機構是指根據本辦法規定取得開辦藝術考級活動資格的藝術學校、專業藝術團體、專業協會和藝術事業單位。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藝術考級機構

1.設立審批監督檢查。

2.對未經批準擅自開辦藝術考級活動;考級簡章或考級簡章內容發布情況;承辦單位的基本情況和合作協議備案情況;考級簡章、時間等信息備案情況;考級結果報送情況;主要負責人、辦公地點變動備案情況;委托的承辦單位不符合規定;未按照規定組建常設工作機構並配備專職工作人員;未按照本機構教材確定藝術考級內容;未按照規定要求實行回避;阻撓、抗拒監督檢查藝術考級活動監督管理。

3.服務提供監督檢查。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2

 

8

對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的行政檢查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1997101日起施行。20201129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2號《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訂。)

第五條 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營業性演出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主管營業性演出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營業性演出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營業性演出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三十三條 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營業性演出的監督管理。

演出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對外國的或者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的文藝表演團體、個人參加的營業性演出和臨時搭建舞台、看台的營業性演出,應當進行實地檢查;對其他營業性演出,應當進行實地抽樣檢查。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實施細則》(2009828日文化部令第47號公布。2022513日第二次修訂)

第二十三條 營業性演出經營主體舉辦營業性演出,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六)接受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的監督管理。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以營利為目的為公眾舉辦的現場文藝表演活動、演出經紀機構、文藝表演團體、演出場所經營單位;個體演員、演出經紀人;為營業性演出提供場地的娛樂場所。

1.設立審批監督檢查。

2.對擅自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超範圍從事營業性演出經營活動;變更營業性演出經營項目未換證;營業性演出審批情況;變更演出舉辦單位、參加演出的表演團體、演員或者節目及演出名稱、時間、地點、場次等信息重新報批情況;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為未經批準的營業性演出提供場地;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買賣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批準文件;營業性演出含有禁止情形;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演出舉辦單位發現違規情況製止及報告情況;非因不可抗力中止、停止或者退出演出的;文藝表演團體、主要演員或者主要節目內容等發生變更未及時告知觀眾;以假唱欺騙觀眾;為演員假唱提供條件;以政府或者政府部門的名義舉辦營業性演出;營業性演出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際”等字樣;募捐義演中獲取經濟利益;變更名稱、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未向原發證機關申請換發營業性演出許可證情況;舉辦臨時搭建舞台、看台營業性演出提交相關證明情況;舉辦營業性涉外或者涉港澳台演出,隱瞞記錄或提交虛假書麵聲明;涉外演出增加演出地未備案;非演出場所經營單位擅自舉辦演出;非演出場所經營單位為未經批準的營業性演出提供場地;在演播廳外從事節目錄製審批情況;擅自舉辦募捐義演或者其他公益性演出;倒賣、轉讓演出活動經營權;擅自出售演出門票;現場演唱、演奏記錄情況;以假演奏等手段欺騙觀眾;拒不接受檢查等營業性演出的監督管理。

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2

 

9

對網絡表演市場的行政檢查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互聯網文化管理暫行規定》(2011211日文化部部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141日起施行。根據20171215日發布的《文化部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部門規章的決定》(文化部令第57號修訂)

第六條 文化部負責製定互聯網文化發展與管理的方針、政策和規劃,監督管理全國互聯網文化活動。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對申請從事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單位進行審批,對從事非經營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單位進行備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互聯網文化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或者文化市場綜合執法機構對從事互聯網文化活動違反國家有關法規的行為實施處罰。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1997101日起施行。20201129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2號《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訂。)

第五條 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營業性演出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主管營業性演出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營業性演出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營業性演出的監督管理工作。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網絡表演經營單位

1.設立審批監督檢查。

2.對從事網絡表演經營活動未申請許可證;未按照許可證業務範圍從事網絡表演活動;表演內容核查;為未經批準的表演者開通表演頻道;逾期未備案;網絡表演視頻資料保存情況;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機製建立情況;內容審核管理製度;表演者管理情況;表演者身份核實情況;經營單位標識標注情況;對表演頻道采取針對性管理措施情況;用戶注冊係統情況;違法信息發布處理報告情況;內部巡查監督管理製度建立情況;表演視頻資料保存情況;非實時的網絡表演音視頻自審情況;自審信息報送情況等經營活動監督管理。

3.實施警示名單和黑名單等信用管理製度。
4.
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2

 

10

對網絡表演經紀機構的行政檢查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1997101日起施行。20201129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2號《國務院關於修改和廢止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四次修訂)。

