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湖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在全省開展行政執法主體清理工作的通知》的有關規定,經嶽陽縣縣人民政府授權,嶽陽縣衛生健康局具有行政執法主體資格,在其職責權限內依法實施行政執法,其執法人員持湖南省法製委員會核發的行政執法證進行執法。為進一步推動我局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根據部門職責權限,編製本行政執法職權事項清單。
一、行政執法主體
嶽陽縣衛生健康局
二、委托行政執法機構
嶽陽縣衛生計生執法監督局
三、行政執法人員
嶽陽縣衛生健康局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衛生執法監督人員。
四、行政執法職責
負責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域內衛生法律法規的落實情況,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醫療衛生、公共場所衛生、生活飲用水衛生、職業衛生、學校衛生、母嬰保健衛生、采供血衛生以及消毒產品衛生、預防接種、計劃生育等經常性衛生監督工作,組織查處有關衛生法律法規和規章的違法行為。
五、執法權限
(一)行政處罰權。按照《行政處罰法》,依法開展縣轄區內公共場所衛生、飲用水衛生、學校衛生、醫療衛生、職業衛生、放射衛生、傳染病防治、計劃生育和中醫服務等綜合監督行政執法,查處違法行為。發現違法行為需要進行行政處罰的,有權依據衛生健康領域相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涉嫌違法行為進行調查,提出處理意見,並實施行政處罰。
(二)行政強製權。按照《行政強製法》、縣級衛生健康局權力清單確定的行政強製事項,依法對轄區內衛生計生工作進行監督管理,發現違法行為的,有權采取強製措施,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
(三)行政檢查權。按照衛生健康領域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文件的規定,對轄區內的行政管理相對人行使行政檢查權。在檢查時,發現違法行為的,有權要求立即改正或限期改正。必要時可依法采取抽樣取證、抽樣檢測、先行登記保存、查封(扣押)等措施。
六、執法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母嬰保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中醫藥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精神衛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基本醫療衛生與健康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獻血法》等12部法律以及《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學校衛生工作條例》《護士條例》等30餘部行政法規和《醫師注冊管理辦法》《護士注冊管理辦法》《處方管理辦法》《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職業健康檢查管理辦法》等100多個部門規章。
七、執法程序
行政處罰,按照案件性質、違法程度等分為一般程序、簡易程序以及聽證程序案件。(詳見嶽陽縣衛生健康局行政處罰程序流程圖)
八、救濟渠道
(一)行政處罰
1.行政處罰事先告知下達後3日內,當事人有要求陳述、申辯或聽證的權力。
2.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後,當事人應當在15日內履行。
3.如不服行政機關作出的處罰決定,可在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上級行政部門或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6個月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請訴訟。
(二)行政強製
1.當事人享有陳述權、申辯權。
2.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強製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三)行政檢查
1.當事人享有陳述權、申辯權。
2.有權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因行政機關違法實施行政檢查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