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依法行政,規範行政執法行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單位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本製度所稱的行政執法,是指我單位具有行政執法權的股室,依據法律、法規和規章,實施的行政處罰及行政檢查兩類行政執法行為。
全過程記錄,是指單位執法單位及其執法人員在行政執法過程中,通過文字記錄完成執法案卷製作,充分利用執法記錄儀、照相機、攝像機等執法記錄設備以及視頻監控設施等手段,對執法程序啟動、日常巡查、調查取證、審查決定、送達執行、行政聽證、案卷製作、歸檔管理等行政執法全過程進行跟蹤記錄的活動。
第三條 單位辦公室負責本單位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的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
勞動就業服務站負責本單位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具體實施,負責本機構、人員所使用音像記錄設備的維護保養,保障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第二章 記錄的形式、範圍和載體
第四條 執法全過程記錄,包括文字記錄和音像記錄兩種形式。
(一)文字記錄,即通過案卷製作或電腦信息係統記錄行政執法的全過程;
(二)音像記錄,即通過執法記錄儀、照相機、攝像機等執法記錄設備對日常巡查、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文書送達、行政聽證等行政執法活動進行記錄,即錄像、錄音、照片等音像資料。
文字記錄和音像記錄可以同時使用,也可以分別使用,根據行政執法行為的性質、種類、現場、階段的不同,采取合法、適當、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實施全過程記錄。
第五條 行政處罰的全過程記錄,采用文字記錄和音像記錄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案件的調查取證,通過製作詢問筆錄、陳述申辯筆錄、現場筆錄、執法人員情況等方式進行全過程文字記錄。對易引發爭議的現場檢查、隨機抽查等環節,對重大、突發事件、當場不利於製作文書及書麵記錄的,對行政相對人拒絕簽字的,以及其他需要音像記錄的情況,采用全過程音像記錄。
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過程中,對作出處罰前的告知、陳述申辯、作出處罰決定、執法文書送達、履行行政決定、申請強製執行過程和執行結果等環節,通過製作違法行為通知書、陳述申辯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回證、催告書等方式進行全過程文字記錄;內部審批的全過程記錄采用文字記錄的方式進行,其審批環節、審批權限遵守有關執法規範的規定。當事人陳述申辯環節簽收或者確認有關執法文書,執法文書留置送達拒簽、把執法文書留在送達人的住所的,或公告送達的,以及其他需要音像記錄的情況,要采用適當方式進行全過程音像記錄。
第六條 行政強製的全過程記錄采用文字記錄和音像記錄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文字記錄采用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通知書、聽取陳述申辯筆錄、強製執行決定書、送達回證、公告等方式進行。行政強製的內部審批的全過程記錄采用文字記錄的方式進行,其審批權限遵守有關執法規範的規定。
全過程音像記錄重點包括以下內容:
(一)執法人員表明身份、出示執法證件的情況;
(二)當事人到場和核實其身份的情況;
(三)宣讀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通知書、強製執行決定書的情況;
(四)聽取當事人陳述、申辯的情況;
(五)當事人簽收或者確認有關執法文書的情況;
(六)其他需要音像記錄的情況。
第七條 行政檢查的全過程記錄采用音像記錄與文字記錄相結合的方式進行。文字記錄采用製作執法文書的方式進行。全過程音像記錄重點包括以下內容:
(一)執法車輛的使用情況;
(二)執法人員風紀;
(三)被檢查對象的情況;
(四)被檢查的場所、物品等情況;
(五)檢查行為的實施情況;
(六)需要重點記錄的其他情況。
第八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要依法依規進行,記錄要真實、準確、全麵,執法文書要規範、完備,內部審批程序要完整,實現各執法環節全過程留痕。
第三章 記錄的主體
第九條 依法享有行政執法權的正式在編人員,並通過統一考試獲得行政執法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是執法全過程記錄的主體。
第四章 記錄的保存和歸檔
