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農業農村局重大行政決策流程規則
來源:嶽陽縣農業農村局   2024-10-21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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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規範重大行政決策流程,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嶽陽縣農業農村局重大行政決策製度》,特製訂本規則。

一、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由局領導直接提出或由局相關單位提出經分管領導審核並報局主要負責人同意上會

二、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的準備工作由局相關股室站或二級機構(以下簡稱承辦單位)承辦。

三、承辦單位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出方案。認真組織調查研究在科學論證的基礎上提出解決問題的具體方案。未經認真調查研究的事項不得提交。

(二)充分協商。決策事項涉及有關單位的要事先征求意見並充分協商。未經充分協商的事項不得提交協商後仍有較大分歧意見的報分管局領導同意後再提交。

(三)聽取意見。涉及麵廣、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應當充分征求基層組織、群眾團體、專家學者和公民、企業法人等方麵的意見、建議必要時可以采取座談會、聽證會或社會公示等形式征求社會各方麵的意見和建議。

(四)論證評估。需要進一步論證評估的應當組織谘詢、研究機構或專家對決策事項進行論證評估。應論證評估而未論證評估的事項不得提交。

(五)合法性審查。涉及法律法規問題的重大決策提交決策前要經法製機構或者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適宜的不得做出決策。

四、重大行政決策程序:

(一)會前協調。重大的決策會前一般由分管局領導進行協調取得一致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決策時應一並提交。

(二)準備材料。由有關單位準備規範化的材料材料包括議題材料、科學論證材料和合法性審查意見。議題材料指待決策的方案及其說明材料科學論證材料指論證報告、調查報告等材料。

(三)提前通知。會議通知(附決策材料)須至少提前1個工作日書麵送達應到會人員並履行簽收手續。無法書麵送達的電話或其他形式通知。

(四)人員到場。凡研究決定局重大決策的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領導到會方可舉行分管領導原則上必須到會,如不能到會必須委托到會的相關班子成員代履行職責。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事先報請會議主持人同意,並本人對議題的意見或建議告訴會議主持人。

(五)充分討論。會議要安排足夠的時間對重大事項議題進行討論充分發表意見。因故未到會領導可用書麵形式或其他形式提出意見。

(六)做出決策。會議由主持人視討論情況決定可否進入表決程序。意見比較一致時可進行表決持讚成與反對意見(含未到會領導成員的意見)的人數接近時可暫緩表決留待下次會議討論。會議實行逐項表決。

(七)形成紀要。除有保密要求的事項外會議決策事項一般要形成紀要涉及麵不廣的日常性工作可通過抄告單形式印發相關單位執行。

(八)組織實施。重大決策經過民主審定後必須確定相關責任單位組織實施並將實施情況及時反饋。實施結束後承辦該項決策事項實施的主要責任人員將結果及時匯報。

五、重大行政決策會議必須記錄記錄須列明會議名稱、會議主持人、正式與會人員、列席人員、會議記錄人員、議事過程與會人員意見建議和決定等並由會議主持人簽字。

六、及時掌握決策的執行情況分析決策存在的問題相關單位應及時向局辦公室反饋落實情況保證決策的跟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