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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生效日期:2021-0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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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文號:嶽縣政辦發〔2021〕5號
嶽陽縣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
來源:縣政府辦公室   2021-06-09 10: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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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DR—2021—01005

嶽縣政辦發〔2021〕5號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嶽陽縣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的通    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及駐縣各單位:

《嶽陽縣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6月8日

嶽陽縣城市園林綠化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綠地建設與管理,改善城市生態和人居環境,促進城市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城市綠化條例》《湖南省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等文件,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城規劃區內城市園林綠化的規劃、建設、保護和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城市園林綠化實行以人為本、生態優先,統一規劃、因地製宜,政府主導、社會參與,專業綠化和社會綠化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以下簡稱縣城管局)負責城市園林綠化監督管理工作,縣城市園林綠化建設養護中心具體負責實施。

法律、法規規定的由縣自然資源、林業、水利、公路、交通運輸、電力等部門管理的綠化工作,從其規定。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將城市園林綠化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教育全體公民增強綠化意識,開展全民義務植樹和其他綠化活動。

第六條  加強城市綠化管理,積極開展園林城市創建活動,提升城市綠化品質。縣城管局按有關規定和標準加強對開展園林城市創建工作的組織與指導,並進行初評。

第七條  單位和個人應當按國家、省、市有關規定履行城市園林綠化義務,珍惜城市園林綠化成果,對破壞城市園林綠化的行為進行勸阻、投訴和舉報。

第八條  縣人民政府對在城市園林綠化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規劃與建設

第九條  縣自然資源、城管部門共同組織編製《縣城綠地係統規劃》,並納入縣國土空間規劃。其總體原則和指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人均公園綠地麵積9平方米;

(二)城市綠地率32%;

(三)城市綠化覆蓋率38%;

(四)城市的苗圃、花圃、草圃、盆景基地等生產綠地應適應城市綠化建設的需要,其用地麵積不得低於縣城建成區總麵積的2%;

(五)城市公園中綠化用地比率按建設部《公園設計規範》執行,並按公園的定位和內部的功能分區搞好公園建設。

城市綠化規劃應當從實際出發,利用原有的地形、地貌、水體、植被和曆史文化遺跡等自然、人文條件,以方便群眾和改善城市生態環境為原則,合理設置各類綠地。

第十條  根據《縣城綠地係統規劃》建立城市綠線管理製度,編製綠線控製性詳細規劃,對城市綠線範圍內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居住區綠地、單位附屬綠地、道路綠地、風景林地等,必須按照《城市用地分類與規劃建設用地標準》、《城市綠化規劃建設指標的規定》等行業標準進行建設。

各類綠地單項指標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庭院及居住區綠化:嚴格按照《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印發〈湖南省園林式單位和園林式小區評選辦法〉的通知》(湘建城〔2013〕268號)所定標準進行園林綠化建設,新建單位附屬綠地麵積占單位總用地麵積比率不低於35%,綠化覆蓋率不低於40%;改建單位附屬綠地麵積占單位總用地麵積比率不低於30%,綠化覆蓋率不低於35%。開展園林式單位、園林式小區創建,其中晉升省級園林式單位、園林式小區占45%以上。地下構築物頂綠化覆土深度達到1.2米以上。新建、改建居住區綠地達標率不低於90%。

(二)公園遊園綠化:嚴格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公園建設管理的意見》(建城〔2013〕73號)實施,突出植物景觀,綜合性公園綠化覆蓋麵積達到陸地麵積的70%以上,其中喬、灌木覆蓋麵積占綠地總麵積的70%以上。因地製宜建設具有休憩功能的街頭綠地和小遊園,遊戲及休憩設施齊備。公園綠地服務半徑覆蓋率不低於70%。符合《公園設計規範》要求的公園1個以上。公園管理規範化率不低於80%。

