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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事項名稱 |
法律依據 |
適用條件(需同時滿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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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車輛裝載物觸地拖行、掉落、遺灑或者飄散,造成公路路麵損壞、汙染的處罰。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第六十九條 車輛裝載物觸地拖行、掉落、遺灑或者飄散,造成公路路麵損壞、汙染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
1.首次實施違法行為。 2. 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3. 按執法部門要求進行規範裝載,並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觸地拖行、掉落、遺灑或者飄散。 4. 損壞程度輕微或汙染麵積較小,未因此引發交通事故、造成交通擁堵等危害後果。 5. 在執法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及時清除汙染或修複損害;不能自行清除或修複損害,執法部門代為恢複原狀的,依法承擔相關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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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路麵的機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駛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七十六條第(四)項 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四)違反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鐵輪車、履帶車和其他可能損害路麵的機具擅自在公路上行駛的。 |
1. 首次實施違法行為。 2. 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3. 按執法部門要求立即停駛或駛離公路。 4. 未造成公路路產損害,引發交通事故和交通擁堵等危害後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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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對未經批準在公路用地範圍內擅自設置公路標誌以外的其他標誌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七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四條規定,在公路用地範圍內設置公路標誌以外的其他標誌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拆除,有關費用由設置者負擔。 |
1. 首次實施違法行為。 2. 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3. 按執法部門要求立即或在規定期限內清理拆除相應的非公路標誌和設施。 4. 未造成公路路產損害,引發交通事故和交通擁堵等危害後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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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在公路建築控製區內修建建築物、地麵構築物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五十六條 除公路防護、養護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兩側的建築控製區內修建建築物和地麵構築物;需要在建築控製區內增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應當事先經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批準。 第八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在公路建築控製區內修建建築物、地麵構築物或者擅自埋設管線、電纜等設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拆除,並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拆除,有關費用由建築者、構築者承擔。 2.《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第五十六條第(一)項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拆除,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拆除的,由公路管理機構拆除,有關費用由違法行為人承擔:(一)在公路建築控製區內修建、擴建建築物、地麵構築物或者未經許可埋設管道、電纜等設施的。 |
1. 首次實施違法行為。 2. 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3. 修建建築物、構築物的施工行為處於初始階段。 4. 按執法部門要求立即停止修建行為,並立即或在規定的期限內清理拆除違法修建的建築物和構築物、恢複原狀。 5. 未發生傾覆、倒塌等事故。 6. 未影響公路本身安全、完好和暢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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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經許可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誌的處罰。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第二十七條第(五)項 進行下列涉路施工活動,建設單位應當向公路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五)利用跨越公路的設施懸掛非公路標誌。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許可進行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涉路施工活動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未經許可進行本條例第二十七條第六項規定的涉路施工活動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 |
1. 首次實施違法行為。 2. 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3. 按執法部門要求立即或在規定期限內清理拆除違法懸掛的非公路標誌。 4. 未發生懸掛的非公路標誌脫落、跌落、墜落等情況。 5. 未造成交通事故、交通擁堵、損壞公路路產等危害後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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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在公路及公路用地範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影響公路暢通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四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公路上及公路用地範圍內擺攤設點、堆放物品、傾倒垃圾、設置障礙、挖溝飲水、利用公路邊溝排放汙物或這進行其他損壞、汙染公路和影響公路暢通的活動。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造成公路損壞、汙染或影響公路暢通的,或者違反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將公路作為試車場地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
1.首次實施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3.按執法部門要求立即清除擺攤設點和堆放物品。 4.該行為未造成公路路產損壞,未造成交通擁堵或引發交通事故等危害後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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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利用公路橋梁(含橋下空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設施的處罰。 |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第二十二條 禁止利用公路橋梁進行牽拉、吊裝等危及公路橋梁安全的施工作業。 禁止利用公路橋梁(含橋下空間)、公路隧道、涵洞堆放物品、搭建設施以及鋪設高壓電線和輸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液體的管道。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
1. 首次實施違法行為。 2. 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3. 堆放的物品或搭建設施屬於能夠立即清除、拆除並恢複橋下空間原貌的情況。 4. 按執法部門要求立即清除或在規定期限內拆除堆放物品和搭建的設施,消除安全隱患。 5. 不適用鋪設高壓電線和輸送易燃、易爆或者其他有毒有害氣體、液體的管道的情形。 6. 該行為未造成影響橋體安全等危害後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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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將公路作為試車場地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五十一條 機動車製造廠和其他單位不得將公路作為檢驗機動車製動性的試車場地。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造成公路損壞、汙染或影響公路暢通的,或者違法本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將公路作為試車場地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 |
