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嶽縣城執罰決字〔2025〕第007號
來源: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5-04-03 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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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嶽陽縣五源燃氣有限責任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621MAC02M6X8L

  法人代表:龍*羊            

    身份證號碼:43062119******7712

  地址:湖南省嶽陽縣楊林鎮     

    聯係電話:182****8046

  2025年02月18日,我局燃氣股在嶽陽縣五源燃氣有限公司安全檢查時,發現該氣站內一瓶液化石油氣使用周期為2011年至2019年,瓶內已充裝液化石油氣,2011年氣瓶使用年限已超12年,該氣站未進行報廢處理,且仍在充裝液化石油氣。2025年3月19日,我大隊執法人員對嶽陽縣五源燃氣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龍炳羊進行調查詢問,經調查確認該情況屬實。此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七條:生產經營單位使用的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由專業生產單位生產,並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檢測、檢驗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誌,方可投入使用。本局於2025年03月25日向你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嶽縣城執罰告字〔2025〕第007號),你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後,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請陳述、申辯和聽證要求,視為放棄以上權利。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九十九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六)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誌,投入使用的。

  本局現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處罰款人民幣壹萬圓(¥:10000.00)整。

  你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嶽陽湘江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戶名:嶽陽縣財政事務中心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賬號:82019330000******)繳納罰款或到本局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你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六個月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5年04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