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彭某。
被申請人:榮家灣鎮人民政府。
本府在審查申請人彭某不服被申請人榮家灣鎮人民政府拆違行為合法性情況的過程中,申請人彭某以被申請人同意與其協商處理為由,於2021年3月18日自行向本府提出撤回行政複議申請。
本府認為,申請人彭某撤回行政複議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予。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決定如下:
準予申請人彭某撤回行政複議申請。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1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