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嶽縣城執罰決字〔2023〕第015號
當 事 人:李雄,男,漢族,身份號碼:43062119******1059
家庭地址:湖南省嶽陽縣城關鎮同心居委會第四組
聯係電話:158******76
經查實,2023年5月7日,你在縣城榮灣湖公園內,未辦理任何手續的情況下,擅自在榮灣湖廣場內搭建臨時舞台舉辦婚慶活動,且因操作不當致使推廣宣傳牌傾倒引起恐慌。此行為違反了《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本局於2023年05月25日向你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嶽縣城執罰告字〔2023〕第015號),你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後,在規定時間內,未要求進行陳述、申辯和聽證視為放棄。依據《湖南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第二十七條有《條例》第三十六條所列行為之一,應當給予罰款處罰的,其罰款額度為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參照《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第二章第一節第十五條二項、(二)擅自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影響市容的。2、違法行為適用一般處罰情形:造成一定危害後果的。
本局現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責令立即改正、並處罰款人民幣陸佰圓(¥:600.00)整。
你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嶽陽湘江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賬號:82019330000******)繳納罰款或到本局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你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六個月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3年6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