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漁政局: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 (2020年版)
來源:縣漁政局   2022-06-13 1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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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農村部 關於印發《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 (2020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根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有關安排部署,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辦函〔2020〕34號)要求,紮實推進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經國務院批準,現將《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0年版)》及說明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0年版)及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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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5月27日    

 《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0年版)》

農業農村部印發《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0年版)》及說明。此次發布的《指導目錄》是落實統一實行農業執法要求、明確農業綜合行政執法職能的重要文件,旨在加強對農業領域行政處罰和行政強製事項的源頭治理,聚焦農業領域與市場主體、群眾關係最密切的行政執法事項,著力解決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

據介紹,《指導目錄》主要梳理了目前正在實施的農業領域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製事項,以及部門規章設定的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事項共251項,包括行政處罰事項230項,行政強製事項21項。每個執法事項均包括執法事項名稱、實施依據、法定實施主體和第一責任層級建議等內容。

相關鏈接: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農業綜合行政執法有關事項的通知 農業農村部關於印發《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0年版)》的通知原文鏈接:

https://www.moa.gov.cn/govpublic/CYZCFGS/202005/t20200528_6345492.htm

《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 (2020 年版)》說明

一、關於主要內容。

《農業綜合行政執法事項指導目錄(2020年版)》(以下簡稱《指導目錄》)主要梳理規範了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的事項名稱、職權類型、實施依據、實施主體(包括責任部門、第一責任層級建議)。各地可根據法律法規立改廢釋和地方立法等情況,進行補充、細化和完善,進一步明確行政執法事項的責任主體,研究細化執法事項的工作程序、規則、自由裁量標準等,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

二、關於梳理範圍。

《指導目錄》主要梳理的是農業農村領域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設定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製事項,以及部門規章設定的警告、罰款的行政處罰事項。不包括地方性法規規章設定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強製事項。以後將按程序進行動態調整。

三、關於事項確定。

一是為避免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相關條款在實施依據中多次重複援引,原則上按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條”或“款”來確定為一個事項。二是對“條”或“款”中羅列的多項具體違法情形,原則上不再拆分 為多個事項;但羅列的違法情形涉及援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條款的,單獨作為一個事項列出。三是部門規章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給予行政處罰的行為、種類和幅度範圍內做出的具體規定,在實施依據中列出,不再另外單列事項。四是同一法律行政法規條款同時包含行政處罰、行政強製事項,分別作為一個事項列出。

四、關於事項名稱。

一是列入《指導目錄》的行政處罰、行政強製事項名稱,原則上根據設定該事項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條款內容進行概括提煉,統一規範為“對××行為的行政處罰(行政強製)”。

二是部分涉及多種違法情形、難以概括提煉的,以羅列的多種違法情形中的第一項為代表,統一 規範為“對××等行為的行政處罰(行政強製)”。

五、關於實施依據。

一是對列入《指導目錄》的行政處罰、行政強製事項,按照完整、清晰、準確的原則,列出設定該事項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的具體條款內容。

二是被援引的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條款已作修訂的,隻列入修訂後對應的條款。

六、關於實施主體。

一是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法律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和國務院《關於國務院機構改革涉及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調整問題的決定》,現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行政機關職責和工作,機構改革方案確定由組建後的行政機關或者劃入職責的行政機關承擔的,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尚未修改之前,調整適用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組建後的行政機關或者劃入職責的行政機關承擔;相關職責尚未調整到位之前,由原承該職責和工作的行政機關繼續承擔;地方各級行政機關承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職責和工作需要進行調整的,按照上述原則執行。

二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實施主體所稱“縣級以上××主管部門”。“××主管部門”,指的是縣級以上依據“三定”規定承擔該項行政處罰和行政強製職責的部門。

三是根據《深化黨和國家機構改革方案》關於推進農業綜合行政執法的改革精神,對列入《指導目錄》行政執法事項的實施主體統一規範為“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地方需要對部分事項的實施主體作出調整的,可結合部門“三定”規定作出具體規定,依法按程序報同級黨委和政府決定。

四是《指導目錄》中的漁業行政執法事項,涉及在公海履行我國批準的國際公約、條約、協定等規定的漁業監管,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外側、特定漁業資源漁場的漁業和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執法檢查與處罰由中國海警局依據部門“三定”規定實施。

七、關於第一責任層級建議。

一是明確“第一責任層級建議”,主要是按照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的原則,把查處違法行為的第一管轄和第一責任壓實,不排斥上級主管部門對違法行為的管轄權和處罰權。必要時,上級主管部門可以按程序對重大案件和跨區域案件實施直接管轄,或進行監督指導和組織協調。

二是根據黨的十九屆三中全會關於“減少執法層級,推動執法力量下沉”的精神和落實屬地化監管責任的要求,對法定實施主體為“縣級以上××主管部門”或“××主管部門”的,原則上明確“第一責任層級建議”為“設區的市或縣”。各地可在此基礎上,區分不同事項和不同管理體製,結合實際具體明晰行政執法事項的第一管轄和第一責任主體。

三是對於吊銷行政許可等特定種類處罰,原則上由地方明確的第一管轄和第一責任主體進行調查取證後提出處罰建議,按照行政許可法規定轉發證機關或者其上級行政機關落實。

四是法定實施主體為“國務院××主管部門”“省級××主管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主管部門”的,原則上明確“第一責任層級建議”為“國務院主管部門”“省級”和“縣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