(三)廣場及停車場綠化:以中等偏大規格落葉喬木為主,並適當配置常綠喬木,設置休閑座椅。綠化廣場綠化覆蓋率不低於70%。林蔭停車場推廣率不低於50%。

(四)立體綠化推廣:6層或18米以下新建建築物、建成區範圍內,滿足房屋建築安全要求的建築物,鼓勵實施屋頂綠化改造。結合市政基礎設施,推動牆體、屋麵、陽台、橋柱、圍欄棚架、高架沿口、公交站點、停車場以及路燈和電線柱、杆等具備條件的設施場所種植綠化攀援植物。

(五)其他綠地:按湖南省園林縣城標準執行。

第十一條  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學校、部隊、醫療衛生、科研單位,公共文化、賓館和體育場館等大型公共建築設施等單位的新建工程建設項目綠化用地比率不低於35%;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綠化用地比率不低於30%。

第十二條  政府投資的城市園林綠化工程應當按基本建設程序進行建設,並進行財政投資評審,實行招投標或政府采購。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的設計、監理,應當符合國家和省、市有關技術標準和規範,並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三條  建設項目配套的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應當經縣城管局審核同意。申請審核建設項目配套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表;

(二)設計單位的《風景園林工程設計資質證書》;

(三)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

(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五)縣自然資源局出具的規劃條件;

(六)綠地涉及的地下建築結構施工圖立剖麵圖。

縣城管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麵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未經審核同意,有關部門不得頒發施工許可證。

第十四條  公園設計應當符合《公園設計規範》要求,並具備減災避險功能。

公園內的各類設施應當與公園功能相適應,與公園景觀環境相協調。公園出入口、主路、支路、活動廣場、建築物出入口及公共廁所等應當設置無障礙設施。

第十五條  新建、改建、擴建公園應當符合城市綠地係統規劃,按公園性質和用地規模確定適宜的內容和各項占地比例。

已建成的公園,園林綠化用地比例未達到規定標準的,不得新建、擴建建築物和構築物。

涉及文物保護單位的園林綠化工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  公園周邊應當劃定一定範圍的景觀控製區。控製區內禁止建設超過控製性詳細規劃規定高度的建築物、構築物。公園周邊新建建設項目,應當與綠地景觀相協調。

第十七條  公園內新建大型遊樂設施應當進行論證。其中必須對公園景觀、環境的影響進行分析預測,對安全技術條件進行評估。

第十八條  單位和居住區園林綠化應當合理布局,選用適宜的植物種類,綜合考慮居住環境、采光、通風和安全等要求。

單位和居住區現有園林綠化用地低於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標準,尚有餘地可以進行園林綠化的,應當自接到縣城管局通知之日起1年內完成園林綠化。

第十九條  加強城市水係建設,積極推進城市河道、景觀水體護坡駁岸的生態化、自然化建設與修複,營造濱水生態景觀。

城市園林綠化用水、景觀用水應當采用節水技術,優先利用再生水和雨水。

第二十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其基本建設投資應當包括配套的園林綠化工程建設投資。配套的園林綠化工程應當與主體工程統一規劃、統一設計。因季節原因不能與主體工程同時完成的,應當在主體工程投入使用後的下一個園林綠化季節完成。

建設單位應當按批準的園林綠化工程設計方案進行建設。

第二十一條  城市園林綠化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向縣城管局辦理綠線相關手續,並在施工現場公示項目相關信息。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自取得建設用地使用權之日起6個月內,工程建設項目不能開工建設的,應當按縣城管局要求對建設用地進行簡易綠化。

第二十三條  新建機關、事業單位和文化、體育、教育等公共服務設施以及商業、金融、居住區、地下停車場等工程建設項目,其建築適宜采取屋頂綠化的,應當實施屋頂綠化。

城市圍欄、牆體等市政公用設施適宜采取垂直綠化的,應當實施垂直綠化。

城市廣場應當以綠化為主,推行生態化、林蔭化,配備必要的健身休閑設施。

工程建設項目進行屋頂綠化和垂直綠化的,其綠化麵積可以按比例折算為工程建設項目的附屬綠地麵積。

第二十四條  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竣工後,由縣城管局負責組織竣工驗收。建設單位應當於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15日內,向縣城管局辦理竣工驗收備案。

