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於印發《湖南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通知
來源:縣衛健局辦公室   2018-12-04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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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衛法製發〔2018〕2號

 湖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關於印發

《湖南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的

   

各市州衛生計生委,省衛生計生綜合監督局:

根據《湖南省人民政府法製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完善行政裁量權基準規範行政執法行為的通知》(湘政法發〔2013〕20號)的有關要求,結合國家近年來出台和修訂的衛生計生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我省衛生健康工作實際,我委製定了《湖南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適用本文件未涉及的法律、法規、規章實施行政處罰的,應遵循合法、適當原則。案件合議記錄要體現違法行為的情節及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情況。行政處罰的實施主體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確定。執行過程中因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調整等原因,上位法與本文件不一致的應遵循上位法。

各地在執行過程中,可結合當地工作實際,進一步細化,製定本市州、縣市區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相關問題及建議請及時向我委法製處反饋。本通知自2018年12月4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日。

聯係人:劉誌祥,聯係電話:0731-84828623。

 

                                                          湖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

                                                             2018年11月14日

(信息公開形式:主動公開)

 

 

 

 

 

 

 

湖南省衛生健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 

  

 

第一章 傳染病防治監督 6)

第一節 傳染病防治法 6)

第二節 艾滋病防治條例 10)

第三節 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 13)

第四節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16)

第五節 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 23)

第六節 血吸蟲病防治條例 25)

第七節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 28)

第八節 獻血法 30)

第九節 血液製品管理條例 33)

第十節 單采血漿站管理辦法 39)

第十一節 消毒管理辦法 42)

第十二節 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 44)

第十三節 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48)

第二章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督 55)

第十四節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

管理辦法 55)

第十五節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交通應急規定 57)

第三章 職業衛生監督 60)

第十六節 職業病防治法 60)

第十七節 放射診療管理規定 66)

第十八節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 70)

第四章 母嬰保健與計劃生育監督 72)

第十九節 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 72)

第二十節 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 73)

第二十一節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 75)

第二十二節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87)

第二十三節 人類精子庫管理辦法 94)

第二十四節 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 95)

第二十五節 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98)

第二十六節 湖南省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 104)

第五章 醫療服務監督 107)

第二十七節 執業醫師法 107)

第二十八節 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 108)

第二十九節 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 110)

第三十節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112)

第三十一節 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117)

第三十二節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 122)

第三十三節 處方管理辦法 124)

第三十四節 醫療質量管理辦法 126)

第六章  愛國衛生監督 128)

第三十五節  湖南省愛國衛生條例 128)

 

 

 

 

 

 

 

 

 

 

 

 

 

 

 

 

 

第一章  傳染病防治監督

 

第一節《傳染病防治法》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一、《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條:采供血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傳染病疫情,或者隱瞞、謊報、緩報傳染病疫情,或者未執行國家有關規定,導致因輸入血液引起經血液傳播疾病發生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給予警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流行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並可以依法吊銷采供血機構的執業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組織他人出賣血液,情節輕微,違法所得5000元以下,能配合衛生行政部門追查采集、出售、出賣的血液,尚未導致血液使用者感染經血液傳播疾病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組織他人出賣血液,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尚未導致血液使用者感染經血液傳播疾病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組織他人出賣血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違法所得2萬元以上的;

2. 拒不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對非法采集、出售、出賣的血液進行追回的;

3. 導致血液使用者感染經血液傳播疾病或其他嚴重後果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或者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已取得許可證的,原發證部門可以依法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飲用水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的;

(二)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的;

(三)用於傳染病防治的消毒產品不符合國家衛生標準和衛生規範的;

(四)出售、運輸疫區中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或者可能被傳染病病原體汙染的物品,未進行消毒處理的;

(五)生物製品生產單位生產的血液製品不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本法規定,有上述情形之一,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但能積極配合衛生行政部門調查並消除危害後果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本法規定,有上述情形之一,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不配合衛生行政部門調查或不消除危害後果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已取得許可證的,原發證部門可以依法暫扣許可證。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本法規定,有上述情形之一,導致傳染病傳播、流行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已取得許可證的,原發證部門可以依法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

三、《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傳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六條:在國家確認的自然疫源地興建水利、交通、旅遊、能源等大型建設項目,未經衛生調查進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預防控製機構的意見采取必要的傳染病預防、控製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提請有關人民政府依據職責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在國家確認的自然疫源地興建水利、交通、旅遊、能源等大型建設項目,經衛生調查進行施工,但未按照疾病預防控製機構的意見采取必要的傳染病預防、控製措施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在國家確認的自然疫源地興建水利、交通、旅遊、能源等大型建設項目,未經衛生調查進行施工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在國家確認的自然疫源地興建水利、交通、旅遊、能源等大型建設項目,未經衛生調查進行施工或未按照疾病預防控製機構的意見采取必要的傳染病預防、控製措施,且逾期不改正,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提請有關人民政府依據職責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第二節《艾滋病防治條例》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一、《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艾滋病防治條例》第五十九條:未經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批準進口的人體血液、血漿、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進口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應當禁止入境或者監督銷毀。提供、使用未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疫的進口人體血液、血漿、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沒收違法物品以及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物品貨值金額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未經國務院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批準,進口血液製品的,依照藥品管理法的規定予以處罰。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提供、使用未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疫的進口人體血液、血漿、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未造成艾滋病等傳染病傳播、流行及其他嚴重後果,配合衛生行政部門調查並消除危害後果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沒收違法物品以及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物品貨值金額3倍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提供、使用未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疫的進口人體血液、血漿、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不配合衛生行政部門調查並消除危害後果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沒收違法物品以及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物品貨值金額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提供、使用未經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檢疫的進口人體血液、血漿、組織、器官、細胞、骨髓等,造成艾滋病等傳染病傳播、流行或其他嚴重後果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沒收違法物品以及違法所得,並處違法物品貨值金額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二、《艾滋病防治條例》第六十一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

處罰依據:《艾滋病防治條例》第六十一條: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未查驗服務人員的健康合格證明或者允許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服務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未在公共場所內放置安全套或者設置安全套發售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依法吊銷其執業許可證件。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未查驗服務人員的健康合格證明或者允許2名以下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服務工作;或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服務工作15天以下的;或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未在公共場所內放置安全套或者設置安全套發售設施,日接待顧客量不足10人且未造成不良後果並能主動改正違法行為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公共場所的經營者允許3名以上4名以下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服務工作;或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服務工作16天以上30天以下的;或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未在公共場所內放置安全套或者設置安全套發售設施,日接待顧客量不足50人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公共場所的經營者允許5名以上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服務工作;或未取得健康合格證明的人員從事服務工作31天以上的;或省人民政府確定的公共場所的經營者未在公共場所內放置安全套或者設置安全套發售設施,日接待顧客量50人以上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並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一般、較重或嚴重違法行為經處罰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依法吊銷其執業許可證件。

 

第三節《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一、《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第十三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第十三條:檢疫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和與其密切接觸者隱瞞真實情況、逃避交通衛生檢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的衛生主管機構,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拒絕接受查驗和衛生處理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和與檢疫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觸者隱瞞真實情況、逃避交通衛生檢疫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的衛生主管機構,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並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檢疫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隱瞞真實情況、逃避交通衛生檢疫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的衛生主管機構,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檢疫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和與其密切接觸者拒絕接受查驗和衛生處理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的衛生主管機構,根據各自的職責分工,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第十四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國內交通衛生檢疫條例》第十四條:在非檢疫傳染病疫區的交通工具上發現檢疫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時,交通工具負責人未依照本條例規定采取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的衛生主管機構,根據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在非檢疫傳染病疫區的交通工具上發現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時,交通工具負責人未依照本條例規定采取措施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的衛生主管機構,根據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在非檢疫傳染病疫區的交通工具上發現檢疫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時,交通工具負責人未依照本條例規定采取措施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的衛生主管機構,根據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在非檢疫傳染病疫區的交通工具上發現檢疫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時,交通工具負責人未依照本條例規定采取措施,不配合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的;或引起檢疫傳染病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危險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或者鐵路、交通、民用航空行政主管部門的衛生主管機構,根據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四節《醫療廢物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一、《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五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建立、健全醫療廢物管理製度,或者未設置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的;