第五條 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營業性演出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主管營業性演出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營業性演出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營業性演出的監督管理工作。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網絡表演經紀機構

1.設立審批監督檢查。

2.對網絡表演經紀機構及網絡表演經紀人員資質情況;不得為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提供網絡表演經紀服務;為16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提供經紀服務認證身份信息及經監護人書麵同意情況;不得損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不得侵犯未成年人權益;不得組織、製作、營銷含有《營業性演出管理條例》第二十五條、《網絡表演經營活動管理辦法》第六條禁止內容的網絡表演等網絡表演經紀活動的監督管理。

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2

 

11

對旅遊市場的行政檢查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20181026日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旅遊市場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旅遊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交通等執法部門對相關旅遊經營行為實施監督檢查。

第八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有權對下列事項實施監督檢查:

(一)經營旅行社業務以及從事導遊、領隊服務是否取得經營、執業許可;

(二)旅行社的經營行為;

(三)導遊和領隊等旅遊從業人員的服務行為;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旅遊主管部門依照前款規定實施監督檢查,可以對涉嫌違法的合同、票據、賬簿以及其他資料進行查閱、複製。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辦法》(20201127日修改)

第二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旅遊業的指導、協調、管理、服務和監督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旅遊工作。

第二十五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製定旅遊市場綜合監管責任清單,向社會公開旅遊主管部門以及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消防、價格、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交通運輸、食品藥品監督管理、衛生、氣象等部門的執法權限,對轄區內旅遊市場實施監督管理,查處各種旅遊違法行為。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旅行社、導遊和領隊等旅遊從業人員

1.經營旅行社業務以及從事導遊、領隊服務是否取得經營、執業許可。

2.旅行社的經營行為。

3.導遊和領隊等旅遊從業人員的服務行為。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2

 

12

對旅行社及其分社、分支機構的行政檢查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旅行社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32號)

第三條 國務院旅遊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遊工作的部門按照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旅行社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一條 旅遊、工商、價格、商務、外匯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旅行社的監督管理,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第四十四條 旅行社及其分社應當接受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其旅遊合同、服務質量、旅遊安全、財務賬簿等情況的監督檢查,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經營和財務信息等統計資料。

《旅行社條例實施細則》(國家旅遊局第42號令)

第四條 對旅行社及其分支機構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條例》、本細則的規定和職責,實行分級管理和屬地管理。

第五十二條 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對旅行社及其分支機構實施監督檢查時,可以進入其經營場所,查閱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的各類合同、相關文件、資料,以及財務賬簿、交易記錄和業務單據等材料,旅行社及其分支機構應當給予配合。

《旅行社責任保險管理辦法》(國家旅遊局、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35號)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旅遊行政管理部門依法對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旅行社及其分社、分支機構

1.對旅遊合同、服務質量、旅遊安全、財務賬簿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2.對經營場所及招徠、組織、接待旅遊者的各類合同、相關文件、資料,以及財務賬簿、交易記錄和業務單據等材料的監督檢查。

3.對旅行社投保旅行社責任保險情況的監督檢查。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2

 

13

對在線旅遊經營者的行政檢查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在線旅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和旅遊部令第4號)

第五條 文化和旅遊部按照職責依法負責全國在線旅遊經營服務的指導、協調、監管工作。縣級以上地方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本轄區內在線旅遊經營服務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條第一款 各級文化和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日常檢查、定期檢查以及與相關部門聯合檢查的監督管理製度,依法對在線旅遊經營服務實施監督檢查,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辦法》(20201127日修改)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旅遊、公安、工商行政管理、通信管理、金融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互聯網在線旅遊經營監督管理,規範互聯網在線旅遊經營秩序。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在線旅遊經營者

對在線旅遊經營服務的監督管理。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2

 

14

對旅遊安全的行政檢查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20181026日第二次修正)

第七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一負責旅遊安全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依照法律、法規履行旅遊安全監管職責。

《旅遊安全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令第41號)

第二條 旅遊經營者的安全生產、旅遊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督管理,以及旅遊突發事件的應對,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的規定。

本辦法所稱旅遊經營者,是指旅行社及地方性法規規定旅遊主管部門負有行業監管職責的景區和飯店等單位。

第三條 各級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和上級旅遊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指導下,在職責範圍內,依法對旅遊安全工作進行指導、防範、監管、培訓、統計分析和應急處理。

市場管理股、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旅遊經營者

對旅遊經營者的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2

 

15

對旅遊行政許可的行政檢查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旅遊行政許可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旅遊局令第46號)

