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應急管理局應急管理執法程序規程
來源:嶽陽縣應急管理局   2020-03-04 1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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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明確縣應急管理局(以下稱縣局)機關行政執法程序,根據《行政處罰法》《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安全生產執法程序規定》《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手冊》《湖南省行政執法條例》《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以及《湖南省應急管理廳應急管理執法程序規程》,製定本規程。

第二條  實施行政執法,必須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做到事實清楚,程序合法,證據確鑿,自由裁量得當。

第三條  本規程定義的應急管理執法,應當運用湖南省安全生產行政執法管理係統,實現規範執法、留痕執法、陽光執法。

第二章  監督檢查

第四條縣局承擔執法職能的內設各執法股室應根據職能職責和統一安排,製訂年度和季度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計劃,統籌安排時間、人員、裝備。

第五條各執法股室執法時應針對性地製定《現場檢查方案》,由具體執法股室製定報分管局領導同意後實施。

第六條  每次檢查不得少於2人。現場檢查完成後,由執法人員製作《現場檢查記錄》,並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確認;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執法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並向其所在應急管理部門分管領導報告。

第七條  對發現存在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須下達《現場處理措施決定書》、《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的,由執法人員現場製作,直接下達。

第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被責令限期整改限期達到要求、暫時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的,相關部門應當自收到當事人的複查申請或限期屆滿之日起的10日內組織複查,複查情況應填寫《複查意見書》。

第九條  被檢查單位因不可抗力因素,在規定期限內無法完成的,應當在進行整改或者治理的同時,於限期屆滿前10日內提出書麵延期申請,應急部門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書麵答複是否準予延期。是否準予延期經股室主要負責人審核後,報分管副局長審批。

 

 

第三章  行政處罰

第一節  立案

第十條行政處罰程序分簡易程序和一般程序。

對於簡易處罰可以現場導入執法係統的,由執法人員當場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不能現場導入執法係統的,經部門主要負責人同意,執法人員應當於3日內導入執法係統。

適用簡易程序以外的行政處罰案件,適用一般程序。

第十一條 案件來源包括:

(一)日常檢查發現的案件;

(二)事故行政處罰的案件;

(三)12350舉報(含信件)由縣局處理的案件;

(四)上級部門及領導批示、交辦的案件;

(五)鄉鎮(辦事處)安監站、園區安監股提請縣局立案查處的案件;

(六)部門移送的案件;

(七)其他性質惡劣、社會影響重大的案件。

第十二條縣局承擔執法職能的各執法股室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重大事故隱患、依法應當給予行政處罰、屬於本部門管轄範圍的,除依法可適用簡易程序外,應當移交執法監察大隊主要負責人。

確需立即查處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經分管副局長負責人批準,可以先行調查取證,並在5日內移交執法監察大隊補辦立案手續。

第十三條  立案由兩名執法人員提出建議,填寫《立案審批表》並附相關資料,經執法監察大隊主要負責人審核後,報分管副局長審批。

第二節  調查取證

第十四條  對已經立案的案件,由立案審批人指定兩名或者兩名以上行政執法人員進行調查。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承辦案件的行政執法人員應當回避:

(一)本人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係的;

(三)與本人有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案件的公正處理的。

執法人員的回避,由分管副局長決定。監察執法大隊主要負責人和分管副局長的回避,由局主要負責人決定。回避決定作出之前,執法人員不得擅自停止對案件的辦理。

第十六條  調查中涉及的《詢問通知書》、《詢問筆錄》、《勘驗筆錄》,按照文書格式式樣,由執法人員及相關人員簽字。《抽樣取證憑證》、《鑒定委托書》由執法人員填寫後,報監察執法大隊主要負責人審核,分管副局長審批。

第十七條  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先行登記保存證據審批表》,報分管副局長批準(委托授權)後,下達《先行登記保存證據通知書》,填寫《先行登記保存證據清單》,並在3日內補辦審批手續。

實行證據先行登記保存的,應當按同樣程序填寫《先行登記保存證據處理審批表》,在7日內及時作出處理決定,下達《先行登記保存證據處理決定書》。

第十八條 案件調查結束後,承辦人員應當認真整理案件材料,並提交《案件調查報告》。

《案件調查報告》應當載明案件調查經過,查證事實及證明情況,包括說明證據采信依據和自由裁量的理由,提出對違法事實的處理建議,並附證據清單。

第三節  案件審理

第十九條案件實行部門初核,分級審理。案件調查終結後,負責承辦案件執法人員應當填寫《案件處理呈批表》,連同《案件調查報告》、有關證據材料一並報局政策法規股審核。

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擬給予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停止建設、停止施工或停止使用相關設施設備或暫扣許可證,或吊銷有關許可證,單位罰款2萬元以上、個人罰款1000元以上、或沒收違法金額(含設備設施價值)2萬元以上、移送拘留處罰的,或涉嫌犯罪需移送追究刑事責任的,或存在較大分歧意見的案件,由局案件審理委員會集體審查。

第二十條  凡經集體審查的,原則上須經應到會人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過(未到會人員未提交書麵意見的,視為棄權),並形成《行政處罰集體討論記錄》,所有出席人員均應在討論記錄上簽名,嚴禁代替他人簽名。

第四節  行政處罰決定

第二十一條  經審批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案件,在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承辦部門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當事人享有的陳述和申辯權利等,並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告知書》。

當事人提出聽證的,應按照聽證有關規定程序處理。

第二十二條  行政處罰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30日內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由於客觀原因不能完成的,經局主要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但不得超過90日;特殊情況需進一步延長的,應當經市應急管理局批準,可延長至180日。

