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
(2009年7月9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2號公布 2018年7月10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89號修改 自2009年7月9日起施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規範性文件管理,確保依法行政,維護社會主義法製統一和政令暢通,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規範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規章外,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製定的,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義務,在一定時期內反複適用,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行政公文。
第三條 規範性文件管理,應當遵循依法、統一、公開、公眾參與和控製數量、提高質量的原則。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領導本地區的規範性文件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辦公廳(室)、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門的法製部門(機構),依照各自的職責,分別負責規範性文件管理的有關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政監察機關,依法負責規範性文件管理的行政監察工作。
第二章 起草和審查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設立的工作部門和派出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可以依法製定規範性文件。議事協調機構、部門派出機構、部門內設機構不得製定規範性文件。
政府工作部門擬對涉及群眾切身利益或者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事項製定規範性文件,應當事先請示本級人民政府同意。
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的事項,需要製定規範性文件的,由本級人民政府製定規範性文件,或者由有關部門聯合製定規範性文件。
第六條 規範性文件不得創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製、行政收費,不得違法限製、剝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權利,不得違法增加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義務,不得規定屬於國家秘密的事項。
第七條 政府規範性文件,由政府指定一個部門起草;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的,由政府指定有關部門聯合起草。聯合起草的,應當明確一個部門主辦,其他部門協辦。
部門規範性文件,由製定機關指定其有關內設機構或者下屬機構起草。部門聯合製定規範性文件,由主辦部門指定其有關內設機構或者下屬機構起草。
擬規定的事項專業性強,或者涉及公眾切身利益,或者社會關注度高的,應當邀請有關專家、組織參與起草,或者委托有關專家、組織起草。
第八條 起草單位應當認真研究製定規範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對所要解決的問題、擬規定的製度和管理措施進行深入調研和論證,必要時還應當進行成本效益分析。
第九條 起草單位應當采取座談會、論證會、谘詢會、公開征求意見等方式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專家學者和公眾的意見。
涉及重大行政決策的規範性文件,起草單位應當在本部門網站、本級政府網站或者本地區公開發行的報紙等媒體上公布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
起草涉及公眾重大利益、公眾意見有重大分歧、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或者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聽證的規範性文件,起草單位應當舉行聽證會聽證。
規範性文件起草中部門意見不一致的,起草單位須與有關部門充分協商。未協商一致的事項,不得在送審稿中規定。
第十條 規範性文件涉及重大行政決策的,起草單位應當組織3名以上專家或者研究谘詢機構進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學性論證。
第十一條 政府規範性文件初稿須經起草部門法製機構審核、起草部門負責人討論,形成送審稿,由主要負責人簽署,報請政府審查決定。聯合起草的,初稿經主辦部門法製機構審核後,先由協辦部門負責人討論、再由主辦部門負責人討論,或者由聯合起草各部門負責人集中討論,形成送審稿,由聯合起草各部門主要負責人共同簽署後報請政府審查決定。
部門規範性文件初稿由起草單位集體討論形成送審稿,報請製定機關審查決定。
第十二條 起草單位報送規範性文件送審稿,須將送審稿及其起草說明、依據等材料徑送製定機關辦公廳(室)。聯合起草的,由主辦部門報送。
製定機關辦公廳(室),應當對材料的齊備性、規範性和製定該規範性文件的必要性進行審查。材料齊備、規範且確有必要製定該規範性文件的,移送本機關法製部門(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
製定機關辦公廳(室)應當保證本機關法製部門(機構)有足夠的合法性審查時間。