(二)未對有關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的;

(三)未對從事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等工作的人員和管理人員采取職業衛生防護措施的;

(四)未對醫療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

(五)對使用後的醫療廢物運送工具或者運送車輛未在指定地點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潔的;

(六)未及時收集、運送醫療廢物的;

(七)未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汙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或者未將檢測、評價效果存檔、報告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之一,且逾期不改正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之2項以上,且逾期不改正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貯存設施或者設備不符合環境保護、衛生要求的;

(二)未將醫療廢物按照類別分置於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的;

(三)未使用符合標準的專用車輛運送醫療廢物或者使用運送醫療廢物的車輛運送其他物品的;

(四)未安裝汙染物排放在線監控裝置或者監控裝置未經常處於正常運行狀態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上述第(一)或第(二)項規定的違法行為,或第(三)項規定的兩種違法行為之一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上述第(一)、(二)項規定的違法行為,或第(三)項規定的兩種違法行為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000元以下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一般違法和較重違法行為逾期不改正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汙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在運送過程中丟棄醫療廢物,在非貯存地點傾倒、堆放醫療廢物或者將醫療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的;

(二)未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製度的;

(三)將醫療廢物交給未取得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送、貯存、處置的;

(四)對醫療廢物的處置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環境保護、衛生標準、規範的;

(五)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對汙水、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的排泄物,進行嚴格消毒,或者未達到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排入汙水處理係統的;

(六)對收治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未按照醫療廢物進行管理和處置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有上述情形之一,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一般違法行為經處罰後逾期不改正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一般違法行為或較重違法行為造成傳染病傳播或環境汙染事故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

四、《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或者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汙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或者經營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或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尚未造成傳染病傳播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又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但尚未造成傳染病傳播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時,未采取緊急處理措施,或未及時向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造成傳染病傳播或環境汙染事故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

五、《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本條例的要求處置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汙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有關疾病防治的要求處置醫療廢物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一般違法行為經處罰後逾期不改正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有關疾病防治的要求處置醫療廢物,造成傳染病傳播或環境汙染事故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

 

第五節《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一、《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六十七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發布接種第二類疫苗的建議信息的,由所在地或者行為發生地的縣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通過大眾媒體消除影響,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本條例規定發布接種第二類疫苗的建議信息,無違法所得的。

處罰基準:責令通過大眾媒體消除影響,給予警告。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本條例規定發布接種第二類疫苗的建議信息,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通過大眾媒體消除影響,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本條例規定發布接種第二類疫苗的建議信息,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

處罰基準:責令通過大眾媒體消除影響,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二、《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七十一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疫苗流通和預防接種管理條例》第七十一條:衛生主管部門、疾病預防控製機構、接種單位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立即改正,沒收違法持有的疫苗,並處違法持有的疫苗貨值金額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衛生主管部門、疾病預防控製機構、接種單位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接種人數50人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立即改正,沒收違法持有的疫苗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持有的疫苗貨值金額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衛生主管部門、疾病預防控製機構、接種單位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接種人數51人以上99人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立即改正,沒收違法持有的疫苗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持有的疫苗貨值金額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衛生主管部門、疾病預防控製機構、接種單位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群體性預防接種,接種人數100人以上。

處罰基準:責令立即改正,沒收違法持有的疫苗和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持有的疫苗貨值金額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節《血吸蟲病防治條例》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一、《血吸蟲病防治條例》第五十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血吸蟲病防治條例》第五十條:建設單位在血吸蟲病防治地區興建水利、交通、旅遊、能源等大型建設項目,未事先提請省級以上疾病預防控製機構進行衛生調查,或者未根據疾病預防控製機構的意見,采取必要的血吸蟲病預防、控製措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提請有關人民政府依據職責權限,責令停建、關閉;造成血吸蟲病疫情擴散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建設單位在血吸蟲病防治地區興建水利、交通、旅遊、能源等大型建設項目,未事先提請省級以上疾病預防控製機構進行衛生調查,或者未根據疾病預防控製機構的意見,采取必要的血吸蟲病預防、控製措施的,但未造成血吸蟲病疫情擴散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一般違法行為經處罰後逾期不改正的。

處罰基準: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可以提請有關人民政府依據職責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一般違法行為或較重違法行為造成血吸蟲病疫情擴散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處罰基準:處5000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並提請有關人民政府依據職責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二、《血吸蟲病防治條例》第五十二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血吸蟲病防治條例》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農業或者獸醫、水利、林業主管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用於違法活動的工具和物品;造成血吸蟲病疫情擴散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單位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對因生產、工作必須接觸疫水的人員采取防護措施,或者未定期組織進行血吸蟲病的專項體檢的;

(二)對政府有關部門采取的預防、控製措施不予配合的;

(三)使用國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藥物殺滅釘螺的;

(四)引種在有釘螺地帶培育的蘆葦等植物或者農作物的種子、種苗等繁殖材料的;

(五)在血吸蟲病防治地區施用未經無害化處理糞便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上述違法情形之一,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用於違法活動的工具和物品。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上述兩種違法情形,沒有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用於違法活動的工具和物品。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上述違法情形之一,造成血吸蟲病疫情擴散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並沒收用於違法活動的工具和物品。

 

第七節《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治管理辦法》第三十八條:有關單位和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五千元以下罰款,情節較嚴重的,可以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的罰款;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有關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病原體汙染的汙水、汙物、糞便不按規定進行消毒處理的;

(二)造成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的醫源性感染、醫院內感染、實驗室感染或者致病性微生物擴散的;

(三)生產、經營、使用消毒產品、隔離防護用品等不符合規定與標準,可能造成傳染病的傳播、擴散或者造成傳染病的傳播、擴散的;

(四)拒絕、阻礙或者不配合現場調查、資料收集、采樣檢驗以及監督檢查的;

(五)拒絕執行疾病預防控製機構提出的預防、控製措施的;

(六)病人或者疑似病人故意傳播傳染性非典型肺炎,造成他人感染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單位和人員有上述第(一)、(四)、(五)項違法行為之一,未造成不良後果的;

2. 使用消毒產品、隔離防護用品等不符合規定與標準,可能造成傳染病的傳播、擴散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可處5000元以下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單位和人員有上述第(一)、(四)、(五)項違法行為之一,拒不改正,但未造成不良後果的;

2. 有上述第(二)項違法行為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可處5000元以下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違反本辦法規定,有關單位和人員有上述第(一)、(二)、(四)、(五)項違法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後果的;

2. 生產、經營、使用消毒產品、隔離防護用品等不符合規定與標準,造成傳染病傳播、擴散的;

3. 有上述第(六)項違法行為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可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節《獻血法》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一、《獻血法》第十八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獻血法》第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采集血液的;

(二)血站、醫療機構出售無償獻血的血液的;

(三)非法組織他人出賣血液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情節輕微,違法所得5000元以下,能配合衛生行政部門追查采集、出售、出賣的血液,尚未導致血液使用者感染經血液傳播疾病的。

處罰基準: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尚未導致血液使用者感染經血液傳播疾病的:

1. 有上述第(一)、(三)項違法行為之一,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

2. 有上述第(二)項違法行為,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處罰基準: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非法采集血液或者組織他人出賣血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違法所得2萬元以上的;

2. 拒不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對非法采集、出售、出賣的血液進行追回的;

