馮*東(性別:男,民族:漢,身份證號43061119680422XXXX):
馮*東環境違法一案,經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調查並移送我局,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對你養殖場進行調查核實,發現你養殖場以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
以上事實,有《現場監察記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勘查筆錄》、《關於申請變更行政處罰對象的報告》、《豬場資產租賃協議》、《關於嶽陽峰嶺菁華果業股份有限公司年出欄2萬頭生豬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的批複》(嶽環評[2019]177號)、營業執照複印件、馮*東身份證照片、現場照片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
我局於2021年3月18日告知你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告知你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你在法定期間內未提出陳述和申辯,也未申請聽證。
以上事實,有我局2021年3月18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環罰告字〔2021〕13號)及《送達回證》為證。
二、 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汙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條第三項的規定:“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製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三)利用滲井、滲坑、裂隙、溶洞,私設暗管,篡改、偽造監測數據,或者不正常運行水汙染防治設施等逃避監管的方式排放水汙染物的;”
結合《湖南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責令你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並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壹拾萬元整。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應於接到本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繳款書”將罰款繳至嶽陽市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繳納罰款後,應將繳款憑證複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收處罰款。
四、履行情況的報告和後督察
請你於2021年4月29日前將改正違法行為和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書麵報告我局。我局委托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對你改正違法行為和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實施環境行政執法後督察。
五、 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湖南省生態環境廳或者嶽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嶽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