第十一條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確定具體承擔旅遊行政許可辦理工作的內設機構(以下簡稱承辦機構)。承辦機構的主要職責包括:(七)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旅遊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三條第一款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旅遊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製度,采取定期或者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對許可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及時糾正行政許可實施中的違法行為。

第四十四條  旅遊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被許可人從事旅遊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並將監督檢查的情況和處理結果予以記錄,由監督檢查人員簽字後歸檔。公眾有權查閱監督檢查記錄。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被許可人

對被許可人從事旅遊行政許可事項的活動的監督檢查。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2

 

16

對相關旅遊經營行為的行政檢查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旅遊行政處罰辦法》(國家旅遊局令第38號)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旅遊主管部門、有關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產品質量監督、交通等執法部門對相關旅遊經營行為實施監督檢查。

縣級以上旅遊主管部門應當在同級人民政府的組織和領導下,加強與相關部門的執法協作和聯合檢查。

縣級以上地方旅遊主管部門應當逐步建立跨地區協同執法機製,加強執法協作,共享旅遊違法行為查處信息,配合、協助其他地區旅遊主管部門依法對本地區旅遊經營者和從業人員實施的行政處罰。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旅遊經營者和從業人員

對相關旅遊經營行為的監督檢查。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2

 

17

對文物經營活動的行政檢查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687號)

第四十三條第二款  文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文物商店和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的監督檢查。

《湖南省文物保護條例》(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 223 號)

第三十一條第一款 文物行政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文物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文物博物股、

文物保護中心

文物商店和經營文物拍賣的拍賣企業

對文物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2

 

18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規劃的實施情況的行政檢查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二號)

第二十七條 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規劃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保護規劃未能有效實施的,應當及時糾正、處理。

非物質文化遺產股

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規劃實施單位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規劃的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2

 

19

對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的行政檢查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二號)第七條 國務院文化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保存工作。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辦法》(201671日實施)

第四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的組織、協調、監督和管理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保存的有關工作。

第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門應當對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因保護不力或者保護措施不當導致代表性項目存續狀況惡化或者出現嚴重問題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滿,存續狀況未明顯改善的,應當取消保護單位資格並向社會公告,重新認定保護單位。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與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部令第39號)

第四條 國務院文化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全國範圍內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省級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組織、協調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工作。

國家級非物質文化遺產項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門,負責組織、監督該項目的具體保護工作。

非物質文化遺產股

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

本級非物質文化遺產代表性項目保護單位履行職責情況。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2

 

20

對從事網絡出版服務

單位的

行政檢查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1.《網絡出版服務管理規定》(2016年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工業和信息化部令第5號)第三十六條網絡出版服務的監督管理實行屬地管理原則。各地出版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網絡出版服務單位及其出版活動的日常監督管理,履行下列職責:(一)對網絡出版服務單位進行行業監管,對網絡出版服務單位違反本規定的情況進行查處並報告上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二)對網絡出版服務進行監管,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進行查處並報告上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三)對網絡出版物內容和質量進行監管,定期組織內容審讀和質量檢查,並將結果向上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四)對網絡出版從業人員進行管理,定期組織崗位、業務培訓和考核;(五)配合上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協調相關部門、指導下級出版行政主管部門開展工作。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經審批持有《網絡出版服務許可證》的單位

1.對設立情況的監督檢查

2.對網絡出版活動的監督檢查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2

 

21

對從事出版物儲存、運輸、投遞等活動的經營單位的行政檢查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1.《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2016年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第11號)第二十九條任何單位、個人不得從事本規定第二十條所列出版物的征訂、儲存、運輸、郵寄、投遞、散發、附送等活動。從事出版物儲存、運輸、投遞等活動,應當接受出版行政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從事出版物儲存、運輸、投遞等活動的單位

1.對出版物儲存、運輸、投遞等活動的監督檢查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2

 

22

對印刷經營活動的行政檢查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1.《印刷業管理條例》(2024年國務院令第797號)第四條國務院出版行政部門主管全國的印刷業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印刷業

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公安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及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印刷業監督管理工作。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610日修正)第三條第三款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與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製。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印刷企業

1.審批設立的監督檢查

2.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3.印刷內容的監督檢查

4.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2

 

23

對出版物發行活動的行政檢查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1.《出版物市場管理規定》(2016年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第11號)

第四條第二款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版物發行活動的監督管理,製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出版物發行業發展規劃。省級以下各級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出版物發行活動的監督管理。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610日修正)第三條第三款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與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製。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從事出版物、包裝裝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經營活動的印刷企業