3. 導致血液使用者感染經血液傳播疾病等其他嚴重後果的。

處罰基準: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獻血法》第二十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獻血法》第二十條:臨床用血的包裝、儲存、運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臨床用血的包裝、儲存、運輸三項行為中有1項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情節輕微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並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臨床用血的包裝、儲存、運輸3項行為中有2項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尚未造成血液不合格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並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臨床用血的包裝、儲存、運輸3項行為均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的;

2. 臨床用血的包裝或儲存、運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血液數量達50袋(人份)以上的;

3. 臨床用血的包裝或儲存、運輸,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造成血液質量不合格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可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九節《血液製品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一、《血液製品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血液製品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單采血漿許可證》,非法從事組織、采集、供應、倒賣原料血漿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活動的器材、設備,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傳播、人身傷害等危害,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取得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單采血漿許可證》,非法從事組織、采集、供應、倒賣原料血漿活動,沒有違法所得且尚未造成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傳播、人身傷害等危害的。

處罰基準:予以取締,沒收從事活動的器材、設備,並處5萬元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取得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單采血漿許可證》,非法從事組織、采集、供應、倒賣原料血漿活動,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尚未造成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傳播、人身傷害等危害的。

處罰基準: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活動的器材、設備,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取得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核發的《單采血漿許可證》,非法從事組織、采集、供應、倒賣原料血漿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

2. 拒不配合衛生行政部門對非法采集、供應、倒賣的原料血漿進行追回的;

3. 造成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傳播、人身傷害等危害的。

處罰基準: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和從事活動的器材、設備,並處10萬元以上、最高為違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罰款。

二、《血液製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血液製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單采血漿站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第八項所列行為的,或者有下列其他行為並且情節嚴重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吊銷《單采血漿許可證》;構成犯罪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采血漿前,未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布的健康檢查標準對供血漿者進行健康檢查和血液化驗的;

(二)采集非劃定區域內的供血漿者或者其他人員的血漿的,或者不對供血漿者進行身份識別,采集冒名頂替者、健康檢查不合格者或者無《供血漿證》者的血漿的;

(三)違反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製定的血漿采集技術操作標準和程序,過頻過量采集血漿的;

(四)向醫療機構直接供應原料血漿或者擅自采集血液的;

(五)未使用單采血漿機械進行血漿采集的;

(六)未使用有產品批準文號並經國家藥品生物製品檢定機構逐批檢定合格的體外診斷試劑以及合格的一次性采血漿器材的;

(七)未按照國家規定的衛生標準和要求包裝、儲存、運輸原料血漿的;

(八)對國家規定檢測項目檢測結果呈陽性的血漿不清除、不及時上報的;

(九)對汙染的注射器、采血漿器材及不合格血漿等不經消毒處理,擅自傾倒,汙染環境,造成社會危害的;

(十)重複使用一次性采血漿器材的;

(十一)向與其簽訂質量責任書的血液製品生產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供應原料血漿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單采血漿站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的(第八項除外)。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6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單采血漿站有上述任意2項(第八項除外)違法行為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6萬元以上8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單采血漿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有上述3項以上違法行為的;

2. 有第(八)項違法行為的;

3.  1年內2次以上發生上述所列違法行為的;

4. 責令限期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5. 造成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傳播或者其他嚴重危害後果的。

處罰基準:處8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八)項或違反其他項,情節嚴重的,吊銷《單采血漿許可證》。

三、《血液製品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血液製品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單采血漿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漿檢測結果呈陽性,仍向血液製品生產單位供應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吊銷《單采血漿許可證》,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傳播、人身傷害等危害,構成犯罪的,對負責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單采血漿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漿檢測結果呈陽性,仍向血液製品生產單位供應陽性血漿1例份,未造成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傳播、人身傷害等危害後果的。

處罰基準:吊銷《單采血漿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單采血漿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漿檢測結果呈陽性,仍向血液製品生產單位供應陽性血漿2例份,未造成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傳播、人身傷害等危害的。

處罰基準:吊銷《單采血漿許可證》,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單采血漿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漿檢測結果呈陽性,仍向血液製品生產單位供應陽性血漿3例份以上;或造成經血液途徑傳播的疾病傳播、人身傷害等危害後果的。

處罰基準:吊銷《單采血漿許可證》,並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血液製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血液製品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塗改、偽造、轉讓《供血漿證》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收繳《供血漿證》,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塗改、偽造、轉讓《供血漿證》,沒有違法所得的。

處罰基準:收繳《供血漿證》,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塗改、偽造、轉讓《供血漿證》,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處罰基準:收繳《供血漿證》,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且不低於1萬元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塗改、偽造、轉讓《供血漿證》,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處罰基準:收繳《供血漿證》,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且不低於2萬元的罰款。

五、《血液製品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血液製品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進出口血液製品或者出口原料血漿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沒收所進出口的血液製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漿和違法所得,並處所進出口的血液製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漿總值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進出口血液製品或者出口原料血漿,屬首次違法,未造成不良後果的。

處罰基準:沒收所進出口血液製品或者所出口原料血漿和違法所得,並處所進出口血液製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漿總值3倍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本條例規定,擅自進出口血液製品或者出口原料血漿,雖屬首次,但造成不良後果的。

處罰基準:沒收所進出口血液製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漿和違法所得,並處所進出口血液製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漿總值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本條例規定,2次以上擅自進出口血液製品或者出口原料血漿,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處罰基準:沒收所進出口血液製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漿和違法所得,並處所進出口血液製品或者所出口的原料血漿總值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節《單采血漿站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一、《單采血漿站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單采血漿站管理辦法》第六十二條:單采血漿站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並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隱瞞、阻礙、拒絕衛生行政部門監督檢查或者不如實提供有關資料的;

(二)對供血漿者未履行事先告知義務,未經供血漿者同意開展特殊免疫的;

(三)未按照規定建立供血漿者檔案管理及屏蔽、淘汰製度的;

(四)未按照規定製訂各項工作製度或者不落實的;

(五)工作人員未取得相關崗位執業資格或者未經執業注冊從事采供血漿工作的;

(六)不按照規定記錄或者保存工作記錄的;

(七)未按照規定保存血漿標本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本法規定,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處罰基準:予以警告,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本法規定,有上述規定情形之任意2項的。

處罰基準:予以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本法規定,有上述7項規定情形3項以上的。

處罰基準:予以警告,並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單采血漿站管理辦法》第六十七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單采血漿站管理辦法》第六十七條:承擔單采血漿站技術評價、檢測的技術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承擔單采血漿站技術評價、檢測的技術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1份,情節輕微,尚未造成不良後果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承擔單采血漿站技術評價、檢測的技術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2份,尚未造成不良後果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承擔單采血漿站技術評價、檢測的技術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3份以上;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一節《消毒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一、《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爆發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以下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條的規定之一,未造成感染性疾病爆發,能積極改正違法行為並消除危害後果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處3000元以下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條的規定之2條以上,沒有造成感染性疾病爆發的;

2. 拒不配合衛生行政部門調查並消除危害後果的;

3. 經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而逾期不改正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可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四、五、六、七、八、九條的規定,造成感染性疾病暴發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可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二、《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消毒產品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條的規定,由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爆發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消毒產品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處3000元以下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1. 消毒產品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

2. 消毒產品生產單位同時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條規定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消毒產品生產經營單位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條規定,造成感染性疾病暴發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三、《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消毒管理辦法》第四十五條:消毒服務機構消毒後的物品未達到衛生標準和要求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可以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感染性疾病發生的,可以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消毒服務機構消毒後的物品未達到衛生標準和要求,能積極配合衛生行政部門調查並追回不合格產品,未造成感染性疾病發生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消毒服務機構消毒後的物品未達到衛生標準和要求,經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而逾期未改正,未造成感染性疾病發生的。

處罰基準: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消毒服務機構消毒後的物品未達到衛生標準和要求,造成感染性疾病發生的。

