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嶽縣城執罰決字〔2025〕第014號
來源: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5-08-13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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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名稱:嶽陽縣虹暢燃氣有限公司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91430621MACY2BCK0Q

  法人代表:張*雲   身份證號碼:43062119******0016

  住址:湖南省嶽陽縣青山路天成花園

  經查實2025年04月14日,我單位執法人員在日常巡查過程中,發現在嶽陽縣長安氣站有人駕駛三輪摩托車(F.193VD)載運大量液化石油氣瓶。後經我大隊執法人員對當事人三輪摩托車司機進行調查詢問,當事人張*成當天準備將空瓶送去長安氣站充裝,第二天取充滿的液化氣瓶,銷售給周邊用戶。經現場勘查,車上共載有18個液化石油氣空瓶。據當事人張*成交待,他沒有辦理相關資質,車上所載充裝的液化氣均由長安氣站在總站嶽陽縣虹暢氣站充裝後運送至用戶,賺取差價。根據張*成提供的近三個月的微信交易記錄及交待,張*成在長安氣站充裝價格為每瓶12公斤98元,近三個月張*成共在長安氣站充裝共計充裝約144瓶液化石油氣,充裝約1727公斤液化石油氣,共計14102元液化石油氣。2025年6月10日我大隊對嶽陽縣虹暢燃氣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張*雲進行調查詢問,張*雲確認長安氣站為虹暢燃氣二級供應站,所有燃氣充裝均由虹暢燃氣提供。此行為涉嫌違反了《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十八條(四)項。本局於2025年07月23日向你公司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嶽縣城執罰告字〔2025〕第014號),你公司收到《行政處罰告知書》後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請陳述、申辯和聽證。視為放棄以上權利。

  根據《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燃氣經營者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燃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燃氣經營許可證;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四)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於經營的燃氣的。參照《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基準》第七章第一節第七十七條(四)向未取得燃氣經營許可證的單位或者個人提供用於經營的燃氣的,3、違法行為適用從重處罰情形:

  本局決定對你公司作出如下處罰:

  處罰款人民幣柒萬伍仟圓(¥:75000.00)整,並沒收違法所得人民幣壹仟肆佰肆拾圓(¥:1440.00)整。

  你公司自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到到湖南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嶽陽縣支行(賬號:80340311******968)繳納罰款或到本局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納罰款的,本局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

  如你公司不服本決定,可以在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嶽陽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六個月內向汨羅市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嶽陽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5年08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