1.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2.發行出版物內容的監督檢查

3.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2

 

24

對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出

版、製、複製、進口、批發、零售和出租活動的行政檢查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1.《音像製品管理條例》(2024年國務院令第797號)

第四條第二款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出版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出版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音像製品的出版、製作、複製、進口、批發、零售和出租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有關的音像製品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條除本條例第三十五條外,電子出版物的出版、製作、複製、進口、批發、零售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2.《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21610日修正)第三條第三款安全生產工作實行管行業必須管安全、管業務必須管安全、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強化和落實生產經營單位主體責任與政府監管責任,建立生產經營單位負責、職工參與、政府監管、行業自律和社會監督的機製。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從事音像製品、電子出版物出版、製作、複製、批發、零售和出租業務的企業

1.審批設立的監督檢查

2.生產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3.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2

 

25

對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行政檢查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1.《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管理辦法》(2015年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令第2號)第十九條各級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部資料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

內部資料實行審讀製度和質量檢查製度,新聞出版行政部門要配備必要的人員和經費對內部資料進行內容審讀和質量監管。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編印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的企業

1.審批程序的監督檢查

2.內部資料性出版物編印和發送活動的監督檢查

3.編印內容的監督檢查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2

 

26

對作品著作權保護的行政檢查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1.《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2020年11月11日修正第四條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行使權利,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不得損害公共利益。國家對作品的出版、傳播依法進行監督管理。

第七條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的著作權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主管著作權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著作權管理工作。

2.《著作權法實施條例》2013年國務院令第633號

第三十七條有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所列侵權行為,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由地方人民政府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查處。國務院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查處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侵權行為。

3.《計算機軟件保護條例》2013年國務院令第632號第二十四條除《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本條例或者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未經軟件著作權人許可,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複製品,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並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侵犯著作權罪、銷售侵權複製品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複製或者部分複製著作權人的軟件的;向公眾發行、出租、通過信息網絡傳播著作權人的軟件的;故意避開或者破壞著作權人為保護其軟件著作權而采取的技術措施的;故意刪除或者改變軟件權利管理電子信息的;轉讓或者許可他人行使著作權人的軟件著作權的。

有前款第一項或者第二項行為的,可以並處每件100元或者貨值金額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或者第五項行為的,可以並處20萬元以下的罰款。

4.《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2013年國務院令第634號

第二條權利人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受著作權法和本條例保護。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將他人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應當取得權利人許可,並支付報酬。

第三條依法禁止提供的作品、表演、錄音錄像製品,不受本條例保護。權利人行使信息網絡傳播權,不得違反憲法和法律、行政法規,不得損害公共利益。

5.《互聯網著作權行政保護辦法》2005年國家版權局令第5號

第三條各級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對互聯網信息服務活動中的信息網絡傳播權實施行政保護。國務院信息產業主管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電信管理機構依法配合相關工作。

6.《著作權行政處罰實施辦法》2009年國家版權局令第6號

第二條國家版權局以及地方人民政府享有著作權行政執法權的有關部門以下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在法定職權範圍內就本辦法列舉的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從事作

品創作和傳播活動的各類企業

1.對作品創作活動的監督檢查

2.對以著作權權利的限製及《著作權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方式,使用他人作品行為的監督檢查

3.對違法實施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等侵犯著作權行為的監督檢查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2

 

27

對電影發行、放映單位的行政檢查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電影管理條例》第四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電影的行政部門(以下簡稱電影行政部門),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影管理工作。

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從事電影發行、放映的企業

1.是否擅自從事電影發行、放映活動。

2.是否發行、放映未取得電影公映許可證的電影。

3.電影院是否在向觀眾明示的電影開始放映時間之後至電影放映結束前放映廣告。

4.電影發行企業、 電影院是否有製造虛假交易、虛報瞞報銷售收入等行 為,擾亂電影市場秩序。

5.電影院是否侵犯與電影有關的知識產權。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2

 

28

對廣播電視機構的行政檢查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廣播電視安全播出管理規定》、《衛星電視廣播地麵接收設施管理規定》

傳媒機構股、文化市場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廣播電視機構

1.節目內容管理檢查;
2.
安全播出管理檢查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2

 

29

對文物保護範圍內單位的行政檢查

嶽陽縣文化旅遊廣電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

文物保護中心、文物博物股

文物保護範圍內單位

1.文物保護基礎工作檢查;
2.
文物本體保護檢查

現場檢查、非現場檢查相結合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