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教育廳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來源:嶽陽縣教體局   2022-11-08 23: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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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綜合類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五條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七十五條:

  違反國家有關規定,舉辦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的,由教育行政部門予以撤銷;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違法行為情形及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國家規定,舉辦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沒有違法所得。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撤銷。

  (二)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反國家規定舉辦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有違法所得。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撤銷,沒收違法所得。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八十條的行政處罰基準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八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頒發學位證書、學曆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頒發證書的資格。

  違法行為情形及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法行為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沒有違法所得。

  處罰基準: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並責令收回。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法行為產生一定負麵影響,有違法所得。

  處罰基準: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並予以沒收,沒收違法所得。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有違法所得;阻礙調查或隱匿、銷毀違法證據;或者兩次以上實施違法行為的。

  處罰基準: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並予以沒收,沒收違法所得,取消其頒發證書的資格。

  三、《教育督導條例》第二十五條的行政處罰基準

  處罰依據:

  《教育督導條例》第二十五條

  被督導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導機構通報批評並責令其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教育督導機構向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

  (一)拒絕、阻撓教育督導機構或者督學依法實施教育督導的;

  (二)隱瞞實情、弄虛作假,欺騙教育督導機構或者督學的;

  (三)未根據督導意見書進行整改並將整改情況報告教育督導機構的;

  (四)打擊報複督學的;

  (五)有其他嚴重妨礙教育督導機構或者督學依法履行職責情形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被督導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第二十五條違法行為之一的,情節輕微且未造成嚴重後果,且積極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產生的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處罰基準:由教育督導機構通報批評並責令其改正 

  (二)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被督導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有第二十五條違法行為之一的,拒不改正或者情節嚴重的。

  處罰基準: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由教育督導機構向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

  四、《教育督導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行政處罰基準

  處罰依據:

  《教育督導條例》第二十六條

  督學或者教育督導機構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督導機構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對督學還應當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玩忽職守,貽誤督導工作的;

  (二)弄虛作假,徇私舞弊,影響督導結果公正的;

  (三)濫用職權,幹擾被督導單位正常工作的。

  督學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由教育督導機構給予批評教育。

  督學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發現違法違規辦學行為或者危及師生生命安全隱患而未及時督促學校和相關部門處理的,由教育督導機構給予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處分,取消任命或者聘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教育督導條例》第十條

  實施督導的督學是被督導單位主要負責人的近親屬或者有其他可能影響客觀公正實施教育督導情形的,應當回避。

  《教育督導條例》第十五條

  經常性督導結束,督學應當向教育督導機構提交報告;發現違法違規辦學行為或者危及師生生命安全的隱患,應當及時督促學校和相關部門處理。

  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督學或者教育督導機構工作人員有第二十六條違法行為之一的,情節嚴重的;督學違反本條例第十條規定,應當回避而未回避的;或者督學違反本條例第十五條規定,發現違法違規辦學行為或者危及師生生命安全隱患而未及時督促學校和相關部門處理,情節嚴重的。

  處罰基準:由教育督導機構給予主要責任人員批評教育的行政處罰。

第二章 民辦教育類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

  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分立、合並民辦學校的;

  (二)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

  (三)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

  (四)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曆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

  (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

  (七)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八)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違法行為情形和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六十二條違法行為之一的,情節輕微且未造成嚴重後果,且積極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產生的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處罰基準:由審批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行政處罰,有違法所得的,由審批機關和相關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

  (二)較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六十二條違法行為之一的,違法行為造成較大負麵影響,造成較大損害的;不配合執法人員檢查的。

  處罰基準:由審批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給予停止招生的行政處罰,有違法所得的,由審批機關和相關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六十二條違法行為之一的,違法行為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的;經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隱匿、銷毀違法證據或阻礙執法人員執法檢查的;兩次以上實施違法行為的。

  處罰基準:由審批機關吊銷辦學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由審批機關和機關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四條:

  社會組織和個人擅自舉辦民辦學校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關法律規定的民辦學校條件的,可以補辦審批手續;逾期仍達不到辦學條件的,責令停止辦學,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違法行為情形及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法行為輕微未造成損害後果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責成基本達到設置標準的舉辦者提出辦學許可申請。

  (二)較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法行為造成一定的不良影響和後果,且主動消除或減輕不良影響和後果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停止招生,在規定的籌設期內達到設置標準的,責成舉辦者提出辦學籌設許可申請。

  (三)嚴重的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法行為造成嚴重的後果;或經整改後仍達不到基本辦學條件的;或拒不改正違法行為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辦學。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責令停止招生;情節嚴重的,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民辦學校的章程未規定出資人要求取得合理回報,出資人擅自取得回報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不得取得回報而取得回報的;