1. 首次實施違法行為。 2. 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3. 立即停止實施違法行為,按執法部門要求駛離公路。 4. 未造成交通擁堵、公路路產損壞,未引發交通事故等危害後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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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道路運輸經營者使用衛星定位裝置出現故障不能保持在線的運輸車輛從事經營活動的處罰。 |
《道路運輸車輛動態監督管理辦法》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使用衛星定位裝置出現故障不能保持在線的運輸車輛從事經營活動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800元罰款。 |
1.首次實施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法公務的行為。 3.衛星定位裝置行駛途中出現故障不能保持在線,非客貨運輸經營者行為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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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道路客運、貨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網約車駕駛員未按照規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件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車輛營運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2.《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第八十三條第二款 違反本規定,客運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3.《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 第五十九條第二款 違反本規定,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不按照規定攜帶《道路運輸證》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 4.《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 網約車駕駛員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和價格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對每次違法行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一)未按照規定攜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的。 |
1. 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2. 當場能提供可供查驗的證件信息,且經查驗相關證件合法有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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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按照規定的周期和頻次進行技術等級評定的處罰。 |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第三十一條第(三)項 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三)未按照規定的周期和頻次進行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和技術等級評定的。 |
1. 首次實施違法行為。 2. 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3. 逾期開展技術等級評定不超過30天的。 4. 經責令改正,在要求的期限內進行技術等級評定,檢驗結果符合營運車輛相關安全標準和技術標準的。 5. 車輛未因安全性能和技術等級問題引發交通事故、服務質量事件危害後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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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道路運輸經營者未按照規定做好車輛維護記錄的處罰。 |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第三十一條第(五)項 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五)未做好車輛維護記錄的。 |
1. 首次實施違法行為。 2. 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3. 能提供證據證明實際已開展車輛維護。 4. 按執法部門要求及時改正行為,補充完善相應的維護記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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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客運經營者不按批準的客運站點停靠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六十九條第(一)項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一)不按批準的客運站點停靠或者不按規定的線路、公布的班次行駛的。 |
1. 首次實施違法行為。 2. 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3. 無超員載客的行為,停靠站點仍在規定的運行線路範圍內。 4. 未因此引發乘客服務質量投訴等危害後果。 5. 不存在未落實安檢、實名製等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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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客運經營者不按規定的線路行駛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六十九條第(一)項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許可機關吊銷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一)不按批準的客運站點停靠或者不按規定的線路、公布的班次行駛的。 |
1.首次實施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3.未同時存在不按批準站點停靠的行為。 4.核定運行線路在運行時間段存在發生自然災害、交通事故、交通管製等不利於道路通行的客觀因素。 5.未因此引發乘客服務質量投訴等危害後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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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道路運輸經營者未建立道路運輸車輛技術檔案或者檔案不符合規定的處罰。 |
《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第三十一條第(四)項 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四)未建立道路運輸車輛技術檔案或檔案不符合規定的。 |
1.首次實施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3.在執法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整改,建立車輛技術檔案或按照規定完善車輛技術檔案。 4.未給車輛相關的交通事故調查造成不利影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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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出租汽車駕駛員不按照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容車貌不符合要求的處罰。 |
《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 第四十條第(三)項 出租汽車駕駛員在運營過程中,應當遵守國家對駕駛員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範、安全運營等方麵的資格規定,文明行為車、優質服務。出租汽車駕駛員不得有下列行為:(三)不按規定使用文明用語,車容車貌不符合要求的。 第四十二條 出租汽車駕駛員違反第十六條、第四十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並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
1. 首次實施違法行為。 2. 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3. 承諾及時改正,使用文明用語,保證車容車貌符合要求。 4. 與乘客產生矛盾糾紛,遇有乘客投訴等情況,取得乘客諒解的。 5. 未引發媒體負麵報道等危害後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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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客運經營者使用未持有合法有效《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客運經營,道路貨運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的處罰。 |
