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人:周**。
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
申請人周**不服被申請人嶽陽縣公安局(下稱縣公安局)作出的嶽縣公(黃)決字[2020]第0697號行政處罰決定,於2021年8月5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受理後,依法進行了審理,現已複議終結。
申請人請求:請求撤銷嶽縣公(黃)決字[2020]第069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
申請人稱:2019年7月11日起,因申請人依法向黃沙街中心派出所、黃沙街鎮政府、嶽陽縣信訪局、嶽陽縣國土局、嶽陽縣政府等單位舉報李**在我家房屋的宅基地上違法建房及違法搭建偏房的違法用地事件後,2019年8月17日,李**、冷**策劃組織了13人,跑到申請人家門口對現齡73歲的父親和71歲的母親及15歲的兒子和申請人進行圍毆、毒打。這是一起典型的因違法占地建房並暴打舉報人的事件,但被申請人對組織行凶主謀李**、冷**等9人沒有給予任何處罰。案發一年後即2020年9月23日,被申請人某幹警以“處理2019年8月17日之事”為由,將申請人傳喚到派出所後拘留5天。2021年6月28日,申請人通過無數次往返公安等相關職能部門,在申請人丈夫寫下《承諾書》後,申請人才拿到《嶽陽縣公安局行政處罰決定書》,終於知道了13名暴力團夥來关键词2家門口將关键词2老弱病殘打傷後,关键词2花費了近3萬元醫藥費,至今沒有任何一名凶手賠償一分錢的情況下,公安機關並沒有將這些打擊報複舉報人的凶手進行法律製裁,隻對其中的4人采取了治安拘留措施。申請人就是舉報人,公安機關將舉報人(證人)被打的事實搞成簡單的互毆案件,並且李**、冷**策劃組織了13人暴力團夥隻有4人治安拘留,而申請人作為被害人暴打治傷反而在案發一年後又拘留。現申請人對本案處罰決定嚴重不服,故提出複議申請,請求撤銷嶽縣公(黃)決字[2020]第069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並對有關辦案人員的亂作為和不作為進行追責問責。
被申請人稱:1、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有事實依據。該案案發時間為2019年8月17日,地點在嶽陽縣黃沙街鎮**村**片。案發當日,黃沙派出所將該警情受理毆打他人類別的行政案件,於2019年9月17日報法製審核後,對涉案的5名違法人員進行了行政拘留處罰。行政處罰決定所查明的違法事實有周**本人的詢問筆錄;冷**、李**的陳述;多名證人的指證、司法鑒定意見書;視屏資料及截圖;到案經過;戶籍資料等證據證實。2、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有法律依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和第二十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我局決定對周**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決定。3、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程序合法。辦案單位於2020年9月23日將周**傳喚至嶽陽縣公安局執法辦案中心依法進行詢問,詢問時間從當日12時27分至16時33分。於2020年9月24日15時作出行政拘留決定,並於當日送至嶽陽縣拘留所執行。4、申請複議已過複議期限。辦案單位於2020年9月24日9時許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已告知申請人對其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及依據,並告知其依法享有陳述權和申辯權,申請人在行政處罰告知筆錄上已簽字。2020年9月24日,辦案單位將行政處罰決定書送達申請人後,申請人當場已閱但拒絕簽字。綜上,我局認為嶽縣公(黃)決字[2020]第069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應當予以維持。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規定,我局認為周**提起行政複議已超過申請期限。
經審理查明:2019年8月17日14時許,申請人因與李**、冷**夫婦建房所涉宅基地產生糾紛,竟而與冷**發生肢體衝突。當日14時35分,被申請人所屬黃沙街中心派出所接受該警情,並予以受理。2019年8月28日15時57分至28日17時30分,黃沙街中心派出所辦案民警對申請人進行第1次詢問;2020年9月23日,黃沙街中心派出所辦案民警使用被申請人出具的傳喚證將申請人傳喚至該局執法辦案中心進行第2次詢問,時間自當日12時27分至當日16時33分。2020年9月24日9時4分,黃沙街中心派出所對申請人製作了《嶽陽縣公安局公安行政處罰告知筆錄》,告知被申請人擬對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和理由,並告知其享有陳述和申辯權,申請人沒有提出陳述和申辯,申請人在該告知筆錄上簽字,被申請人遂於當日對申請人作出嶽縣公(黃)決字[2020]第0697號行政處罰決定書,決定對申請人行政拘留5日,並當場向申請人宣告該處罰決定書,雖然申請人閱看該決定書後拒絕簽字,但在該行政處罰決定書又簽字說明“此處罰決定書我在2020年9月24日嶽看過,當時我拒簽。”。當日,被申請人將申請人交付至嶽陽縣拘留所執行,並電話通知申請人丈夫周**,告知申請人已經被行政拘留5日,且申請人在《嶽陽縣公安局行政拘留家屬通知書》上簽名捺印。申請人不服該處罰決定,於2021年8月5日向本府申請行政複議,本府次日依法予以受理。
本府認為,被申請人在2020年9月24日已經將嶽縣公(黃)決字[2020]第0697號行政處罰決定當場向申請人宣告,申請人當場已經閱看過該行政處罰決定書,雖然拒絕簽收,但並未違反《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有關送達法律文書的規定,且申請人在該行政處罰決定書上又簽字說明,由此說明申請人自2020年9月24日就已經知道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了案涉行政處罰決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申請人對案涉行政處罰決定不服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應當自申請人收到案涉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但申請人遲至2021年8月5日才對案涉行政處罰決定提出行政複議申請,明顯超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申請行政複議法定期限,該行政複議申請不符合行政複議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第(四)項規定的受理條件。據此,本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項規定,決定如下:
駁回申請人周**的行政複議申請。
本決定書自送達之日起生效。申請人周**如不服本決定,可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嶽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嶽陽縣人民政府
2021年10月8日