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決定書(嶽縣政複決字〔2021〕16號)
來源:嶽陽縣司法局   2021-10-15 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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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李**。

被申請人:嶽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申請人李**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以下簡稱縣人社局)作出的《關於李**請求補發重新核實工齡更改後待遇的答複意見書》,於2021年7月27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複議請求:撤銷《關於李**請求補發重新核實工齡更改後待遇的答複意見書》,補發合並計算工齡後自2000年至2015年調整的工齡工資。

申請人李**申稱,被申請人縣人社局作出的《關於李**請求補發重新核實工齡更改後待遇的答複意見書》事實不清,依據不足。理由是:我自1969年3月從部隊退伍後,一直在嶽陽縣工作,先後在*口、*洲、縣**公司等地任職,直至2000年11月因血吸蟲工傷辦理退休手續。然而,在我於2000年12月辦理退休之時,工作人員遺失了我的從1964年至1979年期間十五年的工齡證明材料,致使工齡計算時間從1979年起至2000年止,退休工資計算比正常情況少,給我造成了很大的損失。為此,我多次找縣政府及相關部門申訴,直到2016年,在縣政府要求下,被申請人組織調查並出具了《關於李**同誌請求合並計算連續工齡問題的處理意見》,確認了檔案遺失非我之過錯,並確認合並計算自1969年5月至1979年5月的工齡。然而,對於合並計算工齡後待遇補發的問題,被申請人以2007年嶽陽市人社局的文件《關於執行養老保險新政策中若幹問題的處理意見》中第六項的規定不予補發,一直拖欠至今。為此,申請人認為,在工齡已經得到確認的情況下,被申請人以上級政策要求為由不予補發,嚴重損害了我的合法權益,請求縣人民政府予以撤銷。

被申請人縣人社局答複稱,被申請人縣人社局作出的《關於李**請求補發重新核實工齡更改後待遇的答複意見書》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準確,理由如下:根據國務院、人社部、省人社廳有關文件精神及嶽陽市人社局下發的《關於執行養老保險新政策中若幹問題的處理意見》第六條之規定,對於企業退休人員由勞動部門重新核定工齡並且更改退休待遇的,其更改後的待遇一律從更改待遇的下個月執行,不補發。2016年5月17日,答複人作出《關於李**同誌請求合並計算連續工齡可題的處理意見》,建議對被答複人從1969年5月至1979年5月工作年限合並計算連續工齡,退休工資從2016年元月起按政策予以調整。後經請示縣政府領導批示,該建議已明確並已執行。綜上所述,對於申請人李**要求補發的請求,沒有任何依據應予駁回。

經審理查明:申請人李**,1964年10月入伍,1969年3月退役,1969年5月,在原**鎮公社、**區任廣播員,自此先後於原**區糧管站、**鄉、**水庫、縣**塑料廠、縣**公司等地任職,直至2000年11月因血吸蟲病工傷辦理退休。辦理退休期間,因工作檔案遺失,致使1979年前的工作情況無法證實,縣人社局(原勞動與社會保障局)遂以1979年為起算時間,計算1979至2000年期間的工齡,並以此為標準核發退休待遇。2016年,經縣政府指示,縣人社局重新組織調查,最終確認了申請人李**工作檔案遺失非其本人錯誤,並確認合並計算了其在1969年至1979年期間的工齡。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嶽陽縣紀委出具的嶽縣紀字[**]第*號文件、嶽陽縣人社局出具的《關於李**同誌請求合並計算連續工齡可題的處理意見》、嶽陽市人社局出具的《關於執行養老保險性政策中若幹問題的處理意見》、申請人李**的《湖南省企業職工退休審批表》。

本府認為,我國曆來重視對公民勞動權益的保護,退休養老待遇也是我國社會保障製度的重要組成部分。申請人作為依法辦理退休的勞動者,理應依法享有其合法的退休養老待遇,非因其本人的問題致使檔案遺失,經重新調查後予以核實,應自2000年起進行重新審核認定,關於補償數額等爭議,應當遵循當時的政策依據予以重新核實,援引2007年的政策依據減損了公民的合法權益,明顯不合理。同時,被申請人援引2007年嶽陽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執行養老保險新政策中若幹問題的處理意見》,該意見並非有效的規範性文件,法律依據不充分。

據此,本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2目、第5目,《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五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縣人社局對申請人李**作出《關於李**請求補發重新核實工齡更改後待遇的答複意見書》。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李**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