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周*。
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
申請人周*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下稱縣公安局)對作出的嶽縣公(城北)決字[2021]第0658號行政處罰決定,於2021年6月21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周*請求:撤銷嶽縣公(城北)決字[2021]第0658號行政處罰決定。
申請人周*申稱,該處罰決定書事實不清、量罰不當,理由如下:一、該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在此次事件中的參與程度認定與事實不符,同時,對受害人的傷情認定沒有進行法醫鑒定,受害人所受傷害顯著輕微。二、該處罰決定書適用法律錯誤。申請人係未成年人,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本次事件,申請人所致傷害顯著輕微,對申請人處以行政拘留,處罰畸重。三、程序違法。申請人正在與受害人在嶽陽縣公安局城北派出所主持下與受害人協商,還正在協商過程中,但被申請人卻在申請人及其法定監護人不知情的情況下作出了此處罰決定書。並且,被申請人在處罰決定書作出後,沒有在法定期限內送達申請人。綜上,請求人民政府依法撤銷原行政處罰決定。
被申請人縣公安局答複稱:該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量罰得當,理由如下:一、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經對當事人榮**、周*、何**、陳**、晏**、張*、劉**、吳**等人進行詢問,查證的違法事實為:2021年5月31日12時,因申請人周*與其餘同學何**、陳**、張*、晏**、劉**等對被害人榮**平時的做事做人的方式有些不滿,隨後便決定要找榮**的麻煩,幾人要求被害人榮**到舊教學樓一樓廁所內,隨後將其圍住。何**上前箍住了榮**的頸部,申請人周*、何**、陳**、張*、晏**、劉**上前對榮**進行第一次毆打。毆打過後,榮**從地上爬起來,陳**看到榮**從地上爬起來了後又說了一句“是誰要你站起來的”,便上前一腳踢在榮**的腹部,榮**隨即又倒在了地上,之後周*、何**、陳**、張*、晏**、劉**又上前將榮**再一次進行毆打。通過申請人周*的筆錄供述,周*承認參與毆打榮**,另外參與毆打榮**的人有何**、陳**、張*、晏**、劉**。受害人榮**家屬提供榮**本人的傷情照片及在嶽陽市一醫院入院記錄來證明傷勢情況,就行政案件而言,法醫鑒定非必要。二、量罰得當。申請人周*與何**、陳**、張*、晏**、劉**結夥毆打他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第(一)項之規定,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伍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因幾人都是在校學生、未成年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二條之規定,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違反治安管理的,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涉案違法人員行為構成從重處理情節,其本身又符合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標準,鑒此情況,對周*的處理采用一般情節,即行政拘留七日,並處罰款貳佰元整,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之規定,對周*的行政拘留不予執行。三、程序合法。我局已於2021年6月16日組織雙方進行一次協商調解,但因責任承擔問題和賠償數額沒能達成一致,調解失敗,後在校方的請求下,城北派出所警官周**再次向受害人家屬詢問調解事宜,但雙方仍無法就賠償數額達成一致,調解再次失敗。以上調解雙方家長、派出所領導、校方代表和中間人均有參與,相關權利已明確告知。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前,其治安調解早已結束,且辦案民警已明確將處理情況告訴涉案學生家長後再進行的行政處罰,且根據《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公安行政處罰決定書已當場送達。綜上所述,被申請人2021年6月17日作出的嶽縣公(城北)決字[2021]第0658號公安行政處罰決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量罰得當。請求人民政府依法予以維持。
