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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號 |
行政相對人 名 稱 |
案件名稱 |
案件編號 |
行政處罰決定 |
行政處罰依據 |
行政處罰 決定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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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嶽陽縣中醫醫院 |
嶽陽縣中醫醫院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執業助理醫師未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從事執業活動)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案 |
嶽縣衛醫罰〔2025〕2號 |
罰款10000元 |
《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 |
2025.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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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劉某 |
執業助理醫師劉某獨立開展診療活動(執業助理醫師未在執業醫師指導下從事執業活動)等案 |
嶽縣衛醫罰〔2025〕3號 |
警告; 罰款25000元;責令暫停6個月執業活動 |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五十七條 |
2025.7.3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