第十條 行政執法行為終結後,單位執法單位應嚴格按照有關規定,明確專門人員及時製作卷宗、裝訂、歸檔和保存,存儲執法記錄設備記錄的音像資料。
第十一條 音像記錄製作完成後,行政執法人員不得自行保管,應當在每天工作結束後(24小時內)及時存儲到執法信息係統,或者交由本單位專門人員存儲。
第十二條 日常巡查的音像資料保存期限不少於6個月。
行政處罰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強製案件中作為證據使用的音像資料保存期限應當與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應當采取刻錄光盤、使用移動儲存介質等方式,長期保存執法記錄設備記錄的音像資料:
(一)當事人對行政執法人員現場執法、辦案有異議或者投訴、上訪的;
(二)當事人逃避、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謾罵、侮辱、毆打行政執法人員的;
(三)行政執法人員參與處置群體性事件、突發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長期保存的重要情況。
第五章 記錄的使用
第十四條 執法案卷、聲像資料等執法全過程記錄材料,實行嚴格管理,非因工作需要不得查閱、複製或者拷貝;確因工作需要查閱、複製或者拷貝的,經本單位負責人批準後方可進行。
第十五條 行政執法案卷及聲像資料是保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在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活動中履行舉證責任的依據。
當事人需要複製相關執法記錄信息的,經主管負責人或主要負責人同意,可複製使用,依法應保密的除外。
需要向行政複議部門、人民法院提供案卷、音像資料的,由執法全過程記錄的執法單位按照行政複議或行政訴訟有關規定提供,並複製留存。
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執法記錄信息,應嚴格按照保密工作有關規定和權限進行管理。
第六章 記錄設備使用和管理
第十六條 建立執法全過程記錄音像記錄設備的使用、管理和監督規則,按照執法單位名稱、執法記錄設備編號、執法人員信息、使用時間、案件當事人和案由名稱等項目分類存儲、嚴格管理。
第十七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辦理行政執法事項時,應健全內部工作程序,記錄內部審批流程,加強執法信息化建設,尤其是在查處違法行為、處理違法案件時,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當佩戴、使用音像記錄設備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客觀、真實地記錄執法工作情況及相關證據;受客觀條件限製,無法全程錄音錄像的,應當對重要環節使用照相機、攝像機等執法記錄設備進行錄音錄像,並做好執法文書記錄,提高執法效率和規範化水平。
第十八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處罰或者采取強製措施、詢問當事人時,應當事先告知對方使用執法音像設備記錄。
第十九條 單位執法單位應根據執法需要配備相應的音像記錄設備,要定期做好執法記錄設備的維護和保養工作,保持設備整潔、性能良好。在進行執法記錄時,應當及時檢查執法記錄設備的電池容量、內存空間,保證執法記錄設備正常使用。
第二十條 執法記錄設備應當嚴格按照規程操作,遇到故障應立即停止使用並及時報告,聯係專業部門進行維修,不得私自拆裝和更換。
第七章 檢查和考評
第二十一條 辦公室應當定期對執法記錄設備反映的行政執法人員隊容風紀、文明執法情況進行抽檢,定期對記錄的案卷、聲像資料進行回放檢查,並建立檢查台帳。
第二十二條 辦公室應當定期通報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情況,並將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實施情況納入績效考核。
第二十三條 辦公室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執法全過程記錄的培訓和監督檢查,嚴格案卷、聲像資料、記錄設備管理,充分發揮執法全過程記錄製度的監督作用。
第二十四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執法全過程記錄時,嚴禁發生以下行為:
(一)不製作或不按要求進行執法全過程記錄;
(二)故意毀損,隨意刪減、修改執法全過程中文字或原始音像記錄信息;
(三)私自複製、保存或者傳播、泄露執法記錄的案卷和音像資料;
(四)不按規定儲存或維護致使執法記錄損毀、丟失;
(五)利用執法音像設備記錄參與執勤執法無關的活動;
(六)其他違反執法全過程記錄管理規定的行為。
違反上述規定,情節輕微的,予以批評教育、限期整改;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