城市園林綠化工程經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  權屬、保護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  城市綠地所有權及養護管理責任按下列規定確認:

(一)園林、公路、水利、鐵路等部門在規定的用地範圍內種植和管理的綠地,歸該部門所有並負責養護管理;

(二)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等單位在其法定用地內附屬綠地及其管界內的防護綠地,分別歸該單位所有並負責養護管理;

(三)居住小區內的綠地,實行物業管理的,由業主負責養護管理或者由其委托的物業服務企業按約定實施養護管理。屬於機關、團體、企事業等單位的小區(宿舍),歸該單位所有並負責養護管理;

(四)在私有房屋庭院內,由產權所有人建設的綠地,歸房屋產權所有人所有並負責養護管理;

(五)生產綠地由其經營單位負責養護管理;

(六)建設工程範圍內保留的樹木,在建設期間由建設單位負責養護管理。

(七)沒有養護管理責任單位或者養護管理責任不明的綠地、樹木,縣城市園林綠化建設養護中心為養護管理責任單位。

(八)政府投資建設的綠地、樹木,縣城市園林綠化建設養護中心為養護管理責任單位;達到限定數額以上的,應當采取招投標方式選定有關專業養護機構進行養護。

園林綠化養護費用由養護管理責任單位承擔。

第二十六條  縣城管局應當參照城市綠地養護技術規範製定相關技術規範,根據社會發展情況進行修訂,並對養護管理責任單位給予技術指導。

養護管理責任單位發現樹木死亡的,應當對死亡樹木及時清理,並補植更新。

第二十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園林綠化用地。因城市建設或者其他特殊需要臨時占用綠地的,建設單位應當向縣城管局提出申請。

縣城管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麵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臨時占用綠地期限一般不超過1年,因特殊需要超過1年的,必須重新辦理審批手續。占用期滿後,占用單位應當退還並恢複原狀。

臨時占用綠地需要遷移樹木的,建設單位應當在申請臨時占用綠地時一並提出。

第二十八條  在公園、廣場舉辦大型活動,應當經縣城管局批準,並不得損壞公園、廣場景觀和園林設施。活動結束後,活動主辦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及時清理現場,恢複原貌。不及時清理現場恢複原貌的,由公園、廣場管理單位清理現場恢複原貌,由此產生的費用由活動主辦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第二十九條  縣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對城市公園嚴格保護,禁止改變公園內的自然景觀和格局。

調整已建成的公園綠地內部布局,不得減少原有綠地麵積,不得擅自增設建築物和構築物。確需增設建築物和構築物的,應當符合公園總體規劃。

調整其他已建成綠地內部布局,調整後的綠地麵積不得少於原有的綠地麵積。

第三十條  禁止下列損害城市綠地和園林設施的行為:

(一)在樹木上剝皮、刻字、設置廣告牌、標語牌或者牽拉繩索、架設電線;

(二)在綠地內放養牲畜、家禽;

(三)在綠地內擅自搭棚建屋、停放車輛,以及硬化和圈占小區綠地;

(四)在綠地內傾倒垃圾、汙水、有害物質,堆放雜物,燃燒物品;

(五)在綠地內挖坑取土(沙);

(六)盜竊、毀壞樹木花草及擅自采摘花果枝葉,踐踏植被以及擅自修剪樹木;

(七)盜竊、損毀園林設施。

第三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移植城市樹木花草。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縣城管局批準後可以砍伐:

(一)嚴重影響居住安全,且無移植價值的;

(二)妨礙交通、對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設施構成威脅的,且無移植價值的;

(三)發生檢疫性病蟲害的;

(四)樹齡、樹容已達到更新期的;

