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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DR—2019—00004 |
嶽縣政發〔2019〕1號
嶽陽縣人民政府
關於建立殘疾兒童康複救助製度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及駐縣各單位:
為做好我縣殘疾兒童康複救助工作,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殘疾兒童康複救助製度的意見》(國發〔2018〕20號)、《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建立殘疾兒童康複救助製度的實施意見》(湘政發〔2018〕23號)和《嶽陽市人民政府關於建立殘疾兒童康複救助製度的通知》(嶽政發〔2019〕4號)等精神,現就建立殘疾兒童康複救助製度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康複救助範圍
(一)康複救助對象
主要為0—6歲(不滿七周歲),符合救助條件的視力、聽力、言語、智力、肢體等殘疾兒童和孤獨症兒童。包括城鄉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建檔立卡貧困戶家庭的殘疾兒童和兒童福利機構收留撫養的殘疾兒童;殘疾孤兒、納入特困人員供養範圍的殘疾兒童;其他經濟困難家庭的殘疾兒童。
其他經濟困難家庭的具體認定程序:由殘疾兒童家庭出具報告,所在村、社區簽署意見,鄉鎮民政所提出初步認定意見,報縣殘聯審定。
(二)康複救助對象條件
1.具有嶽陽縣戶籍或有效居住證,並持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殘疾人證》或殘疾評定指定醫院、三級醫院出具的診斷證明書。
2.殘疾兒童監護人有康複意願,預期合理。
3.有康複服務適應指征,並經定點康複機構評估有康複潛力,通過康複服務可以達到功能重建或改善。
二、康複救助內容和標準
(一)機構康複訓練
1.視力殘疾兒童康複:為視力殘疾兒童提供功能評估、視覺基本技能訓練1次,時間不少於1個月,救助標準為每人1000元。
2.聽力、言語、智力、肢體殘疾兒童和孤獨症兒童康複:為聽力、言語、智力、肢體殘疾兒童和孤獨症兒童康複提供聽覺言語功能訓練,運動、認知、溝通及適應性訓練,康複訓練救助時間每年不超過10個月,救助標準為每人每月1500元。
救助資金主要用於康複訓練、康複評估、家長培訓、康複教材、康複檔案、康複設備、功能房布置和人員培訓等費用補貼。
3.多重殘疾兒童同一年度隻能選擇其中一種殘疾類別接受機構康複訓練救助。
(二)輔助器具適配
1.視力殘疾兒童:根據需要為視力殘疾兒童免費適配助視器。助視器救助標準為平均每人每次1000元。
2.肢體殘疾兒童:根據需要為肢體殘疾兒童免費適配假肢、矯形器、輪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輔助器具。假肢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0000元;矯形器平均每人每次救助5000元;輪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輔助器具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500元。假肢、矯形器購置費占60%,適配服務費占40%。其他輔助器具購置費占80%,適配服務費占20%。
3.聽力殘疾兒童:為經評估適合佩戴助聽器的聽力殘疾兒童免費配發助聽器,救助標準為每人每次6000元,其中80%用於助聽器(2台全數字助聽器)產品費補助、20%用於助聽器驗配服務。
在救助年齡內,假肢、矯形器適配每年不超過1次;助聽器、輪椅、坐姿椅、站立架、助行器等其它輔助器具適配每3年不超過1次。
(三)手術
1.為有手術適應指征的聽力殘疾兒童植入人工耳蝸。手術對象為聽力損失重度聾以上,配戴助聽器康複效果不佳,醫學檢查無手術禁忌症,雙側耳蝸及內聽道結構正常、無蝸後病變,精神、智力及行為發育正常。
每人一次性救助7.5萬元,其中80%用於人工耳蝸產品費補助;20%用於術前複篩檢查、手術及術後5次調機。
2.為肢體殘疾兒童實施矯治手術、輔助器具適配及康複訓練等服務。主要手術適應症為:先天性馬蹄內翻足等足畸形、小兒麻痹後遺症、腦癱導致嚴重痙攣、肌腱攣縮、關節畸形及脫位、脊柱裂導致下肢畸形等。
平均每人每次救助1.8萬元。在救助年齡內,每人手術累計救助不超過2次。
三、申請、審核、救助和效果評估
(一)申請
1.評估。由殘疾評定指定醫院或三級醫院對有康複需求的殘疾兒童進行康複評估(康複需求明確的持證殘疾兒童可不進行評估)。
