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嶽陽聚仁新材料製造有限責任公司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來源: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   2021-03-01 10: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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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陽聚仁新材料製造有限責任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621MA4M34XXXX

法定代表人:王中波

詳細地址:嶽陽縣楊林街道姑橋村

嶽陽聚仁新材料製造有限責任公司環境違法一案,經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調查並移送我局,現已審查終結。         

一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於2020年10月19日對你公司進行調查核實,發現你公司超過國家排放標準排放大氣汙染物(二氧化硫濃度為386mg/M3,標準值為≤300mg/M3;氮氧化物濃度為236 mg/M3,標準值≤200mg/M3)。

以上事實,有《調查詢問筆錄》、《現場監察記錄》、《現場勘查筆錄》、《關於嶽陽聚仁新材料製造有限責任公司新建年產5千萬塊環保頁岩磚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表的批複》(嶽縣環評批[2018]19號)、《監測報告》(嶽縣環監2020第122號)、營業執照複印件、現場照片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十八條的規定。

我局於2021年1月27日告知你公司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告知你公司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你公司在法定期間內未提出陳述和申辯,也未申請聽證。

以上事實,有我局2021年1月27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環罰告字〔2020〕181號)及《送達回證》為證。   

二、 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條第二項的規定:“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限製生產、停產整治,並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二)超過大氣汙染物排放標準或者超過重點大氣汙染物排放總量控製指標排放大氣汙染物的”。

結合《湖南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責令你公司立即改正環境違法行為,並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壹拾萬元整。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公司應於接到本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繳款書”將罰款繳至嶽陽市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公司繳納罰款後,應將繳款憑證複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收處罰款。

四、履行情況的報告和後督察 

請你公司於2021年3月20日前將改正違法行為和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書麵報告我局。我局委托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對你公司改正違法行為和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實施環境行政執法後督察。

五、 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公司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湖南省生態環境廳或者嶽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嶽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