處罰基準:責令其限期改正,處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節《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一、《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集中式供水單位安排未取得體檢合格證的人員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有礙飲用水衛生疾病的或病原攜帶者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並可對供水單位處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集中式供水單位從事直接供、管水人員有1人無體檢合格證明,且無有礙飲用水衛生疾病的或病原攜帶者從事直接供、管水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2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集中式供水單位從事直接供、管水人員有2人以上3人以下無體檢合格證明,且無有礙飲用水衛生疾病的或病原攜帶者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300元以上6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集中式供水單位從事直接供、管水人員有4人以上無體檢合格證明;或安排有礙飲用水衛生疾病的或病原攜帶者從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6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修建危害水源水質衛生的設施或進行有礙水源水質衛生作業的;

(二)新建、改進、擴建的飲用水供水項目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參加選址、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而擅自供水的;

(三)供水單位未取得衛生許可而擅自供水的;

(四)供水單位供應的飲用水不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本法規定,有上述第(一)、(二)項規定情形之一,能積極配合衛生行政部門調查處理並消除危害後果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本法規定,有上述第(一)、(二)項規定情形之一,不配合衛生行政部門調查處理或不積極消除危害後果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本法規定,有上述第(三)、(四)項規定情形之一的,或造成危害後果、影響供水水質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並可對二次供水單位處2000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集中式供水單位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生活飲用水衛生監督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違反本法規定,生產或銷售無衛生許可批準文件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責令改正,並可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超過30000元或處以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本法規定,生產或銷售無衛生許可批準文件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違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並可對生產或銷售單位處違法所得1倍的罰款;或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本法規定,生產或銷售無衛生許可批準文件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並可對生產或銷售單位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罰款,或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本法規定,生產或銷售無衛生許可批準文件的涉及飲用水衛生安全的產品,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並可對生產或銷售單位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最高不超過3萬元的罰款。

 

第十三節《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一、《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五條:對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擅自營業曾受過衛生行政部門處罰的;

(二)擅自營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的;

(三)以塗改、轉讓、倒賣、偽造的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對塗改、轉讓、倒賣有效衛生許可證的,由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予以注銷。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對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營業時間三個月以下(不含三個月)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對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對塗改、轉讓、倒賣有效衛生許可證的,由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予以注銷。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對未依法取得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擅自營業的,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且拒不整改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塗改、轉讓、倒賣有效衛生許可證的,由原發證的衛生行政部門予以注銷。

二、《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以二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場所衛生質量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的,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的空氣、微小氣候、水質、采光、照明、噪聲、顧客用品用具等進行衛生檢測的;

(二)未按照規定對顧客用品用具進行清洗、消毒、保潔,或者重複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有上述違法情形之一,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2000元以下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有上述違法情形之一逾期不改正,或造成公共場所衛生質量不符合衛生標準和要求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以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有上述違法情形(一)和(二)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場所衛生質量主要衛生指標嚴重超過衛生標準和要求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並可依法責令停業整頓,嚴重違法行為經處罰後仍不改正的可吊銷衛生許可證。

三、《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七條:公共場所經營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並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對拒絕監督的,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

(一)未按照規定建立衛生管理製度、設立衛生管理部門或者配備專(兼)職衛生管理人員,或者未建立衛生管理檔案的;

(二)未按照規定組織從業人員進行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或者安排未經相關衛生法律知識和公共場所衛生知識培訓考核的從業人員上崗的;

(三)未按照規定設置與其經營規模、項目相適應的清洗、消毒、保潔、盥洗等設施設備和公共衛生間,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上述設施設備,或者挪作他用的;

(四)未按照規定配備預防控製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或者擅自停止使用、拆除預防控製鼠、蚊、蠅、蟑螂和其他病媒生物的設施設備以及廢棄物存放專用設施設備的;

(五)未按照規定索取公共衛生用品檢驗合格證明和其他相關資料的;

(六)未按照規定對公共場所新建、改建、擴建項目辦理預防性衛生審查手續的;

(七)公共場所集中空調通風係統未經衛生檢測或者評價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

(八)未按照規定公示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衛生檢測結果和衛生信譽度等級的;

(九)未按照規定辦理公共場所衛生許可證複核手續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未造成不良後果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有上述2項以上4項以下違法行為的;或一般違法行為逾期不改正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並處以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有上述五項以上違法行為的;或拒絕衛生監督的;或較重違法行為經行政處罰後逾期不改正的;或造成嚴重後果的。

處罰基準: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經責令停業整頓後仍不改正的,吊銷衛生許可證。

四、《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公共場所經營者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公共場所經營者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公共場所經營者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逾期不改正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公共場所經營者12個月內因安排未獲得有效健康合格證明的從業人員從事直接為顧客服務工作曾受到衛生行政部門處罰的。

處罰基準:處5000元以上1.5萬元以下罰款。

五、《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公共場所衛生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九條:公共場所經營者對發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處置措施,導致危害擴大,或者隱瞞、緩報、謊報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處以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衛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公共場所經營者對發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處置措施的,或隱瞞、緩報、謊報的,造成危害2人以下的。

處罰基準: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公共場所經營者對發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處置措施,或隱瞞、緩報、謊報的,造成危害3人以上5人以下的。

處罰基準:處以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形式:公共場所經營者對發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處置措施,或隱瞞、緩報、謊報,造成危害擴大到6人以上的。

處罰基準:處以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可責令停業整頓;危害情節、後果嚴重和社會影響惡劣的,可吊銷衛生許可證。

 

第二章  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監督

 

第十四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

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第四十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第四十條:執行職務的醫療衛生人員瞞報、緩報、謊報傳染病疫情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暫停六個月以上一年以下執業活動,或者吊銷其執業證書。

責任報告單位和事件發生單位瞞報、緩報、謊報或授意他人不報告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或傳染病疫情的,對其主要領導、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由其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態惡化等嚴重後果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違法行為情形與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執行職務的醫療衛生人員瞞報、緩報、謊報傳染病疫情,初次違法,情節較輕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執行職務的醫療衛生人員瞞報、緩報、謊報傳染病疫情,有2次以上違法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處罰基準:責令暫停6個月以上1年以下執業活動。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執行職務的醫療衛生人員瞞報、緩報、謊報傳染病疫情,情節嚴重,造成疫情播散或事態惡化等嚴重後果的。

處罰基準:吊銷其執業證書。

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第四十一條:個體或私營醫療保健機構瞞報、緩報、謊報傳染病疫情或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對造成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傳播流行的,責令停業整改,並可以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觸犯刑律的,對其經營者、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行為情形與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個體或私營醫療保健機構瞞報、緩報、謊報傳染病疫情或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能積極主動改正,未造成嚴重後果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可處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個體或私營醫療保健機構瞞報、緩報、謊報傳染病疫情或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造成一般(Ⅳ級)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傳播流行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業整改,處以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個體或私營醫療保健機構瞞報、緩報、謊報傳染病疫情或突發性公共衛生事件,造成較大(Ⅲ級)以上突發公共衛生事件和傳染病傳播流行的。

處罰基準:責令停業整改,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五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交通應急規定》

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一、《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交通應急規定》第四十四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交通應急規定》第四十四條:道路運輸經營者、水路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對在車船上發現的檢疫傳染病病人、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未按有關規定采取相應措施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道路運輸經營者、水路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對在車船上發現的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未按有關規定采取相應措施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道路運輸經營者、水路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對在車船上發現的檢疫傳染病病人,未按有關規定采取相應措施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道路運輸經營者、水路運輸經營者違反本規定,對在車船上發現的檢疫傳染病病人、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未按有關規定采取相應措施,且不配合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交通應急規定》第四十五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交通應急規定》第四十五條:檢疫傳染病病人、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以及與其密切接觸者隱瞞真實情況、逃避交通衛生檢疫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拒絕接受交通衛生檢疫和必要的衛生處理的,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以及檢疫傳染病病人、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的密切接觸者隱瞞真實情況、逃避交通衛生檢疫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並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檢疫傳染病病人隱瞞真實情況、逃避交通衛生檢疫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檢疫傳染病病人、病原攜帶者、疑似檢疫傳染病病人和與其密切接觸者,拒絕接受交通衛生檢疫和必要的衛生處理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並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章  職業衛生監督