(五)因樹木生長撫育需要,且無移植價值的。

第三十三條  砍伐樹木應當向縣城管局提出申請,並提交下列材料:

(一)載明砍伐樹木的品種、數量、規格、位置等內容的申請書;

(二)權屬人意見;

(三)樹木補植計劃或者補救措施。

第三十四條  縣城管局應當自收到砍伐申請書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決定。不予批準的,應當書麵告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準予砍伐樹木的,申請人應當補植不低於砍伐樹木規格、數量或者價值的樹木,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縣城管局應當對樹木砍伐後相應措施按照批準意見進行跟蹤監管。

第三十五條  進行管線建設,應當避免穿越城市綠地,確需穿越的,應當經縣城管局及有關部門批準,由建設單位負責及時恢複原貌或者給予補償。

第三十六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建設項目的,建設單位應當製定樹木保護措施,確保建築物和構築物與原有樹木保持合理距離。加強城市樹木修剪管理,城市樹木自然生長高度與架空電力線路保持安全距離,確保城市高壓走廊下電力線路運行安全。

第三十七條  縣城管局應做好城市綠地植物病蟲害的監測、預報和防治工作,建立有害生物預警、預防控製體係,推廣無公害防治,防止環境汙染,保證生態安全。

第三十八條  縣城管局要加強對園林綠地的監管,組織開展城市綠地普查,做好登記、統計工作。應當定期采用先進技術對園林綠化資源進行統計、監測和監控,並建立城市綠地數字化管理係統,對城市園林綠化實行動態管理。

縣自然資源、林業、公路、水利、交通運輸、電力等有關部門需按要求報送有關園林綠化統計數據,並對數據的真實性負責。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九條  縣城管局應當加強對城市園林綠化工作的監督檢查,建立與相關部門的工作協調機製,對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違反園林綠化管理規定行為,應當及時製止。

第四十條  縣城管局進行監督檢查時,可以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提供與監督事項有關的文件、資料,並就監督事項涉及的問題作出解釋和說明,可以根據需要進入現場進行勘測,責令有關單位和人員停止違反有關園林綠化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行為。被監督檢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主動配合,不得妨礙和阻撓監督檢查活動。

第四十一條  縣城管局應當對破壞城市綠地和園林設施的投訴和舉報及時進行調查處理,並將處理情況反饋投訴舉報人。

第四十二條  縣城管局作出砍伐樹木、占用綠地等行政許可事項,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將許可決定書及相關材料抄送相關的執法部門或者單位。

第五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城市綠地包括:

(一)公園綠地,即向公眾開放,以遊憩為主要功能,兼具生態、美化、防災等作用的綠地,包括街頭綠地、小遊園等;

(二)生產綠地,即為城市園林綠化提供苗木、花卉、草皮、種子的圃地;

(三)防護綠地,即城市中具有衛生、隔離和安全防護功能的綠地,包括衛生隔離帶、道路防護綠地、城市高壓走廊綠帶、防風林、城市組團隔離帶等;

(四)附屬綠地,即城市建設用地中綠地之外各類用地中的附屬綠化用地,包括單位用地、居住用地、公共設施用地、工業用地、倉儲用地、對外交通用地、道路廣場用地、市政設施用地和特殊用地中的綠地;

(五)其他綠地,即對城市生態環境質量、居民休閑生活、城市景觀和生物多樣性保護有直接影響的綠地,包括風景林地、城市綠化隔離帶、濕地、垃圾填埋場恢複綠地等。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園林設施,包括亭、廊、花架、噴泉、假山、石桌、石凳、圍欄、圍牆、園林道路、雕塑、雕刻及其他景觀建築和園林服務設施。

第四十五條  風景名勝區的園林綠化規劃、建設、保護和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由縣城管局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1年6月8日起施行。

抄  送:縣委各部門,縣人武部,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辦公室,縣人民法院,縣檢察院。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6月8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