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司法局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實施細則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2-03-23 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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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深入推進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規範執法程序,實現行政執法全程留痕,可追溯,可評查、可舉證,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結合我局行政執法實際,製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的執法全過程記錄,是指在行政執法整個過程中,形成行政執法文書(含電子數據)等文字記錄和拍照、錄音、錄像、視頻監控等音像記錄的執法活動。

 第三條 應當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水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的培訓和監督檢查,嚴格執法案卷、音像資料、記錄設備管理,積極推進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工作,加強組織、協調、監督和保障,根據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需要安裝、配備音像設施、設備。

 第四條 我局依法享有行政執法權的行政執法機關或組織中的正式在編人員,並通過湖南省行政執法人員統一考試獲得執法資格的行政執法人員是執法全過程記錄的主體。

 第五條 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包括文字記錄和動態記錄兩種形式。文字記錄即通過案卷製作記錄行政執法的全過程。動態記錄即通過執法記錄儀、照相機、攝像機等執法記錄設備對日常巡查、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文書送達、行政聽證、行政強製等行政執法活動進行記錄,即錄像、錄音、照片等音像資料。

 第六條 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申請啟動行政執法的,應對申請進行登記。涉及個人信息等隱私的應遵守保密規定。

 第七條 行政執法機關依法啟動行政執法程序,應按照相關規定要求,對行政執法全過程進行記錄。

 第八條 負責統一存儲執法記錄設備的音像資料和保管行政執法案卷。按照相關標準,製作和裝訂,建立執法案卷檔案。案卷保存期限按照相關規定的保存期限進行保存。

 音像記錄製作完成後,執法人員應在2日內將信息儲存至行政執法信息係統或者專用存儲器,標明案號、當事人姓名或者名稱、承辦人姓名等信息,並定期進行異地備份。

 日常巡查的音像資料保存期限不少於3個月。

 行政處罰一般程序案件和行政強製案件中作為證據使用的音像資料保存期限應當與案卷保存期限相同。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應當使用移動儲存介質等方式,長期保存執法記錄設備記錄的音像資料:

(一)當事人對行政執法人員現場執法、辦案有異議或者投訴、上訪的;

(二)當事人逃避、拒絕、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或者謾罵、侮辱、毆打行政執法人員的;

(三)行政執法人員參與處置群體性事件、突發事件的;

(四)其他需要長期保存的重要情況。

 第十條 行政執法案卷及音像資料是保障在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活動中履行舉證責任的依據。

 需要向行政複議部門、人民法院提供案卷、音像資料的,由法製股統一提供,並複製留存。

 第十一條 對案卷、音像資料等執法記錄材料,實行嚴格管理,未經批準,不得查閱;因工作需要查閱音像資料的,經批準後,方可查閱。

 第十二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查處違法行為、處理違法案件時,在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應當佩戴、使用執法記錄設備進行全程錄音錄像,客觀、真實地記錄執法工作情況及相關證據;受客觀條件限製,無法全程錄音錄像的,應當對重要環節使用照相機、攝像機等執法記錄設備進行錄音錄像,並做好執法文書記錄。

 第十三條 行政執法人員在實施處罰或者采取強製措施、詢問當事人時,應當事先告知對方使用執法記錄設備記錄。

 第十四條 行政執法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偽造、刪改、銷毀行政執法記錄。

 違反前款規定的,由有權機關對直接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