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嚴格依法行政,提高衛生健康行政執法的透明度, 切實保障行政相對人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根據全麵推行行政執法“三項製度”工作要求,結合衛生健康行政執法工作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適用於縣衛生健康執法機構行政執法公示工作。法律、法規、規章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依申請公開的行政執法信息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行政執法,是指本局依法履行行政處罰、行政許可等行政職責的行為。
本製度所稱行政執法公示,是指縣衛生健康執法機構通過一定載體和方式,在行政執法事前、事中和事後各環節,主動向當事人或者社會公眾公開、公布有關行政執法信息,自覺接受監督的活動。
第四條 行政執法公示應當遵循主動、全麵、合法、準確、及時、便民的原則。
第五條 事前公示內容:
(一)執法主體。執法主體名稱、執法機構設置、辦公地址、聯係方式和執法人員姓名、執法證號等。
(二)執法依據。實施行政執法所依據的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等。
(三)執法權限。權力和責任清單。
(四)執法程序。行政執法流程圖以及行政執法程序。包括行政處罰的步驟、程序等;行政許可的條件、程序、期限等;行政強製的方式、程序等;行政檢查的步驟、程序等。
(五)監督舉報。包括行政執法投訴舉報的方式、途徑及受理反饋程序等。
(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事前公示的其他內容。
第六條 事中公示內容:
(一)行政執法人員在進行監督檢查、調查取證、告知送達等執法活動時,應當按照規定出示執法證件,出具執法文書,告知行政相對人執法事由、執法依據、權利義務等內容,並做好說明解釋工作。
(二)進駐政務大廳的部門服務窗口應公示辦公時間、辦公地址、辦公電話、工作人員及其崗位信息,行政許可事項需提交的全部材料目錄、申請書、谘詢渠道、監督方式、狀態查詢等。
(三)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範性文件規定應當事中公示的其他內容。
第七條 事後公示內容:
(一)行政許可。被許可人名稱、許可類別、許可項目、許可時間、有效期限等。
(二)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相對人名稱、違法事實、處罰依據、處罰結果、處罰時間以及行政處罰決定書編號等。
(三)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範性文件規定應當事後公示的其他內容。
第八條 行政執法結果公開可以采取公開行政執法信息摘要或者公開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許可決定書等行政執法決定書全文的方式。公開行政執法信息摘要的,應當公開行政執法決定書的文號、案件名稱、當事人姓氏或者名稱、違法事實、法律依據、執法決定、執法主體名稱、日期等。
第九條 行政執法公示事項的內容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更新。
新公布、修改、廢止規章和規範性文件或機構職能調整等情況引起行政執法公示內容發生變化的,在有關規章和規範性文件生效、廢止或機構職能調整之日起 7 個工作日內,及時更新行政執法相關公示內容。
第十條 行政執法決定因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或者其他原因被變更、撤銷的,應當及時將變更、撤銷的行政執法決定信息公示。公示內容包括變更、撤銷決定的作出機關名稱、決定文書號、日期等相關信息。
第十一條 行政執法決定(結果)信息公示滿 5 年的,可以從公示載體上撤下。但行政相對人是自然人的,公開滿 2 年的,可以從公示載體上撤下。
第十二條 按照“誰執法、誰公示”的原則,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由執法機構按職責分工負責。執法機構負責人對公示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第十三條 執法機構公示行政執法信息的,應當經執法機構審核,報部門負責人批準後公示,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不予公示。
第十四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嶽陽縣衛生健康局
2022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