  (三)出資人不從辦學結餘而從民辦學校的其他經費中提取回報的;

  (四)不依照本條例的規定計算辦學結餘或者確定取得回報的比例的;

  (五)出資人從辦學結餘中取得回報的比例過高,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違法行為情形及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四十九條違法行為之一的,違法行為輕微,且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產生的危害後果的。

  處罰基準:由審批機關責令改正,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四十九條違法行為之一的,違法行為造成較大負麵影響或損害的;或不配合執法人員的執法檢查的。

  處罰基準:由審批機關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並責令停止招生。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四十九條違法行為之一的,違法行為造成嚴重的後果或惡劣的社會影響;經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隱匿、銷毀違法證據或阻礙、抗拒執法人員檢查的;兩次以上實施違法行為的。

  處罰基準:由審批機關沒收出資人取得的回報,並吊銷辦學許可證。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條:

  民辦學校未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將出資人取得回報比例的決定和向社會公布的與其辦學水平和教育質量有關的材料、財務狀況報審批機關備案,或者向審批機關備案的材料不真實的,由審批機關責令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

  違法行為情形及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法行為輕微未產生後果,沒有違法所得的。

  處罰基準:由審批機關責令改正,並予以警告。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法行為造成較大負麵影響,造成較大損害的,且能主動消除或減輕危害後果的。

  處罰基準:由審批機關責令改正,並予以停止招生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法行為造成嚴重的後果或惡劣的社會影響的;兩次以上實施違法行為;隱匿、銷毀違法證據或阻礙、抗拒執法人員檢查的。

  處罰基準:由審批機關吊銷辦學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由審批機關聯合相關部門沒收違法所得。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五十一條:

  民辦學校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一)理事會、董事會或者其他形式決策機構未依法履行職責的;

  (二)教學條件明顯不能滿足教學要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三)校舍或者其他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未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未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製度進行會計核算、編製財務會計報告,財務、資產管理混亂的;

  (五)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違反國家規定聘任、解聘教師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

  民辦學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擅自分立、合並民辦學校的;

  (二)擅自改變民辦學校名稱、層次、類別和舉辦者的;

  (三)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廣告,騙取錢財的;

  (四)非法頒發或者偽造學曆證書、結業證書、培訓證書、職業資格證書的;

  (五)管理混亂嚴重影響教育教學,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辦學許可證的;

  (七)偽造、變造、買賣、出租、出借辦學許可證的;

  (八)惡意終止辦學、抽逃資金或者挪用辦學經費的。

  違法行為情形及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五十一條所列情形之一的,違法行為輕微且未造成嚴重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處罰基準:由審批機關或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

  (二)較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五十一條所列情形之一的,違法行為造成較大負麵影響,造成較大損害的;積極消除或減輕違法行為產生的後果或不良影響的。

  處罰基準: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給予停止招生的行政處罰,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有第五十一條所列情形之一的,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兩次以上實施違法行為的;隱匿、銷毀違法證據或阻礙執法人員執法檢查的;經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

  處罰基準:由審批機關吊銷辦學許可證,有違法所得的,由審批機關或者其他部門責令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

  六、《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第二十七條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處罰依據:

  《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辦法》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民辦教育法律、法規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按照管理權限,及時查處違法辦學行為;對辦學水平低下、管理混亂的民辦學校應當及時督促改正,並可以責令暫停招生直至取締。

  違法行為情形及裁量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法行為輕微,未造成社會後果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督促限期改正。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法行為造成較重後果或不良社會影響,且主動消除或減輕危害後果的。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限期整頓,並給予暫停招生的處罰。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法行為產生嚴重的社會後果和不良影響;兩次以上實施違法行為屢教不改的;隱匿、銷毀違法證據或阻礙、抗拒執法人員執法的;經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

  處罰基準:由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招生或吊銷辦學許可證。

  七、《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幹規定》第三十條和《獨立學院設置與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處罰依據:

  《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幹規定》第三十條:

  民辦高校出現以下行為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給予1至3萬元的罰款、減少招生計劃或者暫停招生的處罰:

  (一)學校資產不按期過戶的;

  (二)辦學條件不達標的;

  (三)發布未經備案的招生簡章和廣告的;

  (四)年度檢查不合格的。

  《獨立學院設置與管理辦法》第五十六條:

   獨立學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1至3萬元的罰款、減少招生計劃或者暫停招生的處罰:

  (一)獨立學院資產不按期過戶的;

  (二)發布未經備案的招生簡章或廣告的;

  (三)年檢不合格的;

