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號:yyxzfbgs/2021-1834006
  • 統一登記號:YYDR—2021—01003
  • 發布機構:縣政府辦公室
  • 信息狀態:
  • 生效日期:2021-06-22
  • 信息時效期:2026-06-22
  • 公開方式:政府網站
  • 公開範圍:全部公開
  • 文號:嶽縣政辦發〔2021〕7號
《嶽陽縣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來源:縣政府辦公室   2021-06-23 0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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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DR—2021—01003

嶽縣政辦發〔2021〕7號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嶽陽縣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的

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及駐縣各相關單位:

《嶽陽縣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6月22日

嶽陽縣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加強公共資源交易的監督管理、促進公共資交易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優化營商環境,確保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公開、公平、公正,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省、市相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縣行政區域內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領域的具有公有性、公益性資源的交易活動監督管。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設立的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領導小組(以下簡稱縣公管領導小組)是全縣公共資源交易監管管理的領導決策機構和綜合協調機構,負責統籌指導全縣公共資源交易重大事項,協調相關部門推進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等工作。主要職責為:

(一)貫徹落實中央、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縣政府關於加強公共資源交易管理的方針、政策;

(二)負責全縣公共資源交易監管工作重大事項的組織領導和決策;

(三)審議公共資源交易監管製度;

(四)提出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重大政策措施;

(五)協調解決公共資源交易監管中的重大問題;

(六)推進完善公共資源交易運行機製;

(七)完成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它事項。

第四條  縣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縣公管辦)設在縣發改局,承擔縣公管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負責全縣公共資源交易的指導、協調和管理工作。主要職責為:

(一)督促各相關部門貫徹落實有關公共資源交易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縣公管領導小組各項決策部署,研究提出加強和規範公共資源交易市場管理的意見建議;

(二)負責全縣公共資源交易工作的指導、協調及監督考評。及時收集整理有關信息、加強工作交流和指導,及時向公管領導小組報告各項工作的開展情況;

(三)協調行政主管部門與縣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部門有關工作,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建立聯合執法工作機製,協調公共資源交易執法工作;

(四)承辦縣公管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五條  縣發改、 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建、交通、水利、農業農村、衛健、醫保等部門(以下簡稱行政監督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依法對本行業公共資源交易活動實施監督管理。依照法定職責分工,受理相關舉報和投訴,依法處理招標投標糾紛,依法查處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

縣級有關部門依法履行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有關的監督管理職責。

第六條  縣公管辦會同本級行政監督部門對接使用湖南省統一的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係統和電子監管係統。

第七條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實行全省統一目錄(《湖南省公共資源交易目錄(2019年本)》)管理,並按規定流程依法交易。縣行政監督部門應當督促交易目錄內的項目進入市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交易。

第八條  縣行政監督部門對本行業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的交易項目依法進行監督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項目,不得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交易:

(一)產權歸屬關係不清或者處置權限有爭議的;

(二)司法和行政機關依法查封或者限製交易的;

(三)應當依法審批、核準、評估而未依法履行相應程序的;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九條  縣行政監督部門應當督促公共資源交易目錄內項目的發起方按照法定程序進場交易,並按照規定在行政監督部門依法指定媒體和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係統同步發布內容一致的交易信息。發布內容不一致時,以行政監督部門依法指定媒體發布的為準。

第十條  縣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按照法定權限和程序對公共資源交易過程進行監督,對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發起方、響應方、中介機構、評標評審專家等參與主體的違法行為及時處理,對平台服務機構的違規操作及時報告相關公共資源交易綜合協調機構處理。

第十一條  公共資源交易實行信息公開公示製度。按照規定將有關交易信息通過公共資源交易電子服務係統予以公開。法律、法規、規章規定不公開的除外。

第十二條  縣行政監督部門要配合省市相關部門做好專家庫管理和專家準入、考評、退出、獎勵懲戒製度建設。政府采購等相關的法律、法規對專家庫管理和專家產生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三條  縣公管辦應當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日常工作的指導和監督。縣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部門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向公共資源交易雙方指定招標、拍賣、工程造價等中介機構;

