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農業農村局重大農業行政處罰案件查辦製度
來源:嶽陽縣農業農村局   2022-01-03 1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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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規範和完善依法行政工作,防止錯案、隨意辦案等問題的發生,真正做到依法管理、依法行政、違法必究、執法必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重大農業行政處罰案件查辦製度是指經執法人員調查終結的重大農業行政處罰案件,由農業行政機關領導集體討論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製度。

第三條  重大農業行政處罰案件包括:

一、對公民處以超過5000元、對法人或其他組織處以5萬元以上罰款的;

二、沒收違法所得數額或者沒收非法財物價值相當於第一項規定的;

三、處以責令停產停業的;

四、處以吊銷經營許可證的;

五、農業行政機關主管領導認為情節複雜或其他應集體討論的農業行政處罰案件。

第四條  重大農業行政處罰案件查辦由農業行政機關領導集體、相關職能股室隊站負責人及具體承辦人員參加。

承辦處罰的監督人員應當在農業行政機關領導集體討論前三日內,將重大農業行政處罰案件的案卷提交會議相關人員。集體討論決定一經做出,三日內將案卷退回相關股室隊站,由原案件承辦人員繼續履行處罰程序。

第五條  查辦集體討論會議程序:

一、由案件承辦人員匯報案件調查情況;

二、辦案的執法部門負責人發表意見;

三、進行集體討論,其具體內容為:

1、辦案人員及相關人員介紹案件的違法事實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意見;

2、對重大農業行政案件的違法事實是否屬實進行審查;

3、對擬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所依據的法律、法規是否適當進行討論、審查;

4、對擬做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進行審查;

四、會議主持人組織參會人員對行政處罰意見進行表決(具體承辦的執法人員不參加表決);

五、參會人員核實討論記錄並簽署姓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