2.申請。殘疾兒童監護人根據評估意見,填寫《殘疾兒童康複救助申請審批表》,持家庭戶口本、診斷證明書或殘疾人證原件,向縣殘聯提岀申請。
(二)審核
縣殘聯按照“最多跑一次”改革的要求,及時對相關材料進行審核,符合康複救助條件的,由殘疾兒童監護人自主選擇定點康複機構接受康複服務,不符合條件的及時向申請人說明原因。
(三)救助
1.符合救助條件的殘疾兒童持《殘疾兒童康複救助申請審批表》到定點康複機構辦理康複訓練注冊登記,接受康複訓練。定點康複機構與監護人簽訂康複協議,同時將協議複印件報縣殘聯備案。殘疾兒童超齡或自行放棄康複訓練,定點康複機構須及時報告縣殘聯,縣殘聯及時注銷該項康複救助。
2.殘疾兒童監護人或所在福利機構按照就近便利的原則自主選擇殘聯定點康複機構接受康複服務。確需在非戶籍地(非居住證辦理地)定點康複機構進行康複訓練的殘疾兒童,須經縣殘聯審核同意。人工耳蝸植入、肢體矯治手術由省殘聯統一安排定點醫院實施。
3.福利機構收留撫養的0-6歲殘疾兒童需要康複的,由殘疾兒童福利機構集中養育康複,按每人每年6000元的標準予以救助。如福利機構不具備康複條件,可按程序轉介至定點康複機構,或由定點康複機構派專業康複人員到福利機構提供康複服務。
(四)效果評估
製定殘疾兒童康複效果評估標準,建立完善評估機製。縣殘聯應做好殘疾兒童的康複監測和督查,或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康複效果評估。在定點康複機構接受係統訓練超過10個月的殘疾兒童,經評估確無康複效果的,應告知其監護人,終止該項目救助。
四、經費保障與結算
(一)縣人民政府是殘疾兒童康複救助資金保障主體。縣人民政府根據符合康複救助條件的殘疾兒童數量、救助標準、工作保障等情況,科學測算救助資金和工作經費需求,統籌安排殘疾兒童康複救助資金及相應工作經費,所需資金納入財政預算。
(二)每年2月底前,縣殘聯向市殘聯報送上年度本地殘疾兒童康複救助相關數據、績效報告。新增或新申請的另行報送。
(三)在定點康複機構、手術醫院接受康複服務和手術發生的費用,已納入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範圍,以及列入政府相關部門醫療救助的康複服務項目,由基本醫療保險大病保險、醫療救助或政府相關部門項目資金按政策規定先行結算,個人自付部分再由縣殘聯根據情況進行定額或差額補助,確保不重複補助、失當補助。
(四)經縣殘聯審核同意在省級定點康複機構接受康複訓練或轉介至其他市州接受康複服務的,由監護人先行墊付康複費用,持正規收款憑證、接受訓練子項目明細到縣殘聯按本縣救助標準予以結算。
(五)在市、縣級定點康複機構接受康複救助兒童的康複訓練經費,由縣財政委托縣殘聯與定點康複機構結算。縣殘聯根據康複兒童人數及金額的多少,結算周期分別采取一季度、半年或一年結算一次。
(六)輔助器具適配經費由縣殘聯與財政部門結算,輔助器具產品由縣殘聯根據需求情況經政府招標程序進行集中采購。
五、政策銜接
我省殘疾兒童康複救助製度自2018年10月1日起開始實施。接受康複救助的殘疾兒童不影響其同時按有關規定享受困難殘疾人生活補貼和重度殘疾人護理補貼。
六、定點康複機構認定
(一)殘疾兒童康複救助服務定點康複機構必須符合以下基本要求:1.具有法人資質; 2.自願成為殘疾兒童康複救助服務定點康複機構,並履行相應責任和義務,具備承擔相關康複項目任務的服務能力;3.符合《湖南省殘疾兒童定點康複機構準入標準與業務項目操作指南》,能夠按照國家和省現行的殘疾兒童康複救助機構服務規範和服務標準所規定的服務內容、服務流程、服務周期和質量要求提供康複服務;4.遵紀守法,無違法違規等不良記錄;沒有發生過重大傷亡或責任事故。
(二)縣級定點康複機構的認定,由縣殘聯會同衛生健康、教體、民政、醫療保障等部門組織相關專業康複專家進行遴選評審,報市殘聯審定。
(三)縣級定點康複機構須與縣殘聯簽訂服務協議,明確目標任務、工作要求及雙方責任、權利、義務等。定點康複機構應利用公告欄、網站等做好康複救助公示工作,在機構顯眼位置向社會公示享受康複救助的殘疾兒童名單、期限等情況,並定期公布康複救助開展等情況,自覺接受殘疾兒童家長、媒體及社會公眾的監督。縣殘聯要做好指導和監督工作,確保救助項目公開、透明。
(四)定點康複機構違反服務協議約定,且在規定時間內整改不合格的,應解除服務協議,取消定點服務資格。
七、康複服務專業人員培訓
(一)相關部門應加強對康複專業人員的培養培訓,建立完善康複服務專業人員培養培訓體係。製定完善鼓勵政策,充分發揮各類康複專家的技術指導作用,提高康複人才培養水平。
(二)縣殘聯要統籌製定康複專業人才培訓實施方案,重點強化康複骨幹的培養。對承擔殘疾兒童康複救助任務定點康複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要定期開展有針對性的專業培訓。