(二)通過設置限製性條件阻礙或者排斥其他地區市場主體進入本地區公共資源交易市場;

(三)泄露應當保密的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十四條  縣行政監督部門應當監督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發起方遵守公共資源交易活動規則和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現場管理製度。發起方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對列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項目,采取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予以規避,不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交易;

(二)以不合理的條件排斥、歧視潛在響應方;

(三)與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響應方或者評標評審委員會成員串通;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十五條  縣行政監督部門應當監督公共資源交易項目響應方遵守公共資源交易活動規則和公共資源交易平台現場管理製度。響應方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冒用、借用他人名義交易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項目競得;

(二)串通或者通過行賄等違法手段謀取競得;

(三)虛假、惡意投訴排擠競爭對手,阻礙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正常進行;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十六條 縣行政監督部門應當監督公共資源交易中介機構依法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中介機構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泄露應當保密的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

(二)與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發起方或者項目響應方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三)在交易過程中行賄、接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四)其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行為。

第十七條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發起方、響應方或者其他利害關係人對交易文件、交易結果等不服的,應當按照法定程序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在法定期限內作出書麵處理決定;若直接向縣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部門提出的,由縣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部門轉告有管轄權的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對縣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部門代理的政府采購項目的行為不服的、依法向政府采購項目所屬政府采購監督管理部門投訴。對縣公共資源交易監管部門的現場組織、管理和服務行為不服的,向縣公管辦提出,由縣公管辦會同相關行政監督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八條  交易雙方應當在交易文件規定的期限內簽訂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約期限、違約責任等主要條款應當與交易文件和成交承諾文件一致,不得另行簽訂背離上述文件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合同簽訂後公共資源交易雙方應當按照要求向縣行政監督部門備案或者提交合同簽訂情況的書麵報告。

對社會影響較大、影響範圍較廣的項目,縣行政監督部門應當督促合同雙方履行合同,維護公共利益。

第十九條  縣行政執法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履行對公共資源交易的監督職責。縣審計機關應當依法對公共資源交易進行審計監督。

第二十條  公共資源交易綜合協調機構應當會同縣行政監督部門和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機構建立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發起方、響應方、中介機構、專家以及相關從業人員的信用數據庫,實現信用信息的互聯互通、數據共享,建立健全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製。

第二十一條  縣行政監督部門應當加強對公共資源交易過程和履約行為的監督,發現問題及時查處,並及時將處理決定抄送縣公管辦。建立失信行為黑名單公開披露製度,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和縣政府網站提供失信行為信息免費查詢等服務,在市公共資源交易中心網站和信用嶽陽平台錄入公共資源交易領域失信主體黑名單,並提供免費信息查詢服務。及時、準確更新失信行為主體黑名單。

第二十二條  建立公共資源交易社會評價機製。社會公眾、第三方機構可以通過公共資源交易平台服務機構的信息公開渠道對公共資源交易活動進行社會監督,並向相關部門反饋監督意見。

第二十三條  縣公管辦、行政監督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發起方、響應方違反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規定的,根據《湖南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59號)第二十七條規定由相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可以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  中介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湖南省公共資源交易監督管理辦法》(省政府令第259號)第二十八條規定由相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對交易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的,給予警告,無違法所得的,可以處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50000元以上150000元以下罰款,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六條  未列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項目,可以自願申請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台進行交易。對未列入公共資源交易目錄的公共資源交易項目的監督管理,參照本辦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法律、法規、規章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發起方包括參與公共資源交易活動的招標人、采購人、出讓人、轉讓人、委托人等,項目響應方包括投標人、報價方、供應商、受讓人、競買人等,中介機構包括交易代理機構、拍賣機構等中介服務機構。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縣公管辦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抄  送:縣委各部門,縣人武部,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辦公室,縣人民法院,縣檢察院。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1年6月22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