另,本府在審理過程中,因被害人榮**與本案被申請行政複議的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九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通知榮**作為本案第三人參加行政複議,但榮**的法定代理人榮*明確予以拒絕,不同意參與行政複議,故本府不再予以追加。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周*與被害人榮**及其餘五名當事人晏**、何**、陳**、張*、劉**同係嶽陽縣**中學的同學。2021年5月31日12時許,幾人在新教學樓下碰麵,因對榮**平時的做事做人的方式有些不滿,幾人隨後便決定要找榮**的“麻煩”。找到榮**後,幾人將其帶到舊教學樓一樓廁所內,此時榮**打了一個電話給朋友吳**,希望通過他將此事了結,但雙方並未談妥便掛斷了電話。隨後幾人將榮**圍住,何**便上前箍住了榮**的頸部,兩人相互糾纏並且都倒在了地上,陳**、張*、晏**、劉**、周*看到何**倒地,遂相繼上前對榮**進行了第一次毆打。毆打過後,榮**從地上爬起來,陳**看到榮**從地上爬起來了後又說了一句“是誰要你站起來的”,便上前一腳踢在榮**的腹部,榮**隨即又倒在了地上。之後,幾人又上前將榮**進行二次毆打,整個時間持續了5分鍾左右,以上各當事人毆打被害人的情況,有當事人供述及證人吳**的陳述佐證。案發後,校方立即通知榮**家屬到場,家屬隨即報案。2021年5月31日14時許,城北派出所接警趕赴現場,將涉事的6名學生帶至派出所進行調查。2021年6月15日,城北所民警周**聯係受害者父親榮*,詢問榮**的傷勢,並詢問是否能通知所有當事人的家長一起進行治安調解,榮*稱要求在2021年6月16日上午9時許在嶽陽縣**中學對此事進行一次協商。2021年6月16日9時許,雙方家長、校方代表柳*等人到達城北派出所協商,其中陳**家屬找來中間人鍾**、張**。調解過程中,雙方始終在傷情認定及賠償數額方麵無法達成一致,後榮**方離開,調解失敗,調解情況有公安部門製作、當事人簽字按手印的調解筆錄佐證。隨後,在嶽陽縣**中學德育辦主任柳*的協調下,該六名學生家屬同意先把打架的事情處理,要求公安機關與榮*聯係並調解。城北派出所民警周**再次聯係被害人之父榮*,在電話中榮*稱自己並未同意對方出6萬元了結此事,並明確表示要求家屬賠償6萬元並要求校方賠償3萬元此事才能調解處理。民警隨即將這一情況告知申請人周*及其餘幾人的家屬。然而,幾位家屬仍然表示該費用過高,調解無法達成,隨後民警周**告知幾人,因協商結果無法達成一致,公安機關需依法辦理,但考慮到幾人都是在校學生、未成年人,對其的行政處罰會減輕,行政拘留不予執行,要求六名家長於6月17日上午將涉事學生帶至派出所簽字,六名家長均同意公安機關依法處理,其中中間人鍾**在場。被申請人遂於2021年6月17日作出處罰決定。另,本案審理過程中,已由嶽陽縣**中學出麵與被害人榮**達成和解,給付醫藥費及賠償金共計玖萬元整,取得被害人榮**諒解。且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嶽陽縣**中學向本府提交了該校出具的《關於周*同學近期表現證明》和申請人周*書寫的《檢討書》,擬證明申請人周*在該校近期表現尚可及其對本次事件的深刻反省,懇請本府從教育挽救學生的角度重新考量對周*的行政處罰。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申請人周*的陳述和申辯、同案人員何**、陳**、張*、劉**、晏**的陳述、證人吳**的證言、受害人榮**的陳述、榮**的傷情照片、入院記錄、到案經過、戶籍資料、嶽陽縣**中學與榮**及其監護人榮*、郭*簽訂的《和解協議》、榮**的監護人榮*、郭*在嶽陽縣**中學領取玖萬元賠償款出具的領款憑單等證據。
本府認為,申請人係在校學生,本應遵紀守法、團結友愛,但因生活瑣事而結夥毆打他人,違反學校紀律,更觸犯了法律,在學校內造成不良影響,依法應予以處罰。然本案申請人周*生於2005年11月11日,案發時未滿16周歲,被申請人第0658號行政處罰決定錯誤適用《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定,係適用法律錯誤;同時,嶽縣公(城北)決字第065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存在文書錯誤,周*簽字按手印的文書末尾,被處罰人錯誤寫為“劉**”,辦案程序不嚴謹,以上兩項錯誤均應予糾正。
綜上,被申請人縣公安局對申請人何**作出的嶽縣公(城北)決字[2021]第0656號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但適用法律錯誤,應予糾正。據此,本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2目,決定如下:
綜上,被申請人縣公安局對申請人周*作出的嶽縣公(城北)決字[2021]第0658號行政處罰決定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但量罰不當、合理性不足,辦案程序存在疏漏。據此,本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2目,決定如下:
1、撤銷被申請人縣公安局對申請人周*作出的嶽縣公(城北)決字[2021]第0658號行政處罰決定。
2、責令被申請人縣公安局對申請人周*是否給予行政處罰重新作出處理決定。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周*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202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