  (四)違反國家招生計劃擅自招收學生的。

  違法行為情形及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學校未按期過戶資產產生一定的社會後果,但能積極主動地消除或減輕社會影響的;發布未經備案的招生簡章和廣告內容有虛假誇大成份但未造成嚴重後果的;有1項辦學條件不達標的;年檢有1項不合格的。

  處罰基準: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警告,視情況可給予1至3萬元(含)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學校未按期過戶資產造成嚴重社會影響,但能配合執法部門消除社會影響的;發布未經備案的招生簡章和廣告產生嚴重社會影響,但能主動配合執法部門改正違法行為的;有2項辦學條件不達標的;年檢有2項不合格的。

  處罰基準: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給予減少招生計劃的處罰。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學校未按期過戶資產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或經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擅自發布未經備案的招生簡章和廣告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兩次以上擅自發布未經備案的招生簡章和廣告的;有3項以上辦學條件不達標的;年檢有3項以上不合格的;違反國家招生計劃擅自招收學生的造成嚴重社會後果的。

  處罰基準: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給予暫停招生的處罰。

第三章 中外合作辦學類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五十一條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未經批準擅自設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者以不正當手段騙取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予以取締或者會同公安機關予以取締,責令退還向學生收取的費用,並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觸犯刑律的,依照刑法關於詐騙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行為情形及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擅自設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者以不正當手段騙取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未造成嚴重後果,且能主動中止違法行為並積極退還收取費用的。

  處罰基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取締,責令退還向學生收取的費用,並處3萬元(含)以下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擅自設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者以不正當手段騙取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造成嚴重後果,但能配合執法人員的執法檢查,減輕危害後果的。

  處罰基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取締,責令退還向學生收取的費用,並處以3萬元(不含)以上6萬元(含)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擅自設立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或者以不正當手段騙取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抗拒、阻礙執法人員的執法檢查;隱匿、銷毀違法證據的。

  處罰基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取締,責令退還向學生收取的費用,並處以6萬元(不含)以上10萬元(含)以下的罰款。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五十二條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籌備設立期間招收學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招生,責令退還向學生收取的費用,並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拒不停止招生的,由審批機關撤銷籌備設立批準書。

  違法行為情形及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在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籌備設立期間招收學生人數少,未造成較大範圍的社會影響,能主動改正違法行為的。

  處罰基準: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招生,退還向學生收取的費用,並處以3萬元(含)以下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在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籌備設立期間招收學生造成嚴重社會影響,但能積極減輕或消除危害後果的。

  處罰基準: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招生,退還向學生收取的費用,並處以3萬元(不含)以上6萬元(含)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在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籌備設立期間拒不停止招生,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

  處罰基準: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撤銷籌備設立批準書。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五十三條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五十三條:

  中外合作辦學者虛假出資或者在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成立後抽逃出資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處以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2倍以下的罰款。

  違法行為情形及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中外合作辦學者虛假出資或者在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成立後抽逃出資,未造成後果的。

  處罰基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中外合作辦學者虛假出資或者在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成立後抽逃出資產生一定的危害後果,但能采取措施減輕危害後果的。

  處罰基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處以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1倍以下的罰款。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中外合作辦學者虛假出資或者在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成立後抽逃出資,在限期改正期滿後拒不改正的。

  處罰基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處以虛假出資金額或者抽逃出資金額1至2倍的罰款。

  四、《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五十六條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五十六條: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管理混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造成惡劣影響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整頓並予以公告;情節嚴重、逾期不整頓或者經整頓仍達不到要求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停止招生、吊銷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

  違法行為情形及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管理混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未造成惡劣影響的。

  處罰基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整頓並予以公告。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管理混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造成惡劣影響,經責令限期整頓仍達不到要求的。

  處罰基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停止招生。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中外合作辦學機構管理混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造成惡劣影響,責令限期整頓後逾期不整頓的。

  處罰基準: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吊銷辦學許可證。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五十七條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的規定,發布虛假招生簡章,騙取錢財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勞動行政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有違法所得的,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招生、吊銷中外合作辦學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關於詐騙罪或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違法行為情形及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發布虛假招生簡章騙取錢財數額較小,且能主動消除或減輕危害後果的。

  處罰基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3萬元(含)以下的罰款。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發布虛假招生簡章騙取錢財數額較大,造成一定的社會影響或嚴重後果的,能配合執法人員的檢查並積極改正的。

  處罰基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其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處以3萬元(不含)以上6萬元(含)以下的罰款,並責令停止招生。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發布虛假招生簡章騙取錢財數額巨大並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或對違法行為采取放任的態度,不積極采取措施消除不良社會影響;或經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或兩次以上實施違法行為的;隱匿、銷毀違法證據或阻礙、抗拒執法人員檢查的。

