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規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製審核工作,維護行政相對人合法權益,促進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根據《嶽陽市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製審核辦法》《嶽陽縣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製審核實施細則》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要求,結合全縣衛生健康係統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 法製審核工作由法製監督股具體負責,法製審核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嚴格審核。
第三條 本細則所稱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是指基於行政執法監督管理職權,針對特定的行政管理相對人,以縣衛生健康局名義作出的重大、複雜、疑難,或者可能會產生重大社會影響的行政執法決定。主要包括下列事項:
(一)重大行政處罰決定;
(二)重大行政許可決定;
(三)重大實施行政強製措施決定;
(四)其他重大行政執法決定;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進行法製審核的。
第四條 在依法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須經法製監督股進行法製審核。未經法製審核或審核不通過的,不得作出決定。
第五條 適用一般程序擬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的法製審核的內容、程序,按照國家衛生健康委員會《衛生健康行政處罰程序暫行規定》執行。
下列擬作出的重大行政處罰決定經法製監督股審核後須提交案審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
(一)對公民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1萬元以上(含本數),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罰款或者沒收違法所得(非法財物)5萬元以上(含本數)的案件;
(二)擬作出的行政處罰適用減輕處罰情形的案件;
(三)擬責令停產停業、吊銷許可證或者執照的案件;
(四)涉及重大安全問題或者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案件;
(五)調查處理意見與審核意見存在重大分歧的案件;
(六)撤銷、更正本局不當的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
(七)聽證意見或複核意見與原處罰(聽證)告知書不一致的案件;
(八)違法行為涉嫌犯罪,需移送司法機關的案件。
(九)案審委主任認為應當提交集體討論的其他案件。
第六條 下列擬作出的重大行政許可決定經法製監督股審核後須提交案審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
(一)擬作出的不予登記或撤銷登記的決定;
(二)擬作出的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或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行政許可決定;
(三)擬作出的其他重大、複雜、疑難的行政許可決定。
第七條 承辦機構報請縣衛生健康局作出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前,應當依法調查取證,研究論證,在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後,擬出相應法律文書,送政策法規股進行審核,並報送下列材料:
(一)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事實和理由;
(二)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書文書;
(三)與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相關的證據材料;
(四)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或政策依據;
(五)政策法規股認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八條 法製監督股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主要審核下列內容:
(一)是否具有管轄權;
(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是否清楚;
(三)認定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充分;
(四)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五)定性是否準確,適用依據是否正確;
(六)行政裁量權行使是否適當;
(七)法律文書製作是否規範;
(八)其他需要審核的事項。
第九條 法製監督股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法製審核,以書麵審核為主。必要時可以向當事人和承辦人員了解情況。案情重大、情況複雜的,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後,組織專家研討論證。
第十條 法製監督股進行審核後,根據不同情況,分別提出下列書麵意見或建議:
(一)對事實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適用依據正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的,同意承辦機構的意見,建議承辦機構報分管局長批準或需提交局領導集體討論的,提交集體討論後作出決定。
(二)對定性不準、適用依據錯誤、處理不當的,建議承辦機構修改;
(三)對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或者材料不齊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建議承辦機構補正;
(四)對程序不合法、法律文書製作不規範的,建議承辦機構糾正;
(五)對違法行為不能成立的或者已超出追責期限的,建議銷案;
(六)對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結果、依法可以不予行政處罰的,建議不予行政處罰;
(七)對超出管轄範圍的,建議承辦機構按有關規定移送;
(八)對違法行為涉嫌犯罪的,建議移送司法機關。
第十一條 法製監督股對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的法製審核,應當在收到承辦機構完整材料後10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情況複雜的,經部門負責人批準,可延長5個工作日。審核完畢,應及時退卷,承辦機構應將案卷、擬作出的重大行政執法決定建議及審核意見報部門負責人審查決定。
第十二條 承辦機構對法製監督股提出的法製審核意見有異議的,可自收到審核意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書麵提請法製機構複審。法製監督股應當自收到書麵複審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書麵複審意見交承辦機構。承辦機構對複審意見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複審意見之日起2個工作日內提請案審委員會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三條 承辦人員不按規定報送法製審核的,審批人未經法製審核予以審批的,導致重大執法決定錯誤,造成重大損失或者嚴重不良社會影響的,對負有領導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紀予以追究。因非法幹預導致錯案發生的,追究幹預者的責任。
第十四條 本製度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