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環罰決字〔2021〕202號
嶽陽縣華豪再生資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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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李斌
詳細地址:嶽陽縣榮家灣鎮文發村清蓮片六組
嶽陽縣華豪再生資源有限公司違法一案,經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調查並移送我局,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對你公司調查核實,發現你公司在未辦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的情況下,擅自於2020年11月開工建設廢石料加工項目。
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 (勘查)筆錄》、《汙染源現場檢查記錄》、現場照片、 當事人身份證複印件、營業執照複印件、投資清單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
我局於2021年10月21日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你公司在法定期間內未提出陳述和申辯,也未申請聽證。
以上事實,有我局2021年10月21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環罰告字〔2021〕202號)及《送達回證》為證。
二、 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建設單位未依法報批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重新報批或者報請重新審核環境影響報告書、報告表,擅自開工建設的,由縣級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根據違法情節和危害後果,處建設項目總投資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並可以責令恢複原狀;對建設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根據《湖南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並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壹萬零伍佰元。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於接到本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繳款書”將罰款繳至嶽陽市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公司繳納罰款後,應將繳款憑證複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收處罰款。
四、履行情況的報告和後督察
請你公司於2021年12月17日前將改正違法行為和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書麵報告我局。我局委托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對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和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實施環境行政執法後督察。
五、 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嶽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