 

第十六節《職業病防治法》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一、《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條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責分工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一)未按照規定進行職業病危害預評價的;

(二)醫療機構可能產生放射性職業病危害的建設項目未按照規定提交放射性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或者放射性職業病危害預評價報告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同意,開工建設的;

(三)建設項目的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

(四)醫療機構放射性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的防護設施設計未經衛生行政部門審查同意擅自施工的;

(五)未按照規定對職業病防護設施進行職業病危害控製效果評價的;

(六)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和使用前,職業病防護設施未按照規定驗收合格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上述行為之一,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處罰基準: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上述行為之一,且逾期不改正、未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

處罰基準: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按以下基準罰款:

1. 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違反本條規定任意一項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2. 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違反本條規定任意兩項的或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違反本條規定任意一項的,處2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3. 職業病危害一般的建設項目違反本條規定任意三項的或職業病危害嚴重的建設項目違反本條規定任意兩項的,處30萬元以上4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建設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有上述行為之一,已經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社會影響惡劣的。

處罰基準:由衛生行政部門處4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停建、關閉。

二、《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職業病防治法》七十四條:用人單位和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的,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弄虛作假的,並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1例的。

處罰基準: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可並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2例的,或弄虛作假的。

處罰基準: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規定報告職業病、疑似職業病3例以上,或弄虛作假,後果嚴重的。

處罰基準: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處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七十九條:未取得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認證擅自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或者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沒有違法所得的。

處罰基準: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處罰基準: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醫療衛生機構未經批準擅自從事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

處罰基準: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最高為違法所得10倍以下的罰款。

四、《職業病防治法》第八十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八十條: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的機構和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責分工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認證或者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或者開除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資質認證或者批準範圍從事職業衛生技術服務或者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

(二)不按照本法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

(三)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上述行為之一,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處罰基準: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5000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上述行為之一,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

處罰基準: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立即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萬元以上、最高為違法所得4倍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承擔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的醫療衛生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有上述行為之一,違法所得2萬元以上,或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由衛生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萬元以上、最高為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認證或者批準機關取消其相應的資格。

五、《職業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職業病防治法》第八十一條: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收受職業病診斷爭議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可以並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其擔任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資格,並從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設立的專家庫中予以除名。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收受職業病診斷爭議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價值1000元以下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並處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其擔任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資格,並從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設立的專家庫中予以除名。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收受職業病診斷爭議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價值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其擔任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資格,並從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設立的專家庫中予以除名。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收受職業病診斷爭議當事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價值5000元以上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沒收收受的財物,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取消其擔任職業病診斷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的資格,並從省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設立的專家庫中予以除名。

 

第十七節《放射診療管理規定》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一、《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三十八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根據情節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未取得放射診療許可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

(二)未辦理診療科目登記或者未按照規定進行校驗的;

(三)未經批準擅自變更放射診療項目或者超出批準範圍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醫療機構有本條第(二)、(三)項規定情形之一,能主動改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處罰基準: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醫療機構同時有本條第(二)、(三)項規定情形的;或一般違法行為經處罰後逾期不改的。

處罰基準: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2000元以下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醫療機構有本條第(一)項規定情形的;有本條第(二)、(三)項規定情形之一,造成嚴重後果的;較重違法行為或嚴重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的。

處罰基準:予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較重違法行為或嚴重違法行為經處罰後逾期不改正,或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三十九條:醫療機構使用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人員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醫療機構使用1個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人員從事放射診療工作,能主動改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3000元以下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醫療機構使用2個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人員從事放射診療工作,能主動改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或一般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後逾期不改正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使用3個以上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人員從事放射診療工作;或使用不具備相應資質的人員從事放射診療工作給患者造成傷害的;或較重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後逾期不改正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三、《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放射診療管理規定》第四十一條:醫療機構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購置、使用不合格或國家有關部門規定淘汰的放射診療設備的;

(二)未按照規定使用安全防護裝置和個人防護用品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放射診療設備、工作場所及防護設施進行檢測和檢查的;

(四)未按時規定對放射診療工作人員進行個人劑量監測、健康檢查、建立個人劑量和健康檔案的;

(五)發生放射事件並造成人員健康嚴重損害的;

(六)發生放射事件未立即采取應急救援和控製措施或者未按照規定及時報告的;

(七)違反本規定的其他情形。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醫療機構有本條第(一)、(二)、(三)、(四)、(七)項規定行為之一,能主動改正,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2000元以下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本條第(一)、(二)、(三)、(四)、(七)項規定行為之任意2項以上的;或一般違法行為經行政處罰後逾期不改正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醫療機構有本條第(五)或第(六)項規定行為的,或較重違法行為經處罰後逾期不改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八節《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

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第三十九條:放射工作單位違反本辦法,未給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並可處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放射工作單位未給1個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放射工作單位未給2個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的;或一般違法行為經行政處罰後逾期不改正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放射工作單位未給3個以上從事放射工作的人員辦理《放射工作人員證》,或較重違法行為經行政處罰後逾期不改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章  母嬰保健與計劃生育監督

 

第十九節  《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

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四十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母嬰保健法實施辦法》第四十條:醫療、保健機構或者人員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許可,擅自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終止妊娠手術和醫學技術鑒定或者出具有關醫學證明的,由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醫療、保健機構或者人員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許可,擅自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終止妊娠手術和醫學技術鑒定或者出具有關醫學證明,沒有違法所得,且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醫療、保健機構或者人員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許可,擅自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終止妊娠手術和醫學技術鑒定或者出具有關醫學證明,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一般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的;造成危害後果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醫療、保健機構或者人員未取得母嬰保健技術許可,擅自從事婚前醫學檢查、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終止妊娠手術和醫學技術鑒定或者出具有關醫學證明,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較重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的;造成嚴重後果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且不低於2萬元的罰款。

 

第二十節  《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

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3萬元以下罰款,並給予有關責任人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買賣配子、合子、胚胎的;

(二)實施代孕技術的;

(三)使用不具有《人類精子庫批準證書》機構提供的精子的;

(四)擅自進行性別選擇的;

(五)實施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檔案不健全的;

(六)經指定技術評估機構檢查技術質量不合格的;

(七)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有上述七項行為之一,沒有導致不良後果的。

處罰基準:由省人民政府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下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有上述七項行為之一,導致不良後果的;一般違法行為經行政處罰後逾期不改正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開展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醫療機構有上述七項行為之一,造成嚴重後果的;較重違法行為經行政處罰後逾期不改正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

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醫療、保健機構以外的機構或者人員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擅自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醫療保健機構以外的機構或者人員未取得執業許可,擅自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初次違法,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醫療保健機構以外的機構或者人員未取得執業許可,擅自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2-3次,沒有造成嚴重後果的;一般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醫療保健機構以外的機構或者人員未取得執業許可,擅自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擅自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4次以上的;

2. 較重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的;

3. 導致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或醫療事故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產前診斷和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症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會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產前診斷和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症,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且未導致不良後果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藥品、醫療器械,並按下列基準罰款:

1. 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2. 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產前診斷和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症,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一般違法行為導致不良後果的;一般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藥品、醫療器械,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且不低於2萬元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從事產前診斷和使用輔助生育技術治療不育症,違法所得2萬元以上;較重違法行為導致嚴重危害後果或社會影響惡劣的;較重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和有關藥品、醫療器械,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或社會影響惡劣的或受到行政處罰後仍拒不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買賣、出借、出租或者塗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並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買賣、塗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初次違法,尚未使用,並主動追回上交相關證明文件的。

2. 初次出借、出租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且期限在30天內,沒有導致不良後果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並處3000元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買賣、塗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2次以上5次以下,但未導致不良後果的;

