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違法行為(列舉) |
不予處罰條件 |
法 律 依 據 |
實施主體 |
|
1 |
燃放煙花爆竹 |
(一)違法行為人違法時不滿14周歲的; (二)精神病人、智力殘疾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製自己行為時發生違法行為的; (三)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四)違法行為在二年內未被發現的,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五)當事人有證據足以證明沒有主觀過錯的,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六)初次違法且危害後果輕微並及時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
《嶽陽市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辦法》第八條 |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2 |
出店經營、流動攤販 |
《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4 |
露天焚燒、露天燒烤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5 |
戶外廣告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6 |
汙染城市道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7 |
損壞城市花草、樹木(古樹除外) |
《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第十九條 |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市場輕微違法行為從輕減輕行政處罰清單(7 項)(樣表)
|
序號 |
違法行為(列舉) |
從輕減輕行政處罰條件 |
自由裁量處罰幅度 |
法 律 依 據 |
實施主體 |
|
1 |
燃放煙花爆竹 |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二)主動改正或者及時終止違法行為,危害後果輕微的; (三)違法行為雖已實施但尚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四)受他人脅迫或者誘騙實施違法行為的; (五)配合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六)已滿十四周歲未滿十八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違法行為的; (七)依照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其他行為。 |
從輕檔次處罰:[(X-Y)×30%+Y]以下至法定最低罰款金額。 |
《嶽陽市城區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管理辦法》第八條 |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2 |
出店經營、流動攤販 |
《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第十三條 |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4 |
露天焚燒、露天燒烤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條 |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5 |
戶外廣告 |
《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 |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6 |
汙染城市道路 |
《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六條 |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
||
|
7 |
損壞城市花草、樹木(古樹除外) |
《湖南省城市綜合管理條例》第十九條 |
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