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罰決定書( 嶽縣城執罰決字〔2023〕第011號)
來源: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3-07-26 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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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嶽縣城執罰決字2023011

 

人:吳丁酉,漢族,身份號碼:43062119******044X

家庭地址:嶽陽縣集鎮社區

聯係電話:182******16

經查實,2023年5月8日,我單位執法人員在日常巡查過程中,發現你在縣城榮西路大唐禮洞口段人行道上,擅自撤除停車泊位。此行為違反了《嶽陽市機動車停車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設置、撤除停車泊位。本局於20230515日向你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嶽縣城執罰告字〔2023〕第011號),你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後,在規定時間內,未要求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視為放棄。依據《嶽陽市機動車停車條例》第三十六規定擅自設置、撤除停車泊位的,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複原狀,處以每車位伍佰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參照《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第九章第三節第一百零四條 1、違法行為適用從輕處罰情形:經責令及時停止違法行為、恢複原狀的。

本局現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責令立即改正、並處罰款人民幣伍佰圓¥:500.00)整。         

你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嶽陽湘江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賬號: 82019330000****** )繳納罰款或到本局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你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六個月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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