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規範性文件製定程序規定
來源:嶽陽縣政府辦公室   2021-06-22 1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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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縣政發〔2014〕11號

嶽陽縣人民政府關於印發《嶽陽縣規範性文件製定程序規定》的通知

各鎮、鄉人民政府,縣直各單位:

《嶽陽縣規範性文件製定程序規定》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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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陽縣規範性文件製定程序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規範性文件管理,確保依法行政,維護社會主義法製統一和政令暢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湖南省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和《嶽陽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規範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製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在一定時期內反複適用,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三條  規範性文件管理,應當遵循依法、統一、公開、公眾參與和控製數量、提高質量的原則。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領導全縣規範性文件管理工作。

縣政府辦公室、縣政府法製部門及縣政府工作部門辦公室、部門法製機構,依照各自的職責分別負責規範性文件製定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二章  起草和審查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工作部門、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可以依法製定規範性文件。議事協調機構、部門派出機構、部門內設機構不得製定規範性文件。

縣政府工作部門擬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或者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事項製定規範性文件,應當事先請示縣人民政府同意。

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的事項,需要製定規範性文件的,由縣人民政府製定規範性文件,或者由有關部門聯合製定規範性文件。

第六條  規範性文件不得創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製、行政收費,不得違法限製、剝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不得規定屬於國家秘密的事項。

第七條  縣政府規範性文件由縣人民政府指定一個部門起草;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的,由縣人民政府指定有關部門聯合起草。聯合起草的,應當明確一個部門主辦,其他部門協辦。

部門規範性文件,由製定機關指定其有關內設機構或者下屬機構起草。部門聯合製定規範性文件,由主辦部門指定其有關內設機構或者下屬機構起草。

擬規定的事項專業性強,或者涉及公眾切身利益,或者社會關注度高的,應當邀請有關專家、組織參與起草,或者委托有關專家、組織起草。

第八條  起草單位應當認真研究製定縣政府規範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對所要解決的問題、擬規定的製度和管理措施進行深入調研和論證,必要時還應當進行成本效益分析。

第九條  起草單位應當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谘詢會、公開征求意見等方式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專家學者和公眾的意見。

涉及重大行政決策的縣政府規範性文件,起草單位應當在本部門網站、縣政府門戶網或者《嶽陽縣政報》等媒體上公布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起草涉及公眾重大利益、公眾意見有重大分歧、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或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縣政府規範性文件,起草單位應當舉行聽證會聽證。

縣政府規範性文件起草中部門意見不一致的,起草單位須與有關部門充分協商。未協商一致的事項,不得在送審稿中規定。

第十條  縣政府規範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決策的,起草單位應當組織3名以上專家或者研究谘詢機構進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論證。

第十一條  縣政府規範性文件初稿須經起草部門法製機構審核、起草部門負責人討論,形成送審稿,由主要負責人簽署,報請縣政府審查決定。聯合起草的,初稿經主辦部門法製機構審核後,先由協辦部門負責人討論、再由主辦部門負責人討論,或者由聯合起草各部門負責人集中討論,形成送審稿,由聯合起草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後報請縣政府審查決定。

部門規範性文件初稿由起草單位集體討論形成送審稿,報請製定機關審查決定。

第十二條  起草單位報送縣政府規範性文件送審稿,須將送審稿及其起草說明、依據等材料(附電子文本)徑送縣政府辦秘書組。聯合起草的,由主辦部門報送。

縣政府辦應當對材料的齊備性、規範性和製定該規範性文件的必要性進行審查。材料齊備、規範且確有必要製定該規範性文件的,移送縣政府法製部門進行合法性審查。

縣政府辦應當保證縣政府法製部門有足夠的合法性審查時間。

部門規範性文件送審稿參照本規定第八至十二條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縣政府法製部門或部門法製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應當就製定主體、權限、程序、內容、形式是否合法進行全麵審查,並向製定機關提交合法性審查報告或簽署合法性審查意見。

縣政府法製部門或部門法製機構要求起草單位補充依據、說明情況,或者要求有關單位協助審查的,起草單位和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四條  縣政府法製部門或部門法製機構對合法性審查發現的問題,分別情況,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製定機關不具有製定該規範性文件的法定權限,或者送審稿的主要內容不合法的,建議不製定該規範性文件;

(二)應當事先請示縣人民政府同意的規範性文件,尚未請示的,建議待請示縣人民政府同意後再製定;

(三)應當公布征求意見稿但尚未公布、應當聽證但尚未聽證、應經專家論證但尚未論證的,建議退回起草單位補正程序;

(四)送審稿的個別具體規定不合法的,逐一提出具體修改意見。

第三章 決定和公布

第十五條  縣政府規範性文件送審稿經合法性審查通過的,由縣政府辦室提請縣人民政府集體審議決定;審議通過的,由主要負責人簽署。送審稿未經合法性審查的,不得提請審議和簽署。

因重要緊急情況必須立即製定縣政府規範性文件的,送審稿經合法性審查通過後,可以直接提請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或者其委托的負責人決定和簽署。

部門規範性文件送審稿經合法性審查通過的,參照前兩款規定辦理。

第十六條  縣政府規範性文件由縣人民政府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未經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的規範性文件一律無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公布和印發縣政府規範性文件,應當按照規定標注登記號。

第十七條  縣政府規範性文件,依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審議決定並簽署後,由縣政府法製部門登記、編製登記號,交縣政府門戶網和《嶽陽縣政報》公布。

第十八條  部門規範性文件,依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審議決定並簽署後,編好文號,報請縣人民政府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部門聯合製定的規範性文件,由主辦部門報送。