2. 買賣、塗改、偽造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已經使用,但未導致不良後果的;

3. 出借、出租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期限在31天以上60天以下,沒有導致不良後果的;

4. 一般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並處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買賣、塗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6次以上的;

2. 買賣、塗改、偽造、出租、出借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導致不良後果的;

3. 較重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的;

4. 出借、出租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執業許可證明文件,期限在61天以上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並處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四、《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八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第三條第三款的規定,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提供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收取費用的,由縣級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給予警告,並處所收費用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對該機構的正職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提供規定的免費項目內的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時,收取費用,初次違法,所收費用在2000元以下的。

處罰基準:責令退還所收費用,給予警告,並處所收費用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提供規定的免費項目內的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時,收取費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多次收取費用的;

2. 所收費用在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

3. 一般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的。

處罰基準:責令退還所收費用,給予警告,並處所收費用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向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育齡夫妻提供規定的免費項目內的避孕、節育技術服務時,收取費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所收費用在10000元以上的;

2. 較重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的;

3. 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的。

處罰基準:責令退還所收費用,給予警告,並處所收費用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

五、《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擴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未經批準擅自擴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沒有導致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未經批準擅自擴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一般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的;

2. 導致三級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未經批準擅自擴大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較重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的;

2. 導致二級以上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或醫療事故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1.5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六、《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沒有依法取得相應的醫師資格的人員從事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並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沒有依法取得相應的醫師資格的人員從事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且未導致不良後果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並按下列基準罰款:

1. 沒有違法所得的,並處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罰款;

2. 違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並處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沒有依法取得相應的醫師資格的人員從事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違法所得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

2. 導致三級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的;

3. 一般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且不低於5000元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使用沒有依法取得相應的醫師資格的人員從事與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有關的臨床醫療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

2. 導致二級以上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或者醫療事故的;

3. 較重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七、《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第四十一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由原發證部門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初次違法,未經使用,主動上交或及時追回相關證明文件,沒有導致不良後果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出具2次(份)以上5次(份)以下的;

2. 導致1人違法生育或騙取計劃生育獎勵等不良後果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出具6次(份)以上的;

2. 因該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的;

3. 導致2人以上違法生育或騙取計劃生育獎勵等嚴重危害後果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1.5萬元以上2萬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由原發證部門可並吊銷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執業資格。

 

第二十二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一、《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四十八條:未取得執業許可,擅自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按照條例第三十四條的規定處罰。

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本細則規定,使用沒有依法取得《合格證》的人員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規定,使用沒有依法取得《合格證》的人員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占人員總數10%以下,初次違法,未導致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或醫療事故。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並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規定,使用沒有依法取得《合格證》的人員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無《合格證》人員占人員總數10%以上20%以下;

2. 導致三級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的;

3. 一般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並處20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違反規定,使用沒有依法取得《合格證》的人員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無《合格證》人員占人員總數20%以上的;

2. 導致二級以上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或醫療事故的;

3. 較重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並處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條:買賣、出借、出租或塗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明文件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買賣、塗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明文件,初次違法,尚未使用,並主動追回上交相關證明文件的;

2. 初次出借、出租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明文件,且期限在30天內,沒有導致不良後果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並處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買賣、塗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明文件2次以上5次以下的;

2. 買賣、塗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明文件已經使用的,但未導致不良後果的;

3. 出借、出租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明文件,且期限在31天以上60天以內,沒有導致不良後果的;

4. 一般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並處1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買賣、出借、出租或者塗改、偽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人員合格證明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導致不良後果的;

2. 買賣、塗改、偽造6次以上的;

3. 出借、出租期限在61天以上的;

4. 較重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並處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三、《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二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二條: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違反條例和本細則規定,擅自增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或在執業的機構外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違反規定,擅自增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或在執業的機構外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初次違法,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且未導致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違反規定,擅自增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或在執業的機構外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實施2次以上5次以下違法行為,未導致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或醫療事故的;

2. 導致三級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

3. 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4. 一般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並處2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並處1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擅自增加計劃生育技術服務項目或在執業的機構外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實施5次以上違法行為的;

2. 導致二級以上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或醫療事故的;

3. 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4. 較重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並處3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並處4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並處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四、《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五十三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和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保健機構在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時,出具虛假證明文件、做假手術的,由原發證部門依照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規定進行處罰。

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有以上行為的,由原發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並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的執業資格。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在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時,出具虛假證明文件、做假手術,初次違法,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滿1000元,且尚未導致不良後果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元以上1500以下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在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時,出具虛假證明文件、做假手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出具2份以上5份以下虛假證明文件的;

2. 做假手術達2次以上5次以下的;

3. 違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

4. 導致1人違法生育、騙取相關待遇等危害後果的;

5. 一般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並處1500元以上2500元以下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人員在開展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出具6份以上虛假證明文件的;

2. 做假手術達6次以上的;

3.  2人以上違法生育、騙取相關待遇等危害後果的;

4. 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

5. 較重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並處3倍以上4倍以下罰款;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00元的,並處2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並由原發證部門吊銷相關執業資格。

 

第二十三節  《人類精子庫管理辦法》

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人類精子庫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人類精子庫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設置人類精子庫的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1萬元以下罰款,並給予有關責任人員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采集精液前,未按規定對供精者進行健康檢查的;

(二)向醫療機構提供未經檢驗的精子的;

(三)向不具有人類輔助生殖技術批準證書的機構提供精子的;

(四)供精者檔案不健全的;

(五)經評估機構檢查質量不合格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設置人類精子庫的醫療機構有上述六項規定行為之一,未導致不良後果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並處3000元以下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設置人類精子庫的醫療機構有上述六項規定行為之一,導致不良後果的;一般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後逾期不改正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並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設置人類精子庫的醫療機構有上述六項規定行為之一,導致嚴重後果的;較重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後逾期不改正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節  《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

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一、《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第二十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第二十條:經批準實施人工終止妊娠手術的機構未建立真實完整的終止妊娠藥品購進記錄,或者未按照規定為終止妊娠藥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藥檔案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並可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醫療衛生機構的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進行處理。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經批準實施人工終止妊娠手術的機構違法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初次違法的:

1. 未建立真實完整的終止妊娠藥品購進記錄;

2. 未按照規定為終止妊娠藥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藥檔案。

處罰基準:責令其整改。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經批準實施人工終止妊娠手術的機構未建立真實完整的終止妊娠藥品購進記錄;或者未按照規定為終止妊娠藥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藥檔案,經責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並可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經批準實施人工終止妊娠手術的機構未建立真實完整的終止妊娠藥品購進記錄;或者未按照規定為終止妊娠藥品使用者建立完整用藥檔案,受到行政處罰後,仍未改正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並可處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二、《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第二十三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禁止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規定》第二十三條:介紹、組織孕婦實施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介紹、組織1名孕婦實施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的;

2.介紹、組織1名孕婦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

處罰基準: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介紹、組織孕婦實施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達到2人次以上(含本數)5人次以下(不含本數)的;

2.曾因介紹、組織孕婦實施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受到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警告”行政處罰,又再次實施上述行為的。

處罰基準: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

1.介紹、組織孕婦實施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達到5人次以上(含本數);

2.曾因介紹、組織孕婦實施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受到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罰款”行政處罰,又再次實施上述行為的。

處罰基準: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節《人口與計劃生育法》、《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一、《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六條、《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一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六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三)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計劃生育證明的。

《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一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或者衛生行政部門依據職權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一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六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

(一)非法為他人施行計劃生育手術的;

(二)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三)進行假醫學鑒定、出具假生育證明的。

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1.違反(一)、(三)項,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按下列基準罰款:

1)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萬元以上1.5萬元以下的罰款;

2)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1.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2.違反(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初次違法,主動配合調查,沒有導致他人選擇性別終止妊娠的;

