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農業農村局防範領導幹部幹預農業行政執法辦案製度
來源:嶽陽縣農業農村局   2022-01-03 1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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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全麵推進依法治國若幹重大問題的決定》有關要求,防止領導幹部幹預行政執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工作,確保農業執法部門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市農業農村局文件規定,結合我局農業行政執法工作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所稱領導幹部,是指本局副科級以上領導幹部。

本製度所稱違法違規幹預行政執法,是指領導幹部利用職權或職務影響力,以口頭、電話、書麵等方式直接或間接對農業執法部門開展的行政執法工作施加影響或壓力,幹擾正常執法的行為。

第三條  領導幹部應當帶頭遵守憲法和法律,農業執法部門應當嚴格依法依規執法辦案,自覺抵製各種幹預執法、插手案件辦理的行為。

第四條  對行政執法工作負有領導職責的,因履行職責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況,統籌協調依法處理工作,督促農業執法部門依法履行職責,但不得對案件的證據采信、事實認定等作出具體決定。

第五條  農業執法部門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不得執行任何領導幹部違反法定職責或法定程序、有礙執法公正的要求。

第六條  對領導幹部違法違規幹預農業執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執法人員應當全麵、如實記錄,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

以組織名義向農業執法部門發文發函對案件處理提出要求的,或者領導幹部身邊工作人員、親屬幹預執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執法人員均應當如實記錄並留存相關材料。

第七條  執法人員如實記錄領導幹部違法違規幹預農業執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的行為,受法律和組織保護。領導幹部不得對執法人員打擊報複。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執法人員免職、調離、辭退或者作出降級、撤職、開除等處分。

第八條  農業執法部門應當每季度對領導幹部違法違規幹預執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進行匯總分析,以專題報告的形式報送縣農業農村局黨組,必要時,可以立即報告。

第九條  領導幹部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屬於違法違規幹預行政執法活動,縣農業農村局黨組必要時可以予以通報或者向社會公開:

(一)在行政案件調查、立案、處理、執行等環節為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二)授意、縱容身邊工作人員或者親屬為案件當事人請托說情的;

(三)為了分管部門利益,以聽取匯報、開協調會、發文件等形式,超越職權對案件處理提出傾向性意見或者具體要求的;

(四)其他違法違規幹預行政執法活動、妨礙執法公正的行為。

第十條  領導幹部有本規定第九條所列行為之一,造成後果或者惡劣影響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由相關部門給予紀律處分;造成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領導幹部對執法人員進行打擊報複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由相關部門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執法人員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領導幹部違法違規幹預農業執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情況的,輕者予以誡勉談話;重者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規定由相關部門給予紀律處分。主管領導授意不記錄或者不如實記錄的,依紀依法追究主管領導責任。

第十二條   領導幹部違法違規幹預行政執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應當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製和政績考核體係,作為考核幹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辦事、廉潔自律的重要依據。

第十三條   本製度由嶽陽縣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   本製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