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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DR-2018-01003 |
嶽縣政辦發〔2018〕3號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嶽陽縣縣級儲備糧管理辦法》的通 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麻塘辦事處(籌),縣直及駐縣各單位:
《嶽陽縣縣級儲備糧管理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5月8日
抄 送:縣委各部門,縣人武部,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
辦公室,縣人民法院,縣檢察院。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8年5月8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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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陽縣縣級儲備糧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嶽陽縣縣級儲備糧管理,保證縣級儲備糧安全,增強應對自然災害和市場調控能力,根據國務院《糧食流通管理條例》《湖南省地方儲備糧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48號)的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縣級儲備糧,是指縣人民政府儲備的用於縣內調劑豐歉、平衡供求、穩定市場、應對自然災害或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的糧食。
第三條 從事和參與本縣縣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監督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 縣級儲備糧的動用權屬於縣人民政府。未經縣人民政府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動用縣級儲備糧。
第五條 縣級儲備糧的管理要嚴格製度、嚴格管理、嚴格責任,確保縣級儲備糧數量真實、質量良好和儲存安全,確保縣級儲備糧儲得進、管得好、調得動、用得上,成本費用節約。
第六條 縣商務糧食局負責縣級儲備糧管理,對縣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實施監督檢查,依照國家和省、市有關儲備糧管理法規、規章及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建立健全縣級儲備糧各項業務管理體製,並報縣人民政府備案。
縣財政局負責安排縣級儲備糧的貸款利息、保管與輪換費用、正常損耗等財政補貼,並及時、足額撥付;負責對縣級儲備糧有關財政性資金執行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嶽陽縣支行(以下簡稱縣農發行)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及時、足額安排縣級儲備糧所需貸款,並對發放的縣級儲備糧貸款實施信貸監管。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騙取、擠占、截留、挪用縣級儲備糧貸款或者貸款利息、管理費用等財政補貼。
第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破壞縣級儲備糧的倉儲設施,不得偷盜、哄搶或者損毀縣級儲備糧。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縣級儲備糧經營管理中的違法行為,均有權向縣商務糧食局等有關部門舉報。有關部門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查處;舉報事項屬於其他職能部門職責範圍的,應當及時移送相關部門處理。
第二章 縣級儲備糧的計劃
第十條 縣級儲備糧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由縣商務糧食局會同縣財政局、縣發改局按照“產區保持3個月銷量、銷區保持6個月銷量”的原則,結合本縣實際提出,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一條 縣級儲備糧收購、銷售計劃,由縣商務糧食局根據縣人民政府批準的縣級儲備糧儲存規模、品種和總體布局方案,會同縣財政局、縣農發行製定後,下達給承擔儲存縣級儲備糧任務的企業(以下簡稱承儲企業)。
承儲企業在縣商務糧食局的指導下,根據縣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計劃,具體組織實施縣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
第十二條 縣級儲備糧實行均衡輪換製度。輪換周期一般為三年,原則上每年輪換的數量一般為縣級儲備糧食儲存總量的30%至40%。承儲企業應當根據縣級儲備糧的品質情況、入庫年限及市場行情於年底提出下一年度縣級儲備糧年度輪換計劃報縣商務糧食局,經縣商務糧食局會同縣財政局、縣農發行批準同意後,在縣商務糧食局的指導下,具體組織實施縣級儲備糧的輪換,並在每年12月31日前保證總規模數量全部到位。
原則上采取同品種等量輪換。如遇特殊情況需不同品種串換,承儲企業應當向縣商務糧食局提出申請,經縣商務糧食局會同縣財政局、縣農發行批準同意後方可實施,但不得發生數量、價款虧損,並須在一個年度內換回原品種,在串換過程中發生的輪換盈虧由承儲企業自行承擔。
輪換結束後由承儲企業申請,縣商務糧食局會同縣財政局、縣農發行對輪入糧食的品種、數量、質量等情況進行驗收。早秈稻輪換入庫最遲驗收日為當年9月30日,中晚秈稻輪換入庫最遲驗收日為當年12月31日。
第三章 縣級儲備糧的承儲企業
第十三條 儲存縣級儲備糧的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倉庫容量達到國家規定的規模,倉庫條件符合國家標準和技術規範要求;
(二)具有與糧食儲存功能、倉型、進出糧方式、糧食品種、儲糧周期等相適應的倉儲設備;
(三)具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縣級儲備糧質量等級檢測儀器和場所,具備檢測縣級儲備糧儲存期間倉庫內溫度、水分、害蟲密度的條件;
(四)具有經過專業培訓的糧食保管、檢驗、防治等管理技術人員;
(五)經營管理和信譽良好,無嚴重違法經營記錄。
第十四條 具備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企業,由縣商務糧食局按照依法、公開、公平、公正、擇優原則確定縣級儲備糧的儲存資格。
第四章 縣級儲備糧的儲存
第十五條 縣商務糧食局應當與承儲企業簽訂存儲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十六條 承儲企業應當嚴格執行嶽陽縣縣級儲備糧管理規定和國家標準、技術規範及各項業務管理製度。
第十七條 承儲企業必須保證收購、輪換的縣級儲備糧達到國家規定的質量等級標準。
第十八條 承儲企業應當對縣級儲備糧實行專倉儲存、專人保管、專帳記載,保證縣級儲備糧帳帳相符、帳實相符、質量良好、儲存安全。
第十九條 承儲企業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擅自動用縣級儲備糧;
(二)虛報、瞞報縣級儲備糧的數量;
(三)在縣級儲備糧中摻雜摻假,以次充好;
