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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DR—2020—01002 |
嶽縣政辦發〔2020〕3號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嶽陽縣國有房屋資產出租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及駐縣各單位:
《嶽陽縣國有房屋資產出租管理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7月10日
嶽陽縣國有房屋資產出租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規範我縣國有房屋資產出租管理,防止國有資產流失,確保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提高國有資產運營效益,根據《行政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5號)及《事業單位國有資產管理暫行辦法》(財政部令第36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原屬全縣黨的機關、政府機關、人大機關、政協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及駐縣單位(以下簡稱原屬單位),現屬縣國有資產經營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縣國資公司)管理的門麵、存量公房等國有房屋資產的出租管理。
第三條 國有房屋資產的出租管理實行“政府領導、歸口管理、分工負責”的原則。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縣國有房屋資產的出租管理工作,將國有房屋資產監管情況納入全縣綜合績效考評。
縣財政局負責全縣國有房屋資產管理工作,縣財政局國有資產服務中心負責全縣國有房屋資產的出租監督管理,並具體負責國有房屋資產管理工作的績效考評。
縣國資公司應當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國有房屋資產出租管理的相關製度,並負責國有房屋資產的出租和租金收繳,加強門麵的巡查監管和維修管理,做好國有房屋資產出租的檔案管理,按照“一宗出租資產,一份檔案”的原則建檔。
原屬單位負責對存量公房進行日常監管和維修,協助縣國資公司做好存量公房的租金收繳。
第五條 縣財政局國有資產服務中心負責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評估機構對國有房屋資產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作為確定國有房屋資產出租底價的參考依據。
第六條 國有房屋資產的出租應當采取公開招租的方式,出租期限一般不超過3年;特殊情況超過3年的,應報縣財政局國行政審批;出租期滿後,如繼續出租的,在同等條件下原承租方可優先續租。
第七條 國有房屋資產出租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直接采取協議出租的方式進行:
(一)承租方為國有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及其他國有單位的;
(二)出租給提供便民服務的公益性單位和項目的;
(三)經公開招租隻產生一個意向承租方的;
(四)其他有規定不宜公開招租的。
第八條 國有房屋資產招租信息應按規定通過政府門戶網站、信息公開欄或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等媒介公開發布。
第九條 縣國資公司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規定,與承租方簽訂有效的國有房屋資產出租合同,並保證出租合同正常履行。駐縣單位國有房屋資產由駐縣單位委托縣國資公司簽訂出租合同。駐縣單位與縣國資公司應當簽訂授權委托書,明確雙方權限及責任。
出租合同主要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內容:出租資產狀況,出租用途,出租期限,租金標準,租金收取時間與方式,雙方權利與義務,合同的變更、解除,合同糾紛的處理辦法和違約責任等。
第十條 出租後的國有房屋資產的維修原則上由承租方負責;對出現重大安全隱患、主體結構問題的資產,由承租方提出維修申請,報縣國資公司確定維修方案後按程序辦理,所需經費由財政預算安排。
第十一條 國有房屋資產租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駐縣單位將經營性國有資產委托縣國資公司代管的,資產租金收入扣除管理、維修費用和相關稅金後從縣國資公司賬戶返還駐縣單位;其他國有房屋資產租金收入全額解繳國庫。原列入單位綜合預算的國有房屋資產租金收入經縣財政局國有資產服務中心確認後,通過財政預算安排到原屬單位。
第十二條 承租方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資產出租合同時,縣國資公司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和合同約定,依法采取中止合同等必要措施維護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在國有房屋資產出租過程中,嚴禁違反出租合同擅自減免租金,嚴禁私設“小金庫”和以消費、福利等形式衝抵租金收入等違規違法行為。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將從嚴追究相關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員的紀律和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縣財政局負責解釋,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抄 送:縣委各部門,縣人武部,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辦公室,縣人民法院,縣檢察院。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7月1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