2)為他人選擇性別終止妊娠,初次違法,主動配合調查,沒有導致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的;

3)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終止妊娠,有立功表現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2至3倍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1.違反(一)、(三)項,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按下列基準罰款:

1)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4倍以下且不低於3萬元的罰款。

2)違法所得5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4倍以上6倍以下的罰款。

2.違反(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1例,不主動配合調查的;

2)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導致當事人違法生育或者進行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

3)為他人進行1例非醫學需要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不主動配合調查或導致三級以下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4至5倍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萬元以上2.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1.違反(一)、(三)項,拒不改正或者造成嚴重危害後果或社會影響惡劣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按較重情形處罰基準處以罰款;是從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的醫療機構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有關機構或個人的執業證書。

2.違反(二)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2例以上的;

2)曾因利用超聲技術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受過行政處罰,又實施該違法行為的;

3)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導致二級以上計劃生育手術並發症或醫療事故的;

4)醫療保健機構、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5)不具備相關資質的機構和個人利用超聲技術和其他技術手段為他人進行非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或者選擇性別的人工終止妊娠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5至6倍罰款,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處2.5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執業證書。

二、《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七條、《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第三十七條: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由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取消其計劃生育證明;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十二條:偽造、變造、買賣生育證、計劃生育手術證明、病殘兒鑒定證明等計劃生育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沒收證件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五千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五千元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以欺騙、隱瞞、行賄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計劃生育證明的,所取得的計劃生育證明無效;出具證明的單位有過錯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偽造、變造、買賣生育證、計劃生育手術證明、病殘兒醫學鑒定等計劃生育證明的,初次違法,尚未使用,並主動配合上交偽造、變造、買賣的證明,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2000元的。

處罰基準:沒收證件和違法所得,處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違法所得在2000元以上不足5000元;

2.2次以上不滿5次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但未導致不良後果的;

3.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導致1人違法生育或騙取相關待遇等不良後果的。

處罰基準:沒收證件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2至5倍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10000元以上1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違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

2.因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受到行政處罰後,又實施上述違法行為的;

3.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拒絕上繳證明,或拒絕接受調查後經查實的;

4.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導致2人以上違法生育或騙取相關待遇等不良後果的;

5.單位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的。

6.5次以上(含5次)偽造、變造、買賣計劃生育證明的。

處罰基準:沒收證件和違法所得,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處違法所得6至10倍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處1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六節  《湖南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

選擇性別終止妊娠規定》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一、《湖南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規定》第二十三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湖南省禁止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選擇性別終止妊娠規定》第二十三條:符合法定生育條件妊娠14周以上的婦女,擅自施行人工終止妊娠手術或者自報新生兒死亡但不能提供合法證明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對當事人處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但未領取生育證的,不批準其再生育;已領生育證的,注銷其生育證;強行生育的,按照《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處理。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法行為人主動向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報告,積極配合調查,並如實說明相關情況的。

處罰基準:處以1000元罰款。對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但未領取生育證的,不批準其再生育;已領生育證的,注銷其生育證;強行生育的,按照《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處理。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法行為被衛生計生部門發現的。

處罰基準: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但未領取生育證的,不批準其再生育;已領生育證的,注銷其生育證;強行生育的,按照《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處理。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因該違法行為被行政處罰後,又實施該違法行為的;

2.違法行為被衛生計生部門發現後,抗拒調查後被查實的。

處罰基準:處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但未領取生育證的,不批準其再生育;已領生育證的,注銷其生育證;強行生育的,按照《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處理,並按較高倍數征收社會撫養費。

 

第五章醫療服務監督

 

第二十七節《執業醫師法》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未經批準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並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經批準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不超過3個月,情節輕微,配合衛生行政部門調查並未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

處罰基準: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並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經批準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或不配合衛生行政部門調查或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

處罰基準: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經批準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超過6個月;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經取締後再次行醫的;

2、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

3、造成社會影響惡劣的。

處罰基準: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並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

 

第二十八節《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

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第十五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外國醫師來華短期行醫暫行管理辦法》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10000元以下罰款;對邀請、聘用或提供場所的單位,處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 擅自執業時間在1個月以內;

2. 非法所得在5000元以內;

3. 單位為未取得《外國醫師短期行醫許可證》的來華醫師提供行醫場所的。

處罰基準:予以取締,沒收非法所得,並處以3000元以下罰款;對有第3項情形的,處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並處2000元以下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 擅自執業時間在1個月以上2個月以下;

2. 非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

3. 單位邀請、聘用未取得《外國醫師短期行醫許可證》的來華醫師的。

處罰基準:予以取締,沒收非法所得,並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對有第3項情形的,處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並處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本辦法第三條規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 擅自執業時間在2個月以上;

2. 非法所得在1萬元以上的;

3. 給患者造成傷害的。

處罰基準:對有第1、2項情形的,予以取締,沒收非法所得,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有第3項情形的,處以警告,沒收非法所得,並處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二十九節《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一、《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第三十九條: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違反規定進行實驗性臨床醫療活動,或者重複使用一次性醫療器械和衛生材料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給予警告,可以並處1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鄉村醫生在執業活動中,違反規定,有上述違法行為之一,未導致不良後果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可並處300元以下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一般違法行為經處罰後仍不改正的;或不配合衛生行政部門調查處理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可並處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較重違法行為經處罰後仍不改的;有上述2種及以上違法行為的;造成患者身體傷害或其他嚴重後果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可並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患者身體傷害或其他嚴重後果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鄉村醫生執業證書。

二、《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未經注冊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醫療活動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以及藥品、醫療器械,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經注冊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醫療活動,沒有違法所得的。

處罰基準:予以取締,沒收其藥品、醫療器械,並處1000元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經注冊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醫療活動,違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

處罰基準: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以及藥品、醫療器械,並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未經注冊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醫療活動,違法所得5000元以上;或者造成患者人身損害的。

處罰基準: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以及藥品、醫療器械,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節《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一、《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七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七條:對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並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的藥品、器械,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因擅自執業曾受過衛生行政部門處罰;

(二)擅自執業的人員為非衛生技術專業人員;

(三)擅自執業時間在三個月以上;

(四)給患者造成傷害;

(五)使用假藥、劣藥蒙騙患者;

(六)以行醫為名騙取患者錢物;

(七)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對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執業時間3個月以下且未給患者造成傷害的。

處罰基準: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並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對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有上述規定情形之一的。

處罰基準: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並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對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擅自執業,有上述規定之2項及以上情形的。

處罰基準:責令其停止執業活動,沒收非法所得和藥品、器械,並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九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七十九條: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以三千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沒收其非法所得,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並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出賣《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轉讓或者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是以營利為目的;

(三)受讓方或者承借方給患者造成傷害;

(四)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給非衛生技術專業人員;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轉讓、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

處罰基準:沒收非法所得,並處3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出賣、轉讓或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處罰基準: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的罰款,並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出賣、轉讓或出借《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有上述2項及以上情形的。

處罰基準:沒收其非法所得,並處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並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三、《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條:除急診和急救外,醫療機構診療活動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範圍,情節輕微的,處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

(一)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範圍的診療活動累計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給患者造成傷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三千元罰款,並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範圍的診療活動累計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給患者造成傷害;

(三)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除急診和急救外,醫療機構診療活動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範圍,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範圍的診療活動累計收入在1000元以下,沒有給患者造成傷害的。

處罰基準:處以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範圍的診療活動累計收入在3000元以下,沒有給患者造成傷害的。

處罰基準:處以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並可處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超出登記的診療科目範圍的診療活動累計收入在3000元以上;或者給患者造成傷害的。

處罰基準:處3000元罰款,並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四、《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一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一條:任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的,責令其立即改正,並可處以三千元以下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並可以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任用兩名以上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診療活動;

(二)任用的非衛生技術人員給患者造成傷害。

醫療機構使用衛生技術人員從事本專業以外的診療活動的,按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處理。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任用1名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並未給患者造成傷害的。

