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1〕6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1-07-13 1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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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周*廠。

被申請人: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嶽陽支隊嶽陽南大隊。

申請人周*廠不服被申請人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嶽陽支隊嶽陽南大隊(以下簡稱嶽陽南大隊)於2021年5月26日作出的湘公(交)高嶽行罰決字[2021]4356012900092270行政處罰決定,於2021年6月3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於2021年6月8日決定受理。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周*廠認為,被申請人嶽陽南大隊作出的行政處罰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理由如下:2020年12月15日,我駕駛牌照為晉L*****的重型半掛牽引車從菏澤拉貨送到湖南婁底,於下午一點三十六分從湖北封江服務區處罰,途徑荊州監利服務區時想進去休息,然服務區已滿,故我隻得駕車前往嶽陽服務區休息,並在嶽陽服務區更換了駕駛員。然而,10多分鍾後,被申請人卻將我攔在了應急車道上,以我疲勞駕駛未休息滿時間為由,給我開具了4356016600024270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處理通知書》,並於2021年5月26日作出湘公(交)高嶽行罰決字[2021]4356012900092270行政處罰決定,對我施以罰款貳佰元的處罰。同時,根據《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駕照記12分。申請人認為:一、我駕駛的半掛車輛上有兩名駕駛員,若非監利服務區已經停滿無法進入,我不會在冒著扣12分的風險故意疲勞駕駛,該認定屬於事實不清;二、被申請人在高速路上攔截我的車輛,增加了高速公路危險程度,違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範》要求,存在明顯不當;三、我並非主觀故意疲勞駕駛,且我生活困難,家庭負擔很重,扣12分將使我失去經濟來源,處罰明顯過重。綜上所述,該處罰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存在明顯不當,請求人民政府應依法予以撤銷。

被申請人湖南高速嶽陽嶽陽支隊南大隊答複稱,該處罰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理由如下:申請人周*廠於2020年12月15日下午17時47分駕駛晉L*****(晉L****掛)號重型半掛牽引車(使用性質:危化品運輸)在G0421許廣高速公路北往南546km處,因連續駕駛危險物品運輸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休息時間少於20分鍾,被我大隊查獲。根據GPS軌跡顯示該車從2020年12月15日13時36分至2020年12月15日17時47分中途沒有停車記錄。被申請人認為:一、危化品運輸車GPS終端有疲勞駕駛預警係統,該係統在連續行駛3個半小時時就會發出提醒,在G0421許廣高速536km處開始計算到申請人被查獲的路段,共有巴陵收費站、拓木停車區、朱河收費站、監利服務區等多個停車點和收費站可以停留更換駕駛員,且服務區停滿不屬於交通擁堵造成長時間滯留的情況,故其疲勞駕駛行為符合處罰認定標準。二、對申請人的處罰係在許廣高速555km處,通過警笛、喊話的方式,將車輛因導致臨時停車港灣內,並告知其在新牆和收費站下高速到我大隊接受處罰,該情況均有執法記錄儀證實,申請人所稱“攔截在應急車道”純屬捏造,與事實不符。三、因連續駕駛危險物品運輸車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休息時間少於20分鍾處以罰款200元,駕駛證計12分,屬於法律明文規定的標準,我大隊並無自由裁量權,無法對處罰幅度作出修改,故綜上所述,該處罰決定合理合法、程序規範、證據確實充分,請人民政府予以維持。

被申請人嶽陽南大隊同時提交了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主要有:1、2020年12月15日,對晉L*****號車輛的GPS衛星定位記錄詳單共計13頁,顯示時間為當日13點20分至17點48分;2、2020年12月15日,民警李*傑、黎*秦開出的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4356016600024270號一份;3、被申請人出具的嶽陽高速公路警務信息圖一份;4、2020年12月15日,民警李*傑、楊*對申請人周*廠作出的涉嫌疲勞駕駛交通違法行為取證記錄;5、2020年12月15日拍攝於嶽陽南大隊的現場照片2張及處罰時現場監控視頻截圖1張;6、2021年5月26日,被申請人作出的湘公(交)高嶽行罰決字[2021]4356012900092270行政處罰決定;7、申請人駕駛證、車輛登記信息等相關佐證材料若幹。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周*廠駕駛牌照為晉L*****的半掛重型牽引車(用途:危化品運輸)從山東菏澤運貨前往湖南婁底。2020年12月15日下午1點36分,申請人從湖北封江服務區出發,1點36分GPS開始記錄行車軌跡及速度,然而直至17時35分時,無停車記錄,行車時間已達4小時。隨後,申請人於17時36分進入被申請人高速嶽陽嶽陽南大隊的管轄範圍,地點顯示為G0421-K536,該地點位於嶽陽巴陵收費站附近而非監利服務區,而根據地圖顯示,從監利服務區至嶽陽服務區的路程中,有朱河收費站、拓木停車區、巴陵收費站等多個停車點。直至17點47分時,申請人周*廠到達嶽陽服務區GPS出現停車記錄,係停車更換駕駛員,後行駛10餘分鍾為被申請人嶽陽南大隊查獲。警車鳴笛喊話將申請人車輛引入臨時停車區確認駕駛人後,隨即告知申請人周*廠到新牆收費站下高速接受處理。民警李*傑、黎*秦對申請人周*廠涉嫌疲勞駕駛的違法行為進行了調查取證,由申請人簽字確認,並出具了4356016600024270號違法行為處理通知書,視頻截圖時間顯示為2020年12月15日晚19點51分。後被申請人於2021年5月26日,作出的湘公(交)高嶽行罰決字[2021]4356012900092270行政處罰決定,對申請人周*廠處以罰款貳佰元的處罰。

本府認為,危化品運輸車疲勞駕駛因極易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是我國嚴厲打擊的違法行為。申請人周*廠作為危化品運輸車輛駕駛員,應當熟知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和機動車計分管理規定,且在沿途有多個停靠站點的情況下,沒有可以采取有效手段避免違法行為的發生。被申請人嶽陽南大隊在實施行政處罰過程中,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程序合法,處罰合理得當。據此,本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決定如下:

維持被申請人湖南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局嶽陽支隊嶽陽南大隊對申請人周*廠作出的湘公(交)高嶽行罰決字[2021]4356012900092270號行政處罰決定。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周*廠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屈原管理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1年7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