  處罰基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責令其退還所收費用後沒收違法所得,處以6萬元(不含)以上10萬元(含)以下的罰款, 吊銷辦學許可證。

  六、《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七條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七條:

  中外合作辦學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審批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視情節輕重,處以警告或者3萬元以下的罰款;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發布虛假招生簡章或者招生廣告,騙取錢財的;

  (二)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或者提高收費標準的;

  (三)管理混亂,教育教學質量低下的;

  (四)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財務管理的;

  (五)對辦學結餘進行分配的。

  違法行為情形及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的,沒有造成後果的。

  處罰基準: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予以警告。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沒有造成嚴重後果;或積極消除或減輕危害後果的。  處罰基準: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並給予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含2萬元)的罰款。

  (三)嚴重的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中外合作辦學機構有《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七條所列情形之一,造成嚴重的社會後果,影響惡劣;或拒不改正違法行為;或兩次以上實施違法行為的。

  處罰基準:由審批的教育行政部門給予2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八條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處罰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第五十八條:

  中外合作辦學機構和項目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規定,頒發學曆、學位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八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頒發學位證書、學曆證書或者其他學業證書的,由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責令收回或者予以沒收;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頒發證書的資格。

  違法行為情形及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法行為輕微未造成嚴重後果,沒有違法所得。

  處罰基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並責令收回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法行為產生一定負麵影響,有違法所得。

  處罰基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並予以沒收,沒收違法所得。

  (三)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違法行為造成嚴重後果,有違法所得;阻礙調查或隱匿、銷毀違法證據;或者兩次以上實施違法行為的。

  處罰基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門宣布證書無效並予以沒收,沒收違法所得,取消其頒發證書的資格。

第四章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一、《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處罰依據: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暫行條例》第三十七條:

  高等教育自學考試應考者在考試中有夾帶、傳遞、抄襲、換卷、代考等舞弊行為以及其他違反考試規則的行為,省考委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警告、取消考試成績、停考一至三年的處罰。

  違法行為情形及處罰基準:

  (一)輕微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初次作弊且情節輕微的;或自動中止違法行為的。

  處罰基準:由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取消考試成績,給予警告處罰。

  (二)一般違法行為表現情形: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作弊情節較重;或違法行為牽涉另外1—2人;或不配合調查人員調查的。

  處罰基準:由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取消考試成績,給予停考一年的處罰。

  (三)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作弊情節嚴重;或違法行為牽涉3人以上的;或抗拒、阻礙調查人員調查的;或隱匿、銷毀違法證據的。

  裁量基準:由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取消考試成績,給予停考兩年的處罰。

  (四)嚴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參加高等教育自學考試的考生作弊情節非常嚴重產生惡劣社會影響的;或兩次以上作弊、屢教不改的;或打擊、報複舉報人或執法工作人員的。

  處罰基準:由省高等教育自學考試委員會取消考試成績,給予停考三年的處罰。

第五章 教師隊伍類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1、《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處罰依據:

  《教師資格條例》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撤銷其教師資格:

  (一)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被撤銷教師資格的,自撤銷之日起5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其教師資格證書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違法行為情形及處罰基準:無具體幅度,不細化。

  2、《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八條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處罰依據:

  《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八條

  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撤銷教師資格、自撤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處罰:

  (一)弄虛作假或以其他欺騙手段獲得教師資格的;

  (二)品行不良、侮辱學生,影響惡劣的。

  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教師,永遠喪失教師資格。

  上述被剝奪教師資格的教師資格證書應由教育行政部門收繳。

  違法行為情形及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教師有《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第十八條所列情形之一的。

  裁量基準:由教育行政部門給予撤銷教師資格、自撤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重新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的處罰。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因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教師。

  裁量基準:永遠剝奪其教師資格。

  3、《教師資格條例》第二十條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處罰依據:

  《教師資格條例》第二十條

  參加教師資格考試有作弊行為的,其考試成績作廢,3年內不得再次參加教師資格考試。

  違法行為情形及處罰基準:無具體幅度,不細化。

  4、《〈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行政處罰裁量基準

  處罰依據:

  《〈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七條

  對使用假資格證書的,一經查實,按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處理,5年內不得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由教育行政部門沒收假證書。對變造、買賣教師資格證書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違法行為情形及處罰基準:

  (一)一般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教師有使用假資格證書,且經過查實的,按弄虛作假、騙取教師資格處理。

  裁量基準:5年內不得申請認定教師資格,由教育行政部門沒收假證書。

  (二)較重違法行為的表現情形:變造、買賣教師資格證書。裁量基準:由教育行政部門送公安部門依法追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