處罰基準:責令其立即改正,並可處3000元以下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任用非衛生技術人員2人以上3人以下從事診療活動,未給患者造成傷害的。

處罰基準:責令其立即改正,並處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罰款,並可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任用非衛生技術人員4人以上從事診療活動;或任用的非衛生技術人員給患者造成傷害的。

處罰基準:責令其立即改正,並可處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並可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五、《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二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八十二條: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並可處以五百元以下的罰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

(一)出具虛假證明文件造成延誤診治的;

(二)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給患者精神造成傷害的;

(三)造成其他危害後果的。

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情節輕微並主動消除危害影響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並可處200元以下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出具虛假證明文件,不配合衛生行政部門調查的;或不積極消除危害影響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並可處5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有上述規定情形之一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處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節《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

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一、《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取得印鑒卡的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印鑒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一)未依照規定購買、儲存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的;

(二)未依照規定保存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專用處方,或者未依照規定進行處方專冊登記的;

(三)未依照規定報告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進貨、庫存、使用數量的;

(四)緊急借用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後未備案的;

(五)未依照規定銷毀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取得印鑒卡的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上述情形之一,未造成危害後果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取得印鑒卡的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上述情形之一,逾期不改正的,或者造成危害後果的。

處罰基準:處5000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取得印鑒卡的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上述兩項以上情形的;或造成嚴重危害後果的。

處罰基準:處8000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其印鑒卡。

二、《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提供虛假材料、隱瞞有關情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資格的,由原審批部門撤銷其已取得的資格,5年內不得提出有關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申請;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藥品生產許可證、藥品經營許可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依法吊銷其許可證明文件。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提供虛假材料、隱瞞有關情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使用資格,尚未使用,或已使用但未造成不良影響的。

處罰基準:由原審批部門撤銷其已取得的資格,5年內不得提出有關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申請。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提供虛假材料、隱瞞有關情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使用資格,已使用並造成不良影響的。

處罰基準:由原審批部門撤銷其已取得的資格,5年內不得提出有關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申請,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提供虛假材料、隱瞞有關情況,或者采取其他欺騙手段取得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使用資格,並已使用且造成嚴重影響或有其他嚴重情形的。

處罰基準:處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並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八十條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八十條:發生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被盜、被搶、丟失案件的單位,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采取必要的控製措施或者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報告的,由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和衛生主管部門依照各自職責,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上級主管部門的,由其上級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發生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被盜、被搶、丟失案件的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采取必要的控製措施或者未依照該條例的規定報告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給予警告。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發生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被盜、被搶、丟失案件的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采取必要的控製措施或者未依照該條例的規定報告,且不配合有關部門調查處理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發生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被盜、被搶、丟失案件的醫療機構,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采取必要的控製措施或者未依照該條例的規定報告,造成嚴重後果的。

處罰基準: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8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八十一條:依法取得麻醉藥品藥用原植物種植或者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實驗研究、生產、經營、使用、運輸等資格的單位,倒賣、轉讓、出租、出借、塗改其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許可證明文件的,由原審批部門吊銷相應許可證明文件,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依法取得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使用資格的醫療機構,倒賣、轉讓、出租、出借、塗改其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許可證明文件,沒有違法所得且沒有導致不良後果的。

處罰基準:由原審批部門吊銷相應許可證明文件,並處2萬元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依法取得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使用資格的醫療機構,倒賣、轉讓、出租、出借、塗改其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許可證明文件,違法所得1萬元以下且沒有導致嚴重不良後果的。

處罰基準:由原審批部門吊銷相應許可證明文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2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依法取得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使用資格的醫療機構,倒賣、轉讓、出租、出借、塗改其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許可證明文件,違法所得1萬元以上的,或導致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流入非法渠道或者導致管理失控的。

處罰基準:由原審批部門吊銷相應許可證明文件,沒收違法所得,並處5萬元以上、最高為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節《人體器官移植條例》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二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買賣人體器官或者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活動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照職責分工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交易額8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醫療機構參與上述活動的,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並由原登記部門撤銷該醫療機構人體器官移植診療科目登記,該醫療機構3年內不得再申請人體器官移植診療科目登記;醫務人員參與上述活動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

國家工作人員參與買賣人體器官或者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活動的,由有關國家機關依據職權依法給予撤職、開除的處分。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本條例規定,從事與買賣人體器官有關活動。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交易額8倍的罰款,並由原登記部門撤銷該醫療機構人體器官移植診療科目登記,該醫療機構3年內不得再申請人體器官移植診療科目登記;醫務人員參與上述活動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本條例規定,買賣1個人體器官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交易額8倍以上9倍以下的罰款,並由原登記部門撤銷該醫療機構人體器官移植診療科目登記,該醫療機構3年內不得再申請人體器官移植診療科目登記;醫務人員參與上述活動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本條例規定,買賣2個以上人體器官的。

處罰基準: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交易額9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罰款,並由原登記部門撤銷該醫療機構人體器官移植診療科目登記,該醫療機構3年內不得再申請人體器官移植診療科目登記;醫務人員參與上述活動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執業證書。

 

第三十三節《處方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一、《處方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處方管理辦法》第五十四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以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一)使用未取得處方權的人員、被取消處方權的醫師開具處方的;

(二)使用未取得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資格的醫師開具麻醉藥品和第一類精神藥品處方的;

(三)使用未取得藥學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人員從事處方調劑工作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1名三種情形之一人員,並未給患者造成傷害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2000元以下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2至3名三種情形之一人員,或1名以上人員有2種情形的,且未給患者造成傷害的;或一般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後逾期不改正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2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4名以上三種情形之一人員,或1名以上人員有3種情形的;或給患者造成傷害的;或較重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後逾期不改正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二、《處方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處方管理辦法》第五十五條: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保管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或者未依照規定進行專冊登記的,按照《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第七十二條的規定,由設區的市級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其印鑒卡;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降級、撤職、開除的處分。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保管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或者未依照規定進行專冊登記。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保管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或者未依照規定進行專冊登記,逾期不改正的。

處罰基準:處5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醫療機構未按照規定保管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處方或者未依照規定進行專冊登記,造成較重後果的。

處罰基準:處8000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吊銷其印鑒卡。

 

第三十四節《醫療質量管理辦法》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一、《醫療質量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醫療質量管理辦法》第四十四條醫療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衛生計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給予警告,並處三萬元以下罰款;對公立醫療機構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未建立醫療質量管理部門或者未指定專(兼)職人員負責醫療質量管理工作的;

(二)未建立醫療質量管理相關規章製度的;

(三)醫療質量管理製度不落實或者落實不到位,導致醫療質量管理混亂的;

(四)發生重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隱匿不報的;

(五)未按照規定報送醫療質量安全相關信息的;

(六)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醫療機構首次違反上

(一)、(二)、(三)、(五)項規定之一,未發生重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的。

處罰基準: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醫療機構違反上述第(一)、(二)、(三)、(五)項規定之一,逾期未改正的;違反上述第(四)項規定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15000元以下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醫療機構首次違反上述第(一)、(二)、(三)、(四)、(五)項規定之一,發生重大醫療質量安全事件的;較重違法行為受到行政處罰後仍不改正的。

處罰基準:責令限期改正,並可處1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愛國衛生監督

 

    第三十五節《湖南省愛國衛生條例》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湖南省愛國衛生條例》第二十二條的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處罰依據: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拒不參加殺滅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愛國衛生工作的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可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與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拒不參加殺滅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動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愛國衛生工作的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拒不參加殺滅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動,拒不改正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愛國衛生工作的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對單位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拒不參加殺滅老鼠、蒼蠅、蚊子、蟑螂等病媒生物活動,單位場所內病媒生物的密度控製超出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愛國衛生工作的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可對單位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湖南省衛生健康委員會辦公室                                         2018年12月4日印發

校對:劉誌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