1.《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 第九十七條 客運經營者使用未持合法有效《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客運經營的,或者聘用不具備從業資格的駕駛員參加客運經營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2.《道路貨物運輸及站場管理規定》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規定,取得道路貨物運經營許可的道路貨物運輸經營者使用無道路運輸證的車輛參加貨物運輸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1.首次實施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3.不存在塗改、偽造、編造《道路運輸證》等違法行為。 4.按執法部門要求為車輛辦理道路運輸證,且經評定,車輛符合相應的技術等級和類型等級。 5.不屬於危險貨物運輸車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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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道路運輸經營者擅自改裝已取得車輛營運證的道路運輸車輛或使用擅自改裝的道路運輸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 第七十條第二款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客運經營者、貨運經營者擅自改裝已取得車輛營運證的車輛的,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責令改正,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2.《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 第三十一條第(二)項 違反本規定,道路運輸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使用報廢、擅自改裝、拚裝、檢測不合格以及其他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車輛從事道路運輸經營活動的。 |
1.首次實施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3.改裝車輛的行為輕微,能當場恢複原狀,且不影響車輛安全技術性能的。 4.按執法部門要求整改並恢複原狀的。 5.未因改裝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後果的。 6.該違法行為被查處的同時,不存在超限超載或超員運輸違法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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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運輸危險化學品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的處罰。 |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第八十六條第(二)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運輸危險化學品,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的。 |
1. 首次實施違法行為。 2. 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3. 未因此引發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事故,或加劇事故危害。 4. 經責令改正,按執法部門要求完成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配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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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從事水路運輸經營的船舶未隨船攜帶船舶營運證件的處罰。 |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 第三十四條第二款 從事水路運輸經營的船舶未隨船攜帶船舶營運證件的,責令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 |
1.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2.當場能提供可供查驗的證件信息,且經查驗相關證件合法有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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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水路旅客運輸代理、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經營者未履行備案義務或者報告義務行為的處罰。 |
《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管理規定》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 水路運輸輔助業務經營者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一年內累計三次以上違反本規定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一)未履行備案或者報告義務。 |
1. 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2. 不屬於未報告船舶發生重大以上安全和汙染責任事故的情形。 3. 經責令改正,在執法部門規定的期限補充完成備案或報告義務。 4. 未造成其他危害後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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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水路運輸企業未按規定報送從業人員信息的處罰。 |
《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從業人員考核和從業資格管理規定》 第二十八 未按本規定第二十五條報送信息的,分別由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海事管理機構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提供虛假信息或者1年之內多次未報送信息的,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1.首次實施該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3.經責令改正,在執法部門要求的期限內完成從業人員信息報送。 4.不存在提供虛假信息的情況。 5.相關從業人員配備及資質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未因此產生危害後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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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觸碰航標不報告的處罰。 |
1.《中華人民共和國航標條例》 第二十一條 船舶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觸碰航標不報告的,航標管理機關可以根據情節處以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 2.《內河航標管理辦法》 第五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造成航標損毀的,應按損失情況賠償,航標管理機構可以視情節輕重,給予2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事故的要承擔法律責任。 |
1.首次實施該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3.未造成一般及以上等級水上交通事故。 4.未影響航標效能。 5.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或及時修複航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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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過閘船舶未按規定向通航建築物運行單位如實提供過閘信息的處罰。 |
《通航建築物運行管理辦法》 第三十九條 過閘船舶未按照規定向運行單位如實提供過閘信息的,由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
1. 首次實施違法行為。 2. 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3. 未造成水路交通擁堵、影響通航秩序等危害後果。 4. 過閘船舶屬於普通貨物運輸船舶;且未夾帶、謊報、匿報危險貨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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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個人在航道內設置漁具或者水產養殖設施或在內河通航水域的航道內養殖、種植植物、水生物或者設置永久性固定設施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航道法》 第四十二條第(一)項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負責航道管理的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處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二千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一)在航道內設置漁具或者水產養殖設施的。 |