部門報送規範性文件登記,須將規範性文件文本、合法性審查報告和依據等材料一式兩份(附電子文本)徑送縣政府法製辦。材料齊備且符合要求的,縣政府法製部門予以受理;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縣政府法製部門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縣政府法製部門對報送登記的部門規範性文件進行形式審查,於受理之日起5日內登記、編製登記號,並出具《規範性文件登記通知書》,但是,對主體資格、製定權限等違法的,不予登記,並出具《規範性文件不予登記通知書》。

縣政府法製部門應當將已經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的部門規範性文件及時交縣政府門戶網和《嶽陽縣政報》統一公布。

第十九條  縣政府工作部門就涉及群眾切身利益或者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事項聯合製定的規範性文件,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後方可公布。

第二十條  規範性文件應當於統一公布之日起30日以後施行。但是,公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法律、法規、規章、上位規範性文件執行,或者不利於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可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的,應當在文末注明。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將規範性文件管理工作列為依法行政考評內容定期考評。

鄉鎮人民政府、縣政府工作部門報告年度依法行政情況,應當包括規範性文件管理工作情況。

第二十二條  實行規範性文件事後審查監督製度:

(一)縣政府規範性文件,於公布之日起15日內報送市人民政府備案;垂直管理部門規範性文件,於縣人民政府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後15日內報送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規範性文件違法,屬於政府規範性文件的,可以申請製定機關的上一級政府法製部門審查;屬於部門規範性文件的,可以申請縣政府法製部門審查;屬於垂直管理部門規範性文件的,可以申請縣政府法製部門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法製機構審查。受理審查的政府法製部門或部門法製機構應在法定期限內作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麵告知申請人。

(三)行政複議申請人申請一並審查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依法由縣政府工作部門處理的,縣政府法製部門須在法定期限內審查,並將審查結果書麵告知複議機關。

(四)上級機關指示審查、其他機關建議或者轉送審查規範性文件的,縣政府法製部門應於接到指示或者建議、轉送函後在法定期限內,向上級機關書麵報告或者向建議、轉送機關書麵告知審查結果。

依照前款規定審查發現規範性文件違法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執行前款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30日內審查完畢的,經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適當延長。

第二十三條  部門法製機構不履行規範性文件審查處理職責的,縣政府法製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審查處理;必要時,可以直接審查處理。

第二十四條  縣政府法製部門和部門法製機構審查規範性文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位規範性文件。法律、法規、規章、上位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適用的依據:

(一)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立法法規定的效力原則確定適用的依據;

(二)上位規範性文件與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法律、法規、規章,但是,國務院規範性文件與規章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國務院規範性文件;國務院規範性文件與地方性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逐級報請國務院決定適用的依據;

(三)不同位階的上位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最高位階的上位規範性文件;

(四)同級政府部門的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不一致的,報請該人民政府裁決適用的依據;

(五)下級人民政府與上級政府部門的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不一致的,報請上級人民政府裁決適用的依據。

需報請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裁決或者決定適用依據的,中止審查,待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裁決或者決定後,恢複審查。

第二十五條  縣政府法製部門審查發現部門規範性文件違法的,應當書麵建議製定機關立即停止執行並自行糾正,製定機關須於接到建議函之日起20日內書麵報告糾正結果。逾期不報告糾正結果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超越職權,或者依法需經批準而未經批準,或者未經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的,由縣政府法製部門確認該規範性文件無效;

(二)內容違法的,由縣政府法製部門提請縣人民政府撤銷該部門規範性文件。

確認部門規範性文件無效或者撤銷部門規範性文件,應當在縣政府門戶網和《嶽陽縣政報》公布。

第二十六條  縣政府規範性文件和部門規範性文件的有效期為5年,但是,標注“暫行”、“試行”的規範性文件有效期為2年。部署階段性工作的規範性文件,應當明確規定失效日期。

起草單位應當於規範性文件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進行評估,需要繼續執行的,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重新公布,並自公布之日起重新計算有效期。

第二十七條  實行縣政府規範性文件和部門規範性文件定期清理與即時清理相結合的製度。

製定機關應當建立每兩年一次的規範性文件清理製度,於偶數年的第三季度全麵清理本機關現行規範性文件。

情況變化,需要修改、宣布失效或者廢止本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製定機關應當及時清理相應規範性文件。

修改規範性文件,按照本辦法關於規範性文件製定的規定執行。宣布失效和廢止縣政府規範性文件和部門規範性文件,應當在縣政府門戶網和《嶽陽縣政報》公布失效和廢止的規範性文件目錄。

第二十八條  縣政府規範性文件的解釋權屬於縣人民政府。需要對縣政府規範性文件作出解釋的,由縣政府法製部門擬訂解釋草案,經縣人民政府審定後,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公布,與原縣政府規範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縣政府法製部門可以就縣政府規範性文件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答複谘詢。

部門規範性文件的解釋與答複參照前兩款規定執行。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製定、發布規範性文件,或者不依法報送規範性文件備案的;不履行規範性文件審查職責,或者對審查發現的錯誤不予糾正的,依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縣政府辦公室經縣人民政府同意製定的規範性文件,屬於縣政府規範性文件,按照縣政府規範性文件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製定的規範性文件,參照本辦法關於縣政府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執行並於公布之日起15日內徑送縣政府法製部門備案;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製定的規範性文件,按照本辦法關於部門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縣人民政府2006年4月14日發布的《嶽陽縣規範性文件製定與管理辦法》(嶽縣政發〔2006〕4號)同時廢止。

 抄  送:縣委各部門,縣人武部,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辦公室,縣人民法院,縣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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