第十三條 製定機關法製部門(機構)進行合法性審查,應當就製定主體、權限、程序、內容、形式是否合法進行全麵審查,並向製定機關提交合法性審查報告。
負責合法性審查的法製部門(機構)要求起草單位補充依據、說明情況,或者要求有關單位協助審查的,起草單位和有關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四條 法製部門(機構)對合法性審查發現的問題,分別情況,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製定機關不具有製定該規範性文件的法定權限,或者送審稿的主要內容不合法的,建議不製定該規範性文件;
(二)應當事先請示本級人民政府同意的部門規範性文件,尚未請示的,建議待請示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再製定;
(三)應當公布征求意見稿但尚未公布、應當聽證但尚未聽證、應經專家論證但尚未論證的,建議退回起草單位補正程序;
(四)送審稿的個別具體規定不合法的,逐一提出具體修改意見。
第三章 決定和公布
第十五條 規範性文件送審稿經合法性審查通過的,由製定機關辦公廳(室)提請本機關負責人集體審議決定;審議通過的,由主要負責人簽署。送審稿未經合法性審查的,不得提請審議和簽署。
因重要緊急情況必須立即製定規範性文件的,送審稿經合法性審查通過後,可以直接提請本機關主要負責人或者其委托的負責人決定和簽署。
第十六條 規範性文件由本級人民政府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未經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的規範性文件一律無效,不得作為行政管理的依據。
公布和印發規範性文件,應當按照規定標注登記號。
第十七條 政府規範性文件,依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審議決定並簽署後,由本級人民政府法製部門登記、編製登記號,交本級政府公報和政府網站公布。
第十八條 部門規範性文件,依照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審議決定並簽署後,編好文號,報請本級人民政府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部門聯合製定的規範性文件,由主辦部門報送。
部門報送規範性文件登記,須將規範性文件文本、合法性審查報告和依據等材料徑送本級人民政府法製部門。材料齊備且符合要求的,政府法製部門予以受理;材料不齊或者不符合要求的,政府法製部門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
政府法製部門對報送登記的部門規範性文件進行形式審查,於受理之日起5日內登記、編製登記號,並出具《規範性文件登記通知書》,但是,對主體資格、製定權限等違法的,不予登記,並出具《規範性文件不予登記通知書》。
政府法製部門應當將已經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的部門規範性文件及時交本級政府公報和政府網站統一公布。
第十九條 政府工作部門就涉及群眾切身利益或者社會關注度高的事項,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事項聯合製定的規範性文件,經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後方可公布。
第二十條 規範性文件應當於統一公布之日起30日以後施行。但是,公布後不立即施行將有礙法律、法規、規章、上位規範性文件執行,或者不利於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利益的,應當明確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規範性文件管理工作列為依法行政考評內容定期考評。
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門報告年度依法行政情況,應當包括規範性文件管理工作情況。
第二十二條 實行規範性文件事後審查監督製度:
(一)政府規範性文件,於公布之日起15日內報送上一級人民政府備案;垂直管理部門規範性文件,於本級人民政府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後15日內報送上一級主管部門備案;備案機關法製部門(機構)對符合報備規範的規範性文件進行備案登記,按月公布目錄,並進行事後監督審查。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規範性文件違法,屬於政府規範性文件的,可以申請製定機關的上一級政府法製部門審查;屬於部門規範性文件的,可以申請製定機關的同級政府法製部門審查;屬於垂直管理部門規範性文件的,可以申請製定機關的同級政府法製部門或者上一級主管部門法製機構審查。政府法製部門或者部門法製機構,應當於接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處理,並將處理結果書麵告知申請人。
(三)行政複議申請人申請一並審查具體行政行為依據的規範性文件,依法由本省行政機關處理的,有權處理的人民政府的法製部門或者部門的法製機構,須在法定期限內審查,並將審查結果書麵告知複議機關。
(四)上級機關指示審查、其他機關建議或者轉送審查規範性文件的,有管轄權的政府法製部門或者部門法製機構應於接到指示或者建議、轉送函後30日內,向上級機關書麵報告或者向建議、轉送機關書麵告知審查結果。
依照前款規定審查發現規範性文件違法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處理。執行前款第(二)項、第(四)項規定,確因特殊原因不能在30日內審查完畢的,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5日。
第二十三條 有關政府法製部門或者部門法製機構不履行規範性文件審查處理職責的,上級或者本級政府法製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審查處理;必要時,可以直接審查處理。