第二十三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在宣布後當場交付當事人;當事人不在場的,承辦部門應當在7日內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

第五節  聽證

第二十四條縣局監察執法大隊作出責令停產停業整頓、責令停產停業、責令停止建設、責令停止施工、吊銷有關許可證、撤銷有關執業資格、崗位證書或者較大數額罰款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縣局應當組織聽證,不得向當事人收取聽證費用。

前款所稱較大數額罰款,其數額為對個人罰款1000元以上,對生產經營單位罰款2萬元以上。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提出聽證要求的,縣局政策法規股應當在收到書麵申請之日起15日內舉行聽證會,並在聽證會舉行7日前將聽證會的事項填寫《行政處罰聽證會通知書》,經分管副局長簽發,書麵通知當事人、利害關係人。

第二十六條 政策法規股根據相關規定和程序組織聽證,聽證主持人由分管政策法規的副局長指定。

聽證主持人應當自聽證會結束之日起2日內做好《聽證筆錄》,形成《聽證會報告書》,聽證主持人應根據聽證情況對擬行政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作出評判並提出傾向性意見,按照案件分級審查權限上報審查,作出審查決定。

第六節  執行

第二十七條  《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後,承辦人員應當督促當事人,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在規定的時限內履行完畢。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在法定期限內又不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三個月內,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第二十九條  執法人員在申請法院強製執行前,應向當事人出具《行政強製執行事先催告書》,經監察執法大隊主要負責人審核,報分管副局審批後,按規定送達。

催告書送達十日後當事人仍未履行義務的,執法人員應當填寫《強製執行申請書》,經監察執法大隊主要負責人和分管副局長審核,報局長審批後,協助政策法規股向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第七節  結案、備案和歸檔

第三十條行政處罰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予以結案:

(一)行政處罰決定執行完畢的;

(二)免於行政處罰或者不予行政處罰的;

(三)移送司法機關或者其他部門裁定執行的;

(四)經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裁定執行的;

第三十一條  行政處罰案件終結後,執法人員應填寫《結案審批表》,報審批人批準後結案。

第三十二條  對國家、省、市應急管理部門交辦的案件給予行政處罰的,縣局自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日起10日內,報國家、省、市應急管理部門備案。

第三十三條  案卷結案後應當一個月內歸檔,由執法承辦人員按規定整理案卷,填寫《案卷首頁》和《卷內目錄》,交政策法規股審查,政策法規股審查後交檔案室歸檔。

第三十四條  電子檔案與紙質檔案並存。電子檔案由檔案室統一刻錄,紙質檔案由承辦執法人員整理歸。歸檔要求:

(一)案卷必須一案一卷;

(二)填寫案卷首頁;

(三)填寫案卷卷內目錄;

(四)各類文書、資料齊全完整;

(五)案卷按目錄順序整理成冊並裝訂。

第四章  行政強製

第三十五條  對發現存在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或者生產安全事故隱患,需實施行政強製措施的,應按照《行政強製法》第十八條規定,由具備資格的執法人員填寫《行政強製審批表》,監察執法大隊主要負責人審核後,報分管副局長批準方可實施。

行政強製措施的實施、解除、以及延長行政強製期限,均須填寫《行政強製審批表》,按上述程序審批。

第三十六條  實施行政強製應當製作現場筆錄,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執法人員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

第三十七條  情況緊急,需要當場實施行政強製的,執法人員應當立即向監察執法大隊主要負責人、分管副局長報告,並補辦批準手續。

第三十八條  對生產經營單位實施停止供電、停止供應民用爆炸物品等強製措施,《行政強製審批表》須報局主要負責人審批同意。

第五章  案件移送

第三十九條  經各執法股室日常檢查中發現需移送其他部門處理的案件,轉監察執法大隊確認,監察執法大隊確認後需移送的應填寫《案件移送審批表》,由政策法規股審核後,報分管副局長審批。需移送司法機關的案件,由局主要負責人審批。

審批完成後,承辦人員應當製作《案件移送書》,並將材料隨案移送,在文書中注明材料名稱及數量。

案件移送後,承辦人員應當與受移送單位保持聯係,接收處理情況,補充歸檔。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條  本規程所稱應急管理執法,是縣局機關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在履行應急管理職權中作出的行政監督檢查、行政處罰(含事故處罰)、行政強製等影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權利和義務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包括行政許可、行政確認、行政征用、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國家賠償等具體行政行為。

第四十一條本規程對行政監督檢查、行政處罰(含事故處罰)、行政強製等應急管理執法權進行設置。

縣局內設各執法股室(危化安全監管股、非煤煙花監管股、工貿安全監管股等)履行對生產經營單位的日常行政監督檢查權,並承擔《湖南省安全生產委員會成員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職責規定》的監管職責。

監察執法大隊履行行政監督檢查、行政處罰(含事故處罰)、行政強製等應急管理執法權。監察執法大隊在履行應急管理執法權時應該同時負責督促生產經營單位消除安全事故隱患、糾正違法行為的職責,監察執法大隊在履行應急管理執法權時要求執法股室予以協助的,執法股室應當予以配合。

第四十二條縣局案件審理委員會由局主要負責人擔任主任,各執法股室、監察執法大隊分管副局長、監察執法大隊正、副大隊長、各執法股室長、機關紀律檢查委員會、政策法規股長擔任成員,執法人員列席並記錄。

局案件審理委員會主任可以委托分管政策法規副局長,代理主持案審。

第四十三條  本規程應用的執法文書式樣和製作要求,應符合國家應急管理部(原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發的《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手冊》。

本規程未明確的程序,按《安全生產監管執法手冊》文書式樣所設定程序,並遵循案件審理分級原則審簽。

第四十四條  本規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