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對屈*文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來源: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   2021-01-21 1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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屈某文(性別:男,民族:漢,身份證號碼:43062119650114XXXX):

屈某文環境違法一案,經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調查並移送我局,現已審查終結。         

一、環境違法事實和證據

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於2020年8月31日對你進行調查核實,發現嶽陽華銘混凝土有限公司未配套建設環境保護設施,擅自投入生產,你是該公司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以上事實,有《現場監察記錄》、《調查詢問筆錄》、《現場勘查筆錄》、營業執照複印件、現場照片、個人身份證複印件等證據為憑。

上述行為違反了《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

我局於2020年12月15日告知你違法事實、處罰依據和擬作出的處罰決定,並告知你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你在法定期間內未提出陳述和申辯,也未申請聽證。

以上事實,有我局2020年12月15日《行政處罰事先(聽證)告知書》(嶽環罰告字〔2020〕136號)及《送達回證》為證。   

二、 行政處罰的依據、種類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需要配套建設的環境保護設施未建成、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建設項目即投入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在環境保護設施驗收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重大環境汙染或者生態破壞的,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或者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關閉”。

根據《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結合《湖南省環境保護行政處罰裁量權基準》,並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罰款人民幣伍萬元整。

三、行政處罰決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罰款決定與罰款收繳分離實施辦法》的規定,你應於接到本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持我局出具的“一般繳款書”將罰款繳至嶽陽市非稅收入征收管理局。

你繳納罰款後,應將繳款憑證複印件報送我局備案。逾期不繳納罰款,我局將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收處罰款。

四、履行情況的報告和後督察 

請你於2021年2月15日前將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書麵報告我局。我局委托嶽陽市生態環境局嶽陽縣分局對你履行處罰決定的情況實施環境行政執法後督察。

五、 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你如果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湖南省生態環境廳或者嶽陽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我局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嶽陽市生態環境局

2021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