(四)擅自串換地方儲備糧的品種、變更縣級儲備糧的儲存地點;
(五)因延誤輪換或者管理不善造成縣級儲備糧陳化、黴變;
(六)以縣級儲備糧對外進行擔保、抵押或者清償債務;
(七)以低價購進高價入帳、高價售出低價入帳、舊糧頂替新糧、虛報入庫成本等手段套取差價,騙取縣級儲備糧貸款和貸款利息、管理費用和輪換補貼等;
(八)其他違反縣級儲備糧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二十條 承儲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縣級儲備糧的防火、防盜、防潮等安全管理製度,並配備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
第二十一條 承儲企業應當對縣級儲備糧的儲存管理狀況進行經常性檢查,發現縣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等方麵的問題,應當及時處理;不能處理的,應當及時報告縣商務糧食局。
第二十二條 承儲企業應當在輪換計劃規定的時間內完成縣級儲備糧輪換。縣級儲備糧輪換應當遵循有利於保證縣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維護糧食市場穩定,防止造成市場糧價劇烈波動,節約成本、提高效率的原則,采用市場經濟的手段,選擇最佳時機做好儲備糧的輪出與輪入工作。
第二十三條 縣級儲備糧的收購、銷售、輪換,應當通過規範的糧食批發市場公開進行。
第二十四條 縣級儲備糧的正常損耗、保管時間在半年以內的不得超過0.65%;保管時間在半年以上至一年的,不得超過1.2%;保管時間在一年以上直至出庫,累計不得超過1.75%(含水、雜、幹物質減量等正常範圍的全部損耗)。調運損耗不得超過0.3%。
第二十五條 縣級儲備糧的入庫成本由縣財政局會同縣商務糧食局和縣農發行按收購價(或調入的成本價格)加合理費用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更改縣級儲備糧入庫成本。
第二十六條 縣商務糧食局應當定期統計、分析縣級儲備糧的儲存管理情況,並將統計、分析情況報送縣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
第五章 縣級儲備糧的動用
第二十七條 縣商務糧食局應當建立、完善縣級儲備糧的動用預警機製,加強市場糧食供求情況監測,適時向縣人民政府提出動用縣級儲備糧的建議。
第二十八條 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動用縣級儲備糧:
(一)全縣糧食明顯供不應求或者市場價格異常波動;
(二)發生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需要動用縣級儲備糧;
(三)縣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用縣級儲備糧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動用縣級儲備糧,由縣商務糧食局會同縣財政局和縣發改局提出動用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動用方案應當包括動用縣級儲備糧的品種、數量、質量、價格、使用安排、運輸保障等內容。
第三十條 縣商務糧食局根據縣人民政府批準的縣級儲備糧動用方案下達動用指令,由承儲企業在縣商務糧食局的指導下具體組織實施。緊急情況下,縣人民政府可以直接決定動用縣級儲備糧並下達動用命令。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拒絕執行或者擅自改變縣級儲備糧動用命令。
第六章 縣級儲備糧的補貼
第三十二條 縣級儲備糧貸款利息據實補貼,保管、輪換費用補貼實行定額包幹。輪換、動用價差虧損,由縣財政據實足額補貼,輪換、動用價差收益,上繳縣財政。
第三十三條 縣級儲備糧年度所需費用補貼納入當年的縣財政預算,縣財政局負責按照縣人民政府確定的縣級儲備糧規模按時將縣級儲備糧貸款利息、保管、輪換費用等補貼撥付給縣商務糧食局在縣農發行的縣級儲備糧專戶,縣商務糧食局據此足額撥付給承儲企業。
第三十四條 縣級儲備糧承儲企業應當在縣農發行開立基本賬戶,並接受其信貸監管,不得在其他銀行多頭開戶。
第七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五條 縣商務糧食局在監督檢查中,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進入承儲企業檢查儲備糧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
(二)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儲備糧收購、銷售、輪換計劃及動用命令的執行情況;
(三)調閱縣級儲備糧經營管理的有關資料、憑證;
(四)對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處理。
第三十六條 縣商務糧食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縣級儲備糧數量、質量、儲存安全等方麵存在問題,應當責成承儲企業立即糾正或者處理,並報告上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第三十七條 縣商務糧食局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監督檢查情況作出書麵記錄,並由監督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有關情況作出書麵記錄。
第三十八條 縣財政局依法對縣級儲備糧費用補貼的撥付和承儲企業財政補貼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縣農發行應當按照資金封閉管理的規定,加強對縣級儲備糧貸款的信貸監管。承儲企業應當予以配合,並及時提供有關資料和情況。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人民政府或上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及時下達縣級儲備糧收購、銷售和年度輪換計劃的;
(二)擅自改變縣級儲備糧收購、銷售、年度輪換計劃或者動用命令的;
(三)發現縣級儲備糧的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存在問題,不責成承儲企業及時糾正或者處理的;
(四)發現縣級儲備糧承儲企業不再具備承儲條件不及時取消其承儲資格的;
(五)接到舉報或者發現違法行為不及時查處的。
第四十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六至十八條規定的,由縣商務糧食局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其承儲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一條 承儲企業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由縣商務糧食局、縣財政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縣商務糧食局、縣財政局等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破壞縣級儲備糧倉儲設施,偷盜、哄搶、損毀縣級儲備糧,尚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予以處罰;造成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應用中的具體問題,由縣商務糧食局會同縣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