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規範重大行政決策流程,根據《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嶽陽縣農業農村局重大行政決策製度》,特製訂本規則。
一、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由局領導直接提出或由局相關單位提出,經分管領導審核,並報局主要負責人同意上會。
二、重大行政決策建議的準備工作由局相關股室站或二級機構(以下簡稱承辦單位)承辦。
三、承辦單位主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提出方案。認真組織調查研究,在科學論證的基礎上,提出解決問題的具體方案。未經認真調查研究的事項不得提交。
(二)充分協商。決策事項涉及有關單位的,要事先征求意見,並充分協商。未經充分協商的事項不得提交;協商後仍有較大分歧意見的,報分管局領導同意後再提交。
(三)聽取意見。涉及麵廣、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事項,應當充分征求基層組織、群眾團體、專家學者和公民、企業法人等方麵的意見、建議;必要時,可以采取座談會、聽證會或社會公示等形式征求社會各方麵的意見和建議。
(四)論證評估。需要進一步論證評估的,應當組織谘詢、研究機構或專家對決策事項進行論證評估。應論證評估而未論證評估的事項不得提交。
(五)合法性審查。涉及法律法規問題的重大決策,提交決策前要經法製機構或者組織有關專家進行合法性審查,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適宜的,不得做出決策。
四、重大行政決策程序:
(一)會前協調。重大的決策,會前一般由分管局領導進行協調,取得一致意見。有不同意見的,決策時應一並提交。
(二)準備材料。由有關單位準備規範化的材料,材料包括議題材料、科學論證材料和合法性審查意見。議題材料指待決策的方案及其說明材料;科學論證材料指論證報告、調查報告等材料。
(三)提前通知。會議通知(附決策材料)須至少提前1個工作日書麵送達應到會人員,並履行簽收手續。無法書麵送達的,應以電話或其他形式通知。
(四)人員到場。凡研究決定局重大決策的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領導到會方可舉行;分管領導原則上必須到會,如不能到會,必須委托到會的相關班子成員代履行職責。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事先報請會議主持人同意,並將本人對議題的意見或建議告訴會議主持人。
(五)充分討論。會議要安排足夠的時間對重大事項議題進行討論,充分發表意見。因故未到會領導可用書麵形式或其他形式提出意見。
(六)做出決策。會議由主持人視討論情況決定可否進入表決程序。意見比較一致時,可進行表決;持讚成與反對意見(含未到會領導成員的意見)的人數接近時,可暫緩表決,留待下次會議討論。會議實行逐項表決。
(七)形成紀要。除有保密要求的事項外,會議決策事項一般要形成紀要,涉及麵不廣的日常性工作可通過抄告單形式印發相關單位執行。
(八)組織實施。重大決策經過民主審定後,必須確定相關責任單位組織實施,並將實施情況及時反饋。實施結束後,承辦該項決策事項實施的主要責任人員將結果及時匯報。
五、重大行政決策會議必須記錄,記錄須列明會議名稱、會議主持人、正式與會人員、列席人員、會議記錄人員、議事過程,與會人員意見建議和決定等,並由會議主持人簽字。
六、及時掌握決策的執行情況,分析決策存在的問題,相關單位應及時向局辦公室反饋落實情況,保證決策的跟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