第二十四條 政府法製部門和部門法製機構審查規範性文件,依據法律、法規、規章和上位規範性文件。法律、法規、規章、上位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規定確定適用的依據:
(一)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一致的,按照立法法規定的效力原則確定適用的依據;
(二)上位規範性文件與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法律、法規、規章,但是,國務院規範性文件與規章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國務院規範性文件;國務院規範性文件與地方性法規的規定不一致的,逐級報請國務院決定適用的依據;
(三)不同位階的上位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不一致的,適用最高位階的上位規範性文件;
(四)同級政府部門的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不一致的,報請該人民政府裁決適用的依據;
(五)下級人民政府與上級政府部門的規範性文件的規定不一致的,報請上級人民政府裁決適用的依據。
需報請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裁決或者決定適用依據的,中止審查,待上級人民政府或者國務院裁決或者決定後,恢複審查。
第二十五條 政府法製部門或者部門法製機構審查發現規範性文件違法的,應當書麵建議製定機關立即停止執行並自行糾正,製定機關須於接到建議函之日起20日內書麵報告糾正結果。逾期不報告糾正結果的,按照下列規定處理:
(一)超越職權,或者依法需經批準而未經批準,或者未經統一登記、統一編號、統一公布的,由負責審查的政府法製部門或者部門法製機構確認該規範性文件無效;
(二)內容違法的,由負責審查的政府法製部門提請本級人民政府撤銷該規範性文件,或者由負責審查的部門法製機構提請本部門撤銷該規範性文件。
確認規範性文件無效或者撤銷規範性文件,應當在本級政府公報和政府網站公布。
第二十六條 規範性文件應當在文末標注施行日期。
規範性文件有效期一般為5年。因實施法律、行政法規製定的規範性文件有效期需要超過5年的,最長不得超過10年。標注“暫行”“試行”和部署階段性工作的規範性文件,有效期不超過2年。專用於廢止原有的規範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項製度實施等的規範性文件長期有效。
起草單位應當在規範性文件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內進行評估,認為需要繼續執行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30日前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重新登記、編號和公布,並重新計算有效期;需要修改後繼續實施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60日前進行修改,並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重新登記、編號和公布,重新計算有效期。
第二十七條 實行規範性文件定期清理與即時清理相結合的製度。
製定機關應當建立每兩年一次的規範性文件清理製度,於偶數年的第三季度全麵清理本機關現行規範性文件。
情況變化,需要修改、宣布失效或者廢止本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製定機關應當及時清理相應規範性文件。
修改規範性文件,按照本辦法關於規範性文件製定的規定執行。宣布失效和廢止規範性文件,應當在本級政府公報和政府網站公布失效和廢止的規範性文件目錄。
第二十八條 規範性文件的解釋權屬於製定機關。需要對規範性文件作出解釋的,由製定機關法製部門(機構)擬訂解釋草案,經製定機關審定後,按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公布,與原規範性文件具有同等效力。
製定機關法製部門(機構)可以就本機關製定的規範性文件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答複谘詢。
第二十九條 製定機關違反本辦法規定製定、發布規範性文件,或者不依法報送規範性文件備案的;政府法製部門或者部門法製機構不履行規範性文件審查職責,或者對審查發現的錯誤不予糾正的,依照《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進行責任追究。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省人民政府規範性文件備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省人民政府對較大的市人民政府規章的備案審查,適用本辦法關於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辦公廳(室)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製定的規範性文件,屬於本級人民政府規範性文件,按照本級人民政府規範性文件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派出機關和鄉鎮人民政府製定的規範性文件,參照本辦法關於政府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製定的規範性文件,按照本辦法關於部門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5月23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湖南省規章規範性文件備案審查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