1.首次實施該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3.經責令改正,按執法部門要求立即或在規定期限內清理、清除相關養殖物或設施。不能自行清除的,由執法部門或者第三方代履行的,積極承擔相應費用。 4.未引發水上交通擁堵、造成交通事故等危害後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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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船舶未按照規定隨船攜帶《船舶現場監督報告》《船旗國監督檢查報告》《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督規則》 第五十四條 船舶未按照規定隨船攜帶或者保存《船舶現場監督報告》《船旗國監督檢查報告》《港口國監督檢查報告》的,海事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改正,並對違法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經營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1.首次實施該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3.能提供證據證明已開展相應的監督檢查,並根據載明的監督檢查意見糾正缺陷。 4.不存在其他違反船舶安全監督管理規定的違法行為。 5.未造成其他危害後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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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船員未如實填寫或者記載航海日誌或輪機日誌有關船舶法定文書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 第五十二條第(四)項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給予暫扣船員適任證書6個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銷船員適任證書的處罰: (四)未如實填寫或者記載有關船舶、船員法定文書的; |
1.首次實施該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3.未如實填寫或記載航海日誌或輪機日誌,且相關內容不設涉及事故、險情、保安事件或影響航行安全的情況。 4.未造成其他危害後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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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未將船舶識別號在船體上永久標記或者粘貼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識別號管理規定》 第十四條 未按本規定取得船舶識別號或者未將船舶識別號在船體上永久標記或者粘貼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並可處3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
1.首次實施該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3.經責令改正,在執法部門要求的期限內在船體上永久標記或者粘貼船舶識別號。 4.未造成其他危害後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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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船舶未隨船保存自查記錄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安全監督規則》 第五十三條 船舶未按照規定開展自查或者未隨船保存船舶自查記錄的,對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經營人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
1.首次實施該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3.客運船舶、危險化學品船舶不適用。 4.經責令改正,在執法部門規定的期限內開展自查並隨船保存自查記錄。 5.未造成其他危害後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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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對船長未如實記載船員的履職情況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 第五十三條第(三)項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船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處2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給予暫扣船員適任證書6個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銷船員適任證書的處罰: (三)未在船員服務簿內如實記載船員的履職情況的; |
1.首次實施該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3.不存在故意未如實記載船員履職情況、編造相應情況等情形。 4.在執法部門要求的期限內補充完善的。 5.未造成其他危害後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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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對船員在工作期間未隨船攜帶規定的有效證件的處罰。 |
《中華人民共和國船員條例》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船員在船工作期間未攜帶本條例規定的有效證件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2000元以下罰款。 |
1.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2.當場能提供可供查驗的證件信息,且通過係統查驗相關證件合法有效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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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未按國家有關規定使用岸電。 |
《港口和船舶岸電管理辦法》 第二十五條 船舶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限期改正。 在長江流域港口靠泊的船舶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海事管理機構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並視情節輕重處以罰款: (一)船舶發電機組總額定功率2000千瓦(含)以下的,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二)船舶發電機組總額定功率2000千瓦以上8000千瓦(含)以下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船舶發電機組總額定功率8000千瓦以上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三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前款所稱情節嚴重,是指船舶靠泊同一港口連續3次及以上或者連續12個月內累計6次及以上未按規定使用岸電,或者船舶受電設施出現故障不及時維修導致6個月以上無法正常使用。 初次違法且情節輕微並及時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由海事管理機構進行教育。 |
1.首次實施該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3.不存在《港口和船舶岸電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情節嚴重的情形。 4.經責令改正,按規定使用岸電設施或在規定的期限內維修受電設施出現故障的船舶。 5.未造成其他危害後果。 6.非因船舶自身原因造成不按規定使用岸電設施的,不予處罰,不受上述1-5項條件的限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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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交通運輸領域建設單位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行政處罰。 |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第五十六條(六)項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20萬元以上50萬以下的罰款: (六)未按照國家規定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 |
1.首次實施該違法行為。 2.違法行為調查過程中,不存在拒不接受執法部門調查處理、阻礙執法、煽動抗拒執法等妨礙執行公務的行為。 3.在執法部門要求的期限內補充完成質量監督手續辦理。 4.未造成其他危害後果。 |
備注:各地各單位可結合實際情況,對違法行為實施的時間、空間等作出明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