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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審核事項 |
審核依據 |
提交部門 |
應提交的審核材料 |
審核重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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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責令停止招生、 吊銷辦學許可證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 |
承辦科室 |
1.案件調查終結報告: 2.執法決定建議或者意見及其情況說明: 3.行政執法決定書代擬稿: 4.相關證據資料: 5.經聽證或者評估的,還應當提交聽證筆錄或者評估報告: 6.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
1、行政執法機關主體是否合法,行政執法人員是否具備執法資格: 2、主要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充分; 3、適用法律、法規、規章是否準確,執行裁量基準是否適當: 4、程序是否合法: 5、行政執法文書是否規範、齊備: 6、其他應當審核的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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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撤銷教師資格 |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十四條; 2.《教師資格條例》(國務院令第188號)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 3.《教育行政處罰暫行實施辦法》(1998年國家教育委員會令第27號)第十八條。 |
承辦科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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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擬對公民處以5000元以上罰款,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10萬元以上罰款,或是沒收違法所得10萬元以上的。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四條。 |
承辦科室 |
注:
1、重大行改執法決定法製審核,是指以嶽陽縣教育體育局名義作出的重大行項執法決定,在作出前由局法製機構對其合法性、適當性進行審核的活動。
2、重大執法決定法製審核的情形:涉及重大國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事項;可能造成重大社會影響或引發社會風險的;直接關係行政管理相對人或他人重大權益的;需經聽證程序作出行政執法決定的;案件情況疑難複雜,涉及多個法律關係的;責今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撤銷教師資格的:擬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處以罰教或是沒收違法所得的:較大數額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其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應當進行法製審核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