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雄峰長石粉廠環境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來源: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   2021-12-06 08:54
瀏覽量:1 | | | |

嶽陽縣雄峰長石粉廠: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2430621MA4RUAEK23

法定代表人:徐衍雄

詳細地址:嶽陽縣楊林街鎮王安村

嶽陽縣雄峰長石粉廠違法一案,經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調查並移送我局,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對你廠調查核實,發現你廠在灌包車間未進行密閉作業,也未釆取其它措施控製揚塵排放的環境違法行為。

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查)筆錄》、《汙染源現場檢查記錄》、現場照片、當事人身份證複印件、營業執照複印件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七十條的規定。

我局於2021年11月23日告知你廠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告知你廠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你廠在法定期間內未提出陳述和申辯,也未申請聽證。

以上事實,有我局2021年11月23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環罰告字〔2021〕236號)及《送達回證》為證。   

二、 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條第三項的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等主管部門按照職責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工整治或者停業整治:(三)裝卸物料未采取密閉或者噴淋等方式控製揚塵排放的;”

根據《湖南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責令你廠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並對你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貳萬元。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廠應於接到本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繳款書”將罰款繳至嶽陽市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廠繳納罰款後,應將繳款憑證複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收處罰款。

四、履行情況的報告和後督察 

請你廠於2022年元月6日前將改正違法行為和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書麵報告我局。我局委托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對你廠改正違法行為和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實施環境行政執法後督察。

五、 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廠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君山區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嶽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1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