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號 | 檢查事項名稱 | 檢查主體 | 實施依據 | 承辦機構 | 檢查對象 | 檢查內容 | 檢查方式 | 檢查頻次 |
| 1 | 對肥料的監督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農產品質量安全法》(2022年修訂) | 土壤肥料工作站、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2 | 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的監督管理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2022年修訂) |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股、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3 | 對農產品產地環境、農業投入品購買和使用、農產品生產記錄、承諾達標合格證開具等情況的行政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2022年修訂) |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股、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4 | 對農作物種子的監督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21年修正) | 種業管理股、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5 | 對農作物種子的生產經營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21年修正) | 種業管理股、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6 | 對草種生產、經營企業的草種質量安全監管(飼草種)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21年修正) | 種業管理股、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7 | 對外商投資農作物新品種選育和種子生產經營審批的行政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21年修正) | 種業管理股、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8 | 對菌種質量的監督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21修正) | 種業管理股、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9 | 對農藥的生產、銷售、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農藥管理條例》(2022年修訂)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應當定期調查統計農藥生產、銷售、使用情況,並及時通報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 | 種植業管理股(農藥管理股)、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10 | 對農藥生產者及農藥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農藥管理條例》(2022年修訂)第五條 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經營的農藥的安全性、有效性負責,自覺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 | 種植業管理股(農藥管理股)、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11 | 對農藥經營者及農藥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農藥管理條例》(2022年修訂)第五條 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應當對其生產、經營的農藥的安全性、有效性負責,自覺接受政府監管和社會監督。 | 種植業管理股(農藥管理股)、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12 | 對農藥使用主體的監督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農藥管理條例》(2022年修訂)第三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農藥監督管理工作。 | 種植業管理股(農藥管理股)、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13 | 對農藥生產者、經營者、使用者履行農藥包裝廢棄物回收處理義務的監督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農藥管理條例》(2022年修訂)第四十六條 假農藥、劣質農藥和回收的農藥廢棄物等應當交由具有危險廢物經營資質的單位集中處置,處置費用由相應的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承擔;農藥生產企業、農藥經營者不明確的,處置費用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財政列支。 | 種植業管理股(農藥管理股)、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14 | 對農藥廣告的監督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2021年修正)第六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廣告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廣告管理相關工作。 | 種植業管理股(農藥管理股)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15 | 對在地方媒體上發布獸藥廣告的行政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六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廣告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廣告管理相關工作。 | 畜醫藥政股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16 | 對獸藥經營企業持續符合經營許可證規定條件的行政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獸藥管理條例》(2020年修訂)第二十二條:經營獸藥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獸藥技術人員;(二)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營業場所、設備、倉庫設施;(三)與所經營的獸藥相適應的質量管理機構或者人員;(四)獸藥經營質量管理規範規定的其他經營條件。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方可向市、縣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附具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經營獸用生物製品的,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請,並附具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審查合格的,發給獸藥經營許可證;不合格的,應當書麵通知申請人。 | 畜醫藥政股、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17 | 對批準進口的獸藥的行政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獸藥管理條例》(2022年修訂)第三十二條 首次向中國出口的獸藥,由出口方駐中國境內的辦事機構或者其委托的中國境內代理機構向國務院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申請注冊,並提交下列資料和物品:……。 | 畜醫藥政股、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18 | 對獸藥經營和獸用生物製品的監督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獸藥管理條例》(2020年修訂)第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行使獸藥監督管理權。 | 畜醫藥政股、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19 | 對飼料、飼料添加劑及其質量安全的監督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第三條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監督管理工作。 | 畜醫藥政股、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20 | 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的行政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第十五條第一款 申請從事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的企業,申請人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書麵審查;審查合格的,組織進行現場審核,並根據審核結果在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核發生產許可證的決定。 | 畜醫藥政股、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21 | 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經營者的行政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第三十二條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組織實施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抽查;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抽查檢測工作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指定的具有相應技術條件的機構承擔。飼料、飼料添加劑監督抽查不得收費。 | 畜醫藥政股、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22 | 對飼料、飼料添加劑生產企業、經營者安全生產、許可條件、產品質量、標簽標識、飼料質量安全管理規範的行政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第三十一條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飼料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職責權限對全國或者本行政區域飼料、飼料添加劑的質量安全狀況進行監測,並根據監測情況發布飼料、飼料添加劑質量安全預警信息。 | 畜醫藥政股、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23 | 對進口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監督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飼料和飼料添加劑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第十二條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 向中國出口中國境內尚未使用但出口國已經批準生產和使用的飼料、飼料添加劑的,由出口方駐中國境內的辦事機構或者其委托的中國境內代理機構向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登記,並提供該飼料、飼料添加劑的樣品和下列資料:…… | 畜醫藥政股、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24 | 對農業機械安全的監督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19修訂)第九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工業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督。 | 農業機械化服務中心、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25 | 對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登記的監督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19年修訂)第九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工業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督。 | 農業機械化服務中心、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26 | 對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駕駛人的行政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19年修訂)第九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工業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 農業機械化服務中心、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27 | 對農用機械安全使用的監管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19年修訂)第九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工業主管部門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 農業機械化服務中心、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28 | 對農業機械產品質量的監督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2018年修正)第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範圍內負責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 農業機械化服務中心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29 | 對拖拉機駕駛培訓學校、駕駛培訓班的行政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拖拉機駕駛培訓管理辦法》(2019年修訂)第二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機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拖拉機駕駛培訓管理工作。 | 農業機械化服務中心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30 | 對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第四條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 科技教育股(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31 | 對單位未經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從事農業轉基因生物研究與試驗的行政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第四條第一款第二款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 科技教育股(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32 | 對轉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的生產、經營檔案的行政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 第二十條 生產轉基因植物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生產檔案,載明生產地點、基因及其來源、轉基因的方法以及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流向等內容。 | 科技教育股(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畜牧股、水產股、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33 | 對農業轉基因生物標識的行政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條例》(2017年修訂)第四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 科技教育股(農業轉基因生物安全管理辦公室)、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34 | 對畜牧業的監督管理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2022年修訂)第五條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畜牧業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畜牧業監督管理工作。 | 畜牧股、嶽陽縣動物衛生監督所、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35 | 對種畜禽(含蜂種、蠶種)生產經營的監管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2022年修訂)第二條第三款 蜂、蠶的資源保護利用和生產經營,適用本法有關規定。 | 畜牧股、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36 | 對畜禽飼養環境、種畜禽質量、畜禽交易與運輸、畜禽屠宰以及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等投入品的生產、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2022年修訂)第七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加強對畜禽飼養環境、種畜禽質量、畜禽交易與運輸、畜禽屠宰以及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等投入品的生產、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 | 畜牧股、嶽陽縣動物衛生監督所、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37 | 對種畜禽(含蠶種)質量的監督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2022年修訂)第七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加強對畜禽飼養環境、種畜禽質量、畜禽交易與運輸、畜禽屠宰以及飼料、飼料添加劑、獸藥等投入品的生產、經營、使用的監督管理。 | 畜牧股、嶽陽縣動物衛生監督所、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38 | 對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的監督管理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管理辦法》(2006年公布)第四條 農業部負責全國畜禽標識和養殖檔案的監督管理工作。 | 畜牧股、嶽陽縣動物衛生監督所、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39 | 對家畜遺傳材料生產活動的監督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家畜遺傳材料生產許可辦法》(2015年修訂)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對家畜遺傳材料生產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和質量抽查,對違反本辦法從事家畜遺傳材料生產活動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的有關規定處罰。 | 畜牧股、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40 | 對生鮮乳生產、收購環節的行政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08年公布)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負責奶畜飼養以及生鮮乳生產環節、收購環節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負責乳製品生產環節和乳品進出口環節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乳製品銷售環節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食品藥品監督部門負責乳製品餐飲服務環節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主管部門依照職權負責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綜合協調、組織查處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的其他工作。 | 嶽陽縣動物衛生監督所、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41 | 對生鮮乳許可和準運許可的監管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乳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條例》(2008年公布)第二十條 生鮮乳收購站應當由取得工商登記的乳製品生產企業、奶畜養殖場、奶農專業生產合作社開辦,並具備下列條件,取得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畜牧獸醫主管部門頒發的生鮮乳收購許可證:…… | 嶽陽縣動物衛生監督所、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42 | 對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中的動物防疫的監督管理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年修訂)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中的動物防疫實施監督管理。 | 定點屠宰服務中心、嶽陽縣動物衛生監督所、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43 | 對動物防疫條件持續合格的行政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年修訂)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 國家實行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製度。 | 畜牧股、嶽陽縣動物衛生監督所、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44 | 對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履行強製免疫義務情況的監督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年修訂)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動物疫病強製免疫計劃,並對飼養動物的單位和個人履行強製免疫義務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 嶽陽縣動物衛生監督所、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45 | 對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輸入易感動物、動物產品實施檢疫的行政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年修訂)第五十四條 輸入到無規定動物疫病區的動物、動物產品,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向無規定動物疫病區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經檢疫合格的,方可進入。 | 嶽陽縣動物衛生監督所、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46 | 對跨省引進乳用、種用動物的行政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年修訂)第五十五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引進的種用、乳用動物到達輸入地後,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對引進的種用、乳用動物進行隔離觀察。 | 嶽陽縣動物衛生監督所、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47 | 對病死畜禽和病害畜禽產品無害化處理的監督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年修訂)第七十四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依照本法規定,對動物飼養、屠宰、經營、隔離、運輸以及動物產品生產、經營、加工、貯藏、運輸等活動中的動物防疫實施監督管理。 | 嶽陽縣動物衛生監督所、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48 | 對水產苗種產地檢疫的監督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年修訂)第四十九條第一款 屠宰、出售或者運輸動物以及出售或者運輸動物產品前,貨主應當按照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動物衛生監督機構申報檢疫。 | 嶽陽縣動物衛生監督所、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49 | 對動物診療機構從事許可事項活動的行政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年修訂)第六十二條 從事動物診療活動的機構,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申請動物診療許可證。受理申請的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本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進行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發給動物診療許可證;不合格的,應當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 | 嶽陽縣動物衛生監督所、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50 | 對執業獸醫和鄉村獸醫備案、執業活動、繼續教育等的監督管理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2021年修訂)第六十九條 國家實行執業獸醫資格考試製度。具有獸醫相關專業大學專科(股)以上學曆的人員或者符合條件的鄉村獸醫,通過執業獸醫資格考試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頒發執業獸醫資格證書;從事動物診療等經營活動的,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備案。 | 嶽陽縣動物衛生監督所、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51 | 對動物診療機構的監督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動物診療機構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第三條 農業農村部負責全國動物診療機構的監督管理。 | 嶽陽縣動物衛生監督所、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52 | 對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2021年修訂)第三條第一款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生豬屠宰的行業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生豬屠宰活動的監督管理。 | 定點屠宰服務中心、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53 | 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設立及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誌牌的行政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2021年修訂)第九條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根據生豬屠宰行業發展規劃,組織農業農村、生態環境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查,經征求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意見確定,並頒發生豬定點屠宰證書和生豬定點屠宰標誌牌。 | 定點屠宰服務中心、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54 | 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質量安全管理狀況的監督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2021年修訂)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根據生豬屠宰質量安全風險監測結果和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的規定,加強對生豬定點屠宰廠(場)質量安全管理狀況的監督檢查。 | 定點屠宰服務中心、嶽陽縣動物衛生監督所、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55 | 對養殖場、屠宰場生豬肉品品質檢驗的行政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生豬屠宰管理條例》(2021年修訂)第十五條第一款 生豬定點屠宰廠(場)應當建立嚴格的肉品品質檢驗管理製度。肉品品質檢驗應當與生豬屠宰同步進行,並如實記錄檢驗結果。檢驗結果記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年。 | 定點屠宰服務中心、嶽陽縣動物衛生監督所、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56 | 對從事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的監督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2024年修訂)第三條第二款、第四款 | 嶽陽縣動物衛生監督所、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57 | 對從事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的監督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生物安全法》(2024年修正)第四十六條 高等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從事高致病性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應當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或者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批準,並將實驗活動情況向批準部門報告。 | 嶽陽縣動物衛生監督所、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58 | 專項(特許)漁業捕撈行為的監督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長江水生生物保護管理規定》(2021年公布)第二十六條 因人工繁育、維持生態係統平衡或者特定物種種群調控等特殊原因,需要在禁漁期、禁漁區捕撈天然漁業資源的,應當按照《漁業捕撈許可管理規定》申請專項(特許)漁業捕撈許可證,並嚴格按照許可的技術標準、規範要求進行作業,嚴禁擅自更改作業範圍、時間和捕撈工具、方法等。 | 鄉鎮漁政股、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59 | 對漁業的監督管理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2013年修正)第六條 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漁業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漁業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重要漁業水域、漁港設漁政監督管理機構。 | 水產股、鄉鎮漁政股、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60 | 對進口、出口水產苗種的行政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2013年修正)第十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水產優良品種的選育、培育和推廣。水產新品種必須經全國水產原種和良種審定委員會審定,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告後推廣。水產苗種的進口、出口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水產苗種的生產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但是,漁業生產者自育、自用水產苗種的除外。 | 水產股、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61 | 對水產苗種生產的監督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2013年修正)第十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水產優良品種的選育、培育和推廣。水產新品種必須經全國水產原種和良種審定委員會審定,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告後推廣。水產苗種的進口、出口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水產苗種的生產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但是,漁業生產者自育、自用水產苗種的除外。 | 水產股、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62 | 對經營未經審定的水產苗種的行政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2013年修正)第十六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水產優良品種的選育、培育和推廣。水產新品種必須經全國水產原種和良種審定委員會審定,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公告後推廣。水產苗種的進口、出口由國務院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水產苗種的生產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審批。但是,漁業生產者自育、自用水產苗種的除外。 | 水產股、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63 | 對使用禁用漁具、禁用捕撈方法的行政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2013年修正)第七條第三款 江河、湖泊等水域的漁業,按照行政區劃由有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監督管理;跨行政區域的,由有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商製定管理辦法,或者由上一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所屬的漁政監督管理機構監督管理。 | 鄉鎮漁政股、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64 | 對水域灘塗養殖證的行政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2013年修正)第十一條 國家對水域利用進行統一規劃,確定可以用於養殖業的水域和灘塗。單位和個人使用國家規劃確定用於養殖業的全民所有的水域、灘塗的,使用者應當向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本級人民政府核發養殖證,許可其使用該水域、灘塗從事養殖生產。核發養殖證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集體所有的或者全民所有由農業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的水域、灘塗,可以由個人或者集體承包,從事養殖生產。 | 鄉鎮漁政股、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65 | 對水產苗種場的親本和稚、幼體質量的行政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水產苗種管理辦法》(2005年修訂)第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有關質量檢驗機構對轄區內苗種場的親本和稚、幼體質量進行檢驗,檢驗不合格的,給予警告,限期整改;到期仍不合格的,由發證機關收回並注銷水產苗種生產許可證。 | 水產股、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66 | 對漁獲物、漁業證件、漁船、漁具、捕魚方法以及漁用配合飼料、漁用藥品的監督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實施細則》(2020年修訂)第七條 漁政檢查人員有權對各種漁業及漁業船舶的證件、漁船、漁具、漁獲物和捕撈方法,進行檢查。 | 水產股、鄉鎮漁政股、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67 | 對科(股)學研究、人工繁育、公眾展示展演等利用水生野生動物及其製品的活動的行政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2023年修訂)第七條 國務院林業草原、漁業主管部門分別主管全國陸生、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 | 鄉鎮漁政股、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68 | 對水生野生動物的監督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2013年修訂)第三條第二款 | 水產股、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69 | 對水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經營利用的監督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實施條例》(2013年修訂)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水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經營利用建立監督檢查製度,加強對經營利用水生野生動物或者其產品的監督管理。 | 水產股、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70 | 對水產品藥物殘留的行政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規定》(2003年公布)第三條 農業部主管全國水產養殖質量安全管理工作。 | 水產股、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71 | 對增殖放流活動的監督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水生生物增殖放流管理規定》(2009年公布)第四條 農業部主管全國水生生物增殖放流工作。 | 鄉鎮漁政股、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72 | 對非法野生動物交易、濫食野生動物行為的監督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全麵禁止非法野生動物交易、革除濫食野生動物陋習、切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安全的決定》(2020年公布)三、列入畜禽遺傳資源目錄的動物,屬於家畜家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的規定。 國務院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依法製定並公布畜禽遺傳資源目錄。 |
畜牧股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73 | 對漁業船舶登記的監督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舶登記辦法》第三條 農業部主管全國漁業船舶登記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政局具體負責全國漁業船舶登記及其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漁業船舶登記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漁港監督機關(以下稱登記機關)依照規定權限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漁業船舶登記及其監督管理工作。 | 鄉鎮漁政股、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74 | 對漁業船舶船員持證生產的行政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船員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第三十六條 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應當依法對漁業船員持證情況、任職資格和資曆、履職情況、安全記錄,船員培訓機構培訓質量,船員服務機構誠實守信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必要時可對船員進行現場考核。漁政漁港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實施監督檢查時,船員、漁業船舶所有人和經營人、船員培訓機構和服務機構應當予以配合,如實提供證書、材料及相關情況。 | 鄉鎮漁政股、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75 | 對船員和漁民血吸蟲病的行政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湖南省血吸蟲病防治條例》(2007年公布)第四條 血防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血防工作協調機構負責對有關部門承擔的血防工作進行綜合協調和考核監督,其辦事機構應當做好有關日常工作。 | 嶽陽縣動物疫病預防控製中心、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76 | 對漁業水域等有關水汙染防治的監督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對水汙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 水產股、鄉鎮漁政股、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77 | 對農業植物檢疫的監管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植物檢疫條例》(2017年修訂)第二條 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主管全國的植物檢疫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主管部門、林業主管部門主管本地區的植物檢疫工作。 | 植保植檢站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78 | 對農業野生植物保護的監督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2017年修訂)第八條第一款 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林區內野生植物和林區外珍貴野生樹木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主管全國其他野生植物的監督管理工作。 | 農業資源保護與利用股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79 | 對行政區域內采集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農業類)活動的行政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2017年修訂)第十七條第二款 縣級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本行政區域內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活動,應當進行監督檢查,並及時報告批準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 | 農業資源保護與利用股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80 | 對行政區域內采集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農業類)活動的行政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2017年修訂)第十七條第二款 縣級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本行政區域內采集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活動,應當進行監督檢查,並及時報告批準采集的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機構。 | 農業資源保護與利用股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81 | 對經營利用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農業類)活動的行政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植物保護條例》(2017年修訂)第十九條 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經營利用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的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 農業資源保護與利用股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82 | 對農作物病蟲害防治的監督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農作物病蟲害防治條例》(2020年公布)第六條第一款 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作物病蟲害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農作物病蟲害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 植保植檢站、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83 | 對農用地土壤汙染防治的監督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汙染防治法》(2018年公布) 第七條 國務院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全國土壤汙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農業農村、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林業草原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對土壤汙染防治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 土壤肥料工作站、農業資源保護與利用股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84 | 對農用薄膜使用、回收的監督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農用薄膜管理辦法》(2020年公布)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用薄膜使用、回收監督管理工作,指導農用薄膜回收利用體係建設。 | 農業資源保護與利用股、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85 | 對農業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監督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2020年修訂)第九條第二款 地方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地方人民政府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自然資源、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農業農村、商務、衛生健康等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範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 農業資源保護與利用股、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86 | 對農村宅基地的監督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六十七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對違反農村宅基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的,適用本法關於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監督檢查的規定。 | 農村經營服務站、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87 | 對耕地質量的監督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湖南省耕地質量管理條例》(2007年公布)第五條第一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耕地質量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土壤肥料工作機構負責耕地質量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 土壤肥料工作站、高標準農田建設管理中心、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88 | 對農業工程建設項目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農業基本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2017年修訂)第七條第四項 省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本轄區內農業基本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工作,主要職責是: | 農村社會事業促進股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89 | 對農田生態係統、漁業水域外來入侵物種物種的監督管理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外來入侵物種管理辦法》(2022年公布)第五條第二款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農田生態係統、漁業水域等區域外來入侵物種的監督管理。 | 農業資源保護與利用股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90 | 對耕地種植用途的監督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2023年公布)第十三條 耕地應當主要用於糧食和棉、油、糖、蔬菜等農產品及飼草飼料生產。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糧食和重要農產品保供目標任務,加強耕地種植用途管控,落實耕地利用優先序,調整優化種植結構。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製定。 | 種植業管理股、土壤肥料工作站、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91 | 對糧食生產、加工等的監督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中華人民共和國糧食安全保障法》(2023年公布)第五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展改革、農業農村、糧食和儲備、自然資源、水行政、生態環境、市場監督管理、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對糧食生產、儲備、流通、加工等實施監督檢查,並建立糧食安全監管協調機製和信息共享機製,加強協作配合。 | 種植業管理股、鄉村產業發展股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92 | 對工商企業等社會資本通過流轉取得土地經營權審批的行政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農村土地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2021年公布)第五條 農業農村部負責全國土地經營權流轉及流轉合同管理的指導。 | 農村經營服務站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93 | 對農田建設項目的監督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農田建設項目管理辦法》(2019年公布)第三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製定、實施內部控製製度,對農田建設項目管理風險進行預防和控製,加強事前、事中、事後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 高標準農田建設管理中心、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94 | 對有關人員或單位從事相關職業或農村大中型可再生能源工程設計、施工的監督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湖南省農村可再生能源條例》(2021修正)第二十三條 從事大中型農村可再生能源工程設計、施工的單位,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資質證書,並接受人民政府主管農村能源工作部門的監督管理。 | 生態能源服務中心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95 | 對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監督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湖南省農村可再生能源條例》(2021年修正)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主管農村能源工作的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農村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所屬管理機構負責具體工作。 | 生態能源服務中心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96 | 對綠色食品產地環境、產品質量、包裝標識、標誌使用等情況的監督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綠色食品標誌管理辦法》(2022年修訂) |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股、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97 | 對登記的地理標誌農產品的監督檢查 | 農業農村主管部門 | 《農產品地理標誌管理辦法》(2019年修訂)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農產品地理標誌監督管理工作,定期對登記的地理標誌農產品的地域範圍、標誌使用等進行監督檢查。 | 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股、農業綜合行政執法大隊 | 企業、合作社、個體工商等生產經營主體 | 1.生產情況監督檢查2.經營情況監督檢查3.管理情況監督檢查 |
現場執法與非現場執法相結合 | 按本單位每年3月底前報經同級司法行政部門備案審查的涉企年度行政檢查計劃執行 |
| 說明: | ||||||||
| 1.本清單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立改廢情況進行動態調整。 | ||||||||
| 2.嚴禁本係統省、市、縣三級行政執法機關(含所屬法律法規授權組織)對同一檢查對象進行重複行政檢查。 | ||||||||
| 3.本機關對於未列入清單的涉企行政檢查事項一律不得實施行政檢查;違規實施的,企業有權拒絕接受檢查,並可以向本機關行政執法監督機構(聯係電話:0730-7639528;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和省司法廳(同級司法行政部門;聯係電話:0730-7620391,電子郵箱:[email protected])舉報。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