(三)殘疾兒童康複機構應加強在崗工作人員培訓,保證各類康複服務專業人員符合崗位資質要求;要創造條件每年度為每個專業人員至少提供一次培訓機會,不斷提高機構康複服務保能力。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縣政府殘疾人工作委員會統籌協調全縣殘疾兒童康複救助工作,縣委宣傳部、縣發改局、縣教體局、縣民政局、縣財政局、縣人社局、縣衛健局、縣應急管理局、縣醫保局、縣扶貧辦、縣殘聯等部門按照責任分工和時限要求抓好落實。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本地區殘疾兒童康複救助工作的組織領導,並將其納入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和殘疾人康複事業發展規劃,統籌協調、係統推進。
(二)強化部門協作。發改部門要將殘疾兒童康複救助服務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係和醫藥衛生體製改革大局,與財政、民政、殘聯等部門合力推動民辦機構收費管理規範化。財政部門負責資金統籌安排,將縣級康複救助資金及工作經費納入財政預算,對康複救助資金的使用進行檢查、監督。衛健部門負責加強對醫療康複機構的管理、監督,加強醫療衛生專業技術人員的康複技術培訓。人社部門負責做好包括殘疾兒童康複教育專業人員在內的特殊教育教師、醫療衛生機構相關專業技術人員職稱評定工作,促進殘疾兒童康複人才隊伍建設。醫療保障部門負責對納入醫療保險範圍的定點醫療康複機構進行監督,將符合規定的殘疾兒童康複項目納入城鄉居民醫療保險報銷範圍。教體部門負責加強對承擔康複救助任務學校的管理,支持特殊教育學校(幼兒園)開展殘疾兒童康複工作,為康複後的殘疾兒童進入普通小學或幼兒園提供保障。民政部門負責做好孤殘、低保及特困家庭中殘疾兒童的相關救助,引導社會捐助用於殘疾兒童康複;組織福利機構開展殘疾兒童康複救助工作。加強對殘疾兒童困難家庭的救助。應急管理部門負責對康複機構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管。扶貧部門負責對建檔立卡殘疾兒童家庭給予特別扶持,防止因殘返貧;做好建檔立卡貧困家庭殘疾兒童的信息資源共享。縣殘聯負責殘疾兒童篩查、救助對象的審核,定點康複機構準入、評估、退出與綜合監管,康複救助工作的宣傳、培訓、指導、評估、檢查等工作的統籌協調,以及與康複機構經費結算等工作。
(三)提升服務能力。縣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實際,製定康複機構設置規劃,將康複機構設置納入基本公共服務體係規劃。支持社會力量投資康複機構建設,鼓勵多種形式舉辦康複機構。社會辦康複機構在用水、電、氣、學科建設、人才培養等方麵享受與公辦康複機構同等政策待遇。加強康複人才培養,提高康複服務人員能力素質。完善殘疾兒童康複救助服務管理綜合信息平台。充分發揮村(居)民委員會、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殘疾人專職委員、社會工作者、誌願服務人員等社會力量作用,做好發現告知、協助申請、誌願服務等工作。健全多渠道籌資機製,鼓勵、引導社會捐贈。要深化“放管服”改革,努力實現“最多跑一次”“一站式結算”,切實提高便民服務水平。
(四)強化監督管理。加強殘疾兒童康複風險防控,健立健全殘疾兒童康複機構運營和殘疾兒童康複訓練意外傷害等風險分擔補貼機製。殘疾兒童康複救助實施和資金籌集使用情況要定期向社會公開,充分接受社會監督。對出具虛假證明材料騙取康複救助資金的單位和個人要依法嚴肅處理,並在社會信用體係中予以記錄。財政、審計等部門要加強對殘疾兒童康複救助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防止發生擠占、挪用、套取等違法現象。對納入定點的各類康複服務機構,要按照相關服務標準定期開展服務質量評估、考核或檢查,對未能按規定提供服務的機構要限期整改直至取消定點資格、納入黑名單。
(五)做好政策培訓。各相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要組織開展學習培訓,全麵掌握殘疾兒童康複救助製度精神和內容,積極組織實施殘疾兒童康複救助工作。要采取靈活多樣形式進行宣傳解讀,確保殘疾兒童監護人準確知曉殘疾兒童康複救助製度內容,了解基本申請程序和要求。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19年7月26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7月26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