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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YDR—2022—01001 |
嶽縣政辦發〔2022〕1號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關於印發《嶽陽縣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辦法》的通知
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直及駐縣各單位:
《嶽陽縣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辦法》已經縣人民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遵照執行。
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月15日
嶽陽縣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防止環境汙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汙染防治法》《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455號)和《嶽陽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嶽陽市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辦法〉的決定》(嶽陽市人民政府令第3號)等有關規定,結合實際,製定本管理辦法。
第二條 在本辦法規定的禁止區域全麵禁止燃放煙花爆竹和施放電子禮炮(以下簡稱“禁放”)。
本辦法所稱煙花爆竹,是指用火藥製成的,能產生煙光、聲響的各種煙花、鞭炮、火銃和禮花彈等製品;電子禮炮是指利用汽油、液化氣或者其他可燃氣體與氧氣混合,利用電子點火產生爆炸聲、光效果的禮炮。
第三條 縣城區禁放區域的四至為:東:嶽陽縣原殯儀館至榮家灣火車站,以京廣鐵路為界;榮家灣火車站至榮家灣鎮文勝路,以第一自來水廠東端為界;榮家灣鎮文勝路至榮家灣鎮城南路,以榮家灣鎮林衝路往東100米為界。南:以榮家灣鎮城南大道以南100米(含新汽車站)為界。西:以榮家灣鎮長豐路以西500米(含9634廠區及其生活區)為界。北:以縣人民檢察院機關辦公樓北端平行向西至榮家灣鎮長豐路、向東至京廣鐵路為界。
經縣人民政府批準,縣城區禁放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縣城區發展實際,適當調整禁放區域的四至。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確定的重大慶典活動確需在禁放區域內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應當經縣人民政府批準,由主辦單位依法向公安部門申請行政許可,在指定的時間、地點燃放。主辦單位應當依照法定大型焰火燃放安全規程,確保安全燃放。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辦理各類婚喪喜慶活動,均不得違反本辦法禁放的規定。
提供婚喪喜慶服務的經營主體在承辦婚喪喜慶活動時,應向接受服務的單位和個人先行書麵告知本辦法有關規定,並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予以勸導;難以阻止或製止的,應當及時報告縣城區禁放行政主管部門。
第六條 在禁放區域,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生產、銷售和儲存煙花爆竹產品。
第七條 縣人民政府領導縣城區禁放工作。
縣城區各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各相關村(居)民委員會,各物業服務企業,均應當做好本單位或轄區(服務區)內禁放的宣傳、教育、巡查、勸導、製止和報告工作,並配合縣城區禁放行政主管部門查處違禁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榮家灣鎮人民政府、相關村(居)委會應當加強本轄區內禁放工作的組織領導,並成立議事機構、建立考核機製、協調有關事項、加大經費投入。
第八條 縣城管局是縣城區禁放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縣城區禁放的日常監管、行政執法和專項考評等工作。
縣應急管理局負責縣城區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存儲等安全監督管理。
縣公安局負責縣城區煙花爆竹的運輸和其他相關公共安全管理。
縣廣播電視台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有關媒體單位開展縣城區禁放公益宣傳與典型案例報道曝光工作。
縣住建局負責組織縣城區各建築工地和物業小區開展禁放的宣傳工作。
縣民政局負責組織婚姻登記機構、殯葬服務企業開展禁放的宣傳工作。
縣教育體育局負責組織、指導和督促全縣各教育機構開展禁放的宣教工作。
縣市場監管局等其他行政管理部門負責按各自職責做好禁放的相關工作。
縣政務服務窗口在辦理工商注冊登記、婚姻登記、戶籍登記、產權登記等業務時,應當通過發放告知書、設立告知牌等形式,開展禁放的宣傳工作。
榮家灣鎮人民政府負責積極配合縣城區禁放行政主管部門開展禁放日常監管工作,並向縣城區禁放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有關事項。
第九條 有關行政管理部門在日常巡查、執法檢查時,對發現違反本辦法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應當依法查處;無權查處的,應當及時移交給有權查處的部門查處。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燃放煙花爆竹的,由縣城管局責令停止燃放和及時清掃,沒收煙花爆竹,對個人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分別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責令停止燃放後不改正的,對個人處以500元罰款,對單位處以1000元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分別處以500元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施放電子禮炮的,由縣城管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對個人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並對直接責任人和單位負責人分別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未經許可擅自舉辦焰火晚會或者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或者獲得許可但未按照指定的時間、地點和法定安全規程燃放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責令停止燃放,並對責任單位依照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第十二條 縣城區各黨政機關、事業單位在城區違禁燃放煙花爆竹、施放電子禮炮的,除按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進行處罰外,對單位主要負責人予以約談,並由相關部門按照幹部管理權限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三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有違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法律、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違法行為並受到處罰的,由縣城管局將相關信息納入公共信用信息係統。
第十四條 黨員幹部、國家公職人員違禁燃放煙花爆竹應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由縣城管局調查收集基本證據,移交相關職能部門予以處理。對教育不嚴、執行規定不力、轄區內違禁燃放煙花爆竹現象屢禁不止的機關事業單位和居委會主要負責人及分管領導,依法依紀嚴格追究其相關責任。
第十五條 提供婚喪喜慶服務的酒店、賓館等經營者未履行告知、勸阻或者報告義務,致使在其市容環境衛生責任區內發生燃放煙花爆竹或者施放電子禮炮行為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罰。
第十六條 在群眾性活動公共場所燃放煙花爆竹或施放電子禮炮,擾亂群眾公共活動秩序的,由公安部門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其他違反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和規章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八條 對在禁放區域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煙花爆竹產品,以及違反本辦法禁放規定的單位與個人,任何人均可勸導或向有關主管部門舉報。舉報行為經查證屬實的,由縣城區禁放行政主管部門對舉報人給予表彰和適當獎勵。
在禁放管理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縣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九條 榮家灣鎮人民政府和城管、應急、公安、民政、教育體育等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禁放管理工作中不依法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以前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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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 送:縣委各部門,縣人武部,縣人大常委會辦公室,縣政協辦公室,縣人民法院,縣檢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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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1月15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